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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後政治案件及受難者資料庫(Taiwan Holoca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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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使用本資料庫者,能懷謙卑及虔敬之心面對每一位受難者。
本資料庫「案情略述」內容摘自官方判決書,其對政治受難者多以「匪徒」、「暴徒」、「叛徒」等負面字眼稱之,希參閱者理解此為國家暴力誣家於受難者之明證,而非資料庫整理者對事實之描述。
本資料庫之正確度及完整度猶待各界努力,請不吝給予指正,為「台灣浩劫」資料庫增添史實。
PRID | 姓名 | 性別 | 出生年月日 | 籍貫 | 教育程度 | 註1 | 案號 | 年齡 | 職業 | 國檔局檔號 | 案情略述 | 確定刑期 | 執行刑期 | 涉案關係人 | 註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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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1 | 1765 | 楊金海 | 男 | 1932/7/11 | 台灣,高雄縣 | 76010 | 44 | 海聲貿易公司董事長 | 楊金海於61年赴日本經商期間,結識黃有仁,受其蠱惑,閱讀叛亂文件,決心參加叛亂活動,返台時黃復指示其在台如何從事推翻政府之叛亂工作,迨楊返台後,?手拉攏顏明聖等以發展組織,?將63年至64年間,由黃有仁陸續託人捎送之反動書刊先後交彼等閱讀,藉以散播反動思想,顏、楊二人於63年間,先後與張連等人分別在高雄市中正三路33號顏明聖住宅等處,商討顛覆政府行動,?曾討論由張連事先擬妥破壞之計畫,使政府陷於混亂等。64年10月間,楊金海邀顏明聖、劉春林在其住宅密議如何以定時炸彈炸燬台灣電力公司高雄區營業處中島 | 無期徒刑,禠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須生活費外,沒收。 | 徒刑11年11月8日 | |||||
1802 | 1766 | 顏明聖 | 男 | 1936/1/29 | 台灣,高雄市 | 62045 | 29 | 無 | 顏明聖前在求學時期,因閱讀「自由中國半月刊」等雜誌,思想受其影響,不滿政府,曾於民國48年夏,與另案已決叛亂犯施明正談及:「組織一文藝團體,發行刊物,登載政府及社會一切不良現象,利用刊物來吸收青年,發展組織,進而爭取政治地位,謀得台灣獨立」等語。舉。 | 交付感化3年 | 感化教育2年5日 | 施明正 | ||||
1803 | 1766 | 顏明聖 | 男 | 1936/1/29 | 台灣,高雄市 | 76010 | 40 | 商 | 顏明聖和楊金海於63年間,先後與張連等人分別在高雄市中正三路卅三號顏明聖住宅等處,商討顛覆政府行動,?曾討論由張連事先擬妥破壞之計畫,使政府陷於混亂等。64年10月間,楊金海邀顏明聖、劉春林在其住宅密議如何以定時炸彈炸燬台灣電力公司高雄區營業處中島變電所,為實施破壞計畫起步。65年元月18日,楊金海至中島變電所以賞花為名,實施現地勘查。又前於64年11月下旬,楊金海、顏明聖二人,從自美返國之高忠堅接受反動文件及爆破武器簡易製造圖樣影印本八頁。同年12月23日,楊金海煽惑現役軍人劉晃明從事叛亂,事成後畀 | 有期徒刑12年,禠奪公權10年, | 徒刑11年 | |||||
1804 | 1767 | 陳明忠 | 男 | 1929/1/2 | 台灣,高雄縣 | 50316 | 22 | 岡山初級農業職業學校教員 | 陳明忠於36年6月參加叛亂組織,並為叛徒散發傳單。 | 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7年。 | 徒刑10年 | |||||
1805 | 1767 | 陳明忠 | 男 | 1929/1/2 | 台灣,高雄縣 | 76020 | 47 | 東大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副廠長 | 陳明忠於49年刑滿出獄後,仍極嚮往與共匪復聯,乃首先勾聯日共分子金╳╳,金交予「人民的部隊—中國人民解放軍」等書,資為研究叛亂方法之張本,閱後著為筆記,並竊聽匪播,製成錄音帶,供宣傳之用,63年秋,藉經商赴日,由金╳╳介紹匪幫統戰部駐日統戰匪幹劉╳╳,告以台灣即將解放,而早期返大陸之台籍人士,已無影響力,不宜任高職,須要起用目前在台灣較有影響力之人士,並提示所謂有影響力人士之5人名單, | 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 | 徒刑10年9月6日 | |||||
1806 | 1769 | 李沛霖 | 男 | 1919/3/12 | 台灣,台北縣 | 60073 | 43 | 三省書店經理 | 1959年3月號「面白俱樂部」雜誌內,刊有「朱色?樓門」一文,內容敘述國軍杜聿明部紀律不佳,八路軍紀律良好等語。又日文「音樂??史」一?,有攻訐政府剿延安時,殺害匪黨音樂家,宣揚共黨政權音樂建設等文字,48年3月間三省書店將1959年3月號「面白俱樂部」售寄花蓮瑞光書店,嘉義美光書店分別租售,於同年夏將「音樂?歷史」一書售予江火土轉寄綠島新生訓導處新生林義旭閱讀,廣為流傳,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無罪 | ||||||
1807 | 1769 | 李沛霖 | 男 | 1919/3/12 | 台灣,台北縣 | 76021 | 57 | 三省書店負責人 | 李沛霖獨資經營三省實業公司,買賣書籍業務,,經常利用書店業務,購閱匪黨書籍,思想益趨傾匪。民國62年,結識另案叛亂犯陳金火,陳為擴大灌輸出獄叛亂分子共匪邪說,需求匪書正殷,李沛霖?暗中以貨櫃夾帶走私,及小型郵包等方式,從日本出版貿易株式會社大量進口「馬克斯選集」、「毛澤東談文化大革命」等匪書,陸續轉售陳金火等人,使匪黨邪說毒素,廣為散播。 | 有期徒刑8年,禠奪公權5年。獲案之匪書二百五十一本沒收。 | 徒刑8年 | |||||
1808 | 1771 | 鍾廖權 | 男 | 1935/10/21 | 台灣,雲林縣 | 70049 | 35 | 台南縣佳里國中教務主任 | 鍾廖權不滿現實,企圖結合青年,推翻政府,於50年5月下旬某晚,在台北市新生南路三段六十巷一號成立「青年同志會」。52、3年間復向另案已決犯郭秋澤談論匪偽政權情形,影響郭之思想。 | 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 | 徒刑6年8月 | (64)諫減字第0268號減刑6年8月 | ||||
1809 | 1771 | 鍾廖權 | 男 | 1935/10/21 | 台灣,雲林縣 | 75777 | 40 | 受刑人 | 1975 減刑 | 減處有期徒刑六年八月 | 徒刑6年8月 | (64)諫減字第0268號減刑6年8月 | ||||
1810 | 1773 | 劉建安 | 男 | 1921/8/23 | 湖南,華容縣 | 76050 | 56 | 商 | 劉建安於36年秋,在湖南省華容縣加入共產匪黨,接受劉公武領導,38年受劉公武指示經香港潛台工作,39年春,劉建安抵達香港,在調景嶺難民營與共黨分子何震寰等為結拜兄弟,40年春,將香港華容同鄉會會員資料,交由周秋濤等帶往匪區。40年10月劉建安抵台後,與在台共黨分子劉開運、周金聲、高志立等取聯,伺機活動,43年劉開運被前台灣省保安司令部以匪嫌扣訊,劉建安復與羅錫福聯名力保其思想忠貞,使劉得以脫罪。 | 有期徒刑8年,禠奪公權5年。 | 徒刑8年 | 劉開運 | ||||
1811 | 1774 | 黎鳳儀 | 男 | 1915/5/22 | 湖南,華容縣 | 76060 | 61 | 教員 | 黎鳳儀於18年,在湖南省華容縣參加匪童子團,32年下半年,經劉祖儀介紹,在華容注市參加共產黨,接受劉祖儀領導,於40年10月來台,迄未自首。 | 有期徒刑10年,禠奪公權5年。 | 徒刑10年 | |||||
1812 | 1775 | 戴華光 | 男 | 1951/6/14 | 河北,滄縣 | 77020 | 27 | 商 | 戴華光另經常藉與賴明烈、劉國基討論時事時,散播共匪濫調,蠱惑賴、劉二人參加,旋三人妄念一致,認台灣應謀早日「解放」。并為配合共匪滲透?覆陰謀,經共同策定步驟,計畫以「人民解放陣線」名義,從事散發傳單,及對政治、經濟各方面,施予暴力破壞,以掀起群眾暴動,製造社會不安,達其推翻政府之目的。 | 無期 | 2010/5/21 | (67)覆普曉明字第0012號,(77)聲減字第0176號減刑10年 | ||||
1813 | 1776 | 賴明烈 | 男 | 1950/12/3 | 台灣,嘉義縣 | 77020 | 28 | 教 | 戴華光另經常藉與賴明烈、劉國基討論時事時,散播共匪濫調,蠱惑賴、劉二人參加,旋三人妄念一致,認台灣應謀早日「解放」。并為配合共匪滲透?覆陰謀,經共同策定步驟,計畫以「人民解放陣線」名義,從事散發傳單,及對政治、經濟各方面,施予暴力破壞,以掀起群眾暴動,製造社會不安,達其推翻政府之目的。 | 15年 | 2009/8/12 | |||||
1814 | 1777 | 劉國基 | 男 | 1953/9/1 | 台灣,台中縣 | 77020 | 25 | 學生 | 戴華光另經常藉與賴明烈、劉國基討論時事時,散播共匪濫調,蠱惑賴、劉二人參加,旋三人妄念一致,認台灣應謀早日「解放」。并為配合共匪滲透?覆陰謀,經共同策定步驟,計畫以「人民解放陣線」名義,從事散發傳單,及對政治、經濟各方面,施予暴力破壞,以掀起群眾暴動,製造社會不安,達其推翻政府之目的。 | 12年 | 2009/8/12 | (67)覆普曉明字第0012號 | ||||
1815 | 1778 | 鄭道君 | 男 | 1956/11/20 | 安徽,巢縣 | 77020 | 22 | 學生 | 戴、賴二人於66年6月底,結識鄭道君,8月復由鄭介識蔡裕榮。鄭、蔡受其蠱惑,均允參加,遂於同年10月9日,由戴華光、賴明烈、鄭道君、蔡裕榮四人,在賴之羅斯福路住處集會,四人一起宣誓,正式組成「人民解放陣線」商訂組織章程,決定每隔兩週之星期日集會一次,並分配各人工作地區,負責爭取對象,擴展組織。 | 03年 | ||||||
1816 | 1780 | 余登發 | 男 | 1903/9/21 | 台灣,高雄縣 | 78010 | 76 | 農 | 吳春發受中共駐日使館人員之指使自日本潛返台灣,為圖祕密結合黨羽,吸收叛亂分子,從事暴亂顛覆等活動,擇定余登發為吸收對象。民國67年8月25日、27日兩度拜訪雖因余外出未遇,由余瑞言接待,惟吳春發均已說明來意,欲邀余登發協助革命,並面交叛亂文件「革命動員第一號令」十餘張。27日晚三度拜訪,與余登發唔面時,余稱已見到轉來傳單,繼而表示台灣應先用和平包圍,爾後由中共解放,對吳邀其參與暴亂,則表示到時再看看,事後均未告密檢舉。同年12月16日美國與中共建交,同月26日黃華、葉劍英在中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7年;執行有期徒刑8年,禠奪公權5年。影印日本朝日新聞刊載匪酋黃華、葉劍英統戰 | 徒刑1年15日 | |||||
1817 | 1781 | 余瑞言 | 男 | 1926/11/14 | 台灣,高雄縣 | 78010 | 53 | 農 | 吳春發受中共駐日使館人員之指使自日本潛返台灣,為圖祕密結合黨羽,吸收叛亂分子,從事暴亂顛覆等活動,擇定余登發為吸收對象。民國67年8月25日至高雄縣拜訪余登發,適余外出,由余瑞言接待,吳春發密示「台灣自由民國革命委員會主席吳泰安」名片,告知渠自日本受中共派遣回國進行暴亂活動,旋即離去。同月27日再度拜訪,又適余外出,仍由余瑞言接待,吳春發說明來意,欲邀余登發協助革命,並面交叛亂文件「革命動員第一號令」十餘張。 | 有期徒刑2 年,緩刑2年。 | 限制人身自由1月18日 | |||||
1818 | 1782 | 吳春發 | 男 | 1924/7/1 | 台灣,彰化縣 | 78020 | 55 | 無 | 吳春發於65年間,因逃避詐欺罪刑責,偕余素貞匿居日本,認識中共駐日使?人員張XX,受張指示以「台獨」面貌出現,成立叛亂組織,俾易對我進行顛覆活動,並誘以「解放軍副司令員」一職,及允予美金五萬元作安家費,吳春發乃於67年2月,在東京成立「台灣自由民國革命委員會」組織,定國號為「台灣自由民國」,以藍、紅、綠三色橫條為國旗,玫瑰花為國花,並易名「吳泰安」,自任「主席」。同年3月1日,在張XX等指使下,以「主席吳泰安」名義,致函匪酋華XX,表示「台灣如由人民解放軍去擔當解放工作,在國際上不免發生種種障礙與批評 | 死刑,禠奪公權終生,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 | 死刑 | 又名吳泰安 | ||||
1819 | 1783 | 余素貞 | 女 | 1942/6/9 | 台灣,高雄市 | 78020 | 37 | 無 | 吳春發於65年間,因逃避詐欺罪刑責,偕余素貞匿居日本,認識中共駐日使?人員張XX,受張指示以「台獨」面貌出現,成立叛亂組織,俾易對我進行顛覆活動,並誘以「解放軍副司令員」一職,及允予美金五萬元作安家費,吳春發乃於67年2月,在東京成立「台灣自由民國革命委員會」組織,定國號為「台灣自由民國」,以藍、紅、綠三色橫條為國旗,玫瑰花為國花,並易名「吳泰安」,自任「主席」。同年3月1日,在張XX等指使下,以「主席吳泰安」名義,致函匪酋華XX,表示「台灣如由人民解放軍去擔當解放工作,在國際上不免發生種種障礙與批評 | 有期徒刑15年,禠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 | 徒刑8年8月5日 | 76年5月30日核准假釋,(76)珠裁字第0043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 ||||
1820 | 1784 | 高上道 | 男 | 1934/1/15 | 河北,清豐縣 | 81032 | 47 | 計程車司機 | 高上H道係計程車司機,於69年10月4日駕駛計程車,自台北市克難街搭載乘客殷大中、陳力行前往圓山大飯店途中,發表:『大陸上生活無憂無慮』、『在台灣只有自生自滅』、『在海外中國人,拿中共的護照,就可以抬起頭來』等為言論。 | 交付感化3年。 | 感化教育3年 | (70)障裁字第0011號 | ||||
1821 | 1786 | 黃信介 | 男 | 1928/8/20 | 台灣,台北市 | 大學 | 80030 | 52 | 立法委員,美麗島雜誌社發行人 | 黃信介於67年12月25日,指示施明德,姚嘉文、林義雄、張俊宏及許信良(另案辦理)等五人(即所謂之「五人小組」),研商實施台灣獨立顛覆政府之步驟。復於68年3月,指使洪誌良(另案辦理)赴日本向共匪駐日使館試探,企圖由日本轉運匪區鰻魚苗進口,獲取暴利,以所獲利潤充實其從事「台獨」叛亂經費。 | 有期徒刑14年,禠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獲案之反動廣告傳單影本等物( | 徒刑7年5月16日 | ||||
1822 | 1786 | 黃信介 | 男 | 1928/8/20 | 台灣,台北市 | 大學 | 92040 | |||||||||
1823 | 1787 | 姚嘉文 | 男 | 1938/6/15 | 台灣,彰化縣 | 大學 | 80030 | 42 | 律師,美麗島雜誌社發行管理人及基金會主任委員 | 姚嘉文、林義雄、張俊宏等,分別受叛國分子彭明敏、郭雨新、張金策、黃華等台獨思想之影響,且有叛國意圖;又姚嘉文於61年在美期間,復受海外叛國分子陳都、石清正等感染,加深其台獨叛亂意圖,林義雄更曾公開發表「以力對力,以暴對暴」之暴力主張。 | 有期徒刑12年,禠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獲案之反動廣告傳單影本等物( | 徒刑7年1月8日 | ||||
1824 | 1787 | 姚嘉文 | 男 | 1938/6/15 | 台灣,彰化縣 | 大學 | 92040 | |||||||||
1825 | 1788 | 張俊宏 | 男 | 1938/5/17 | 台灣,南投縣 | 大學 | 80030 | 42 | 台灣省議員,美麗島雜誌社總編輯 | 姚嘉文、林義雄、張俊宏等,分別受叛國分子彭明敏、郭雨新、張金策、黃華等台獨思想之影響,且有叛國意圖;又姚嘉文於61年在美期間,復受海外叛國分子陳都、石清正等感染,加深其台獨叛亂意圖,林義雄更曾公開發表「以力對力,以暴對暴」之暴力主張。 | 有期徒刑12年減刑為6年 | 徒刑7年5月19日 | ||||
1826 | 1789 | 林義雄 | 男 | 台灣,宜蘭縣 | 大學 | 80030 | 39 | 省議員 | 姚嘉文、林義雄、張俊宏等,分別受叛國分子彭明敏、郭雨新、張金策、黃華等台獨思想之影響,且有叛國意圖;又姚嘉文於61年在美期間,復受海外叛國分子陳都、石清正等感染,加深其台獨叛亂意圖,林義雄更曾公開發表「以力對力,以暴對暴」之暴力主張。 | 12年 | 財產沒收 | |||||
1827 | 1789 | 林義雄 | 男 | 台灣,宜蘭縣 | 大學 | 92040 | ||||||||||
1828 | 1790 | 林弘宣 | 男 | 1942/9/11 | 台灣,台北市 | 80030 | 38 | 美麗島雜誌社高雄服務處總幹事 | 林弘宣於66年8月,在美就讀期間,經常與海外暴力叛國分子「台灣獨立聯盟」之張燦鍙及紐約「台灣之音」負責人張富雄、張楊宜宜夫婦等人交往,因有以暴力推翻政府,以達台灣獨立之意圖,並受張燦鍙指使返國,為其多方蒐集資料密寄及報告叛國工作執行情形,積極進行顛覆活動。 | 有期徒刑12年,禠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獲案之反動廣告傳單影本等物( | 徒刑6年 | |||||
1829 | 1791 | 呂秀蓮 | 女 | 1944/6/7 | 台灣,桃園縣 | 博士 | 80030 | 36 | 美麗島雜誌社副社長 | 呂秀蓮自58年至66年,先後三次赴美、歐等地,因受叛國分子張維嘉、張燦鍙、張金策、陳都等人台獨思想之鼓煽,在美期間,多次參加海外「台獨」叛國分子所舉辦之示威遊行,惡意攻訐政府,嗣於67年9月返國,積極從事叛國活動. | 有期徒刑12年,禠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獲案之反動廣告傳單影本等物( | 徒刑5年3月15日 | ||||
1830 | 1792 | 陳 菊 | 女 | 1950/6/10 | 台灣,宜蘭縣 | 專科 | 80030 | 30 | 美麗島雜誌社高雄服務處副處長 | 陳菊早歲擔任郭雨新之秘書,思想即受感染,郭出國後,仍受其指使,並為其蒐集所需資料;68年6月,復以觀光名義赴美國、日本,與叛國分子張燦鍙、張金策,黃有仁,陳都等勾結,主張以暴力推翻政府,促成台灣獨立,並於返台後,收受黃有仁託日人多喜彥次郎,轉交日幣三十萬元及我軍校畢業生名?乙本,企圖向軍中滲透,並允調查海外對台廣播頻率收聽效果轉知黃逆,俾供國外叛國組織對國內進行宣傳。 | 有期徒刑12年,禠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獲案之反動廣告傳單影本等物( | 徒刑6年1月22日 | ||||
1831 | 1793 | 江添壽 | 男 | 1953/3/15 | 台灣,嘉義縣 | 80052 | 27 | 管訓隊員 | 於69年4月25日在隊員寢室當眾呼喊「毛0d70d7萬歲」,復於同年6月26日在同地向隊員史永華稱:「我講毛0d70d7萬歲,就是毛0d70d7萬歲」等為匪宣傳言論。 | 交付感化3年。 | 感化教育3年 | |||||
1832 | 1794 | 葉島蕾 | 女 | 1951/4/24 | 台灣,台南市 | 80060 | 30 | 教員 | 葉島蕾於63年9月赴美修讀碩士,認識中共人員張昭慶、陳挹芳夫婦,經常在張住處閱讀共黨書籍及觀賞宣傳影片,並接受共黨思想訓練,為中共刊物「驚蟄」撰寫所謂「蔣幫三外政策」乙文,散播攻訐政府言論,又將其閱讀「毛澤東選集」等書重點作成筆記,以解放台灣,統一中國為主題,撰寫心得報告交予張姓夫婦。66年6月復受共黨思想及工作訓練,並協助檢修破損宣傳影本,製作影片字幕及學習沖洗技術等工作。復受張之指示將共黨理論「矛盾論」等書籍,製成縮影膠片20卷,連同毛語錄一併裝入預購之白色、藍色涼鞋各乙雙之鞋跟空隙內,以備密攜返台。 | 有期徒刑14年,禠奪公權8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 | 徒刑7年 | |||||
1833 | 1795 | 宋磊明 | 男 | 1930/8/21 | 江西,奉新縣 | 81010 | 51 | 電工 | 宋磊明於68年1月至5月間,在其服務之東菱電子公司?房內,先後向同事胡洪海等人分別發表:「共匪提出的通郵、通商、通航口號很好,今後我們可以跟他們相互往來及做生意」,「共匪現正實施『四個現代化』,會比我們進步,台灣一定趕不上他們」,復於70年2、3月間,在東菱公司宿舍舍監室,向沈金菊發表:「大陸自從鄧小平上台後,就進步多了,政府是怕鄧小平,才不與他通郵、通商、通航,其實這樣我們可以與大陸做生意」等有利於匪之言論。 | 有期徒刑4年,禠奪公權2年。 | 徒刑4年 | |||||
1834 | 1796 | 簡志輝 | 男 | 1956/2/25 | 台灣,台中縣 | 81020 | 25 | 無 | 簡志輝於68年10月25日,以觀光名義前往美國,與「台灣獨立聯盟」中央委員許富淵相識,除幫助許某寄發宣傳刊物「望春風」雜誌及參加許信良、張燦鍙等集會活動外,許富淵授以製造爆裂物及暗格秘密通聯方法,並囑返台從事勾聯陰謀分子,爆炸破壞政府建築物及在各地繪畫台獨標誌等工作。69年4月間,簡志輝並將既有許某住址、電話等資料之紙片,密藏於皮帶夾層中攜帶返國,圖謀不軌。 | 交付感化3年。 | 感化教育2年9月15日 | |||||
1835 | 1797 | 楊振順 | 男 | 1924/4/12 | 台灣,嘉義縣 | 82012 | 58 | 無 | 楊振順自71年1月4日起至2月15日止,連續以「白金一」化名,書寄函件,煽惑他人叛亂,其致蘇 和等人共廿三封函內容有謂:「……台灣民主運動,唯有採取革命手段方能達成,效法列 寧先例,揭竿而起……」「我們為了響應波蘭團結工聯『波蘭成為波蘭人之波蘭』,台灣亦應成台灣人之台灣,掀起台灣武力革命與民主獨立運動,其時矣。」「我們必須放棄和平手段,改採武力暴動……」等言論。 | 交付感化3年,煽惑叛亂函件廿三封沒收。 | 感化教育2年11月14日 | |||||
1836 | 1798 | 蘇兆元 | 男 | 1935/12/15 | 山東,昌邑縣 | 疑與53011案蘇兆元為同一人。 | 53010 | 23 | 5019部隊第2營第6連少尉排副 | 蘇兆元41年12月下旬以顛覆政府之目的在澎湖漁翁島手?反動誓詞發起組織「復國會」之叛?團体但尚未及?手發展即被七○四七部隊保防人員偵悉。 |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扣押之反動文件2冊沒收。 | 徒刑15年 | ||||
1837 | 1798 | 蘇兆元 | 男 | 1935/12/15 | 山東,昌邑縣 | 疑與53011案蘇兆元為同一人。 | 82023 | 52 | 工 | 分別在台南市及台北市向人發中共強大、進步之言論。 | 交付感化3年 | 感化3年 | (71)障裁字第0019號 | |||
1838 | 1799 | 鄭達木 | 男 | 1933/8/24 | 福建,惠安縣 | 82021 | 49 | 商 | 鄭達木於70年10月10日前往香港觀光時,乘機於10月14日與張坤應一同潛往匪區,11月1日返國後,於11月2日及11月中旬在其所經營之千峰五金行先後向翁註等人發表:「大陸土地廣大,蓋房屋建地不要錢,政府對人民很好,不管,很自由」等言論。 | 交付感化3年。 | 感化教育2年11月7日 | (71)障裁字第0013號 | ||||
1839 | 1800 | 吳振明 | 男 | 1955/11/23 | 台灣,台南縣 | 80031 | 25 | 司機 | 吳振明於68年12月10日晚,自往參加集會,隨同施明德高喊「打!打死他!」,率先持竹棒擲擊憲兵助勢,致憲兵黃國盛、陳宗昆口唇及面部裂傷。 | 有期徒刑3年,禠奪公權2年,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 徒刑2年11月7日 | |||||
1840 | 1800 | 吳振明 | 男 | 1955/11/23 | 台灣,台南縣 | 84010 | 感化 | |||||||||
1841 | 1801 | 鄧太平 | 男 | 1953/4/12 | 湖南,寧鄉縣 | 84017 | 31 | 工 | 鄧太平於73年5、6月間,利用星期日在桃園市東國街浸信會做主日禮拜之機會,經常公開向不特定之教徒發表:『台灣宣傳不確實,政府說大陸只要核子,不要褲子,走路需要路條,猶如大陸說台灣人民都穿丁字褲一樣。』、『台灣目前連核子彈都不會做,大陸已經發展核導彈,由山東半島試射到澳洲附近。』、等利匪言論。 | 交付感化3年。 | 感化教育2年3月2日 | (73)障裁字第0021號,(73)覆抗度序字第0008號 | ||||
1842 | 1802 | 徐肇宏 | 男 | 1938/9/6 | 台灣,苗栗縣 | 72046 | 34 | 商 | 徐肇宏於60年12月23日,在台北市博愛路竹林餐廳晚餐時,席間當眾發表:「台灣要完全獨立,不要再談反攻大陸,以免給共匪作為進犯台灣的藉口」等有利于叛徒之言論。 | 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4年 | 徒刑3年6月15日 | |||||
1843 | 1802 | 徐肇宏 | 男 | 1938/9/6 | 台灣,苗栗縣 | 85010 | 47 | 商 | 徐肇宏於民國71年12月間,在日本為建立所謂台灣獨立民主共和國籌組自由台灣民主黨,以主席名義製作印有我門的信念等叛國宣言名片,72年復發行自由台灣刊物,撰文污衊政府,鼓吹台獨思想,及籌備發行台灣獨立建國公債,意圖從事非法顛覆政府活動。 | 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4年。獲案之「自由台灣民主黨主席」名片、「台灣獨立建國債券」影本各一紙、「台灣 | 徒刑3年7月20日 | |||||
1844 | 1803 | 余新民 | 男 | 1931/6/3 | 河南,商城縣 | 85012 | 54 | 計程車司機 | 余新民於73年2月7日上午10時許,駕駛計程車,自中和市搭載陳蟬妹等三名乘客,前往台北市台大醫院途中,向渠等發表『共匪三十多年來進步很多,比台灣,公路、鐵路等交通發達』、『共匪播音員對台廣播都很客氣』復於同年5月間,在台北市巨榕計程車行內,對陳士深發表『鄧小平上台後,大陸人民生活都以改善,容許人民擁有土地及私有財產』等利匪言論。 | 交付感化3年。 | 感化教育2年5日 | (74)珠裁字第0005號 | ||||
1845 | 1804 | 李亞頻 | 男 | 1923/2/3 | 廣東,梅縣 | 85030 | 62 | 教育 | 李亞頻因受中共統戰宣傳影響,竟利用其發行之國際日報呼應中共統戰陰謀,經常將該國際日報分批運送來台,交由工商新聞通訊社台北辦事處經理張 運、主任胡華錦接收分配,分別放置於台北辦事處及高雄「國際商專」、「國際商工」之辦公室,員工及來往之人均可閱覽。其間李亞頻並曾將該報出示他人,而有在國內流傳等情事。 | 交付感化2年,以保護管是代之。 | 限制人身自由10日 | |||||
1846 | 1805 | 劉梅璿 | 男 | 1935/10/7 | 台灣,台中市 | 大學 | 62090 | 28 | 陸軍三七四一部隊中尉連附 | 劉梅璿於51年7月聽李朝熙談論台灣獨立,建造台灣成為亞洲瑞士共和國之主張。同年8月劉梅璿表示應多結交朋友,並謂目前軍中一般大陸籍軍官,希望政治改革換人領導,必須利用此種心理借其力量達到目的。同年李朝熙、劉梅璿協議於51年12月25日以結拜兄弟方式,形成組織,準備於社會秩序不安定時,釋放人犯,燒毀資料。 | 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4年。 | 有期徒刑10年 | ||||
1847 | 1806 | 李朝熙 | 男 | 1934/6/21 | 台灣,台北市 | 大學 | 62090 | 30 | 無 | 李朝熙於50年12月間,曾向李永松談及為達台灣獨立擬組非法組織,51年7月間又向劉梅璿提出台灣獨立,建設台灣成為亞洲瑞士共和國之主張,同年9月並與劉君協議於12月25日以結拜兄弟方式形成組織,準備於社會不安定時,釋放人犯,燒毀資料。 | 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4年。 | 有期徒刑10年 | ||||
1848 | 1807 | 張若軍 | 男 | 1947/1/1 | 福建,廈門市 | 初中 | 張育賢之子。 | 61005 | 15 | 建國中學初中部學生 | 張若軍於51年2月間,仿傚匪偽赤衛隊叛國事蹟,欲以青年赤衛隊為號召,於次月初,勾結同學黃明家、張順德等,製造五星三角隊徽,其本人持用天字第二號隊徽,黃明家、張順德分別持用青字第二號隊徽,赤字第二號隊徽,共同繕寫反動標語多張,於同月14日至17日期內,率同黃明家、張順德等,將所繕就之「台灣同胞們起來同建新政府」,「為什麼否認共產黨的革命」,「中國需要毛主席,青年赤衛隊萬歲」等反動標語,在台北市泉州街等處張貼,復將「共產黨萬歲」反動標語八張貼於八個廢電池上。準備投入各國駐華使館及住宅,又共同以鐵鉗剪斷該校及五 | 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 | 有期徒刑5年 | |||
1849 | 1808 | 張育賢 | 男 | 1918/4/15 | 福建,廈門市 | 張若軍之父。 | 61004 | 41 | 台北市延平國校教員 | 張育賢於37年及38年間,常閱「觀察」、「中國新聞」、「新聞觀察」等有利於共匪之雜誌,思想傾匪,39年韓戰爆發,匪幫參戰時,視共匪為英雄。並因經常收聽匪幫廣播影響,認政府反功大陸無望,響往匪幫所誇張之建設與軍事進步,又將匪之廣播轉告其子若軍。並以毛澤東能有今日之成就,乃由於前曾充任北京大學圖書館館員,苦心研究歷史所致,欲作政治家須深研歷史如毛澤東等語。 | 交付感化3年 | 感化教育3年 | ||||
1850 | 1809 | 陳駿南 | 男 | 1909/1/19 | 廣東,台山縣 | 大學 | 警備總司令羅友倫之連襟。 | 63068 | 57 | 台灣合會儲蓄公司豊原分公司專員 | 陳駿南於39年間,接受匪命爭取華僑,從事統戰,來台潛伏,伺機策反我軍事要員,均尚在預備階段,固係觸犯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罪。惟其被告接受匪之派遣,係因被匪逮獲釋放之後,在廣州,在香港,有李、雷二匪隨同監視言行,均在匪幹控制之中,迫於匪之淫威,來台後又未發現其從事叛亂之活動,按其情節,認以交付感化為宜。 | 交付感化3年 | 感化教育2年11月19日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4年9月4日 | (53)警審特字第000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