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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後政治案件及受難者資料庫(Taiwan Holoca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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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使用本資料庫者,能懷謙卑及虔敬之心面對每一位受難者。
本資料庫「案情略述」內容摘自官方判決書,其對政治受難者多以「匪徒」、「暴徒」、「叛徒」等負面字眼稱之,希參閱者理解此為國家暴力誣家於受難者之明證,而非資料庫整理者對事實之描述。
本資料庫之正確度及完整度猶待各界努力,請不吝給予指正,為「台灣浩劫」資料庫增添史實。
PRID | 姓名 | 性別 | 出生年月日 | 籍貫 | 教育程度 | 註1 | 案號 | 年齡 | 職業 | 國檔局檔號 | 案情略述 | 確定刑期 | 執行刑期 | 涉案關係人 | 註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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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1 | 1810 | 蔡秉? | 男 | 1915/3/13 | 福建,東山縣 | 大學 | 59230 | 48 | 台灣紙業公司副總經理 | 蔡秉?於民國24年在北京大學肄業時,加入共匪外圍組織「民族解放先鋒隊」。25年秋正式參加匪黨。28年畢業後,在前軍政部兵工署昆明辦事處任技術員,將知悉有關軍火運輸情報交匪幹李慶庚。31年至34年在重慶經商,又以法幣二萬元供給匪黨。35年4月來台,先後任台北市稅捐稽徵處秘書、處長等職,並與匪黨分子左天玉、匡達人等聯繫,將所得台灣稅收及金融資料交與匡匪轉送匪幫。37年春匡匪離台,囑蔡秉?繼續接受另案被告栗同領導。38年新台幣發行後,仍搜集該項資料準備送交匪幫。 | 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須生活費外,沒收。 | 死刑 | 一審15年,上訴改處死刑。 | |||
1852 | 1811 | 韓若春 | 男 | 1924/9/27 | 浙江,平陽縣 | 60040 | 41 | 商 | 47年籍詞政府貪污無能,只有澈底推翻政府,國家才有前途圖結合軍中下級幹部退役軍人以武力奪取政權,48年4月、6月、8月及49年2月四度函邀雷正彬在其住它商討叛亂計劃,并囑雷正彬吸收志同道合者參加,47年國慶日在其北投住宅與周祖榮商討叛亂計劃,并命控制戰車部隊,以為事變資本,48年春及同年夏在北投松山向李及芳談及叛亂計劃及囑其吸收宋志義參加未果,同年11月利用其女彌月,與周祖榮、劉光夏等座談,商討發展組織;於司法行政部調查局羈押中,歐傷警衛顧麒麟,企圖脫逃。 | 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沒收財產。 | 死刑 | |||||
1853 | 1812 | 吳夢楨 | 男 | 江蘇,武進縣 | 大學 | 辦理附匪登記內容不實。 | 59180 | 52 | 大雪山林業公司財務部經理 | 天津陷匪時,任匪偽天津鐵路局顧問將津浦鐵路局天津辦事處之財產移交共匪,受派上海鐵路局協助接收,又由津赴滬,勸說交大同學保護鐵路資產,準備移交迨上海被據,復受派遣潛來台灣,利用舊日人事關係秘密活動,40春共匪叫囂解放台灣之際,以共匪來台不加傷害為詞,鼓勵同事保護機關資產,準備移交,並搜集高雄港吞吐量,停泊船舶噸位,碼頭裝卸能力,及軍站線路圖,客貨車輛種類數字,運輸情形圖表等資料先後交周以瑛、楊昭興等帶至香港,轉寄上海鐵路局孫匪世達。 | 死刑 | 死刑 | 財產沒收。初審判15年,上訴改判無期,再上訴改判死刑。 | |||
1854 | 1813 | 黃祖堯 | 男 | 廣東,新會縣 | 61150 | 29 | 無 | 35年在越北華僑中學讀書時,參加共匪外圍組織「鷹社」,同年10月返廣東投入匪軍,36年8月加入匪共青團,37年10月在徐州加入匪黨為黨員,自39年至46年,歷在匪幫軍政機構工作,從事採取情報,調查統計及推行土改等任務,46年7月至47年6月,在匪浙江公安幹部技術班受特工訓練後,派赴澳門香港擔任行動,50年5月在港以投奔自由姿態,請求各方協助,經准許來台。 | 死刑 | 死刑 | ||||||
1855 | 1814 | 任顯群 | 男 | 56053 | 45 | 台灣省財政廳長 | 任方旭曾將其曾受匪訓任偽職嗣因病離職返鄉經過告知任顯群該任顯群明知而不告密檢舉。 | 07年 | 07年 | 平劇名伶顧正秋之夫,因與蔣經國爭顧女而獲罪入獄。 | ||||||
1856 | 1815 | 任方旭 | 男 | 1905/8/16 | 江蘇,宜興縣 | 56053 | 52 | 台灣銀行台南分行副經理 | 任方旭前係中國農民銀行南京總行職員,38年春,大陸匪焰日熾局勢緊張時隨該行撤退至杭州,同年5月間杭垣陷匪後,該任方旭乃入匪杭州軍管會財經訓練班受訓,1月後派充人民銀行杭州分行辦事員,在該分行會計課擔任複核賬務工作,至同年8月始以病離職返原籍,39年8月間,至香港由其族姪任顯群代為申請入境,同年9月間抵台食宿於任顯群家。 | 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 | 徒刑10年 | 任顯群之叔 | ||||
1857 | 1816 | 李世傑 | 男 | 1918/1/8 | 福建,惠安縣 | 70110 | 55 | 司法行政部調查局簡任五級副處長 | 李世傑於民國26年在廈門參加左傾詩人蒲 風所主持之「詩歌座談會」,結識劉角夫、童晴嵐。27年元月,經童晴嵐吸收參加匪黨。2月任教福建蘭安高山小學,主持匪「高山小組」。同年夏,加入匪「民先隊」。31年7月持江茂夫函至永安,結識姚勇來、沈嫄璋組織「文教小組」。38年李世傑接受童晴嵐交付,從事影響輿論,及連絡失散之匪黨份子等任務來台,姚勇來即邀李世傑參加該「新聞工作委員會」。47年路世坤涉嫌叛亂被捕,李世傑承蔣海溶命,偽造有利於路之情報,囑汪呈標抄呈,企圖影響路案之處理。同年國家安全局據報黃毅辛涉嫌叛亂,交調 | 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須生活費外,沒收。 | 徒刑19年11月25日 | 即李浪浪 | ||||
1858 | 1817 | 莊寬裕 | 男 | 1933/2/5 | 台灣,台中市 | 62100 | 31 | 私立新生商業職業補習學校教員 | 莊寬裕於36年「二二八」事件後,即懷怨恨政府之心,於49年間先後邀集李森榮、陳再福(另案處理)廖福聲(另案處理)及陳再福住宅談論「台灣獨立」問題。主張響應廖逆文毅。推翻政府。莊寬裕並於同年8月間在報紙上寫「獻身在台灣解放民族運動」等字。 | 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 | 有期徒刑10年 | 即蔡寬裕,與林天庶同判決字號不同案 | ||||
1859 | 1818 | 張啟堂 | 男 | 1937/8/18 | 台灣,台中市 | 62100 | 27 | 台中市魚市場職員 | 張啟堂於36年10月受李森榮邀約同謀,並經常與李森榮討論「台灣獨立」問題。 | 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 | 有期徒刑10年 | 與林天庶同判決字號不同案 | ||||
1860 | 1819 | 李森榮 | 男 | 1933/11/2 | 台灣,台中市 | 62100 | 31 | 台中市魚市場職員 | 李森榮於36年10月將「獻身在台灣解放民族運動」寫在切價通知單反面,張啟堂閱覽,邀其同謀。張啟堂表示同意。 | 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 | 有期徒刑10年 | 與林天庶同判決字號不同案 | ||||
1861 | 1820 | 陳宣耿 | 男 | 1912/2/2 | 福建,南安縣 | 大學 | 黃佩端之夫。 | 63035 | 51 | 台灣省政府交通處簡任五級專門委員兼業務檢查室主任 | 陳宣耿於18年,參加匪外圍組織讀書會,次年秋易名為革命互濟會。20年6月間,經匪幹羅明吸收加入匪黨,接受王海萍之指派,任廈門市革命互濟會負責人,出席指導小組會議,加強發展組織工作。21年至福州,與周僉心聯繫,協助該地匪革命互濟會工作。 | 處有期徒刑14年,褫奪公權8年,沒收財產。 | 有期徒刑14年 | |||
1862 | 1821 | 黃佩端 | 女 | 1912/10/10 | 福建,南安縣 | 大學 | 陳宣耿之妻 | 63035 | 53 | 無 | 黃佩端於19年,經陳友德介紹加入匪革命互濟會,並參加會議。 | 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 | 有期徒刑2年10月12日 | |||
1863 | 1822 | 白 克 | 男 | 1914/2/1 | 廣西,桂林市 | 大學 | 62120 | 50 | 政工幹部學校及國立台灣藝術專科學校教授 | 白克於21年春在廈門參加「反帝大同盟」,「共產主義青年團」,導陳彰及蘇鴻禹等,主辦「現代文化社」,及協助陳宣耿編輯「展望週刊」。23年秋入匪黨。27年夏參與匪「民族先鋒隊」活動。武漢會戰時,參與該戰區匪「文化工作委員會」小組活動,進行思想滲透工作。34年10月來台,與宋匪斐如蘇新,陳以專等擴展匪黨組織活動,受宋匪領導。35年春創辦「人民導報」,自任總編輯,推荐陳以專任編輯主任。吸收陳大禹、宋非我、陳耀寰等加入匪黨,由宋匪斐如指定白克領導。 | 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沒收財產。 | 死刑 | 即白明新 | |||
1864 | 1823 | 陳 香 | 男 | 1907/11/7 | 福建,廈門縣 | 大學 | 自首 | 62108 | 52 | 花蓮更生報社總編輯 | 18年執教於廈門壽山小學時,經吳匪炎星介紹,參加匪外圍組織「革命互濟會」,除研讀「馬克斯經濟學」等匪書及匪黨指示文件外,並負責向外募捐濟匪。同年夏,復經吳匪吸收,加入匪「共產主義青年團」,編入該團市委會第二支部,先後受賴樹銘、張劍華領導。施復與馮小弓、許岱宗組織「普羅文學社」,由匪「革命互濟會」每月淨貼國幣十元,編印小型反動刊物,分發各工人,並在廈門民國路等地散發張劍華所交付之反動傳單。 | 不起訴 | 自首 | |||
1865 | 1823 | 陳 香 | 男 | 1907/11/7 | 福建,廈門縣 | 大學 | 自首 | 62121 | 52 | 花蓮更生報社總編輯 | 陳香於40年至43年間,先後在花蓮與白克、陳宣耿及戴雲山會晤,明知白克等為匪諜身份,而未向政府告密檢舉。 | 有期徒刑2年 | 有期徒刑2年 | |||
1866 | 1824 | 佘延苗 | 男 | 1912/5/5 | 廣東,澄海縣 | 大學 | 62110 | 45 | 三元製革工廠總務主任 | 佘延苗於29年初,經王文波介紹加入匪黨組織,編輯「吶喊」週刊,從事宣傳。33年間余延苗在重慶加入偽「民主同盟」任該偽同盟「民主報」副經理。37年7月抵台後,余延苗自任書記,鄭炳中為副書記兼組織部,李長和負責情報部,郭炳星協助之,趙天問負責社會關係部,萬集英蘇醒協助之,另成立華南銀行小組,以鄭炳中兼組長,余延苗並令趙天問爭取金融界人士,從事操縱市場,擾亂金融。 | 免刑,交付感化3年。 | 感化教育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5年4月 | ||||
1867 | 1825 | 蘇 醒 | 男 | 1918/12/25 | 福建,安溪縣 | 大學 | 62110 | 47 | 華南銀行營業部副理 | 蘇醒於25年春,經張醒亞介紹加入匪黨組織,於37年間由李谷民介紹加入匪台經會。 | 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4年。 | 有期徒刑8年 | ||||
1868 | 1826 | 萬集英 | 男 | 1920/1/2 | 福建,崇安縣 | 大學 | 62110 | 45 | 華南銀行城內分行經理 | 萬集英於28年夏,經陳仇介紹加入匪黨組織,即吸收鄭炳中、黃昆源參加匪黨,由萬集英任小組長,並為匪「建甌工作委員會」委員。36年鄭炳中來台組織匪「台灣經濟工作委員會」,萬集英於37年間參與。 | 有期徒刑14年,褫奪公權7年,沒收財產。 | 有期徒刑14年 | ||||
1869 | 1827 | 王思泉 | 男 | 1910/8/1 | 廣東,中山縣 | 大學 | 62110 | 55 | 一銀分行經理 | 38年鄭炳中吸收王思泉參加匪台經會,負責上海及台灣間文件之傳遞。 | 05年 | |||||
1870 | 1828 | 鄒進福 | 男 | 1936/3/20 | 台灣,台東縣 | 80020 | 44 | 商 | 鄒進福於68年7月21日,以署名「無名的台灣人」,寄信致張俊宏(因叛亂罪業經本部69年障判字第○一四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2年),促請號召國人不當兵,不當警察,以武力推翻政府等情, | 交付感化3年,反動函件乙封沒收。 | 感化教育3年 | 張俊宏 | (69)裁化字第0020號,(69)障裁字第0028號 | |||
1871 | 1829 | 蔡有全 | 男 | 1951/8/1 | 台灣,高雄縣 | 80031 | 29 | 傳教士 | 68年12月10日黃信介等計劃藉國際人權日機會,以爭取人權為名,在高雄市聚眾集會。蔡有全係美麗島雜誌社經理部秘書,明知10日之集會,勢必與憲警衝突,發生暴動,仍於該日身披彩帶名條手持火把,參加遊行,復在指揮車上充任施明德聯絡員,並於施明德進入新興警察分局脅迫治安首長時,在指揮車上與之呼應,鼓動群眾反政府情緒。 | 有期徒刑5年,禠奪公權4年,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 徒刑4年7月29日 | |||||
1872 | 1829 | 蔡有全 | 男 | 1951/8/1 | 台灣,高雄縣 | 87010 | 37 | 傳教士 | 蔡有全於76年8月30日在國賓大飯店召開成立「臺灣政治受難者聯誼會總會」大會,被推舉為主席,當進行討論該會章程草案至第3條時,會員許曹德提議將該條第2項改為「臺灣應該獨立」,蔡有全亦有此意向,附和其意而將之交付討論,經表決通過將「臺灣應該獨立」列入該會章程,作為全體會員之行動綱領,會後隨即發表「……台灣政治受難者…聯合40年來,老中青三代的苦難志友,挺身而出再出發……以期展開臺灣新民族自立自救運動,而達到建立一個新而獨立的國家……」之成立宣言,同日晚上7時10分許,該會在台北市金華女子國民中學操場舉行同歡 | 有期徒刑11年,禠奪公權5年,減處有期徒刑7年4月,禠奪公權3年4月。 | 執行徒刑2年7月9日。 | |||||
1873 | 1830 | 陳正然 | 男 | 91010 | ||||||||||||
1874 | 1831 | 曹昭蘇 | 男 | 1926/1/23 | 江蘇,崑山縣 | 50281 | 25 | 通信兵第8團第3營第9連第1排上等兵 | 黃欣儒、曹昭蘇、梁承陳因匪軍迫境,思想動搖,同年6月間在江西萬安縣參加劉匪伯誠部興建會,準備歡迎匪軍,冀保生命財產。黃欣儒、曹昭蘇、梁承陳及彭文龍等人分別於38年8月間及39年元月2日攜帶符號逃亡。前開事實業經被告彭文龍、黃欣儒、曹昭蘇、梁承陳等在本部總政治部供認不諱;惟被告等於審理中均翻異前供,經發保密局偵查亦認彭德懷最近17、8年以來遠在西北等地,未返江西贛州,無其直屬部隊,彭文龍等上項供述,當非真實。但查38年6、7月間,匪軍過江,共匪份子到處滲入,彭匪德懷本人雖不在江西,其匪黨假名誘惑,劉伯誠為過 | 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10年。 | 徒刑12年 | |||||
1875 | 1832 | 丁螢雪 | 女 | 99099 | ||||||||||||
1876 | 1833 | 丁錦昌 | 男 | 台灣,台南市 | 48050 | 23 | 教員 | 丁錦昌經蔡鐸介紹與林思源復由林思源介紹與台南縣新豐區初級農業職業學校校長陳福星在該校任教員(按該校為共黨機關林思源亦在該校任教員)為林思源抄寫共產主義宣傳品往來台南嘉義間傳遞文件。 | 08年 | |||||||
1877 | 1834 | 丁藩雄 | 男 | 99099 | ||||||||||||
1878 | 1835 | 尹和福 | 男 | 99099 | ||||||||||||
1879 | 1836 | 孔榮鋒 | 男 | 四川,墊江縣 | 64018 | 29 | 陸軍第五八一工兵群框桁橋連上士文書 | 組織「守望社」於共匪攻台時裡應外合擬就「守望社」簡歷及宣誓書草稿,內容載該社之目的,為擁護中國共產匪黨,?忠毛匪,打倒賣國獨裁之蔣╳集團,消滅西方殖民勢力,澈底實行共產主義世界。 | 06年 | |||||||
1880 | 1837 | 尤來榮 | 男 | 1927/5/15 | 台灣,彰化縣 | 50316 | 22 | 台中師範學校學生 | 尤來榮於38年6月參加叛亂之組織「讀書會」、「歌謠會」。 | 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7年。 | 徒刑10年 | |||||
1881 | 1838 | 方守仁 | 男 | 99099 | ||||||||||||
1882 | 1839 | 方晉祥 | 男 | 1923/12/1 | 福建,雲霄縣 | 50920 | 28 | 商 | 與叛徒接近思想不純。 | 發交感訓 | 發交感訓2年10月19日 | |||||
1883 | 1840 | 日金英 | 男 | 99099 | ||||||||||||
1884 | 1841 | 王 任 | 男 | 1926/7/23 | 浙江,長興縣 | 50346 | 24 | 台灣省立工學院電机系學生 | 王任故意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於38年4月28日致函其表弟吳志一,勸令返還崑山原籍,加入工作,並自稱京滬「解放」後亦將從福建回返參加農村工作。 | 有期徒刑10年 | 徒刑10年 | |||||
1885 | 1842 | 王天儀 | 男 | 1927/10/19 | 河南,舞陽縣 | 60064 | 34 | 羅東中學五結分校教員 | 王天儀於38年5月向匪南京市公安局登記報到,參加坦白會數次,由匪幹發言抨擊政府。 | 交付感化3年 | 感化教育3年 | |||||
1886 | 1843 | 王文山 | 男 | 1937/6/10 | 台灣,台北縣 | 52143 | 19 | 農 | 王文山於40年春在其家中,由叛徒陳春慶介紹參加朱毛匪幫組織。 | 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10年。 | 徒刑10年 | |||||
1887 | 1844 | 王永吉 | 男 | 1923/2/12 | 台灣,澎湖縣 | 80011 | 57 | 永吉鐵工廠老闆 | 王永吉經常收聽匪播,思想傾匪,自69年3月間至同年7月間,每於下午6時許,在高雄市七賢國中旁愛河公園內,向民眾發表:「中共沒有貪污官僚腐敗的政府」、「共匪的飛彈試射的命中率很高,誤差不到十公尺……共匪海軍演習相當成功,飛彈打得遠又準」等為匪宣傳言論。 | 感化3年 | 感2年10月24日 | |||||
1888 | 1845 | 王玉燕 | 女 | 99099 | ||||||||||||
1889 | 1846 | 王成春 | 男 | 1924/5/12 | 台灣,台南縣 | 50312 | 27 | 工 | 同案被告曾福禮於38年12月間任職玉井糖廠警衛隊警長時即參加朱毛匪幫,積極執行組織指示,以其職位之便吸收王成春等人,圖團結警衛力量,以備匪幫攻台作為內應。 | 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 | 徒刑5年 | |||||
1890 | 1847 | 王佑民 | 男 | 1927/8/27 | 河南,孟縣 | 50025 | 26 | 國防醫學院醫科49期學生 | 于雲祿、張象濟、王佑民、邱承美、鄭金山、吳淳先後於39年夏經另案已決之叛徒遲紹春、李勉分別邀約參加匪幫集會,受叛徒葛仲卿領導,準備在共匪攻台時成立自治會保護校產,維持秩序,以待共匪接收。應依參加叛亂之集會論罪。辛勉曾與葛仲卿談過組織自治會之目的在共匪攻台時保護校產,便利接收,因此思想偏頗,受有匪毒,應交付感化。 | 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10年。 | 徒刑10年 | |||||
1891 | 1848 | 王志福 | 男 | 99099 | ||||||||||||
1892 | 1849 | 王秀娥 | 女 | 99099 | ||||||||||||
1893 | 1850 | 王宗霖 | 男 | 1935/5/4 | 台灣,桃園縣 | 72030 | 37 | 桃園縣復興鄉村幹事 | 王宗霖於52年7月就讀桃園農業學校時,經王阿繁介紹參加由李義平、邱致明(已決犯)所組織「山防隊」,由李義平指派負責宣傳,攻訐政府,誇耀共匪進步及利用機會吸收山胞加入該「山防隊」組織等任務,同年在高匪博道宿舍,吸收林振文、陳文雄加入。 | 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須生活費外,沒收。 | 徒刑8年 | (64)諫減字第0374號減刑8年 | ||||
1894 | 1850 | 王宗霖 | 男 | 1935/5/4 | 台灣,桃園縣 | 75777 | 40 | 受刑人 | 1975 減刑 | 減處有期徒刑八年 | 徒刑8年 | (64)諫減字第0374號減刑8年 | ||||
1895 | 1851 | 王明義 | 男 | 99099 | ||||||||||||
1896 | 1852 | 王邱貴 | 男 | 99099 | ||||||||||||
1897 | 1853 | 王阿清 | 男 | 99299 | ||||||||||||
1898 | 1854 | 王昭然 | 男 | 大連市 | 52178 | 24 | 江浙反共救國軍總指揮部第三艇隊公字二號艇加油伕 | 王昭然係匪區漁民或商人被俘編入該艇服務因妻兒尚留匪區常懷投匪返家之念該池金甫因受王林清王昭然董傳昌等所云?船投匪可獲匪之光榮牌及米二十?等等榮譽之誘自為首領共?暴動劫船投匪。 | 死刑 | 死刑 | ||||||
1899 | 1855 | 王津平 | 男 | 99099 | 統盟,1999/10/1參加 | |||||||||||
1900 | 1856 | 王若洋 | 男 | 990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