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時間: 0.007秒, 共找到 993 筆資料,顯示第 101 到 200 筆)
可用欄位參考
"案件標題" 案件內容
中國大陸同意韓國OCI株式會社繼承東洋制鐵化學株式會社於TDI反傾銷措施中所適用之反傾銷稅稅率 韓國OCI株式會社(OCI Company Ltd.)於2009年5月27日向中國大陸商務部申請繼承韓國東洋制鐵化學株式會社(DC Chemical Co.,Ltd.)於二異氰酸甲苯酯(Toluene Diisocyanate,型號TDI80/20,簡稱TDI)反傾銷措施中所適用之反傾銷稅稅率及其他權利義務。該部審查後認為,現有證據資料顯示:韓國OCI株式會社之名稱變更符合韓國相關法律規定,公司名稱變更前後關於涉案產品之經營管理、生產設備、供應商關係、客戶基礎及管理層人員等均未發生變化。爰決定自2009年8月7日起,由韓國OCI株式會社繼承韓國東洋制鐵化學株式會於TDI反傾銷措施中所適用之反傾銷稅稅率4.05%及其他權利義務;以韓國東洋制鐵化學株式會名稱向中國大陸出口之涉案產品,則適用2006年1月10日公告之「其他韓國廠商」所適用之反傾銷稅稅率61.14%。 本案係緣於中國大陸商務部2003年11月22日決定對自日本、韓國及美國進口TDI課徵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自2003年11月22日起5年;嗣後於 2008年11月21日公告進行落日檢討。涉案產品TDI係化學有機化合物中之含氮基化合物項下的異氰酸酯類,主要用途為製造高分子新材料聚氨酯之主要原料。
土耳其對進口蒸汽電熨斗進行延長防衛措施之檢討,並先決定採行臨時措施 根據WTO通知文件,土耳其對進口蒸汽電熨斗(Steam Smoothing Irons) 採行3年之防衛措施後,目前正檢討是否延長措施,並已先決定採臨時措施,即課徵每單位34美元之關稅,為期不超過200天。惟開發中國家依WTO防衛協定9.1條進口微量排除適用之規定,出口至土耳其之涉案產品數量個別未超過總進口量之3%,無需課稅。 土耳其係於2006年8月10日起對蒸汽電熨斗採行為期3年之防衛措施,並於本(2009)年5月底展開是否延長措施之檢討。通知文件中之資料顯示,2006 年採行防衛措施後之第2年,涉案產品進口量確有下降;惟至2008年又顯著上升,進口絕對數量自2006年的2,559,884台,2007年下降至1,529,560台,2008 年又增加至2,500,544台。因此,若無防衛措施之存在,2008年之進口量將增至更高之程度。依據土耳其國內5家申請廠商提供之資料進行分析,相關經濟指標顯示國內廠商的產量、產能利用率、銷售量、存貨出清、人員雇用、勞動生產力等情形,於2006年7月採行防衛措施後已有顯著進步。涉案產品之國內產量, 2007年較2006年降低19%,2008年則較前1年增加80%。產能利用率方面,2007 年降低12%,2008年則增加24%。此外,國內市場的產品銷售量,2007年降低14%, 2008年則增加79%。涉案產品存貨,2007年降低41%,2008年則增加155%。人員雇用,2007年及2008年分別增加2%及21%。國內勞動生產力部分,2007年降低21%,2008年則增加49%。以上資料顯示在防衛措施實施期間,土耳其國內產業進入改善階段故得以克服因進口增加造成之損害。 另通知文件指出,土耳其係於本年5月底對2006年所採行之進口蒸汽熨斗全球防衛措施進行檢討。採行措施期間之後期,進口突然及顯著之增加對正處於復甦階段的國內產業而言有負面影響。因此,土耳其當局決定先採臨時措施以消除任何可能於檢討期間出現之不確定性。
美國ITC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編織電毯反傾銷案作成產業損害初步肯定之認定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於本(2009)年8月13日發布,有合理跡象顯示自中國大陸進口之編織電毯(woven electric blankets,以下稱涉案貨物)因低於正常價格銷售,造成美國產業之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之虞。 前述產業損害調查,6位ITC委員投票均贊成初步之肯定認定。該認定於本年8月14日通知美國商務部(DOC),DOC並續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涉案貨物進行傾銷初步調查,預計將於本年12月7日前完成。本案申請人為佛羅里達州之Jarden Consumer Solutions公司,ITC自本年6月30日展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 7月21日舉行委員會議, 8月13日ITC委員投票。美國國內產業於2008年生產廠商數為1家,廠商之工廠位於密西西比州。2008年美國自涉案國進口涉案貨物之進口值為2,590萬美元,而未自非涉案國進口涉案貨物。
克羅埃西亞對進口半硬質乳酪及乳酪替代品採行臨時性全球防衛措施 根據WTO通知文件,克羅埃西亞於2009年6月23日對進口半硬質乳酪及乳酪替代用品(Semi-hard cheese and cheese substitues)採行為期200天的臨時性全球防衛措施。惟開發中國家依WTO防衛協定第9.1條進口微量排除適用之規定,出口至克羅埃西亞之涉案產品數量個別未超過總進口量之3%,合計未超過9%者,無需課稅。 依據相關調查資料顯示,與前1年相較,2009年前4個月涉案產品進口量增加118.8%;總進口量則為2,904噸,佔克羅埃西亞國內全部產量(4,500噸)的64.5%。根據克國國內廠商提供之資料顯示,2009年5月底涉案產品的存貨超過一般存貨的兩倍。此外,進口涉案產品中之Gouda平均售價為每公斤2.22歐元,較國內廠商售價每公斤4.25歐元為低。而其他半硬質乳酪(Ementaler, Edam)進口產品售價則為每公斤2.94歐元,亦較國內廠商售價每公斤5.4~7.9歐元為低。 由於涉案產品進口數量大量增加,且售價亦較國內生產同類產品廠商之售價為低,在延遲採行防衛措施將造成克國國內乳製品及牛奶廠商無法彌補損害的情形下,故克羅埃西亞當局決定對進口半硬質乳酪及乳酪替代品採行為期200天的臨時性全球防衛措施。
越南對進口浮式平板玻璃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 根據WTO通知文件,越南於2009年7月1日對進口浮式平板玻璃(Float glass)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 依據申請人資料,越南國內產業的產能利用率,2007年為101%,2008年則下降為55%;而涉案產品的進口市場占有率部分,2007年為3~4%,2008年則增加為19%。此外,與2007年相較,2008年涉案產品存貨則增加1倍。表面證據資料顯示,浮式平板玻璃進口數量增加,已對越南國內生產同類產品之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故越南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並依防衛協定規定通知WTO防衛委員會。
土耳其對進口鹽進行延長防衛措施之檢討,並決定採行臨時措施 根據WTO通知文件,土耳其對進口鹽(salt)採行3年之防衛措施後,目前正檢討是否延長措施,並已決定先採臨時措施,為期不超過200天。臨時防衛關稅的課徵係以進口CIF價格,每公噸29美元為基準;當產品進口價格等於或高於29美元時無需課徵防衛關稅;若進口價格低於29美元,則需課徵防衛關稅,即二者差額之防衛關稅。惟開發中國家依WTO防衛協定9.1條進口微量排除適用之規定,出口至土耳其之涉案產品數量個別未超過總進口量之3者%,無需課稅。 土耳其係於2006年8月10日起對進口鹽採行為期3年之防衛措施,並於本(2009)年6月展開是否延長措施之檢討。通知文件中之資料顯示,2006年採行防衛措施後之第2年,涉案產品進口量確有下降;惟至2008年又顯著上升,因此,若無此措施則2008年進口增加之程度將更高。國內產業相關經濟指標包括產量、產能利用率、銷售量等,顯示國內產業仍處於因進口增加而遭受嚴重損害的狀態,於採行防衛措施期間已有顯著進步。 通知文件並指出,採行措施3年期間屆滿之後,進口突然及顯著之增加對正處於復甦階段的國內產業而言很可能有負面影響。因此,土耳其當局決定先採臨時措施以消除任何可能於檢討期間出現之不確定性。
土耳其對進口機車進行延長防衛措施之檢討,並決定採行臨時措施 根據WTO通知文件,土耳其對進口機車(motorcycles) 採行3年之防衛措施後,目前正檢討是否延長措施,並已決定先採臨時措施,以進口CIF價格低於基準價格者,每單位課徵170~255美元不等之從量稅,為期不超過200天。惟開發中國家依WTO防衛協定9.1條進口微量排除適用之規定,出口至土耳其之涉案產品數量個別未超過總進口量之3%者,無需課稅。 土耳其係於2006年8月15日起對進口機車採行為期3年之防衛措施,並於本(2009)年6月17日展開是否延長措施之檢討。通知文件中之資料顯示,2006 年採行防衛措施後之第2及第3年,涉案產品進口量確有下降,相對於國產品生產量之比率及涉案進口品之市場占有率亦呈下降趨勢。依據土耳其國內申請廠商提供之資料,相關經濟指標顯示國內廠商的產量、產能利用率、銷售量、人員雇用及獲利率等,於2006年8月採行防衛措施後已有顯著進步,在防衛措施實施期間,土耳其國內產業進入改善階段,故得以協助國內產業克服因進口增加造成之損害。 通知文件並指出,在採行措施之3年期間屆滿後,進口突然及顯著之增加對正處於復甦階段的國內產業而言將可能造成負面影響,如同2005年及2006年進口增加之情況。因此,土耳其當局決定先採臨時措施以消除任何可能於檢討期間出現之不確定性。
土耳其對進口鞋靴進行延長防衛措施之檢討,並決定採行臨時措施 根據WTO通知文件,土耳其對進口鞋靴 (footwear)採行3年之防衛措施後,目前正檢討是否延長措施,並已決定先採臨時措施,即課徵每雙1.7~2.55美元之關稅,為期不超過200天。惟開發中國家依防衛協定9.1條進口微量排除適用之規定,出口至土耳其之涉案產品數量個別未超過總進口量之3%者,無需課稅。 土耳其係於2006年8月10日起對進口鞋靴採行為期3年之防衛措施,並於本(2009)年6月展開是否延長措施之檢討。通知文件中之資料顯示,2006年採行防衛措施後之第2年,涉案產品進口確實顯著下降;涉案產品進口數量相較於國內產量,2007年為19%,2008年則增加為24%。進口產品在土耳其之市場占有率部分,2006年至2007年維持相同水準皆為22%,2008年則為26%。依據土耳其國內5家鞋靴廠商及出口商協會提供之資料,國內產業2008年的相關經濟指標包括產量、產能利用率、銷售量、人員雇用、勞動生產力、獲利率等均降低,顯示土耳其國內產業仍因進口增加而遭受嚴重損害。 另通知文件指出,採行措施期間之後期,進口突然及顯著之增加對正處於復甦階段的國內產業而言有負面影響。因此,土耳其當局決定先採臨時措施以消除任何可能於檢討期間出現之不確定性。
土耳其對進口真空吸塵器進行延長防衛措施之檢討,並決定採行臨時措施 根據WTO通知文件,土耳其對進口真空吸塵器(vacuum cleaners) 採行3年之防衛措施後,目前正檢討是否延長措施,並已決定先採臨時措施,為期不超過200天。臨時防衛關稅的課徵係以進口CIF價格,每單位34美元為基準;當產品進口價格等於或高於34美元時無需課徵防衛關稅;若進口價格低於34美元,則需課二者差額之防衛關稅。惟開發中國家依WTO防衛協定9.1條進口微量排除適用之規定,出口至土耳其之涉案產品數量個別未超過總進口量之3%者,無需課稅。 土耳其係於2006年8月10日起對真空吸塵器採行為期3年之防衛措施,並於本(2009)年5月底展開是否延長措施之檢討。通知文件中之資料顯示,2006年採行防衛措施後之第2年,涉案產品進口量下降29%;惟至2008年又上升11%,顯見若無防衛措施則2008年進口增加之程度將更高。相關經濟指標顯示國內廠商的產量、產能利用率、銷售量、存貨、勞動生產力等,於2006年8月採行防衛措施後已有顯著進步。國內消費量、產能利用率、勞動生產力及獲利率方面,2007年下降,2008年則增加;國產品生產量、銷售量,2007年及2008年均增加。國產品存貨、人員雇用,2007年增加,2008年則降低。以上資料顯示在防衛措施實施期間,土耳其國內產業進入改善階段,故得以協助國內產業克服因進口增加造成之損害。 通知文件並指出,採行措施期間之後期,進口突然及顯著之增加對正處於復甦階段的國內產業而言有負面影響。因此,土耳其當局決定先採臨時措施以消除任何可能於檢討期間出現之不確定性。
中國大陸新增對自美國進口之取向電器鋼之平衡稅調查項目 中國大陸商務部係於2009年6月1日發布公告,決定對自美國進口之取向電器鋼展開平衡稅調查。2009年7月20日,武漢鋼鐵(集團)公司和寶鋼集團有限公司代表國內取向電器鋼產業申請新增指控10個補貼項目,經過審查,商務部於2009年8月19日發布公告,決定對本次新增項目包括3項美國聯邦政府補貼項目及3項地方政府補貼項目展開調查,另有4項申請人指控的補貼項目不予調查。 本案涉案產品取向電器鋼(Grain Oriented Flat-rolled Electrical Steel),又稱為冷軋取向矽鋼,係一種合金鋼平板軋材,為電力工業不可或缺之一種軟磁材料,主要應用於各種類型變壓器、整流器、電抗器及大電機等行業。
美國對自中國大陸及台灣進口之窄幅梭織緞帶平衡稅及反傾銷案作成產業損害初步之肯定認定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以下稱ITC)於本(2009)年8月21日公布,有合理跡象顯示自中國大陸進口之窄幅梭織緞帶(narrow woven ribbons with woven selvedge,以下稱涉案貨物)因補貼造成美國產業之實質損害之虞,以及自中國大陸及台灣進口之涉案貨物因低於正常價格銷售,造成美國產業之實質損害之虞。 前述產業損害調查,6位ITC委員投票均贊成初步之肯定認定。該肯定認定於本年8月24日通知美國商務部(DOC)及於8月31日提供DOC 有關ITC之初步損害調查報告。DOC並續對自中國大陸及台灣之涉案貨物進行初步補貼及傾銷調查,預計於10月2日前完成初步平衡稅認定,以及於12月16日前完成初步反傾銷稅認定。 涉案貨物窄幅梭織緞帶是由部分或全部金色線或/及金屬製絲的人造纖維所組成,寬度不超過12公厘。本案申請人為賓州之Berick Offray LLC公司及其子公司Lion Ribbon公司。ITC自本年7月9日展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7月30日舉行委員會議,8月21日委員投票。美國國內產業於2008年生產廠商數為2家,廠商之工廠位於馬里蘭州、賓州、南卡羅來納州。2008年美國自涉案國進口涉案貨物進口值為6,500萬美元,自非涉案國進口涉案貨物進口值為520萬美元,主要進口來源為中國大陸及台灣。
美國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廚房用金屬架(框)反傾銷案作成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之肯定認定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於本(2009)年8月18日公布,自中國大陸進口之廚房用金屬架(框)(kitchen appliance shelving and racks,以下稱涉案貨物)因補貼以及因低於正常價格銷售,造成美國產業之實質損害或有實質損害之虞。 ITC委員認定涉案貨物所對應之國內同類貨物,在美國分屬兩個產業,一為生產冷凍或冷藏金屬架,另一為生產烤箱金屬格子框。有關冷凍或冷藏金屬架之產業損害調查,主席Shara L. Aranoff、副主席Daniel R. Pearson、Charlotte R. Lane委員、Irving A. Williamson委員及Dean A. Pinkert委員等5位認定有實質損害;有關烤箱金屬格子框之產業損害調查,主席Aranoff 、Lane委員、Williamson委員及Pinkert委員等4位認定有實質損害之虞,副主席Pearson 投票反對;Deanna Tanner Okun 委員並未參與調查。該肯定認定將於本年8月31日通知美國商務部(DOC),DOC並將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涉案貨物發布課徵反傾銷稅及平衡稅命令。 本案申請人為田納西州之Nashville Wire Products Inc.、肯塔基州SSW Holding Co., Inc.、United States Steel, Paper and Forestry, Rubber, Manufacturing, Energy, Allied Industrial and Service Workers International Union及愛荷華州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Machinists and Aerospace Workers等4個單位。 ITC自2008年7月31日展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本年7月16日舉行聽證,8月18日委員投票。美國國內產業於2008年生產廠商數為6家,廠商之工廠位於阿肯色卅、密西根州、愛荷華州、田納西州,就業人數約760人;主要進口來源為中國大陸。
歐盟修正對自越南進口之不銹鋼螺絲螺帽及其零件課徵之反傾銷稅率 歐盟於本(2009)年8月25日公告修正對自越南出口商Header Plan公司進口涉案產品課徵反傾銷稅率為0%,其他越南廠商反傾銷稅率則維持7.7%。 歐盟係於2005年起對自中國大陸、印尼、台灣、泰國及越南等國進口之不銹鋼螺絲螺帽及其零件(certain stainless steel fasteners and parts)分別課徵11.4%~27.4%、9.8%~24.6%、8.8%~23.6%、10.8%~14.6%及7.7%之反傾銷稅率。 嗣後歐盟執委會應越南出口商Header Plan公司申請於2008年8月13日公告針對該公司之傾銷部分展開期中檢討(partial interim review)。執委會於本案調查報告中指出,經檢視Header Plan公司已符合歐盟反傾銷法規定有關市場經濟條件,惟該公司涉案產品無國內銷售,故以台灣出口商之一般管銷費用及獲利率計算正常價格。執委會調查報告顯示該公司已符合市場經濟資格,該公司銷售至歐盟或其他第三國的價格並無明顯不同,不太可能在可預見的未來有所改變以致影響本檢討案的結果,故執委會建議該公司現階段無傾銷的行為可被認為具持續性。
中國大陸對自歐盟進口之鄰苯二酚課徵反傾銷稅落日檢討案作成肯定認定 中國大陸商務部於2009年8月25日發布公告,決定自2009年8月26日起,繼續對自歐盟進口之鄰苯二酚課徵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本案涉案產品與原反傾銷案相同,即鄰苯二酚,英文名稱Catechol,係重要的化學中間體,用途廣泛,可用作橡膠硬化劑、電鍍添加劑、皮膚防腐殺菌劑、染發劑、照相顯影劑、彩照抗氧化劑、毛皮染色顯色劑、油漆及清漆抗起皮劑,是合成樹脂、鞣酸,農藥丁硫克百威、殘殺威,醫藥黃連素、腎上腺素、香料香蘭素、黃樟素及胡椒醛等之重要原料。 本案係緣於2003年8月27日中國大陸商務部對自歐盟進口之鄰苯二酚課徵為期5年之反傾銷稅,2008年8月26日中國大陸商務部應連雲港三吉利化學工業有限公司代表中國大陸鄰苯二酚產業提出之申請,決定對自歐盟進口之鄰苯二酚課徵反傾銷稅案進行落日檢討。2009年8月25日公布傾銷及損害之調查認定:如果終止原反傾銷措施,自歐盟進口之鄰苯二酚對中國大陸之傾銷可能繼續且對中國大陸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
印度對進口熱軋鋼材(鋼捲、鋼片及鋼條)終止全球防衛措施調查 根據WTO通知文件,印度已對進口熱軋鋼材(鋼捲、鋼片及鋼條) (Hot Rolled Coils/Sheets/Strips)終止全球防衛措施調查。 本案原於2009年4月9日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並於6月9日通知WTO防衛委員會(文件編號為G/SG/N/7/IND/4)。惟印度防衛委員會8月26日決定對進口熱軋鋼材(鋼捲、鋼片及鋼條)終止全球防衛措施調查,並依規定通知WTO防衛委員會。
中國大陸對自日本進口之氯平橡膠課徵反傾銷稅案展開情勢變更檢討 中國大陸商務部於2009年8月28日發布公告,決定自2009年8月28日起對自日本進口之氯平橡膠所適用反傾銷措施展開情勢變更檢討。 本案涉案產品與原反傾銷案相同,即氯平橡膠,又稱氯丁二烯橡膠,英文名稱Chloroprene Rubber(CR),主要用於電線電纜護套、膠管、耐油橡膠製品、耐熱傳送帶、印刷膠棍、膠皮水壩、建築用密封條、公路填縫密封膠、橋樑支座、油田用電線防水帽、阻燃橡膠製品、各種密封圈墊和化工設備防腐襯裏及氯丁橡膠膠粘劑等方面。 本案係緣於2005年5月10日中國大陸商務部對自日本、美國及歐盟進口之氯平橡膠課徵為期5年之反傾銷稅,其中,日本廠商適用之反傾銷稅稅率為2%-151%。嗣後,重慶長壽化工有限責任公司及山西合成橡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於2009年6月8日提出對自日本進口之氯平橡膠所適用反傾銷措施展開情勢變更檢討之申請,主張原措施實施期間,日本生產商及出口商出口至中國大陸的氯平橡膠傾銷幅度加大,超過最後認定所公告之反傾銷稅稅率,爰申請重新計算日本生產商及出口商的傾銷幅度,並調整反傾銷稅稅率。中國大陸商務部經審查後,決定自2009年8月28日起對自日本進口之氯平橡膠所適用反傾銷措施展開情勢變更檢討,調查期間為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
中國大陸對自韓國、日本及印度進口之鄰苯二甲酸酐課徵反傾銷稅落日檢討案作成肯定認定 中國大陸商務部於2009年8月30日發布公告,決定自2009年8月31日起,繼續對自韓國、日本及印度進口之鄰苯二甲酸酐課徵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本案涉案產品與原反傾銷案相同,即鄰苯二甲酸酐,簡稱苯酐,英文名稱Phthalic Anhydride(原公告為Purified Anhydride),係一種白色鱗片狀固體及粉末,或白色針狀晶體。主要用於生產增塑劑、不飽和聚酯樹脂、醇酸樹脂、染料、塗料、醫藥、農藥及糖精等產品。 本案係緣於2003年8月31日中國大陸商務部對自韓國、日本及印度進口之鄰苯二甲酸酐課徵為期5年之反傾銷稅,2008年8月31日中國大陸商務部應河南慶安化工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化集團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金陵石化分公司、石家莊白龍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荊州市博爾德化學有限公司及銅陵化工集團有機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代表中國大陸鄰苯二甲酸酐產業提出之申請,決定對自韓國、日本及印度進口之鄰苯二甲酸酐課徵反傾銷稅案進行落日檢討,2009年8月30日公布傾銷及損害之調查認定:如果終止原反傾銷措施,自韓國、日本及印度進口之鄰苯二甲酸酐對中國大陸之傾銷可能繼續且對中國大陸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再度發生。
歐盟繼續對自中國大陸及泰國進口之鋼管、鐵管及其附件課徵反傾銷稅 歐盟於本(2009)年9月4日公告續對自中國大陸及泰國進口之鋼管、鐵管及其附件(certain tube and pipe fitting of iron and steel,以下稱TPFS)課徵反傾銷稅。歐盟係自1996年起即對自中國大陸及泰國進口之TPFS課徵反傾銷稅,並於2000年依反規避調查結果對自台灣進口之TPFS課徵反傾銷稅;復於2008年7月公告對自中國大陸及泰國進口涉案產品進行落日檢討及部份期中檢討,現行之反傾銷稅率分別為中國大陸58.6%、泰國58.9%(Thai Benkan為0%;Awaji Materia為7.4%),台灣則有3家廠商在前一次檢討中獲得豁免課徵反傾銷稅。 執委會於調查報告指出,中國大陸及泰國於本案調查期間仍持續其傾銷行為,且上述2國之剩餘產能(spare capacity)高於調查期間歐盟總生產量及總消費量,若撤銷現行反傾銷稅,中國大陸及泰國皆將持續以傾銷價格大量出口涉案產品至歐盟。執委會亦表示,歐盟產業自2004年起銷售量及銷售價格皆有提升,但由於機器設備之花費佔成本之重要部分,故歐盟生產者需維持一定之生產量及銷售量以吸收其維修成本,而現行反傾銷措施對歐盟產業的財務確有正面影響,並經檢視共同體利益顯示並無理由不持續課徵反傾銷稅。 執委會另指出本次的期中部份檢討案在針對台灣2家原被豁免課徵反傾銷稅之廠商Chup Hsin及Nian Hong進行檢討,執委會表示經調查上述2家公司皆自中國大陸進口涉案產品且並未實質轉型後再以台灣為產製地出口至歐盟,對現行反傾銷措施之救濟效果造成損害,且無證據顯示未來不會持續此種規避行為,故撤銷對上述2家公司豁免之決定,分別課徵58.6%之反傾銷稅。
歐盟對自中國大陸、韓國及台灣進口之高彈性聚酯線展開反傾銷調查 歐盟執委會於本(2009)年9月8日公告對自中國大陸、韓國及台灣進口之高彈性聚酯線(high tenacity yarn of polyesters)展開反傾銷調查。 本案係歐洲手工纖維協會(European Man-made Fibres Association,CIRFS)於本年7月所提申請,並經執委會檢視其表面證據顯示,上述國家於涉案產品進口之絕對數量及市占率部分皆有增加,故依法展開調查。
中國大陸對自俄羅斯、日本及韓國進口之丁苯橡膠課徵反傾銷稅落日檢討案作成肯定認定 中國大陸商務部於2009年9月7日發布公告,決定自2009年9月8日起,繼續對自俄羅斯、日本及韓國進口之丁苯橡膠課徵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本案涉案產品與原反傾銷案相同,即丁苯橡膠,英文名稱styrene butadiene rubber(SBR),其綜合性能佳,係合成橡膠中產量及消耗量最大之品種,主要用於輪胎、膠管、膠帶、鞋類、電線電纜及其他各種橡膠製品,應用領域十分廣泛。 本案係緣於2003年9月9日中國大陸商務部對自俄羅斯、日本及韓國進口之丁苯橡膠課徵為期5年之反傾銷稅,2008年9月8日中國大陸商務部應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齊魯分公司、申華化學工業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及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蘭州石化分公司等4家企業代表中國大陸丁苯橡膠產業提出之申請,決定對自俄羅斯、日本及韓國進口之丁苯橡膠課徵反傾銷稅案進行落日檢討,2009年9月7日公布傾銷及損害之調查認定:如果終止原反傾銷措施,自俄羅斯、日本及韓國進口之丁苯橡膠對中國大陸之傾銷可能繼續且對中國大陸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再度發生。
歐盟修正對中國大陸特定氧化鎂磚出口商之反傾銷稅率 歐盟於本(2009)年9月11日公告修正2家中國大陸特定氧化鎂磚(certain magnesia bricks)出口商之反傾銷稅率。 執委會應中國大陸氧化鎂磚出口商BRC及DSRM之申請,分別對上述2家廠商展開反傾銷之部分期中檢討。執委會表示經調查顯示BRC及DSRM公司分別符合歐盟反傾銷法規定之各別稅率及市場經濟條件,且上述2家公司於原始反傾銷調查案後,公司結構之改變皆有具持續性,由於BRC公司於期中檢討案期間並無傾銷行為,故修正其稅率為0%,另修正對DSRM之反傾銷稅率為14.4%。
美國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乘用車及輕型貨車輪胎採行中國大陸特別防衛措施 根據美國白宮之決定,美國貿易談判代表Ron Kirk本(98)年9月11日發布聲明:為阻止中國大陸之乘用車及輕型貨車輪胎(passenger vehicle and light truck tires)大量進口造成美國市場擾亂,美國決定根據1974年貿易法第421條款,採行中國大陸特別防衛措施。依據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之調查認定,中國大陸之進口造成美國同類產品之產量下降、輪胎工廠關閉及美國工人失業,採行措施是為使美國勞工於輪胎市場中有公平的競爭場域。 美國ITC認定中國大陸輪胎的大量進口擾亂美國國內同類貨物市場,因而對輪胎採行3年的防衛措施,第1年額外課徵35%之從價稅,第2年額外課徵30%之從價稅,第3年額外課徵25%之從價稅。此外,美國總統歐巴馬亦宣布將進行貿易調整協助(Trade Adjustment Assistance,簡稱TAA),針對受影響之工人、產業及社區,立即提供相關之協助。 ITC先前認定美國國內輪胎市場受到進口擾亂,同時建議採行3年附加之額外關稅。本次公布3年額外關稅之額度是使用經濟模型,導入全球輪胎產業之主要特性而推導估算出彌補產業損害所需之關稅水準。 根據美國1974年貿易法第421條款,美國貿易談判代表署(USTR)應於ITC做成市場擾亂之認定後,對美國總統建議應採行之救濟措施,美國總統之決定依法將於15日內生效。
摩洛哥對進口瓷磚進行延長防衛措施之檢討,並決定延長措施 根據WTO通知文件,摩洛哥對進口瓷磚(ceramic tiles) 採行3年之防衛措施,並於進行是否延長措施檢討後,在每年1,310萬平方公尺之配額外,課徵每公斤1.5 dirhams (摩洛哥貨幣單位)之關稅,決定續採行防衛措施,期間自2008年12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惟開發中國家依WTO防衛協定9.1條進口微量排除適用之規定,出口至摩洛哥之涉案產品數量個別未超過總進口量之3%者,無需課稅。 摩洛哥係於2006年1月起對瓷磚採行為期3年之防衛措施,並於2008年11月展開是否延長措施之檢討,包括檢視國內產業是否正進行調整,以及防衛措施對防止或救濟損害是否有繼續之必要性。該國依據防衛協定之規定,並考量涉案產品的進口成長率、市場占有率及國內產業、產量、銷售量、產能利用率、損益、存貨、勞動生產力、進口可預見之趨勢及未來可預見之情事改變等因素,以決定防衛措施對延長或救濟損害是否有繼續之必要性。通知文件之資料顯示,2006年至2008年採行措施期間,涉案產品進口量平均每年成長20%,2005年進口量與國內產量之比例為15.93%,市場占有率為14.5%,2008年則分別上升為19%及16%。 此外,其他相關經濟指標顯示國內廠商的產量、產能利用率、銷售量及營業額、生產成本、勞動生產力等,於2006年1月採行防衛措施後已有顯著進步;國內獲利率方面,2006年下降,2007年則增加。以上資料顯示在防衛措施實施期間,國內產業亦進行結構性的調整計畫,包括降低生產成本,使用現代化設備以改善品質等,對摩洛哥國內產業而言有正面的影響。因此,摩洛哥當局依據防衛協定第7.2條規定,認定繼續採行防衛措施對防止嚴重損害有其必要,且有相關證據顯示產業正在進行調整,故決定延長採行防衛措施。
烏克蘭對進口特定浮式平板玻璃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 根據WTO通知文件,烏克蘭於2009年8月27日對進口特定浮式平板玻璃(float glass)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 本案係由烏克蘭國內1家浮式玻璃廠商提出申請,依據資料顯示,涉案產品於調查期間之進口量,與第1期(2006年下半年至2007上半年)相較,第2期(2007年下半年至2008上半年)增加151.27%,第3期(2008年下半年至2009上半年)則增加907.75%。浮式平板玻璃進口藉由持續降價未預期及顯著的進口量增加,造成國內廠商的經濟活動惡化。國產品銷售量,第2期及第3期分別減少48.58%及36.11%,由於銷售量顯著降低,導致產能利用率下降及存貨增加。烏克蘭當局爰決定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並依防衛協定規定通知WTO防衛委員會。
美國對自中國大陸及墨西哥進口之鎂碳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案作成產業損害初步之肯定認定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以下稱ITC)於本(2009)年9月11日公布,有合理跡象顯示自中國大陸進口之鎂碳磚(magnesia carbon bricks,以下稱涉案貨物)因受有補貼以及自中國大陸及墨西哥進口之涉案貨物因低於正常價格銷售,造成美國產業之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之虞。 前述產業損害調查,3位委員投票作成初步肯定認定,另3位委員對中國大陸作成實質損害之虞之初步肯定認定,以及對墨西哥作成初步否定認定。 ITC產業損害之初步肯定認定結果,於本年9月14日通知美國商務部(DOC)。DOC並續對自中國大陸及墨西哥之涉案貨物進行初步補貼及傾銷調查,預計於本年10月22日前完成初步補貼認定,以及於2010年1月5日前完成初步傾銷認定。 涉案貨物鎂碳磚是用化學方法如樹酯或瀝青接合,鎂碳磚中鎂含量至少70%,碳含量最高為30%。本案申請人賓州之Resco Products Inc.(Resco)公司係於本年7月29日提出申請,9月11日ITC委員投票。美國國內產業於2008年生產廠商數為4家,雇用員工人數102人。2008年美國國內廠商之出貨量(不含出口)為62,470 短噸,總價值7,650萬美元,主要進口來源為中國大陸及墨西哥。
菲律賓對進口角鋼採行全球防衛措施 根據WTO通知文件,菲律賓於本(2009)年8月24日對進口角鋼(steel angle bars)採行為期3年之全球防衛措施,並課徵每公噸7,700披索從量稅。惟開發中國家依WTO防衛協定9.1條進口微量排除適用之規定,出口至菲律賓之涉案產品數量個別未超過總進口量之3%者,無需課稅。菲律賓前於本年2月27日已對進口角鋼作成損害調查之初步認定及採行200天的臨時措施。 通知文件中指出,2006年至2007年間,進口角鋼在絕對進口量及相對於國內生產量均為顯著增加,已造成國內生產量、銷售量以及市場占有率衰退,人員雇用、生產力、產能利用率下降、利潤減少等情形,導致國內產業嚴重損害。為救濟或防止國內產業之嚴重損害及促進產業調整,菲律賓當局爰決定針對進口角鋼採行為期3年之全球防衛措施,並依防衛協定規定通知WTO防衛委員會。
印度對進口氫氧化鈉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 根據WTO通知文件,印度於2009年8月20日對進口氫氧化鈉(caustic soda )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 本案係由印度國內廠商提出申請,根據表面證據資料顯示,進口氫氧化鈉在絕對進口數量及相對於國內生產量均持續增加,此外,包括國產品的市場占有率、售價及產能利用率皆下降,申請人爰主張進口涉案產品對國內廠商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之虞。印度當局爰決定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並依防衛協定規定通知WTO防衛委員會。
中國大陸對自美國、韓國、日本、俄羅斯及台灣進口之聚氯乙烯課徵反傾銷稅落日檢討案作成肯定認定 中國大陸商務部於2009年9月28日發布公告,決定自2009年9月29日起,繼續對自美國、韓國、日本、俄羅斯及台灣進口之聚氯乙烯課徵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稅率分別為美國廠商11%~83%、韓國廠商6%~76%、日本廠商7%~84%、俄羅斯廠商34%~47%及台灣廠商10%~25%。 本案涉案產品與原反傾銷案相同,即聚氯乙烯,英文名稱為Polyvinyl Chloride(簡稱PVC),產品種類包括通用型聚氯乙烯樹脂、高聚合度聚氯乙烯樹脂及交聯聚氯乙烯樹脂,係重要之有機合成材料,具有良好的物理特性及化學特性,主要用於建材、包裝、電子電氣、傢俱裝飾及日用百貨等。 本案係緣於2003年9月29日中國大陸商務部對自美國、韓國、日本、俄羅斯及台灣進口之聚氯乙烯課徵為期5年之反傾銷稅,2008年9月28日中國大陸商務部應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齊魯分公司等8家企業代表中國大陸聚氯乙烯產業提出之申請,決定對自美國、韓國、日本、俄羅斯及台灣進口之聚氯乙烯課徵反傾銷稅案進行落日檢討,2009年9月28日公布傾銷及損害之調查認定:如果終止原反傾銷措施,自美國、韓國、日本、俄羅斯及台灣進口之聚氯乙烯對中國大陸之傾銷可能繼續且對中國大陸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再度發生。
中國大陸對自美國進口之肉雞產品展開反傾銷及平衡稅調查 中國大陸商務部於2009年9月27日公告,對自美國進口之肉雞產品展開反傾銷及平衡稅調查。本次調查預計將於2010年9月27日前完成,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2011年3月27日。 本案涉案產品為肉雞產品,英文名稱為Broiler Products or Chicken Products,係指活體白羽肉雞屠宰加工後之肉雞產品,包括新鮮、冷藏或冷凍之整雞、雞塊及其副產品。另活體雞、以罐頭和其他類似方式包裝或保藏之肉雞產品、雞肉香腸及類似產品、熟食肉雞產品均不在本次涉案產品範圍之內。 本案申請人「中國畜牧業協會」主張美國政府提供涉案產業及企業之補貼項目共計10項,經過商務部審查,調查項目包括:直接支付項下之補貼、反週期支付項下之補貼、收入保障直接補貼、無追索之行銷支援貸款和貸款差額補貼、農作物保險項目項下之補貼、供貨方信貸擔保計畫項下之出口信貸擔保補貼、市場進入計畫項下之補貼、出口增強計畫項下之補貼、國外市場開發合作者計畫項下之補貼、農業貿易調整援助計畫項下之補貼。
摩洛哥對進口聚氯乙烯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 根據WTO通知文件,摩洛哥於2009年8月27日對進口聚氯乙烯(Polyvinyl Chloride (PVC))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 本案係由摩洛哥一家電解及石化公司代表國內生產聚氯乙烯廠商提出申請。根據申請人提供之資料顯示,進口聚氯乙烯之絕對進口數量及相對於國內生產量均持續增加,2009年第1季與2008年同期相較,分別增加434%及110%,係由於國際經濟危機使全球聚氯乙烯的需求減少(特別是歐洲及美國更為明顯),導致無法預期的改變。此外,2009年第1季國產品的銷售量、銷售值及利潤亦皆下降。故摩洛哥申請人主張進口涉案產品對國內廠商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之虞。摩洛哥當局爰決定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並依防衛協定規定通知WTO防衛委員會。
美國ITC將對自義大利、日本、南韓、西班牙及台灣進口之不銹鋼盤元展開完整之落日檢討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於本(2009)年10月6日投票決定對自義大利、日本、南韓、西班牙及台灣進口之不銹鋼盤元課徵反傾銷稅案(731-TA-770-773 & 775(第2次檢討))展開完整之落日檢討,以決定如取消課徵反傾銷稅,於合理可預見之期間內是否可能使產業損害繼續或再發生。 美國之烏拉圭回合協定法要求美國商務部(DOC)於課徵反傾銷稅、平衡稅或價格具結5年期滿,取消課徵命令或終止價格具結;除非DOC及ITC認定取消課稅或終止價格具結在可預見之未來,可能導致傾銷或補貼(DOC認定)及產業實質損害(ITC認定)繼續或再發生。 ITC的5年期滿展開檢討通知,要求利害關係人針對取消課稅之可能影響以及其他資訊提交書面資料。ITC一般在展開調查後95日內依利害關係人回復資料之適切或不適切以決定是否進行完整檢討( full review)。如對ITC之回應適切,或其他狀況認為完整檢討恰當,則ITC將進行完整檢討程序,包括舉行聽證及寄發問卷。 有關於義大利及南韓,6位ITC委員認為國內產業團體及相對人的回應都適切,因此投票決定進行完整檢討。有關於日本、西班牙及台灣,6位ITC委員均認為國內產業團體回應適切、相對人的回應則不適切,但是經濟狀況理由而認為進行完整檢討係屬正當。
歐盟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特定鋼或鐵製無縫管類產品課徵反傾銷稅 歐盟理事會於本(2009)年10月6日公告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特定鋼或鐵製無縫管類產品(certain seamless pipes and tubes of iron or steel)課徵反傾銷稅;歐盟執委會前於本年4月8日起已對自上述國家進口之涉案產品課徵15.1%~24.2%為期6個月的臨時反傾銷稅。 歐盟理事會於本年9月24日通過之反傾銷調查報告中指出,歐盟產業於調查期間雖未有實質損害,惟經驗證初步調查時之預測與確定調查所得之結果,未發現有任何事實、證據或跡象顯示與初步調查時損害之虞之認定有矛盾之處,故確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涉案產品造成歐盟產業損害之虞,爰對其課徵17.7%~39.2%的反傾銷稅。
歐盟對自亞美尼亞、巴西及中國大陸進口之特定鋁箔產品課徵反傾銷稅 歐盟理事會於本(2009)年10月6日公告對自亞美尼亞、巴西及中國大陸進口之特定鋁箔(aluminium foil)產品課徵反傾銷稅率分別為13.4%、17.6%及6.4%~30%。 本案歐盟理事會接受巴西廠商所提之價格具結,惟亞美尼亞廠商則因延遲提出其第2次價格具結申請,且宣布將生產另一產品ACF並銷售至歐盟,故未被歐盟理事會接受;理事會另表示由於本次課徵之反傾銷稅率高低差異大,為降低規避反傾銷稅課徵的風險,進口至歐盟之涉案產品若未附上合格之發票者,將被課以適用其他廠商之較高稅率。
中國大陸對自美國、義大利、英國、法國及台灣進口聚醯胺-6,6切片課徵反傾銷稅 中國大陸商務部於2009年10月12日發布公告,決定自2009年10月13日起對自美國、義大利、英國、法國及台灣進口聚醯胺-6,6切片課徵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稅率分別為美國廠商25.2%~37.5%、義大利廠商5.3%~20.9%、英國廠商20.9%、法國廠商20.9%及台灣廠商20.9%。涉案之台灣廠商包括燦達電子工業(股)公司、萬塑達國際有限公司、承茂股份有限公司、耐特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 公告中指出,本案涉案產品聚醯胺-6,6切片,英文名稱為Polyamide-6,6,係半透明或不透明之乳白色結晶聚合物,為一種合成樹脂,廣泛用於注塑、紡絲、改性等方面,是電子電器、軍工、汽車、鐵路配件及紡織等領域之應用材料。由中國大陸公告之最終調查報告發現,本案調查期間,利害關係人就若干規格之同類產品的認定有所爭議,認為中國大陸生產的部分聚醯胺-6,6切片產品不屬於涉案產品之同類產品。調查機關在客觀審查所有證據資料後,認為利害關係人所提供之論據未能否定中國大陸產業生產的聚醯胺-6,6切片與涉案產品是同類產品之事實。 本案係緣於中國大陸商務部應平頂山神馬工程塑料有限責任公司代表中國大陸聚醯胺-6,6切片產業之申請,於2008年11月14日展開調查。2009年6月25日初步認定成立,決定採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自2009年6月26日起依據初步認定計算之傾銷差率(10.9%~37.5%)徵收保證金。2009年10月12日公布傾銷及損害之最後調查認定:本案調查期間內自美國、義大利、英國、法國及台灣進口之聚醯胺-6,6切片存在傾銷,並對中國大陸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印尼對進口葡萄糖注射液採行全球防衛措施 根據WTO通知文件,印尼於2009年8月24日對進口葡萄糖注射液(dextrose monohydrate-DMH )採行為期3年之全球防衛措施,第1年至第3年分別課徵每公斤2,700印尼盾、2,400印尼盾及2,100印尼盾的從量稅。惟開發中國家依WTO防衛協定第9.1條進口微量排除適用之規定,個別國家出口至印尼之涉案產品數量未超過總進口量之3%者,無需課稅。 本案係由印尼國內廠商提出申請,印尼主管機關於2008年5月14日展開調查,調查資料涵蓋期間為2004至2007年。根據通知文件,葡萄糖注射液進口數量於2007年突然急遽地增加,2004年至2007年間增加59.32%;進口產品市場占有率於2006至2007年間自68%增加為75%,國產品的市場占有率則自32%降低為25%。此外,亦造成國產品存貨增加,售價及利潤下降。通知文件亦指出,由於關稅遽降不可被預期且造成國產品與進口品之競爭,此種情況不能為申請人所預知,故之前已調整產能以因應增加之需求。印尼爰決定對涉案產品採行為期3年之全球防衛措施,並依防衛協定規定通知WTO防衛委員會。
中國大陸對自美國、歐盟、俄羅斯及台灣進口之尼龍6切片臨時課徵反傾銷稅 中國大陸商務部於2009年10月19日公告,對自美國、歐盟、俄羅斯及台灣進口之尼龍6切片課徵反傾銷稅案初步認定成立。根據中國大陸公布之初步調查結果,調查期間內自美國、歐盟、俄羅斯及台灣進口之尼龍6切片有傾銷事實,並對其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該商務部爰決定採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即自2009年10月20日起依據本初步認定計算之傾銷差率徵收保證金,分別為美國廠商30.4%~36.2%、歐盟廠商8.0%~23.9%、俄羅斯廠商5.9%~23.9%及台灣廠商4.0%~23.9%。涉案之台灣廠商包括台灣化學纖維、力鵬企業、集盛實業、華隆、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太洋尼龍及展頌股份有限公司等。 本案涉案產品尼龍6切片,英文名稱為Polycaprolactam、 Polyamide-6(簡稱PA6)、Nylon6,是一種外觀通常呈乳白色或微黃色半透明至不透明狀的結晶性聚合物,可溶於苯酚及熱的硫酸中。具有著色性、韌性、耐磨性、自潤滑性好、耐低溫、耐細菌及成型加工性佳等特徵,係一種應用廣泛之合成樹脂,主要應用於化纖、紡織、化工、電子、機械、汽車、軍工、食品及醫療等領域。
美國ITC對自阿根廷進口之耐蝕鎳合金活塞環槽鑲圈平衡稅案作成產業損害最後否定之認定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於本(2009)年10月19日認定自阿根廷進口受有補貼之耐蝕鎳合金活塞環槽鑲圈 (Ni-resist piston inserts)並未造成美國產業之實質損害亦未造成實質損害之虞。 前述產業損害調查ITC 6位委員全數投票作成否定認定,本年10月29日ITC將其認定結果通知美國商務部(DOC),DOC對自阿根廷進口之涉案貨物將發布不課徵平衡稅命令。 本案申請人為俄亥俄州之Korff Holdings LLC dba Quaker City Castings公司。ITC自本年7月6日展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9月17日舉行聽證,10月19日委員投票。美國國內產業於2008年生產廠商數為1家,廠商之工廠位於俄亥俄州。 另本案DOC傾銷最後調查認定自韓國進口之耐蝕鎳合金活塞環槽鑲圈之生產者及出口商並未收受可控訴之補貼,因此中止對韓國之補貼調查。ITC亦於本年10月6日中止對自韓國進口之涉案貨物之產業損害調查。
中國大陸對自歐盟進口之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展開反傾銷調查 中國大陸商務部於2009年10月23日公告對自歐盟進口之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展開反傾銷調查。本次調查預計將於2010年10月23日前完成,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2011年4月23日。 本案涉案產品為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英文名稱為X-Ray Security Inspection Equipment,主要由X光機或X射線加速器分系統、探測器和數據採集分系統、機械運行分系統及電氣控制分系統組成,不開封即可對被檢測物品檢查,廣泛應用於各種安全檢查及海關查驗,主要通過圖像識別檢查行李、貨物、集裝箱、車輛等載體藏有之武器、爆炸物、危險品、走私品以及其他可疑物品或限帶物品。
歐盟修正對自俄羅斯出口商JSC進口硝酸氨產品之反傾銷稅 歐盟理事會於本(2009)年10月23日公告修正對自俄羅斯進口之硝酸氨(ammonium nitrate)產品之反傾銷稅事宜。歐盟理事會前自1995年起即對自俄羅斯進口之涉案產品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歐盟理事會第658/2002號規章確定繼續課稅,後於理事會第945/2005號規章修正涉案產品範圍及理事會第661/2008號規章落日檢討後確定繼續課稅。 本案係俄羅斯出口商JSC Kirovo-Chepetsky Khimichesky Kombinat(以下簡稱JSC)於2005年9月14日針對歐盟理事會第945/2005號規章,向歐盟法院提出撤銷之訴,經一審法院(Court of First Instance)分別於2008年9月及2009年7月裁決撤銷理事會第945/2005號規章有關JSC公司進口之部份涉案產品之反傾銷稅。 歐盟理事會於本年10月23日公告修正理事會第661/2008號規章,撤銷對由JSC公司進口且海關稅則號列為31023090和31024090以外之涉案產品課徵反傾銷稅,且追溯自2008年7月13日起生效,並返還該公司依修正前之第661/2008號規章,對上述2項稅則號列以外進口之涉案產品所繳交之反傾銷稅金。
美國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無縫碳鋼及合金鋼之線管及壓力管作成產業損害初步之肯定認定 本(2009)年10月30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認定有合理跡象顯示自中國大陸進口之無縫碳鋼及合金鋼之線管及壓力管(certain seamless carbon and alloy steel standard, line, and pressure pipe)因受有補貼以及以低於正常價格銷售,造成美國產業實質損害之虞。 前述產業損害調查經6位ITC委員投票均贊成初步之肯定認定。在ITC作成肯定認定之結果後,商務部(DOC)將繼續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涉案貨物進行補貼調查及傾銷調查。DOC將於本年12月10日前完成補貼之初步認定,及於2010年2月23日前完成傾銷之初步認定。 本案涉案貨物為無縫碳鋼及合金鋼之線管及壓力管,為直徑最大不超過16吋之管狀鋼鐵產品並用於運送液體及氣體。本案申請人為TMK IPSCO, United States Steel Corp., V&M Star LP及USW等4家廠商及工會,ITC係自本年9月16日展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10月7日舉行委員會議,10月30日投票,11月2日ITC認定結果送交DOC,11月9日ITC產業損害調查報告送交DOC。美國國內產業部分,2008年同類貨物之生產廠商有5家,生產廠商分布於俄亥俄州、賓州及德克薩斯州。美國進口部分:2008年自涉案國進口值為4億1,200萬美元,自涉案國以外國家之進口值為5億9,700萬美元,主要競爭來源(依據進口值)為中國大陸、墨西哥、義大利及阿根廷。
中國大陸對自美國、歐盟及韓國進口之己二酸課徵反傾銷稅 中國大陸商務部於2009年11月1日發布公告,決定自2009年11月2日起對自美國、歐盟及韓國進口之己二酸課徵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稅率分別為美國廠商16.8%~35.4%、歐盟廠商7.4%~16.7%及韓國廠商5.0%~16.7%。 本案涉案產品己二酸,英文名稱為Adipic acid,係一種化學有機化合物,外觀一般為白色結晶粉末,性質穩定,無毒,稍溶於水,微溶於醚,易溶於苯。主要用途可依尼龍及非尼龍產品分類而異,在尼龍產品方面,主要用於生產尼龍66纖維及尼龍66樹脂;在非尼龍產品方面,主要用於生產各種聚氨酯類產品;另亦可用於增塑劑、不飽和聚酯樹脂等領域。 本案係緣於中國大陸商務部應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遼陽石化分公司代表中國大陸己二酸產業之申請,於2008年11月10日展開調查。2009年6月26日初步認定成立,決定採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自2009年6月27日起依據初步認定計算之傾銷差率(6.0%~35.4%)徵收保證金。2009年11月1日公布傾銷及損害之最後調查認定:本案調查期間內自美國、歐盟及韓國進口之己二酸存在傾銷,並對中國大陸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中國大陸新增對自美國進口肉雞產品之平衡稅調查項目 中國大陸商務部前於2009年9月27日公告,決定對自美國進口之肉雞產品展開平衡稅調查。2009年10月13日,中國畜牧業協會代表國內肉雞產業申請新增指控7個補貼項目,經過審查,商務部於2009年11月5日發布公告,決定本次新增調查項目包括2項美國聯邦政府補貼項目(低價向肉雞產業提供飼料作物及生產者增值獎勵計畫),以及5項地方政府補貼項目(阿肯色州迴圈利用設備稅收減免、阿肯色州投資和就業創造刺激計畫、阿肯色州目標經濟刺激計畫、阿拉巴馬州所得稅減免刺激計畫及德克薩斯州低利率貸款補貼)。 本案涉案產品為肉雞產品,英文名稱為Broiler Products or Chicken Products,係指活體白羽肉雞屠宰加工後之肉雞產品,包括新鮮、冷藏或冷凍之整雞、雞塊及其副產品。另活體雞、以罐頭和其他類似方式包裝或保藏之肉雞產品、雞肉香腸及類似產品、熟食肉雞產品均不在本次涉案產品範圍之內。
中國大陸對自美國進口排氣量在2000cc(含)以上之小轎車及越野車展開反傾銷及平衡稅調查 中國大陸商務部於2009年11月6日公告,對自美國進口排氣量在2000cc(含)以上之小轎車及越野車展開反傾銷及平衡稅調查。本次調查預計於2010年11月6日前完成,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2012年5月6日。 本案涉案產品為排氣量在2000cc(含)以上之小轎車及越野車,英文名稱為Saloon cars and Cross-country cars (of a cylinder capacity >= 2000cc),係由發動機、底盤、車身及電氣設備等基本部分組成,廣泛應用於公路交通運輸,主要用於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及/或臨時物品。 本案申請人「中國汽車工業協會」主張美國政府提供涉案產業及企業之補貼項目共計31項,經過商務部審查,本案補貼調查包括「美國能源與水資源開發撥款法案」及美國汽車業融資計畫項目項下之補貼等24項補貼項目,其餘7項申請人指控的補貼項目不予調查。
智利對進口奶粉及乳酪採行臨時性全球防衛措施 根據WTO通知文件,智利於2009年10月10日起對進口脫水奶粉及乳酪採行臨時性全球防衛措施,並課徵15%的進口關稅。 根據初步認定證據資料顯示,2009年1月至6月間與2008年同期相較,涉案產品進口量增加了5.2%。此外,由於2009年上半年國際市場價格顯著滑落的影響,造成涉案進口產品抑價銷售,國產品售價不敷成本,導致智利國內2家廠商倒閉及損失300個工作機會。造成供應這些公司之數百個小型生產者失去市場,許多其他公司也有類似問題,若不採行緊急措施將對其商業活動有中紙的風險,致無法回復的情況。進口增加已造成國內廠商嚴重損害或有嚴重損害之虞,智利爰決定對涉案產品採行臨時性全球防衛措施,並依防衛協定規定通知WTO防衛委員會。
中國大陸對自日本、美國、馬來西亞和台灣進口之乙醇胺課徵反傾銷稅案展開落日檢討 中國大陸商務部於2009年11月13日發布公告,決定自2009年11月14日起對自日本、美國、馬來西亞和台灣進口之乙醇胺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落日檢討,並同時終止對自伊朗及墨西哥進口之乙醇胺課徵反傾銷稅。本次調查預計於2010年11月14日前完成。 本案涉案產品與原反傾銷案相同,即單乙醇胺及二乙醇胺,英文名稱為Monoethanolamine及Diethanolamine。單乙醇胺用於酸性氣體的吸收,二乙醇胺主要為製藥工業中緩衝劑的原料。 本案係緣於2004年11月14日中國大陸商務部公告,決定對自日本、美國、伊朗、馬來西亞、台灣及墨西哥進口之乙醇胺課徵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自2004年11月14日起5年。此次由於申請人未對自伊朗及墨西哥進口之乙醇胺課徵反傾銷稅提出落日檢討之申請,商務部亦決定不主動發起落日檢討,爰決定自2009年11月14日起終止對自伊朗及墨西哥進口之乙醇胺課徵反傾銷稅。本案台灣的主要涉案廠商臺灣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之反傾銷稅率為20%,其他廠商反傾銷稅率為74%。
印尼對進口鐵釘採行全球防衛措施 根據WTO通知文件,印尼於2009年10月1日起對進口鐵釘(wire nails)採行為期3年之全球防衛措施,即第1年至第3年分別課徵145%、115%及85%的關稅。惟開發中國家依WTO防衛協定9.1條進口微量排除適用之規定,出口至印尼之涉案產品數量個別未超過總進口量之3%者,無需課稅。 本案係由印尼鋼鐵工業協會代表國內廠商提出申請,印尼防衛員會並於2008年11月5日展開調查,調查資料涵蓋期間為2005年至2008年上半年。根據調查資料顯示,鐵釘進口數量顯著及持續地增加,自2005年的3,911.35公噸至2007年增加為12,243.24公噸,涉案產品進口量增加213%,進口產品市場占有率則自5%增加為15%,國產品價格降低143%,市場占有率則自95%降低為85%;此外,亦造成國內該項產業之產量及產能利用率減少、涉案產品存貨增加,已對國內廠商造成嚴重損害或損害之虞。通知文件亦指出,由於進口產品之競爭非申請人所能預期,且全球經濟衰退使中國大陸之出口市場,自原本之歐美轉至亞洲地區亦為不可預見之發展,印尼當局爰決定對涉案產品採行為期3年之全球防衛措施,並依防衛協定規定通知WTO防衛委員會。
中國大陸對自日本、韓國及美國進口之甲苯二異氰酸酯課徵反傾銷稅落日檢討案作成肯定認定 中國大陸商務部於2009年11月20日發布公告,決定自2009年11月21日起,繼續對自日本、韓國及美國進口之甲苯二異氰酸酯課徵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本案涉案產品與原反傾銷案相同,即甲苯二異氰酸酯(型號TDI80/20),英文名稱為Toluene Diisocyanate(簡稱TDI),係一種有機化學中含氮基化合物項下之異氰酸酯類,為製造高分子新材料聚氨酯之主要原料。 本案係緣於2003年11月22日中國大陸商務部對自日本、韓國及美國進口之甲苯二異氰酸酯課徵為期5年之反傾銷稅,2008年11月21日中國大陸商務部應河北滄州大化TDI有限責任公司及藍星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等2家企業代表中國大陸甲苯二異氰酸酯產業提出之申請,決定對自日本、韓國及美國進口之甲苯二異氰酸酯課徵反傾銷稅案進行落日檢討,2009年11月20日公布傾銷及損害之調查認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自日本、韓國及美國進口之甲苯二異氰酸酯對中國大陸之傾銷可能繼續且對中國大陸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再度發生。
中國大陸對自歐盟、美國和韓國進口之三氯甲烷課徵反傾銷稅案展開落日檢討 中國大陸商務部於2009年11月29日發布公告,決定自2009年11月30日起對自歐盟、美國和韓國進口之三氯甲烷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落日檢討,並同時終止對自印度進口之三氯甲烷課徵反傾銷稅。本次調查預計於2010年11月30日前完成。 本案涉案產品與原案相同,即三氯甲烷,英文名稱為Chloroform。主要係製造氟里昂22之原料,亦為優良之有機氯溶劑,常用於配製乾洗劑及工業品之脫脂溶劑。另在醫藥工業亦有廣泛之用途,可用於青黴素等藥品之萃取劑或溶劑。 本案係緣於2004年11月30日中國大陸商務部公告,決定對自歐盟、美國、韓國及印度進口之三氯甲烷課徵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自2004年11月30日起5年。此次由於申請人未對自印度進口之三氯甲烷課徵反傾銷稅提出落日檢討之申請,商務部亦決定不主動發起落日檢討,爰決定自2009年11月30日起終止對自印度進口之三氯甲烷課徵反傾銷稅。
烏克蘭對進口火柴採行全球防衛措施 根據WTO通知文件,烏克蘭於本(2009)年11月6日對進口火柴(matches)採行為期3年之全球防衛措施,額外課徵11.3%的進口關稅。 本案係由烏克蘭國內火柴廠商提出申請,調查單位並於2008年11月29日展開調查,調查資料涵蓋期間為2005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依據調查資料顯示,涉案產品於調查期間之絕對進口數量及相對於國內生產量與消費量,均持續增加。此外,進口火柴數量增加造成國內廠商同類產品的產能利用率降低、銷售量減少,以及國產品庫存增加,售價、雇用員工人數及勞動效能降低等情形。烏克蘭當局爰決定對涉案產品採行為期3年之全球防衛措施,並依防衛協定規定通知WTO防衛委員會。
歐盟繼續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呋喃甲醇課徵反傾銷稅 歐盟於本(2009)年12月10日公告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呋喃甲醇(furfuryl alcohol)繼續課徵為期2年之反傾銷稅。歐盟前於2003年起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呋喃甲醇課徵每噸84~250歐元之反傾銷稅。 本案係歐盟執委會應歐盟境內唯一之涉案產品生產商申請,並經與諮詢委員會諮商後,依歐盟反傾銷法第11.2條規定展開落日檢討,以檢視若取消現行反傾銷措施是否可能造成傾銷之持續或歐盟產業損害之再發生。 執委會檢視歐盟產業發現,各項經濟指標良好,未顯示歐盟產業持續受實質損害。執委會表示,若取消現行之救濟措施,短期內可能有來自中國大陸之涉案產品大量低價進口歐盟,導致歐盟產業損害再度發生。惟調查期間歐盟產業各項經濟指標大都呈現正向發展,整體產業皆能自之前的傾銷損害中回復,並於調查期間後期獲致實質利益,故執委會認為較短的課稅期間,已足夠使歐盟產業脫離目前不穩定的情勢並防止在措施取消後損害再現的情況。
菲律賓對進口玻璃鏡防衛措施展期終止 根據WTO通知文件,菲律賓對進口玻璃鏡(glass mirrors )延長全球防衛措施於2009年12月8日展期終止,並依防衛協定規定通知WTO防衛委員會。 本案原於2006年12月8日針對上開涉案產品延長採行全球防衛措施3年,該延長措施至2009年12月8日展期終止。
美國商務部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窄幅梭織緞帶初步作成補貼之肯定認定並課徵臨時平衡稅 美國商務部(Department of Commerce,簡稱DOC)於本(2009)年12月8日公布,初步認定自中國大陸進口之窄幅梭織緞帶(narrow woven ribbons with woven selvedge,以下稱涉案貨物)接受補貼。初步調查發現中方對貨物之生產、製造或出口提供金融協助,補貼比率自0.29%(微量)至118.68%;其中,指定填答問卷廠商Yama Ribbons and Bows Co., Ltd.之稅率為0.29%(微量),另一指定填答問卷廠商Changtai Rongshu Textile Co., Ltd.因未填復問卷,根據可得資料計算之稅率為118.68%,其他中方廠商為59.49%。商務部(DOC)將指示關稅及邊境保護局(CBP)針對涉案貨物之進口臨時課徵現金保證或債劵。 中國大陸涉案貨物2009年第1季較2008年第1季之進口數量成長53%,第1季平均進口金額估計約220萬美元。 DOC將續對中國大陸涉案貨物進行最後補貼調查,預計DOC於2010年4月19日前完成最後補貼認定,ITC於6月4日前完成最後產業損害認定,以及於6月9日前發布課徵命令。
中國大陸對自美國及俄羅斯進口之取向電氣鋼臨時課徵反傾銷稅,另對美國進口之取向電氣鋼臨時課徵平衡稅 中國大陸商務部於2009年12月10日公告,對自美國及俄羅斯進口之取向電氣鋼課徵反傾銷稅案及對自美國進口之取向電氣鋼課徵平衡稅案初步認定成立。根據中國大陸公布之初步調查結果,調查期間內自美國及俄羅斯進口之取向電氣鋼有傾銷事實及自美國進口之取向電氣鋼有補貼事實,並對其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且傾銷、補貼與實質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商務部爰決定自2009年12月11日起採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其中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保證金分別為美國廠商10.7%~25%及俄羅斯廠商4.6%~25%;臨時課徵平衡稅保證金為美國廠商11.7%~12%。 本案涉案產品取向電氣鋼,又稱為冷軋取向矽鋼,英文名稱為Grain Oriented Flat-rolled Electrical Steel,係一種合金鋼平板軋材,為電力工業不可或缺之一種軟磁材料,主要應用於各種類型變壓器、整流器、電抗器及大電機等行業。
歐盟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特定貨櫃掃瞄系統課徵臨時反傾銷稅 歐盟執委會於2009年12月17日公告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特定貨櫃掃瞄系統(certain cargo scanning systems)課徵36.6%之臨時反傾銷稅,為期6個月。 執委會係應生產量占歐盟境內總產量80%以上之Smiths Detection Group Limited公司申請,於2009年3月18日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涉案產品展開反傾銷調查。 執委會表示經初步調查顯示,自涉案國進口之涉案產品傾銷差率為36.6%,調查報告中指出各項財務指標證實,歐盟產業的未來正面臨危機,且涉案產品之傾銷讓歐盟產業無法提升產品數量及價格至可維持其財務的狀況,且經初步調查歐盟產業的實質損害與涉案產品的傾銷有因果關係。
歐盟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特定鉬絲產品課徵臨時反傾銷稅 歐盟執委會於2009年12月18日公告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特定鉬絲(certain molybdenum wires)產品課徵64.3%的臨時反傾銷稅,為期6個月。 執委會係應歐洲金屬協會(European Association of Metals,EUROMETAUX)申請,於2009年4月8日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特定鉬絲產品展開反傾銷調查。 執委會表示,經初步調查顯示自涉案國進口之特定鉬絲產品傾銷差率達68.4%,調查期間內歐盟產業各項經濟指標皆有惡化現象,符合歐盟反傾銷法第3條規定之實質損害標準。
印度決定不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汽車前軸、轉向節和曲軸採行特別防衛措施 根據WTO本(2009)年11月4日通知文件,印度決定不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汽車前軸、轉向節和曲軸採行特別防衛措施。 本案印度前依據中國大陸入會議定書第16條於本年4月2日對自中國大陸進口的汽車前軸(Front Axle)、轉向節(Steering Knuckle)和曲軸(Crankshaft),展開特別防衛措施調查,並於同年6月9日對自中國大陸進口的汽車曲軸(Crankshaft),採行臨時性特別防衛措施,即課徵20%之關稅。 根據通知文件,印度當局表示,中國大陸進口涉案產品增加僅為暫時之自然現象,並無足夠證據顯示與印度國內產業市場擾亂情形間有因果關係,故決定不對中國大陸進口涉案產品採行特別防衛措施。
秘魯對進口棉紗終止全球防衛措施調查 根據WTO通知文件,秘魯自本(2009)年8月17日對進口棉紗(cotton yarn)終止全球防衛措施調查。 本案原於本年3月13日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調查期間為2006年至2008年,並於本年3月25日通知WTO防衛委員會(文件編號為G/SG/N/6/PER/2)。惟秘魯有關決定是否採行全球防衛措施之跨部門委員會本年8月15日裁定,認為調查當局之報告並未提供充分的資料顯示國內及進口之棉紗為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故決定自本年8月17日對進口棉紗終止全球防衛措施調查,並依規定通知WTO防衛委員會。
印度決定不對進口壓克力纖維採行臨時性全球防衛措施 根據WTO通知文件,印度自本(2009)年10月28日決定不對進口壓克力纖維(Acrylic Fibre)採行臨時性全球防衛措施。 本案前曾通知防衛委員會(文件編號為G/SG/N/7/IND/3),原擬於本年6月9日對進口之壓克力纖維(Acrylic Fibre)採行臨時性全球防衛措施。惟印度防衛措施常務理事會(The Standing Board on Safeguards)不同意對進口壓克力纖維採行臨時性全球防衛措施。
中國大陸對自歐盟進口之碳鋼螺絲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 中國大陸商務部於2009年12月23日公告,對自歐盟進口之碳鋼螺絲課徵反傾銷稅案初步認定成立。根據中國大陸公布之初步調查結果,調查期間內自歐盟進口之碳鋼螺絲有傾銷事實,並對其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商務部爰決定採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即自2009年12月28日起依據本初步認定計算之傾銷差率徵收相應之保證金(16.8%~24.6%)。 本案涉案產品碳鋼螺絲,英文名稱為Certain Iron or Steel Fasteners,包括木螺釘、自攻螺釘、螺釘和螺栓(不包括用於固定鐵軌用之螺釘及桿徑未超過6毫米之螺釘和螺栓)及墊圈,不包括螺母,主要係用於緊固連接之機械零件,應用範圍包括汽車工業、電子產品、電子設備、機械設備、建築及一般工業用途等。
中國大陸對自沙烏地阿拉伯及台灣進口之1,4-丁二醇課徵反傾銷稅 中國大陸商務部於2009年12月24日發布公告,決定自2009年12月25日起對自沙烏地阿拉伯及台灣進口之1,4-丁二醇課徵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稅率分別為沙烏地阿拉伯廠商4.5%~13.6%及台灣廠商4.6%~13.6%。 本案涉案產品1,4-丁二醇,英文名稱為1,4-butanediol,簡稱BDO,係一種重要的有機和精細化工原料,廣泛應用於醫藥、化工、紡織、造紙、汽車及日用化工等領域。涉案之台灣廠商包括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反傾銷稅4.6%)、台泥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反傾銷稅9.1%)、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反傾銷稅4.8%)及其他廠商(反傾銷稅13.6%)。 本案係緣於中國大陸商務部應山西三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國大陸1,4-丁二醇產業之申請,於2008年9月25日展開調查。2009年5月5日初步認定成立,決定採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自2009年5月6日起依據初步認定計算之傾銷差率(9.3%~31.6%)徵收保證金。2009年12月24日公布傾銷及損害之最後調查認定:本案調查期間內自沙烏地阿拉伯及台灣進口之1,4-丁二醇存在傾銷,並對中國大陸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美國ITC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石油管平衡稅案作成產業損害最後之肯定認定 2009年12月30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最後認定自中國大陸進口之石油管(Oil Country Tubular Goods,簡稱OCTG)因補貼造成美國產業之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之虞。 前述產業損害調查經6位ITC委員投票作成最後肯定之認定,其中主席Shara L. Aranoff、副主席Daniel R. Pearson及Deanna Tanner Okun委員與Dean A. Pinkert委員認定產業有實質損害之虞;Charlotte R. Lane委員及Irving A. Williamson委員認定產業遭受實質損害。ITC作成肯定認定後,商務部(DOC)將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涉案貨物發布平衡稅命令。 本案涉案貨物為OCTG,其橫切面為圓形中空之管狀含碳或合金鋼鐵產品,用於探鑽石油或瓦斯。本案申請人為德州之Maverick Tube Corporation等 8家廠商及公會。本案ITC自2009年4月8日展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12月1日舉行聽證,本(2010)年1月13日ITC最後認定結果通知DOC。美國國內產業部分:OCTG之生產廠商共有7家,生產廠商分布於阿肯色等8州;2008年員工雇用人數為5,819人,內銷量為3百萬短噸,內銷值為62億美元,表面消費量為670萬短噸,表面消費總值為116億美元。2008年自中國大陸進口量為220萬短噸,進口值為28億美元,占美國表面消費量及值之比率分別為32.7%及24.3%。
歐盟繼續對自越南、中國大陸及澳門進口之皮面鞋靴課徵反傾銷稅 歐盟於2009年12月30日公告繼續對自越南、中國大陸及澳門進口之皮面鞋靴課徵為期15個月之反傾銷稅。歐盟係自2006年10月6日起對越南及中國大陸進口之皮面鞋靴課徵10%及9.7%~16.5%之反傾銷稅,復經反規避調查後於2008年5月1日起對自澳門進口之皮面鞋靴課徵16.5%之反傾銷稅。 本案係歐盟執委會應占歐盟產業總產量35%之生產商申請,依歐盟反傾銷法第11.2條規定展開落日檢討,以認定若取消現行反傾銷措施是否可能造成傾銷及歐盟產業損害之持續或再發生。 執委會指出上述涉案國家之涉案產品可能持續傾銷進口歐盟市場,且在歐盟產業完成調整前的期間內,損害可能繼續發生,且持續課徵反傾銷稅不違反歐盟利益(Union interest),繼續對自越南、中國大陸及澳門進口之涉案產品課徵反傾銷稅15個月。
中國大陸對自日本及韓國進口之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課徵反傾銷稅案展開落日檢討 中國大陸商務部於2009年12月31日發布公告,決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對自日本及韓國進口之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所課徵的反傾銷稅進行落日檢討,並同時終止對自美國進口之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課徵反傾銷稅。本次調查預計於2011年1月1日前完成。 本案涉案產品與原案相同,即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英文名稱為Dispersion Unshifted Single-Mode Optical Fiber,在光纖行業中通常被稱為G652單模光纖,具有內部損耗低、頻寬大、易於升級擴大容量及成本低之優點,係目前世界上用量最大的光纖,約占光纖用量70%。廣泛應用於高速率及長距離傳輸,如長途通信、幹線、有線電視和環路饋線等網路;亦適用於各類光纜結構。 本案係緣於2005年1月1日中國大陸商務部公告,決定對自美國、日本及韓國進口之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課徵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自2005年1月1日起5年。此次由於申請人未對自美國進口之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課徵反傾銷稅提出落日檢討之申請,商務部亦決定不主動發起落日檢討,爰決定自2010年1月1日起終止對自美國進口之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課徵反傾銷稅。
中國大陸對自印尼和泰國進口的核苷酸類食品添加劑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 中國大陸商務部於2010年1月4日公告,對自印尼和泰國進口之核苷酸類食品添加劑課徵反傾銷稅案初步認定成立。根據中國大陸公布之初步調查結果,調查期間自印尼和泰國進口之核苷酸類食品添加劑有傾銷事實,並對其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商務部爰決定採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即自2010年1月5日起依據本初步認定計算之傾銷差率徵收相應之保證金,分別為印尼廠商8.1%~29.7%及泰國廠商6.5%~29.7%。 本案涉案產品為核苷酸類食品添加劑,主要用於食品增鮮劑,如用於味精、雞精、醬油等調味品中以提升鮮度。
菲律賓決定對進口壓花玻璃延長採行全球防衛措施 根據WTO通知文件,菲律賓貿易工業部於2010年1月13日發布命令,決定對進口壓花玻璃延長採行全球防衛措施。
印尼對進口鋁箔容器產品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 根據WTO通知文件,印尼於2010年1月19日起對進口鋁箔容器產品(aluminium foil food container/aluminium tray and plain lid)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 本案係由印尼國內廠商提出申請,根據該申請人提供之資料顯示,涉案產品進口數量持續增加,自2006年的457.175公斤上升至2008年的2886.789公斤,導致國產品市場占有率、銷售量降低及財務損失。印尼當局爰決定對涉案產品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並依防衛協定規定通知WTO防衛委員會。
烏克蘭對進口液態氯終止全球防衛措施調查 根據WTO通知文件,烏克蘭於去(2009)年12月16日對進口液態氯 (Liquid Chlorine)終止全球防衛措施調查。 本案原於去年3月17日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並於去年3月20日通知防衛委員會(文件編號為G/SG/N/6/UKR3)。惟烏克蘭外貿跨部門委員會基於因果關係之否定認定,於去年12月16日對進口液態氯終止全球防衛措施調查,並依規定通知防衛委員會。
歐盟繼續對自美國進口之乙醇胺課徵反傾銷稅 歐盟於2010年1月22日公告再繼續對自美國進口之乙醇胺(ethanolamines)課徵為期2年之反傾銷稅。歐盟前於2006年經落日檢討,對自美國進口之上述涉產品繼續課徴為期2年之反傾銷稅。 本案係歐盟執委會應占歐盟產業總產量50%之生產商申請,依歐盟反傾銷法第11.2條規定展開落日檢討,以認定若取消現行反傾銷措施是否可能造成傾銷及歐盟產業損害之繼續或再發生。 執委會指出經調查,歐盟產業各項經濟指標顯示實質損害雖已不成立,但若取消現行之反傾銷措施,則歐盟極有可能因美國傾銷進口產品大量增加,而導致歐盟產業受損害情形再度發生。 執委會表示,即便現行措施存在,美國出口商仍繼續傾銷;另由於美國現有6萬公噸的超額產能,而美國國內市場缺乏需求以吸收額外產能,預期將造成涉案產品大量進入歐盟市場。除此之外,其中一家不合作美國廠商目前適用最高稅率,在措施失效後將有最強的誘因再度進入歐盟市場,且這家廠商亦銷售其他化學產品至歐盟,故其已有現成之銷售通路,因此顯示該廠商視歐盟為重要的出口市場。此外,前述美國額外產能預期將可於2013年消化完畢,而歐盟預計在2010年底前將有產能擴張計畫;加上目前全球金融危機影響,造成乙醇胺市場不確定性。基於考量上述因素,現行措施再繼續維持2年。
越南對進口浮式平板玻璃全球防衛措施案作成肯定認定 根據WTO通知文件,越南於2010年1月7日對進口浮式平板玻璃(Float glass)全球防衛措施案作成肯定認定。 本案原於去(2009)年7月1日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調查資料涵蓋期間自2006年至2009年第1季,並於去年7月31日通知WTO防衛委員會(文件編號為G/SG/N/6/VNM/1)。依據相關證據資料顯示,涉案產品於調查期間之絕對及相對於國內生產量,均持續增加,進口量2006年為5,775公噸,2007年及2008年則分別增加為9,779.5公噸及33,765公噸。此外,進口並造成國產品銷售量、產量、市場占有率及雇用員工人數持續減少,存貨於2008年底至2009年初急劇增加。越南當局認定,浮式平板玻璃進口數量大量增加已對越南國內生產同類產品之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之虞,並依WTO防衛協定規定通知WTO防衛委員會。
智利對進口奶粉及乳酪終止全球防衛措施調查 根據WTO通知文件,智利於2010年1月27日公告對進口奶粉及乳酪終止全球防衛措施調查。 本案原於2009年9月4日對進口奶粉及乳酪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並於同年10月10日起採行臨時性全球防衛措施。惟智利防衛措施調查相關單位於2010年1月13日終止調查,原因係進口奶粉及乳酪之國際市場價格已呈現上揚趨勢,因此不再造成智利國內產業損害之虞。智利當局爰決定對進口涉案產品終止全球防衛措施調查,並依防衛協定規定通知WTO防衛委員會。
中國大陸對自日本、韓國、美國和台灣進口之苯酚課徵反傾銷稅落日檢討案作成肯定認定 中國大陸商務部於2010年1月30日公告,自2010年1月31日起繼續對自日本、韓國、美國及台灣進口之苯酚課徵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本案反傾銷稅率分別為:日本6%~144%、韓國0%~16%、美國36%及台灣3%~19%。其中台灣主要涉案廠商之反傾銷稅率分別為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3%、台灣信昌化學股份有限公司5%及長春人造樹脂股份有限公司3.8%,其他台灣廠商19%。 本案涉案產品苯酚與原反傾銷案相同,英文名稱為Phenol,主要應用於製備酚醛樹脂、雙酚A、己內醯胺、烷基酚、水楊酸等工業原料,亦可用作溶劑、試劑及消毒劑,於合成纖維、塑膠、醫藥、農藥、香料、染料、塗料及煉油工業等領域中也有應用。 本案係緣於2004年2月1日中國大陸商務部對自日本、韓國、美國及台灣進口之苯酚課徵為期5年之反傾銷稅,2009年1月31日對本案展開落日檢討,2010年1月30日公布傾銷及損害之調查認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自日本、韓國、美國及台灣進口之苯酚對中國大陸之傾銷可能繼續且對中國大陸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再度發生。
中國大陸對自韓國及泰國進口之對苯二甲酸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並延長調查期限 中國大陸商務部於2010年2月2日公告,對自韓國及泰國進口之對苯二甲酸課徵反傾銷稅案初步認定成立。根據中國大陸公布之初步調查結果,調查期間自韓國及泰國進口之對苯二甲酸有傾銷事實,並對其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商務部爰決定採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即自2010年2月3日起依據本初步認定計算之傾銷差率徵收保證金,分別為韓國廠商2.4%~11.2%及泰國廠商12.2%~20.1%。 本案涉案產品對苯二甲酸,英文名稱為Terephthalic Acid,係大宗有機原料之一,為聚酯纖維及非纖維聚合物之重要基礎原料。 本案調查原預計於2010年2月12日前完成,惟中國大陸商務部基於本案情況較為特殊及複雜,於2010年2月2日將本案之調查期限延長6個月,亦即本案調查期限截止日為2010年8月12日。
烏克蘭對進口礦質肥料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 根據WTO通知文件,烏克蘭於2010年2月3日對進口含氮、磷、鉀礦質之肥料(Mineral fertilisers containing nitrogen, phosphorus and potassium with a nitrogen content exceeding 10 per cent)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 本案係由烏克蘭化學家協會代表國內廠商提出申請,資料顯示,2008年下半年至2009上半年間,涉案產品之進口量增加12.5%,相較於國內產量則增加124%。此外,國產品產量、產能利用率、銷售量、產品流動率及國內廠商製造及銷售部門勞動人口等均降低,進口涉案產品以低於國產品及成本之價格進行銷售等因素,皆造成國內產業的嚴重損害。烏克蘭當局爰決定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並依防衛協定規定通知WTO防衛委員會。
印尼對進口之封閉式絞鋼線、索、纜、扁平鋼絞線和非旋轉鋼索 根據WTO通知文件,印尼於2010年2月5日起對進口之封閉式絞鋼線、索、纜、扁平鋼絞線和非旋轉鋼索 (stranded wire, ropes and cables for locked coil,flattened strands and non-rotating wire ropes) 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 本案係由印尼國內廠商提出申請,根據該申請人提供之資料顯示,涉案產品進口數量明顯增加,即自2006年之1,118.49公噸增加至2008年之7,732.18公噸,因而致國產品市場占有率、銷售量急劇降低及導致財務損失之情況。印尼爰決定對涉案產品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並依防衛協定規定通知WTO防衛委員會。
中國大陸對自美國進口之肉雞產品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 中國大陸商務部於2010年2月5日公告,對自美國進口之肉雞產品課徵反傾銷稅案初步認定成立。根據中國大陸公布之初步調查結果,調查期間自美國進口之肉雞產品有傾銷事實,並對其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商務部爰決定採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即自2010年2月13日起依據本初步認定計算之傾銷差率徵收保證金(43.1%~105.4%)。 本案涉案產品為肉雞產品,英文名稱為Broiler Products or Chicken Products,其基本用途係供人食用,產品具體描述為:活體白羽肉雞屠宰加工後之肉雞產品,包括新鮮、冷藏或冷凍之整雞、雞塊及其副產品。另活體雞、以罐頭和其他類似方式包裝或保藏之肉雞產品、雞肉香腸及類似產品、熟食肉雞產品均不在本次涉案產品範圍之內。
土耳其決定對進口蒸汽電熨斗延長採行全球防衛措施 根據WTO通知文件,土耳其對進口蒸汽電熨斗(Steam Smoothing Irons)於2009年5月31日起進行是否延長措施之檢討後,決定續採行防衛措施,期間自2009年8月10日至2012年8月9日,每台涉案產品自第1年至第3年分別課徵3.5美元、3.25美元及3美元之關稅。惟開發中國家依WTO防衛協定9.1條進口微量排除適用之規定,無需課稅。 土耳其係於2006年8月起對進口蒸汽電熨斗採行為期3年之防衛措施,並於2009年5月展開是否延長措施之檢討,依據相關證據資料顯示,2006年至2008年採行措施期間,包括國產品產量、銷售量、產能利用率、存貨、勞動人口、勞動生產力、獲利率及市場占有率等方面均有顯著進步,此外,國內產業亦正進行調整計畫。然而市場調查顯示調查期間進口產品在低價市場擁有價格優勢,若無措施存在將使國產品曝露在進口價格進一步下降之負面影響。另市場調查亦顯示進口產品仍占有大部分市場,國產品需額外的時間以進行調整。因此,土耳其當局依據防衛協定第7.2條規定,認定繼續採行防衛措施對防止或救濟嚴重損害有其必要,且有相關證據顯示產業正在進行調整,故決定延長採行全球防衛措施。
土耳其決定對進口真空吸塵器延長採行全球防衛措施 根據WTO通知文件,土耳其於2009年5月底對進口真空吸塵器(vacuum cleaners)展開是否延長全球防衛措施之檢討後,決定續採行防衛措施,期間自2009年8月10日至2012年8月9日,防衛措施之採行係每年設定不同之進口基準價格,自第1年至第3年分別為34美元、33美元及32美元,該基準價與實際進口價格之差額即為額外課徵之稅額。惟開發中國家依WTO防衛協定第9.1條進口微量排除適用之規定,無需課稅。 土耳其係於2006年8月起對進口真空吸塵器採行為期3年之防衛措施,並於2009年5月底展開是否延長措施之檢討。依據相關經濟指標顯示,2007年至2008年國內產業有實質的復甦跡象,2009年上半年則受全球金融風暴影響也顯著惡化;另調查期間進口產品在低價市場擁有價格優勢,若無措施存在將導致國產品在進口價格進一步下降之下遭受負面影響。因此,土耳其當局依據防衛協定第7.2條規定,認定繼續採行防衛措施對防止或救濟嚴重損害有其必要,且有相關證據顯示產業正在進行調整,故決定延長採行全球防衛措施。
土耳其決定對進口鞋靴延長採行全球防衛措施 根據WTO通知文件,土耳其於2009年6月對進口鞋靴(footwear)於展開是否延長全球防衛措施之檢討後,決定續採行防衛措施,期間自2009年8月11日至2012年8月11日,依不同稅號課徵1.7美元或2.55美元之額外關稅,且依自由化期程,每年減少0.05美元。惟開發中國家依WTO防衛協定第9.1條進口微量排除適用之規定,無需課稅。 土耳其係於2006年8月起對進口鞋靴採行為期3年之防衛措施,並於2009年6月展開是否延長措施之檢討,依據相關證據資料顯示,2006年至2008年採行措施期間,,國內產業亦正進行調整計畫,以提升生產力及發展新的市場策略,然而有相當且持續之進口仍造成國產品市場占有率之降低。因此,土耳其當局依據防衛協定第7.2條規定,認定繼續採行防衛措施對防止或救濟嚴重損害有其必要,且有相關證據顯示產業正在進行調整,故決定延長採行全球防衛措施。
烏克蘭對進口錳鐵及矽錳鐵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 根據WTO通知文件,烏克蘭於2010年2月17日對進口錳鐵及矽錳鐵 (Ferro-manganese containing by weight more than 2 per cent of carbon (except inferro-manganese granule size not more than 5 mm and the mass fraction of manganese over 65 per cent) and ferro-silico-manganese)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 本案係由烏克蘭冶金協會及國內廠商提出申請,資料顯示,2008年第3季至2009年第3季間,涉案產品之進口量增加219%,相較於國內產量則增加277%。此外,國產品產量、產能利用率、銷售量、產品流動率及國內廠商平均勞動人口等均降低,而存貨增加。又進口涉案產品售價於調查期間降低38%,並以低於國產品之價格在國內市場進行銷售等,皆造成國內產業的嚴重損害。烏克蘭當局爰決定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並依防衛協定規定通知WTO防衛委員會。
印度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蘇打灰展開特別防衛措施之檢討 根據WTO通知文件,印度依據中國大陸入會議定書第16條,於本(2010)年2月19日對自中國大陸進口的蘇打灰(soda ash)展開特別防衛措施之檢討,並通知防衛委員會。 印度國內廠商提出之相關資料包括中國大陸低價大量銷售以及國產品之產量、銷售量、產能利用率及收益性顯示,如未持續對中國大陸採行特別防衛措施將對印度國內產業造成損害。因此,印度調查機關認為表面證據顯示自中國大陸進口蘇打灰的數量增加將持續對印度國內廠商有市場擾亂之虞。印度當局就該案提供中國大陸與其諮商之機會。
多明尼加對進口聚丙烯塑膠袋及管狀織物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 根據WTO通知文件,多明尼加於2009年12月17日對進口聚丙烯塑膠袋及管狀織物 (polypropylene bags and tubular fabric)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 根據通知文件,本案係由該國一家廠商提出調查申請,申請人主張於2007至2008年涉案產品進口量增加76%,導致廠商損失達296%,稅前盈餘降低184%,存貨增加23%,故多明尼加對進口涉案產品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並依規定通知WTO防衛委員會。
多明尼加對進口衛生紙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 根據WTO通知文件,多明尼加於2010年1月14日對進口衛生紙(toilet paper)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 本案係由多明尼加國內廠商提出申請,根據表面證據資料顯示,進口衛生紙之絕對數量及相對於國內生產量及消費量均持續增加,已對國內生產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之產業造成損害。此外,調查期間,進口涉案產品數量不斷增加,2006年為169%,至2008年增加328%,為國產品產量、產能利用率、就業人口及市場占有率皆下降之原因,申請人爰主張進口涉案產品對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多明尼加當局爰決定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並依防衛協定規定通知WTO防衛委員會。
越南對進口浮式平板玻璃終止全球防衛措施調查 根據WTO通知文件,越南公告自本(2010)年2月23日對進口浮式平板玻璃(float glass)終止全球防衛措施調查。 本案原於2009年7月29日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調查期間為2008年年中至2009年第1季(文件編號為G/SG/N6/VNM/1)。惟越南管理部本年2月23日認定進口增加造成國內產業損害,惟主要原因為越南與其他國家間石油價格的反向波動,另亦包括經濟危機及貿易詐欺導致越南國內需求減少等因素,故決定對進口浮法玻璃終止全球防衛措施調查,並依規定通知WTO防衛委員會。
美國商務部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無縫碳鋼及合金鋼之線管及壓力管作成補貼初步之肯定認定並課徵臨時平衡稅 美國商務部(Department of Commerce,簡稱DOC)於本(2010)年2月24日公布,初步認定自中國大陸進口之無縫碳鋼及合金鋼之線管及壓力管(certain seamless carbon and alloy steel standard, line, and pressure pipe,以下稱涉案貨物)接受補貼。初步調查發現中方對涉案貨物之生產商或出口商補貼比率自11.06%至12.97%;其中,指定填答問卷廠商Hengyang及TPCO之稅率分別為12.97%及11.06%,其他廠商為12.02%。另初步認定自中國大陸生產及出口之涉案貨物除生產廠商TPCO外,有緊急情況存在,故商務部(DOC)將指示關稅及邊境保護局(CBP)針對涉案貨物之進口(不含生產廠商TPCO)以現金保證或債劵方式課徵臨時平衡稅。 中國大陸涉案貨物自2006年至2008年之進口量增加131.52%,分別為15萬8,128公噸、17萬2,321公噸、36萬6,091公噸;進口金額分別為1億1,962萬3,752美元、1億2,995萬5,175美元、3億8,188萬1,525美元。 DOC將續對中國大陸涉案貨物進行補貼最後調查,預計於2010年5月10日前作成補貼最後認定,ITC於6月22日前完成產業損害最後認定,以及於6月29日前發布課徵命令。
印尼對進口未經電鍍或塗覆之鐵線及非合金鋼線產品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 根據WTO通知文件,印尼於2010年1月19日起對進口未經電鍍或塗覆之鐵線及非合金鋼線產品(Wire of iron/non-alloy steel, not plated/ coated)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 本案係由印尼國內廠商提出申請,根據該申請人提供之資料顯示,涉案產品進口數量持續增加,自2006年的6.695公噸至2008年增加為28.773公噸,導致國產品市場占有率、銷售量降低及財務損失。印尼當局爰決定對涉案產品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並依防衛協定規定通知WTO防衛委員會。
美國ITC對自義大利進口之感壓性膠帶課徵反傾銷稅落日檢討案作成產業損害肯定認定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於本(2010)年2月26日對自義大利進口之感壓性膠帶(pressure sensitive plastic tape)課徵反傾銷稅5年期滿落日檢討案,作出如取消課徵反傾銷稅命令,在合理可預見之未來可能導致產業實質損害將繼續或再發生之認定。 繼ITC之產業損害肯定認定後,美國商務部(DOC)對自義大利進口之涉案貨物課徵反傾銷稅之命令將繼續。ITC委員中Charlotte R. Lane、Irving A. Williamson、及Dean A. Pinkert投票贊同肯定之認定;主席 Shara L. Aranoff、副主席Daniel R. Pearson及委員Deanna Tanner Okun則持否定之意見。
歐盟繼續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活頁環課徵反傾銷稅 歐盟於本(2010)年2月26日公告繼續對自中國大陸進口及經越南與寮國轉運之活頁環(ring binder mechanisms,RBMs)課徵反傾銷稅。 歐盟自1997年1月起即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17孔及23孔以外之活頁環課徵32.5%~39.4%之反傾銷稅率;17孔及23孔之活頁環則訂定每千件325歐元之最低進口價格,未清關之歐盟邊境未稅價格若低於該價格,則兩者間差額即為反傾銷稅;嗣於2000年提高17孔或23孔以外活頁環之反傾銷稅率至51.2%~78.8%。歐盟經落日檢討於2004年12月公告繼續課徵4年反傾銷稅;2008年擴大課稅範圍至經輕微改造之RBMs。此外,歐盟經反規避調查於2004年及2006年分別對越南及寮國課徵反傾銷稅。 本案係歐盟執委會應占歐盟產業總產量50%之生產商Ring Alliance Ringbuchtechnik GmbH申請,依歐盟反傾銷法第11.2條規定展開落日檢討,以認定若取消現行反傾銷措施是否可能造成傾銷及歐盟產業損害之繼續或再發生。 執委會指出,歐盟產業經濟指標顯示反傾銷措施有助於歐盟產業重整及獲利,然而歐盟產業尚未自之前所受損害中完全回復,收益率及現金流量等財務指標仍顯示出輕微的受損情形,主要係因中國大陸經由越南及寮國的規避行為破壞了反傾銷措施的效果。若停止現行反傾銷措施,則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涉案產品將以低價大量進口歐盟市場,由於RBMs是高度標準化的產品,價格將是消費者選擇的主因,故取消現行反傾銷措施勢必將對歐盟產業造成實質損害並破壞歐盟產業重整的成果。
印尼對進口鍍鋅鐵線及非合金鋼線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 根據WTO通知文件,印尼於2010年1月21日起對進口鍍鋅鐵線及非合金鋼線 (wire of iron/non-alloy steel, plated with zinc)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 本案係由印尼國內廠商提出申請,根據該申請人提供之資料顯示,涉案產品進口數量持續增加,自2006年的2.515公噸至2008年增加為29.450公噸,導致國產品市場占有率、銷售量降低及財務損失。印尼當局爰決定對涉案產品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並依防衛協定規定通知WTO防衛委員會。
美國商務部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鉀磷酸鹽作成補貼初步之肯定認定及課徵臨時平衡稅 美國商務部(Department of Commerce,簡稱DOC)於本(2010)年3月2日公布,初步認定自中國大陸進口之鉀磷酸鹽(potassium phosphate salts,以下稱涉案貨物)接受補貼。初步調查認定對涉案貨物之生產商或出口商為單一之補貼差率109.11%;其中,指定填答問卷廠商連雲港潤天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Lianyungang Mupro Import Export Co, Ltd.,簡稱Mupro)、綿陽啟明磷化工有限公司(Mianyang Aostar Phosphate Chemicals Industry Co., Ltd.,簡稱Aostar),及什邡市安達化工有限公司(Shifang Anda Chemicals Co., Ltd.,簡稱Anda)因為不合作所以對其採取不利之可得事實。商務部(DOC)將指示關稅及邊境保護局(CBP)針對涉案貨物之進口以現金保證或債劵方式課徵臨時平衡稅。 本案之申請人為密蘇里州ICL Performance Products LP及喬治亞州Prayon, Inc.等2家廠商。涉案貨物用於工業及商業之清洗劑、肥料、食物添加劑及其他用途。自2006年至2008年美國自中國大陸之涉案貨物進口量增加228%,2008年進口值估計為1,640萬美元。 DOC將續對中國大陸涉案貨物進行補貼最後調查,預計於本年5月作成補貼最後認定。屆時如DOC作成肯定認定,且ITC作成產業損害或產業損害之虞之最後肯定認定,則將對涉案貨物發布課徵平衡稅命令。
美國商務部對自中國大陸及印尼進口之銅版紙作成補貼初步之肯定認定及課徵臨時平衡稅 美國商務部(Department of Commerce,簡稱DOC)於本(2010)年3月2日公布,初步認定自中國大陸及印尼進口之銅版紙(certain coated paper suitable for high-quality print graphics using sheet-fed presses,以下稱涉案貨物)接受補貼。初步調查認定中國大陸對涉案貨物之生產商或出口商補貼差率自3.92%至12.83%,印尼之補貼差率為17.48%;其中,中國大陸之指定填答問卷廠商江蘇金東紙業公司(Gold East Paper (Jiangsu) Co., Ltd.)、金華盛紙業公司(Gold Huasheng Paper Co., Ltd.)、香港金東貿易公司(Gold East Trading (Hong Kong) Company Ltd.)之補貼差率為12.83%,山東太陽紙業公司(Shandong Sun Paper Industry Joint Stock Co., Ltd.)、兗州天章紙業有限公司(Yanzhou Tianzhang Paper Industry Co., Ltd)之補貼差率為3.92%,非指定填答問卷廠商寧波中華造紙公司(Ningbo Zhonghua Paper Co., Ltd.)及寧波APP公司(Ningbo Asia Pulp & Paper Co., Ltd.)之補貼差率為12.83%,其他出口廠商為8.38%;印尼之指定填答問卷廠商Asia Pulp and Paper/Sinar Mas Group 公司(包含 PT. Pabrik Kertas Tjiwi Kimia Tbk. (Tjiwi Kimia 或TK)、PT. Pindo Deli Pulp and Paper Mills (Pindo Deli or PD), and PT. Indah Kiat Pulp & Paper, Tbk. (Indah Kiat or IK)) (簡稱APP/SMG)為單一補貼差率17.48%,其他出口廠商亦為17.48%。商務部(DOC)將指示關稅及邊境保護局(CBP)針對涉案貨物之進口以現金保證或債券方式課徵臨時平衡稅。 本案申請人為威斯康辛州Appleton Coated LLC、俄亥俄州NewPage Corporation、麻州S.D. Warren Company d/b/a Sappi Fine Paper North America 及賓州USW聯盟等4家廠商及公會,涉案貨物銅版紙係用於印刷公司團體之年報、高級目錄、雜誌及其他的應用。2008年美國自中國大陸及印尼之涉案貨物進口值分別為2億2,870萬美元及4,430萬美元。中國大陸涉案貨物自2006年至2008年之進口量分別為30萬3,405公噸、30萬6,387公噸、27萬5,723公噸;進口金額分別為2億3,413萬美元、2億4,300萬美元、2億2,870萬美元。印尼涉案貨物自2006年至2008年之進口量分別為6萬5,298公噸、5萬7,361公噸、5萬3,329公噸;進口金額分別為4,816萬美元、4,386萬美元、4,425萬美元。 'DOC將續對中國大陸涉案貨物進行補貼最後調查,預計於本年7月作成補貼最後認定。屆時如DOC作成肯定認定,且ITC作成產業損害或產業損害之虞之最後肯定認定,則將對涉案貨物發布課徵平衡稅命令。
印度對進口氫氧化鈉溶劑採行全球防衛措施 根據WTO通知文件,印度對進口氫氧化鈉溶劑(caustic soda lye)採行為期3個月之全球防衛措施,即課徵15%的從價關稅,期間自2009年12月4日至2010年3月3日。 根據相關證據資料顯示,印度進口氫氧化鈉溶劑在絕對進口數量及相對於國內生產量均顯著急遽增加,涉案產品的市場占有率自2008年至2009年間的4.99%,增加至2009年至2010年間之36.16%。由於進口涉案產品大量低價銷售,造成包括國產品的銷售量、產能利用率及國內廠商利潤皆下降,已導致國內廠商嚴重損害之虞,爰決定採行為期3個月全球防衛措施,並依防衛協定規定通知WTO防衛委員會。而開發中國家包括中國大陸、印尼、沙烏地阿拉伯及泰國等國家進口市場占有率未超過3%,無需課稅。 另依據印度官方網站公布的報告,印度之前已對部分國家之氫氧化鈉溶濟課徵反傾銷稅。本件防衛措施案印度當局僅將為避免涉案產品國際市場價格驟降導致損害而採行3個月之臨時措施作為確定之措施,並另以現今氫氧化鈉溶劑(caustic soda lye)國際價格回穩且已課徵反傾銷稅,若持續對涉案產品課徵防衛關稅則不符公共利益為由,決定不續採行全球防衛措施。
美國商務部對自中國大陸及墨西哥進口之鎂碳磚作成傾銷初步之肯定認定及課徵臨時反傾銷稅 美國商務部(Department of Commerce,簡稱DOC)於本(2010)年3月4日公布,初步認定自中國大陸及墨西哥進口之鎂碳磚(magnesia carbon bricks,以下稱涉案貨物)傾銷。初步調查認定涉案貨物之生產商或出口商傾銷差率,中國大陸自132.74%至349%,墨西哥為54.73%;其中,中國大陸之指定填答問卷廠商大連美頓耐火材料有限公司(Dalian Mayerton Refractories Co., Ltd). & 遼寧省美頓耐火材料有限公司(Liaoning Mayerton Refractories Co., Ltd.)(共同稱為美頓公司“Mayerton”) 、 RHI Refractories Liaoning Co., Ltd.(簡稱“RHI”)初步之傾銷差率分別為132.74%至304.67%,另12家廠商符合個別稅率條件,傾銷差率為218.71 %,其他出口廠商為349%;墨西哥之指定填答問卷廠商RHI-Refmex S.A. de C.V.之初步傾銷差率為54.73 %,其他出口廠商亦為54.73%。商務部(DOC)將指示關稅及邊境保護局(CBP)針對涉案貨物之進口以現金保證或債劵方式課徵臨時反傾銷稅。 本案申請人為賓州Resco Products, Inc公司,涉案貨物鎂碳磚是一種耐火磚,主要用於生產鐵、鋼之煉爐。鎂碳磚其單位重量含氧化鎂70%以上,含碳至多30%,以化學結合樹酯或瀝青所做成。自2006年至2008年美國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涉案貨物進口量成長3.78%,2008年進口值估計為5,080萬美元;自墨西哥進口之涉案貨物進口量成長7.66%,2008年進口值估計為770萬美元。 DOC將續對中國大陸涉案貨物進行補貼最後調查,預計於本年7月作成傾銷最後認定,調查期間已延長。屆時如DOC作成傾銷肯定認定,且ITC作成產業損害或產業損害之虞之最後肯定認定,則將對涉案貨物發布課徵反傾銷稅命令。
美國ITC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鑽管產品作成產業損害初步之肯定認定 本(2010)年2月19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認定有合理跡象顯示自中國大陸進口之鑽管產品(drill pipe and drill collars)因受有補貼以及低於正常價格銷售,造成美國產業實質損害之虞。 前述產業損害調查經6位ITC委員投票作成初步之肯定認定,其中Charlotte R. Lane、Irving A. Williamson及Dean A. Pinkert委員認定產業有實質損害之虞;主席Shara L. Aranoff、副主席Daniel R. Pearson及Deanna Tanner Okun委員認定產業無實質損害亦無實質損害之虞。在ITC作成肯定認定之結果後,商務部(DOC)將繼續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涉案貨物進行補貼及傾銷調查。DOC將於本年3月26日前完成補貼之初步認定,6月9日前完成傾銷之初步認定。本案涉案貨物為鑽管產品之成品或半成品,係圓形中空之碳及合金鋼產品用於探鑽石油或瓦斯,不包含獨立之鑽管材料(unattached tool joints and unfinished tubes for casing and tubing)。 本案申請人為德州Rotary Drilling Tools, Beasley等5家廠商及工會,ITC係自2009年12月31日展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本年1月21日舉行委員會議,2月19日投票,2月22日ITC將認定結果送交DOC。美國國內產業部分:同類貨物之生產廠商有9家,廠商分布於阿拉巴馬州、伊利諾州、路易斯安納州、明尼蘇達州、俄亥俄州、賓州及德克薩斯州。2008年美國生產廠商之僱用員工1,833人,國內內銷量144,141短噸,內銷值8億3,070美元,表面消費量185,561短噸,價值10億美元。2008年美國自中國大陸進口涉案貨物之進口量占表面消費量之20.9%,進口值占表面消費值之16.6%。
約旦對進口瓷磚採行全球防衛措施 根據WTO通知文件,約旦於本(2010)年3月9日對進口瓷磚(ceramic tiles)採行全球防衛措施。即第1年每平方公尺課徵0.75約幣(JD),第2年每平方公尺課徵0.5約幣(JD),第3年每平方公尺課徵0.25約幣(JD),為期3年減1天,其中開發中國家排除適用此項防衛措施,並依規定通知防衛委員會。
歐盟修正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呋喃甲醇課徵反傾銷稅案 歐盟執委會於本(2010)年3月10日公告修正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呋喃甲醇(furfuryl alcohol)課徵反傾銷稅案。 歐盟係於2003年起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呋喃甲醇課徵每噸84~250歐元之反傾銷稅,並經落日檢討後續課徵2年。歐盟表示,執委會於去(2009)年6月應中國大陸出口商河南漢陽化學公司所提申請展開新出口商檢討,經調查顯示該公司於原案調查期間並未出口涉案產品至歐盟,且與其他因涉案產品而被課徵反傾銷稅之出口商並無關連,並符合市場經濟資格,故對該公司自去年6月17日起進口之涉案產品課徵每噸142歐元之反傾銷稅。
美國商務部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鉀磷酸鹽作成傾銷初步之肯定認定及課徵臨時反傾銷稅 美國商務部(DOC)於本(2010)年3月11日公布,初步認定自中國大陸進口之鉀磷酸鹽(potassium phosphate salts,以下稱涉案貨物)有傾銷之事實,生產商或出口商之傾銷差率為69.58%至95.40%;其中,指定填答問卷廠商SD BNI公司(SD BNI (LYG) Co. Ltd.)及SiChuan Blue Sword進出口貿易公司(SiChuan Blue Sword Import & Export Co., Ltd.)因未提交資訊,故DOC核定該2家廠商之傾銷差率為95.40%。另4家廠商符合個別稅率條件,傾銷差率為69.58%,其他出口廠商為95.40%。DOC將指示關稅及邊境保護局(CBP)針對涉案貨物之進口以現金保證或債劵方式課徵臨時反傾銷稅。 本案之申請人為密蘇里州ICL Performance Products LP及喬治亞州Prayon, Inc.等2家廠商。涉案貨物用於工業及商業之清洗劑、肥料、食物添加劑及其他用途。自2006年至2008年美國自中國大陸之涉案貨物進口量增加228%,2008年進口值估計為1,640萬美元。 DOC將續對中國大陸涉案貨物進行傾銷最後調查,預計於本年5月17日前作成傾銷最後認定。屆時如DOC作成肯定認定,及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於7月1日前作成產業損害或產業損害之虞之最後肯定認定,則DOC將於7月8日前對涉案貨物發布課徵反傾銷稅命令。
美國商務部對自台灣進口之塑膠袋作成傾銷最後之肯定認定 美國商務部(DOC)於本(2010)年3月19日公布,最後認定自台灣進口之聚乙烯零售提袋(塑膠袋)(polyethylene retail carrier bags,以下簡稱涉案貨物)傾銷,生產商或出口商之傾銷差率為36.54%至95.81%;其中,指定填答問卷廠商利喜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Ipsido Corporation)為95.81%,倡寶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TCI Plastic Co. LTd.)之傾銷差率為36.54%;其他出口廠商為36.54%。 本案之申請人為南卡羅萊納州Hilex Poly Co.,LLC及德州Superbag Corporation等廠商。本案涉案貨物為聚乙烯薄膜之塑膠袋,亦包括T恤袋、商品袋、雜貨袋、結帳袋等。2009年美國自台灣之涉案貨物進口值估計為1,900萬美元。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將續對台灣涉案貨物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預計於本年5月3日前作成認定,屆時如ITC作成產業損害或產業損害之虞之最後肯定認定,則DOC將於5月10日前對涉案貨物發布課徵反傾銷稅命令。
美國商務部對自越南進口之塑膠袋作成補貼最後之肯定認定及對自印尼及越南進口之塑膠袋作成傾銷最後之肯定認定 美國商務部(DOC)於本(2010)年3月26日公布,對自越南進口之聚乙烯零售提袋(塑膠袋)(polyethylene retail carrier bags,以下簡稱涉案貨物)作成補貼最後之肯定認定;另對自印尼及越南進口之涉案貨物作成傾銷最後之肯定認定。 DOC認定印尼之生產商或出口商以低於正常價格69.64%至85.17%之傾銷差率進口至美國,越南生產商或出口商以低於正常價格52.30%至76.11%之傾銷差率進口至美國。此外,DOC亦認定越南之生產商或出口商之補貼差率為低於1%至52.56%。 有關傾銷差率部分,印尼之指定填答問卷廠商P.T. Sido Bangun Indonesia及P.T. Super Exim Sari Ltd./P.T. Super Makmur之傾銷差率為85.17%及69.64 %,其他出口廠商為69.64 %;越南之16家生產商或出口商獲單獨之傾銷差率為52.30%,其他出口廠商,包括越南之指定填答廠商Advance Polybag Co., Ltd.及Fotai Vietnam Enterprise Corporation為76.11%。 有關補貼差率部分,越南之指定填答問卷廠商Chin Sheng Company, Ltd.、Fotai Vietnam Enterprise Corp.及Advance Polybag 分別為0.44 %(補貼微量)、5.28%,及52.56%;其他出口廠商為5.28%。 有關反傾銷稅之認定結果,DOC將指示關稅及邊境保護局(CBP)對傾銷進口之涉案貨物依據傾銷最後調查認定之稅率以現金保證或債券方式課徵臨時反傾銷稅。平衡稅部分,如果未來美國國際貿易委會(ITC)作出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之肯定認定,則將針對越南進口之涉案貨物以現金保證方式課徵平衡稅。 本案之申請人為南卡羅萊納州Hilex Poly Co.,LLC及德州Superbag Corporation等廠商。本案涉案貨物為聚乙烯薄膜之塑膠袋,亦包括T恤袋、商品袋、雜貨袋、結帳袋等。2009年美國自越南進口之涉案貨物進口值估計為4,300萬美元,自印尼進口之涉案貨物進口值估計為1,350萬美元。 ITC將續對涉案貨物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預計於本年5月10日前作成認定,屆時如ITC作成產業損害或產業損害之虞之最後肯定認定,則DOC將於5月17日前對涉案貨物發布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命令。
美國ITC對自智利、中國大陸、印度及印尼進口之罐裝蘑菇課徵反傾銷稅落日檢討案作成產業損害肯定認定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於本(2010)年3月26日決定對自智利、中國大陸、印度及印尼進口之罐裝蘑菇(preserved mushrooms)課徵反傾銷稅落日檢討案,作出如取消課徵反傾銷稅命令,在合理可預見之未來,可能導致產業實質損害繼續或再發生之認定。前述產業損害調查經6位ITC委員投票,其中5位委員投票作成肯定之認定,1位委員就印尼部分為否定之認定。 本案係2009年10月1日展開5年期滿落日檢討。2010年1月4日ITC的6位委員投票決定進行快速檢討。基於ITC之產業損害肯定認定結果,美國將繼續對自前述4國進口之涉案貨物課徵反傾銷稅。
歐盟提高對自中國大陸進口熨衣板之反傾銷稅率 歐盟於本(2010)年3月29日公告提高對自中國大陸進口熨衣板(ironing boards)之反傾銷稅。 本案係歐盟執委會於2008年應中國大陸出口商Power Team公司要求,依歐盟反傾銷法第11條第4項規定針對傾銷部分展開期中檢討(interim review)。執委會調查報告指出,由於中國大陸自原始調查期間後針對多項鋼鐵產品採行出口限制措施,Power Team公司受惠於前述出口限制措施,其產品之成本非因市場競爭優勢而降低,不符合歐盟反傾銷法之市場經濟標準;惟執委會表示該公司符合歐盟反傾銷法之個別稅率標準,故依此重新核算該公司之傾銷差率,並公告修正該公司反傾銷稅率為39.6%,其餘出口商則適用42.3%之反傾銷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