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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終止對自韓國進口之聚酯薄膜課徵反傾銷稅 本案係緣於中國大陸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於2000年8月25日公告,決定自1999年12月29日起對自韓國進口之聚酯薄膜課徵反傾銷稅,後經落日檢討,中國大陸商務部於2005年12月28日公告繼續維持原課稅處分,為期5年。 2010年10月27日中國大陸國內聚酯薄膜產業代表遞交本案落日檢討之申請書,嗣後又撤銷其申請,商務部亦決定不主動發起落日檢討,決定自2010年12月28日起終止對自韓國進口之聚酯薄膜課徵反傾銷稅。 本案涉案產品為雙向拉伸聚酯薄膜,英文名稱為Bi-oriented Stretching Polyester Film,簡稱BOPET,係以聚酯切片為原料,經雙軸向拉伸後產出之一種高檔塑膠薄膜,主要用於電氣、絕緣、包裝、磁體容器、膠片、像帶、軟碟、電影、錄影及娛樂用軟體等,應用範圍非常廣泛。
中國大陸對自美國進口之乾酒糟展開反傾銷調查 中國大陸商務部依據安徽豐原生物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代表其乾酒槽產業之申請,於2010年12月28日公告對自美國進口之乾酒糟展開反傾銷調查,調查期限預計於2011年12月28日前完成,在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2012年6月28日止。 本案涉案產品為乾酒糟,又稱乾穀物酒糟、乾酒精糟,英文名稱為Distiller’s Dried Grains with or without Solubles,主要用於動物飼料原料,與其他營養成分進行配方,用於家禽、家畜、水產品及特種動物等之飼養。
歐盟對自印度進口之特定不鏽鋼條產品臨時課徵平衡稅 歐盟於2010年12月29日公告對自印度進口之特定不鏽鋼條(certain stainless steel bars)臨時課徵平衡稅。歐盟執委會前於2010年4月1日公告同時對自印度進口之上述涉案產品展開反補貼及反傾銷調查程序。 執委會表示有關反補貼調查部分經初步調查顯示,本案印度政府對涉案產品之補貼方案計有5項,致歐盟產業因前述補貼政策遭受損害,且臨時課徵平衡稅不悖歐盟利益,故對自印度進口之涉案產品課徵3.4%~4.3%為期4個月之臨時平衡稅。
中國大陸對自日本及韓國進口之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課徵反傾銷稅落日檢討案作成肯定認定 中國大陸商務部於2010年12月31日發布公告,決定自2011年1月1日起繼續對自日本及韓國進口之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課徵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本案涉案產品與原案相同,即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英文名稱為Dispersion Unshifted Single-Mode Optical Fiber,在光纖行業中通常被稱為G652單模光纖,具有內部損耗低、頻寬大、易於升級擴大容量及成本低之優點,係目前世界上用量最大的光纖,約占光纖用量70%。廣泛應用於高速率及長距離傳輸,如長途通信、幹線、有線電視和環路饋線等網路;亦適用於各類光纜結構。 本案係源於2005年1月1日中國大陸商務部對自美國、日本及韓國進口之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課徵為期5年之反傾銷稅。中國大陸商務部應長飛光纖光纜有限公司、江蘇法爾勝光子有限公司、烽火藤倉光纖科技有限公司及富通集團有限公司4家企業代表中國大陸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業提出之申請,決定2010年1月1起對自日本及韓國進口之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落日檢討,並同時終止對自美國進口之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課徵反傾銷稅。2010年12月31日公布傾銷及損害之調查認定:若停止反傾銷措施,自日本及韓國進口之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對中國大陸之傾銷可能繼續且對中國大陸產業造成之損害可能再度發生。
多明尼加對自中國大陸進口瓷製衛浴設備採行特別防衛措施 根據WTO通知文件,多明尼加依據中國大陸入會議定書第16條,決定於本(2011)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月1日止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瓷製衛浴設備(lavatories and washbasins)採行為期3年之特別防衛措施。 本案係多國應國內廠商之申請,於2010年4月5日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涉案產品展開特別防衛措施調查。依據相關證據資料顯示,調查期間(2006年至2009年)進口涉案產品之絕對數量及相較於該國內產量之相對數量皆持續增加,已造成國產品之產出、銷售量、生產力、獲利率及市場占有率皆降低,並失去主要客戶等不利影響,導致國內產業損害。故多國當局決定於本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月1日止對涉案產品採行為期3年之特別防衛措施,其中第1年就瓷製嵌入牆壁式或柱腳式臉盆產品、瓷製衛浴設備分別課徵30%及40%之從價稅,並依據防衛協定第7.4條防衛措施預定實施期間如超過1年,採行該措施之會員應定期性逐步予以自由化之規定,於第2年及第3年分別課徵27%及33%、23%及25%之從價稅。
美國商務部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鑽管作出補貼及傾銷之最後認定 本(2011)年1月4日美國商務部(簡稱DOC)公布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鑽管產品(drill pipe)作成傾銷及補貼之最後肯定認定。DOC最後認定中國大陸之生產商或出口商以0%至69.32%之傾銷差率進口至美國。補貼差率為從價稅之18.18%。 有關反傾銷稅率部分,指定填答問卷廠商DP Master Manufacturing Co., Ltd.及Jiangyin Liangda Drill Pipe Co., Ltd.之反傾銷稅率為69.32%,Baoshan Iron & Steel Co., Ltd.及Shanxi Yida Special Steel Imp. & Exp. Co., Ltd.為0.00%,3家適用個別稅率之廠商為69.32%,其他廠商反傾銷稅率為429.29%。 有關補貼之平衡稅率部分,指定填答問卷廠商DP Master Manufacturing Co., Ltd.、Jiangyin Sanliang Petroleum Machinery Co., Ltd.、Jiangyin Liangda Drill Pipe Co., Ltd.、 Jiangyin Sanliang Steel Pipe Trading Co., Ltd.及 Jiangyin Chuangxin Oil Pipe Fittings Co., Ltd.(統稱為DP Master集團)淨補貼稅率為從價之18.18%,其他廠商補貼稅率為18.18%。 此外,DOC在平衡稅調查及反傾銷稅調查分別認定DP Master Manufacturing Co., Ltd.及所有廠商有緊急情況,故DOC已指示關稅及邊境保護局(簡稱CBP)對自DP Master Manufacturing Co., Ltd.進口之涉案貨物,自初步補貼調查作成肯定認定(2010年6月11日)前90日起開始課徵臨時平衡稅及對自所有中國大陸進口之涉案貨物,自初步傾銷調查作成肯定認定(2010年8月18日)前90日起開始課徵臨時反傾銷稅。 預定本年2月17日前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簡稱ITC)將完成最後損害調查,後續如其作成產業損害最後之肯定認定,DOC將指示CBP依據最後認定之淨補貼差率,以現金保證方式課徵平衡稅。 最後傾銷認定結果DOC將指示CBP依據最後認定之加權平均傾銷差率以現金保證或債券方式繼續課徵反傾銷稅,並扣除最後認定之出口補貼差率。DP Master Manufacturing Co., Ltd.之補貼差率為0.14%。因為DP Master Manufacturing Co., Ltd.出口補貼差率適用至其他3家獲個別傾銷差率廠商,故將指示CBP對DP Master Manufacturing Co., Ltd.及Jiangyin Liangda Drill Pipe Co., Ltd.及3家獲個別傾銷差率廠商,以現金保證或債券方式課徵69.18%反傾銷稅。 本案之申請人為德州VAM Drilling USA, Inc.、Texas Steel Conversions, Inc.、Rotary Drilling Tools、伊利諾州TMK IPSCO 及聯合鋼鐵工人協會等5家廠商及工會。涉案貨物鑽管產品包括鐵或鋼製之重鑽管及鑽鋌(drill collar),用於探鑽石油之設備,不包含獨立之鑽管材料(unattached tool joints and unfinished tubes for casing and tubing)。2009年中國大陸之涉案貨物進口值約為1億1,920萬美元。
泰國對進口玻璃磚採行臨時性全球防衛措施 根據WTO通知文件,泰國於本(2011)年1月5日公告對進口玻璃磚採行為期200天的臨時性全球防衛措施,課徵35%的從價稅。 本案泰國係應國內廠商Bangkok Crystal公司之申請,並於2010年12月16日展開調查。依據資料顯示,涉案產品進口絕對數量自2007年至2010年前3季皆持續增加,使該國國內產業的市場占有率、國產品銷售量、產量及產能利用率皆降低,故涉案產品進口增加已造成其國內產業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之虞。在延遲採行措施將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害的緊急情況下,泰國爰決定採行臨時性全球防衛措施,惟依防衛協定第9.1條規定將不對開發中國家採行臨時措施。
以色列對進口玻璃棉及石棉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 根據WTO通知文件,以色列於2011年1月11日對進口玻璃棉及石棉 (glass wool and rock wool)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 本案係以色列應國內廠商S.Cohen Metal Industries Ltd公司申請,而展開防衛措施調查,依據申請人提出之初步證據資料顯示,進口涉案產品之絕對數量及相對於國內生產量皆持續增加,已對國內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之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之虞,故以色列當局對進口涉案產品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並依規定通知WTO防衛委員會。
摩洛哥對進口機器製地毯終止全球防衛措施調查 根據WTO通知文件,摩洛哥公告自2010年11月30日對進口機器製地毯 (Machine‑Made Carpets)終止全球防衛措施調查。 本案原係由該國國內機器製地毯產業提出調查申請,該國當局並於2010年7月19日對進口涉案產品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依據WTO通知文件,已無證據資料顯示涉案產品進口量增加導致產業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之虞,故摩洛哥當局爰決定終止全球防衛措施調查,並依防衛協定規定通知WTO防衛委員會。
印尼作成棉紗產品(縫紉線除外)進口增加導致國內產業嚴重損害或有嚴重損害之虞的認定 根據WTO通知文件,印尼於2011年1月17日作成棉紗產品(縫紉線除外)(cotton yarn other than sewing thread)進口增加導致該國國內產業嚴重損害或有嚴重損害之虞的認定。 本案係由印尼紡織工業協會(Indonesian Textile Industry Association)提出申請,並於2010年6月25日對進口涉案產品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印尼當局彙整及評估國內廠商提供之資料,發現包括國產品市場占有率、銷售量、員工僱用、生產量、產能利用率皆顯著下降以及獲利損失等,爰作成棉紗產品(縫紉線除外)進口增加導致該國國內產業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之虞的認定。
印尼擬對進口棉紗產品(縫紉線除外)採行全球防衛措施
中國大陸對自歐盟進口之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課徵反傾銷稅 中國大陸商務部於2011年1月23日公告,決定自2011年1月23日起對自對自歐盟進口之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課徵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稅率分別為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國)33.5%及其他歐盟廠商71.8%。 本案涉案產品為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英文名稱為X-Ray Security Inspection Equipment,係採用X光機技術或X射線加速器技術之安全檢查設備,廣泛應用於各種安全檢查及海關查驗,主要通過圖像識別檢查行李、貨物、集裝箱、車輛等載體藏有之武器、爆炸物、危險品、走私品以及其他可疑物品或限帶物品。 本案係源於中國大陸商務部應該國同方威視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國內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產業之申請,於2009年10月23日公告對自歐盟進口之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展開反傾銷調查,2010年6月9日初步認定成立,決定採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2011年1月23日公布傾銷及損害之最後調查認定:本案調查期間內自歐盟進口之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存在傾銷,並對中國大陸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中國大陸對自歐盟及美國進口之己內醯胺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 中國大陸商務部於2011年1月24日公告,對自歐盟及美國進口之己內醯胺課徵反傾銷稅案初步認定成立。根據中國大陸公布之初步調查結果,調查期間自歐盟及美國進口之己內醯胺有傾銷事實,並對其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商務部爰決定採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即自2011年1月25日起依據本初步認定計算之傾銷差率徵收保證金,分別為歐盟廠商4.3%~25.5%及美國廠商6.6%~24.2%。 本案涉案產品為己內醯胺,英文名稱為Caprolactam (簡稱CPL),在常溫下一般為白色片狀固體,在一定條件下也可呈液體狀態,有微弱的刺激性氣味;主要用於生產尼龍6切片,並進一步用於製作成尼龍6纖維及尼龍6工程塑膠等,廣泛應用在毛紡、針織、機織、漁業、輪胎、工程塑膠、薄膜以及複合材料等領域。
歐盟公告終止對進口無線廣域網路數據機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 根據WTO通知文件,歐盟公告自本(2011)年1月26日起終止對進口無線廣域網路數據機(Wireless Wide Area Networking (WWAN) Modems)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 本案原應歐盟會員國比利時所請於本(2010)年6月30日公告對涉案產品展開全球防衛調查。目前由於申請人撤銷對進口無線廣域網路數據機防衛措施調查之申請,歐盟爰決定對該進口涉案產品終止全球防衛措施調查,並依規定通知WTO防衛委員會。
烏克蘭對進口之石油加工產品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 根據WTO通知文件,烏克蘭於2011年1月29日對進口之石油加工產品 (Certain products of crude oil processing)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 本案據以展開調查之資料顯示,與2007年相較,涉案產品進口量於2008年至2010年間,分別增加56.48%、14.61%及35.66%。由於低價之涉案產品進口漸增,使國內廠商無法依成本的增加提高國內產品售價,導致國產品之產量、生產力、產能利用率、人員雇用、獲利均減少及存貨增加,已造成國內產業的嚴重損害。烏克蘭爰決定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並依防衛協定規定通知WTO防衛委員會。
歐盟續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膠板材課徵反傾銷稅 歐盟於本(2011)年2月2日公告繼續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膠板材(Okoume plywood)課徵反傾銷稅。歐盟自2004年11月12日起即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前述涉案產品課徵6.5%~66.7%之反傾銷稅。 本案係執委會應歐洲膠合板工業聯合會(European Federation of the Plywood Industry, FEIC)申請展開落日檢討,另因2家法國膠板材生產商於1995年11月至2004年5月間以聯合操控價格之手法被控違反競爭法,並於2009年遭法國法院處以罰款,由於無法排除前述行為是否影響原始調查有關產業損害之認定,故執委會依職權對本案同時展開部分期中檢討。經調查顯示前述反競爭法之行為未對原始調查產業損害認定及本檢討案之損害分析造成影響,故其不影響歐盟產業狀況與原始調查產業狀況之比較而終止本案之部分期中檢討。 執委會表示,經檢視歐盟境內產業總體及個體各項經濟指標,若取消現行反傾銷措施則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涉案產品之傾銷行為可能繼續,對歐盟境內產業之損害亦可能再現,故繼續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涉案產品課徵6.5%~66.7%之反傾銷稅。
美國ITC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鑽管產品作成產業損害最後之肯定認定 本(2011)年2月7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認定自中國大陸進口之鑽管產品(drill pipe and drill collars)因受有補貼以及低於正常價格銷售,造成美國產業實質損害之虞。 前述產業損害調查經6位ITC委員投票作成最後之肯定認定,其中副主席Irving A. Williamson、Charlotte R. Lane委員及Dean A. Pinkert委員認定產業有實質損害之虞;主席Deanna Tanner Okun、Daniel R. Pearson委員及Shara L. Aranoff委員認定產業無實質損害亦無實質損害之虞。在ITC作成肯定認定之結果後,商務部(DOC)將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涉案貨物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本案涉案貨物為鑽管產品之成品或半成品,係圓形中空之碳及合金鋼產品用於探鑽石油或瓦斯,不包含獨立之鑽管材料(unattached tool joints and unfinished tubes for casing and tubing)。 本案申請人為德州Rotary Drilling Tools, Beasley等4家廠商及鋼鐵工人聯盟(United Steel workers,簡稱USW),ITC係自2009年12月31日展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本年1月5日舉行聽證,2月7日舉行委員會議投票,預計2月17日ITC將認定結果送交DOC。美國國內產業部分:同類貨物之生產廠商有14家,廠商分布於阿拉巴馬州、伊利諾州、路易斯安納州、明尼蘇達州、俄亥俄州、奧克拉荷馬州、賓州及德克薩斯州。2009年美國生產廠商之僱用員工1,204人,國內內銷值5億2,840萬美元。
中國大陸對自美國及歐盟進口之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 中國大陸商務部於2011年2月9日公告,對自美國及歐盟進口之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課徵反傾銷稅案初步認定成立。根據中國大陸公布之初步調查結果,調查期間自美國及歐盟進口之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有傾銷事實,並對其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之虞,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虞間具有因果關係。商務部爰決定採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即自2011年2月18日起依據本初步認定計算之傾銷差率徵收保證金,分別為美國廠商4.7%~18.6%及歐盟廠商17.7%~29.1%。 本案涉案產品為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通稱為G.652光纖,英文名稱為Dispersion Unshifted Single-Mode Optical Fiber,其具有內部損耗低、頻寬大、易於升級擴容及成本低之優點,能廣泛應用於高速率及長距離傳輸,如長途通信、幹線、有線電視及環路饋線等網路。
美國ITC對自中國大陸及俄羅斯進口之鎂課徵反傾銷稅5年期滿落日檢討案作成產業損害認定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以下稱ITC)於本(2011)年2月10日就自中國大陸進口之鎂 (magnesium)課徵反傾銷稅5年期滿檢討案,作出如取消反傾銷稅課徵命令,在合理可預見之未來,可能導致產業實質損害將繼續或再發生之認定;另就自俄羅斯進口之鎂課徵反傾銷稅5年期滿檢討案,作出如取消反傾銷稅課徵命令,在合理可預見之未來,不會導致產業實質損害繼續或再發生之認定。 在該委員會之認定結果下,對自中國大陸進口鎂之課徵反傾銷稅命令將予延續,對自俄羅斯進口鎂之課徵反傾銷稅命令將取消。6位ITC委員中,主席Deanna Tanner Okun、副主席Irving A. Williamson、Daniel R. Pearson委員、Shara L. Aranoff委員投票贊同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肯定認定,對自俄羅斯進口則為否定認定;Charlotte R. Lane委員則投票贊同對自中國大陸、俄羅斯進口均為肯定認定;Dean A. Pinkert委員並未參與這2件檢討案。 上開認定係根據美國之烏拉圭回合協定法有關反傾銷稅5年期滿落日檢討程序辦理。本2案係於2010年3月1日展開5年期滿落日檢討。2010年6月4日ITC委員投票表決進行完整檢討。
歐盟對自泰國進口之特定活頁環課徵臨時反傾銷稅 歐盟於本(2011)年2月11日公告對自泰國進口之特定活頁環(certain ring binder mechanisms,RBMs)課徵臨時反傾銷稅。 本案係歐盟執委會應占歐盟產業總產量50%以上之生產商Ring Alliance Ringbuchtechnik GmbH申請,於2010年5月2日公告對自泰國進口之涉案產品展開反傾銷調查。 執委會指出經初步調查認定,自泰國進口之涉案產品確有傾銷並對歐盟產業造成損害,且課徵臨時反傾銷稅不悖歐盟利益,故對自泰國進口之活頁環課徵17.2%為期6個月之臨時反傾銷稅。
印度對中國大陸進口扁軋鋁製品和鋁箔產品之特別防衛措施展開檢討 根據WTO通知文件,印度公告於本(2011)年2月14日起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扁軋鋁製品(Aluminium Flat Rolled Products)及鋁箔(Aluminium Foil)特別防衛措施展開檢討。 本案係於2009年3月23日採行特別防衛措施,為期2年,至本年3月22日屆期。由於表面證據顯示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涉案產品數量持續增加,已對印度國內產業造成市場擾亂或市場擾亂之虞,故印度當局就是否繼續對中國大陸採行特別防衛措施展開檢討。
美國ITC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搪瓷烹飪用具課徵反傾銷稅第3次落日檢討案作成產業損害肯定認定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於本(2011)年2月16日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搪瓷烹飪用具(porcelain-on-steel cooking ware)課徵反傾銷稅落日檢討案,作出如取消課徵反傾銷稅命令,在合理可預見之未來,可能導致產業實質損害繼續或再發生之認定。前述產業損害調查經6位ITC委員投票全數贊成肯定之認定。 本案係2010年10月1日展開5年期滿落日檢討,本年1月4日ITC委員投票決定進行快速檢討。基於ITC之產業損害肯定認定之結果,美國將繼續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涉案貨物課徵反傾銷稅。
烏克蘭對進口之冷藏及冷凍設備產品延長全球防衛措施調查 根據WTO通知文件,烏克蘭公告對進口之冷藏及冷凍設備產品(cooling and refrigerating equipment )延長全球防衛措施調查,期間為60天。 本案係於2010年5月6日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為謹慎研究額外資訊之必要,烏克蘭當局爰決定對進口涉案產品延長全球防衛措施調查期間。
歐盟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特定網狀玻璃纖維布臨時課徵反傾銷稅 歐盟於本(2011)年2月17日公告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特定網狀玻璃纖維布(certain open mesh fabrics of glass fibres)臨時課徵反傾銷稅。 本案係歐盟執委會於去(2010)年5月2日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上述涉案產品展開反傾銷調查,並於本年2月17日公告初步認定自涉案國進口之大量低價傾銷產品對歐盟產業造成實質損害,且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不悖於歐盟利益,故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涉案產品臨時課徵48.4%~62.9%之反傾銷稅。
美國ITC對自台灣進口之聚乙烯醇(PVA)反傾銷案作成產業損害最後之肯定認定 本(2011)年2月23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認定自台灣進口之聚乙烯醇(polyvinyl alcohol,簡稱PVA)因低於正常價格銷售,造成美國產業實質損害。 前述產業損害調查經6位ITC委員投票作成最後之肯定認定,其中副主席Irving A. Williamson、Charlotte R. Lane委員、Shara L. Aranoff委員及Dean A. Pinkert委員作成產業有實質損害之肯定認定;主席Deanna Tanner Okun及Daniel R. Pearson委員作成否定認定。在ITC作成肯定認定之結果後,商務部(DOC)將對自台灣進口之涉案貨物課徵反傾銷稅。本案涉案貨物為聚乙烯醇,簡稱PVA,為乾燥、白色或乳白色之水溶性合成聚合物,聚乙烯醇含量超過80%,不論是否與消泡劑或硼酸混合或稀釋,但PVA纖維及PVB次級-PVA灰粉均不在調查範圍內。 本案申請人為Sekisui Specialty Chemicals America, LLC.公司,(本案原始申請人為Celanese Chemicals Ltd.公司, Sekisui 公司於2009年7月1日取得Celanese公司PVA 資產,概括承受原公司之利益,為本案之申請人),ITC係自2004年9月4日展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本年1月25日舉行聽證,2月23舉行委員會議投票,預計3月7日ITC將認定結果送交DOC。美國國內產業部分:同類貨物之生產廠商有Sekisui Specialty Chemicals America, LLC.公司、E. I. du Pont de Nemours and Co.公司 及Solutia, Inc.公司等3家,2003年美國生產廠商之僱用員工、內銷量、表面消費量、美國涉案貨物之進口量、進口值等均為商業機密。
土耳其對進口之PET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 根據WTO通知文件,土耳其於2011年2月28日對進口之聚乙烯對苯二甲酸酯(polyethylene terephthalate,即PET)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 依該通知文件,本案申請人係土耳其國內廠商,其申請之相關證據資料顯示,進口PET之絕對數量及相對於國產品產量和銷售量均顯著增加,涉案產品進口量自2006年的64.785公噸至2010年增加為156.405公噸,於該國國內市場占有率自2006年的38%至2010年增加為56%,使國內廠商存貨增加,獲利減少,故土耳其當局決定對進口之PET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
土耳其對進口鏡框進行延長防衛措施之檢討,並決定採行臨時措施 根據WTO通知文件,土耳其對進口鏡框(spectacle frames) 採行3年之防衛措施後,目前正檢討是否延長措施,並已決定先採為期不超過200天之臨時措施,課徵每單位2.55美元之防衛關稅。惟依防衛協定第9.1條規定將不對開發中國家採行臨時措施。 土耳其係於2008年3月5日起對進口鏡框採行為期3年之防衛措施,並於本(2011)年2月28日依國內產業之申請,展開是否延長防衛措施檢討之調查。通知文件中之資料顯示,2008年採行防衛措施後之第2年,涉案產品進口量下降46%;惟至2010年又上升51%,顯見若無防衛措施則2008年進口增加之程度將更高。相關經濟指標顯示國內廠商的生產量、內銷量、產能利用率、人員僱用方面,於2008年3月採行防衛措施後已有顯著進步;國產品生產量及獲利率方面,2009年增加,2010年則降低,以上資料顯示在採行措施期間之後期,進口突然及顯著之增加對正處於復甦階段的國內產業而言有負面影響。因此,土耳其當局決定採行臨時性全球防衛措施以消除於檢討期間出現之不確定性。
歐盟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特定玻璃纖維課徵反傾銷稅 歐盟於本(2011)年3月15日公告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特定玻璃纖維(certain continuous filament glass fibre)課徵7.3%~13.8%之反傾銷稅。 歐盟前自2010年9月16日對前述產品臨時課徵8.5%~43.6%之反傾銷稅。執委會最終調查報告確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低價涉案產品造成歐盟產業損害,且課徵反傾銷稅不悖歐盟利益,故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涉案產品課徵7.3%~13.8%之反傾銷稅。
美國ITC就對自中國大陸、巴西、印度、泰國、越南進口之冷凍暖水蝦課徵反傾銷稅5年屆滿落日檢討案作成產業損害肯定認定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以下稱ITC)於本(2011)年3月15日就自中國大陸、巴西、印度、泰國、越南進口之冷凍暖水蝦 (frozen warmwater shrimp)課徵反傾銷稅5年屆滿落日檢討案,作出如取消課徵反傾銷稅命令,在合理可預見之未來,可能導致產業實質損害繼續或再發生之認定。 在該委員會之肯定認定結果下,自中國大陸、巴西、印度、泰國、越南進口冷凍暖水蝦之課徵反傾銷稅命令將予延續。其中主席Deanna Tanner Okun、副主席Irving A. Williamson、Charlotte R. Lane委員、Shara L. Aranoff委員及Dean A. Pinkert委員等5位投票贊成肯定認定;Daniel R. Pearson委員1位贊成否定認定。 該認定係根據美國之烏拉圭回合協定法之5年屆滿落日檢討程序辦理。本案係於2010年1月4日展開5年屆滿落日檢討。2010年4月9日ITC委員投票表決進行完整檢討。 本案原始申請人之南方蝦類聯盟(Southern Shrimp Alliance ,簡稱SSA)於2003年透過專案蝦類貿易行動委員會提出申請,2005年美國發布反傾銷稅課徵命令。課徵期間內SSA曾就行政檢討案及自印度、泰國進口暖水蝦之情事變更檢討案進行辯護;並於落日檢討過程中強烈要求繼續課徵反傾銷稅命令。SSA執行長John Williams表示因為傾銷造成價格驟降,國內業者面臨倒閉,如果沒有課稅命令廠商可能無法繼續存活。2011年DP(the Deepwater Horizon)原油外漏事件及封閉附近漁場負面影響美國生產者2011年之市場占有率。然而因為反傾銷稅課徵命令之繼續,將使美國之蝦類產業將重獲2012年之占有率。 SSA是美國北卡羅萊納州、南卡羅萊納州、喬治亞州、佛羅里達州、阿拉巴馬州、密西西比州、路易西安那州及德州等8州之暖水野生捕蝦業者聯盟。 針對美國商務部對自中國大陸進口暖水蝦案採用歸零案,最新發展為本年3月1日中國大陸向WTO要求與美國諮商。最近商務部所提行政檢討使用歸零之草案,SSA強烈反對並評論其將弱化美國貿易救濟法。
歐盟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瓷磚臨時課徵反傾銷稅 歐盟於本(2011)年3月17日公告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瓷磚(ceramic tiles)臨時課徵反傾銷稅。 本案係歐盟執委會應占歐盟產業總產量30%以上之歐洲瓷磚製造聯合會(European Ceramic Tile Manufacturers' Federation, CET)之申請,於2010年6月19日公告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涉案產品展開反傾銷調查。 執委會指出經初步調查認定,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涉案產品確有傾銷並對歐盟產業造成損害,且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不悖歐盟利益,故對自該國進口之瓷磚臨時課徵26.2%~73%之反傾銷稅。
印尼對進口之人造纖維製之油帆布、遮陽帳幕及遮陽簾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 根據WTO通知文件,印尼於2011年3月22日對進口之人造纖維製之油帆布、遮陽帳幕及遮陽簾(Tarpaulins, Awnings and Sunblinds of Synthetic Fibres)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 依該通知文件,本案申請人為印尼石蠟、 芳香劑及塑膠產品工業協會(Indonesian Olefin, Aromatic, and Plastics Industry Association,INAplas),其申請之相關資料顯示,2008年與2007年相較,人造纖維製之油帆布、遮陽帳幕及遮陽簾之進口量增加1.193%,而2009年及2010年間涉案產品進口量則分別較前一年增加95%及168%。由於涉案產品進口量增加,使國產品之市場占有率、銷售量、產量、獲利等相關因素皆呈負面成長,故印尼當局決定對進口之人造纖維製之油帆布、遮陽帳幕及遮陽簾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
印尼對進口鍍鋅鐵線及非合金鋼線採行全球防衛措施 根據WTO通知文件,印尼於2011年3月23日起對進口鍍鋅鐵線及非合金鋼線(Certain Wire of Iron/Non-Alloy Steel, Plated with Zinc)採行為期3年之全球防衛措施。惟開發中國家依WTO防衛協定第9.1條進口微量排除適用之規定,出口至印尼之涉案產品數量個別未超過總進口量之3%者,無需課稅。 本案係由印尼國內廠商提出申請,並於2010年1月21日展開調查,調查資料涵蓋期間為2006至2008年。根據調查資料顯示,鍍鋅鐵線及非合金鋼線進口數量顯著及持續的增加,導致該國國內產業嚴重損害。涉案產品進口量自2006年之2,147公噸增加至2009年之21,070公噸,致國產品之產量、銷售量、生產力、產能利用率、市場占有率、人員雇用及獲利減少、財務損失等情況。印尼當局爰決定對涉案產品採行為期3年之全球防衛措施,並課徵每公斤6.658印尼盾之從量稅,依據防衛協定第7.4條防衛措施預定實施期間如超過1年,採行該措施之會員應定期性逐步予以自由化之規定,印尼於第2年及第3年將分別課徵每公斤5.643印尼盾及4.628印尼盾之從量稅。
印尼對進口未經鍍面或塗面之鐵線及非合金鋼線產品採行全球防衛措施 根據WTO通知文件,印尼於2011年3月23日起對進口未經鍍面或塗面之鐵線及非合金鋼線(Certain Wire of Iron/Non-Alloy Steel,not plated/coated)採行為期3年之全球防衛措施。惟開發中國家依WTO防衛協定第9.1條進口微量排除適用之規定,其進口至印尼涉案產品之市場占有率未超過3%,或合計占涉案產品總進口量不超過9%者,無需課稅。 本案係由印尼國內鋼鐵工業協會提出申請,並於2010年1月19日展開調查,調查資料涵蓋期間為2006至2008年。根據調查資料顯示,未經鍍面或塗面之鐵線及非合金鋼線進口數量顯著及持續的增加,導致該國國內產業嚴重損害。涉案產品進口量於2006年為6,695公噸,至2007年及2008年分別增加至14,706公噸及28,773公噸,造成國產品之產量、銷售量、生產力、產能、產能利用率、獲利及人員雇用減少、財務損失等不利影響之情況。印尼當局爰決定對涉案產品採行為期3年之全球防衛措施,並課徵每公斤7,767印尼盾之從量稅,且為因逐步予以自由化之需,於第2年及第3年將分別課徵每公斤7,216印尼盾及6,665印尼盾之從量稅。
印尼對進口漂白及未漂白棉梭織物採行全球防衛措施 根據WTO通知文件,印尼於2011年3月23日起對進口漂白及未漂白棉梭織物(Bleached and unbleached woven fabric of cotton)採行為期3年之全球防衛措施。惟開發中國家依WTO防衛協定第9.1條進口微量排除適用之規定,出口至印尼之涉案產品數量個別未超過總進口量之3%者,無需課稅。 本案係由印尼國內廠商提出申請,並於2010年6月25日展開調查,調查資料涵蓋期間為2007至2009年。根據調查資料顯示,漂白及未漂白棉梭織物進口數量顯著及持續的增加,導致該國國內產業嚴重損害。涉案產品進口量於2007年為7,953公噸,至2008年及2009年分別增加至17,128公噸及26,153公噸,致國產品之市場占有率、銷售量、產量、產能利用率、生產力、人員雇用及獲利減少、財務損失、存貨增加等情況。在不可預見的發展方面,印尼認為除全球對紡織品需求快速下降及過度供給造成進口品顯著增加外,亦認為由於洽簽多個自由貿易協定而削減該項產品之關稅,讓國內市場處於更開放的狀況使進口品顯著增加,國內產業因而處於更易受傷的狀態。印尼當局爰決定對涉案產品採行為期3年之全球防衛措施,並課徵每公斤116,800印尼盾之從量稅,依據防衛協定有關採行該措施之會員應定期性逐步予以自由化之規定,印尼於第2年及第3年將分別課徵每公斤109,500印尼盾及102,200印尼盾之從量稅。
印尼對進口之絞線、索及纜採行全球防衛措施 根據WTO通知文件,印尼於2011年3月23日起對進口之絞線、索及纜(Stranded wire, ropes and cables, excluding locked coil, non-rotating wire ropes)採行為期3年之全球防衛措施,分別課徵每公斤24,080印尼盾、21,464印尼盾及18,849印尼盾的從量稅。惟開發中國家依WTO防衛協定第9.1條進口微量排除適用之規定,出口至印尼之涉案產品數量個別未超過總進口量之3%者,無需課稅。 本案係由印尼國內廠商提出申請,並於2010年4月30日展開調查,調查資料涵蓋期間為2006至2009年。根據調查資料顯示,絞線、索及纜進口數量顯著及持續的增加,導致該國國內產業嚴重損害。涉案產品進口量自2006年之6,219,219公斤增加至2009年之24,862,549公斤,致國產品之產量、市場占有率、銷售量、生產力、產能利用率、人員雇用及獲利減少。此外,亦造成國產品存貨增加及國內產業財務損失之情況。印尼當局決定對涉案產品採行為期3年之全球防衛措施,並依防衛協定規定通知WTO防衛委員會。
美國ITC就對自巴西、中國大陸、日本、台灣、泰國進口之焊接碳鋼管接頭課徵反傾銷稅5年屆滿落日檢討案作成產業損害肯定認定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以下稱ITC)於本(2011)年3月24日就自巴西、中國大陸、日本、台灣、泰國進口之焊接碳鋼管接頭(carbon steel butt-weld pipe fittings)課徵反傾銷稅5年屆滿落日檢討案,作出如取消課徵反傾銷稅命令,在合理可預見之未來,可能導致產業實質損害繼續或再發生之認定。 在該委員會之肯定認定結果下,自巴西、中國大陸、日本、台灣、泰國進口焊接碳鋼管接頭之課徵反傾銷稅命令將予延續。6位委員全數投票贊成肯定認定。 該認定係根據美國烏拉圭回合協定法之反傾銷稅5年屆滿落日檢討程序辦理。本案係於2010年10月1日展開5年屆滿落日檢討,ITC委員投票表決進行快速檢討,不召開聽證及進一步調查,並基於先前原始及檢討案件之損害認定、展開調查公告後所收到之回復問卷、檢討期間調查小組蒐集之資料及商務部提供之資訊等可得事實作成損害認定。
歐盟繼續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碳化鎢課徵反傾銷稅 歐盟於本(2011)年3月24日公告繼續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碳化鎢(tungsten carbide)課徵反傾銷稅。 本案係歐盟執委會應占歐盟產業總產量85%以上之歐洲金屬協會(European Association of Metals, Eurometaux)之申請,於2009年12月30日公告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涉案產品展開反傾銷之落日檢討。 執委會指出經調查,歐盟產業於調查期間雖未受實質損害但仍處於脆弱的狀態。考量中國大陸之龐大剩餘產能、該國涉案產品原料市場之扭曲、歐盟市場對該國出口商具吸引力、出口商出貨至歐盟之意願高,及該國對其他第三國之價格策略等因素,認定若取消現行之反傾銷措施可能導致歐盟產業之損害再現,並可能因目前的經濟危機而更加嚴重,故繼續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涉案產品課徵33%之反傾銷稅。
美國商務部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鋁擠型產品作成傾銷及補貼之最後肯定認定 美國商務部(簡稱DOC)於本(2011)年3月29日公布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鋁擠型(aluminum extrusions)產品作成傾銷及補貼之最後肯定認定。最後認定中國大陸涉案貨物之生產廠商或出口商之傾銷差率為32.79%至33.28%;補貼差率為從價稅8.02%至374.15%。 有關傾銷調查,中國大陸之指定填答問卷廠商Guang Ya Aluminum Industries Co., Ltd.、Foshan Guangcheng Aluminum Co., Ltd.、 Guang Ya Aluminum Industries (Hong Kong) Ltd.及Kong Ah International Company Limited (統稱為Guang Ya Group)、 Zhaoqing New Zhongya Aluminum Co., Ltd.、 Zhongya Shaped Aluminum HK Holding Ltd及Karlton Aluminum Company Ltd. (統稱為 New Zhongya) 及 Xinya Aluminum & Stainless Steel Product Co., Ltd. (簡稱Xinya)為最後調查的目的而整體指定一個傾銷差率為33.28%。 Zhaoqing Asia Aluminum Factory Co. Ltd. (簡稱ZAA)未配合最後調查,DOC基於不利之可得事實,指定傾銷差率為33.28%。 另29家中國大陸之生產廠商及出口商符合個別稅率條件,傾銷差率為32.79%,至其他中國大陸生產者及出口商之傾銷差率為33.28%。 有關平衡稅調查,中國大陸之指定填答問卷廠商Liaoyang Zhongwang Aluminum Profile Co. Ltd./Liaoning Zhongwang Group (統稱為Zhongwang Group Companies)、Miland Luck Ltd.及Dragonluxe Limited均未回應DOC要求回復之資訊,DOC採用不利之可得事實,指定一個補貼差率為從價稅374.15 %。 2家自願回復者Guang Ya Aluminum Industries Co., Ltd.、Foshan Guangcheng Aluminum Co., Ltd.、Guang Ya Aluminum Industries (Hong Kong) Ltd.、Kong Ah International Company Limited及Yongji Guanghai Aluminum Industry Co., Ltd. (統稱為Guang Ya Companies) 之補貼差率為從價稅9.94%;Zhaoqing New Zhongya Aluminum Co., Ltd.、Zhongya Shaped Aluminum HK Holding Ltd及Karlton Aluminum Company Ltd. (統稱為Zhongya Companies) 之補貼差率為從價稅8.02%。另其他中國大陸生產及出口廠商之補貼差率為從價稅374.15%。 有關最後傾銷及補貼之認定結果,DOC將指示關稅及邊境保護局(CBP)對涉案貨物之進口繼續以現金保證或債劵方式課徵臨時反傾銷稅;由於臨時平衡措施之最長實施期間屆滿,停止對涉案進口貨物課徵臨時平衡稅。未來如ITC於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作成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之虞之認定,將對涉案貨物之進口以現金保證或債劵方式課徵平衡稅。 本案申請人為United States Steel, Paper and Forestry, Rubber, Manufacturing, Energy, Allied Industrial and Service Workers International Union(USW)及鋁擠型產品公平貿易委員會(Aluminum Extrusions Fair Trade Committee),後者代表其位於俄亥俄州等9州之會員廠商。 本案涉案貨物鋁擠型產品為特定的鋁合金經擠型程序而成形,其主要合金元素為錳、鎂及矽。該產品通常應用於建築,作成窗戶、門之外框、門檻、排水溝槽及太陽能板外框,亦可作為汽車、卡車的零件及船的構造及裝飾元件,可作為家具零件及應用於其他消費產品及工業產品。 美國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涉案貨物進口量自2008年至2010年增加124.7%,進口值估計約5億300萬美元。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簡稱ITC)將續對中國大陸涉案貨物進行產業損害之最後調查,預計於本年5月12日前作成最後認定。屆時如ITC作成產業損害或產業損害之虞之最後肯定認定,則DOC將於5月19日前對涉案貨物發布課徵反傾銷稅及平衡稅命令。
中國大陸對自美國進口排氣量在2500cc以上之小轎車及越野車反傾銷及平衡稅調查作出初步肯定認定 中國大陸商務部於2011年4月2日公告,對自美國進口排氣量在2500cc以上之小轎車及越野車反傾銷及平衡稅調查初步認定成立。根據中國大陸公布之初步調查結果,調查期間自美國進口之排氣量在2500cc以上之小轎車及越野車有傾銷及補貼事實,並對其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且傾銷、補貼與實質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依據本初步認定計算之傾銷差率為2.0%~21.5%,補貼差率為0%~12.9%。惟經商務部決定,本案不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及臨時平衡稅措施。 本案於2009年11月6日公告展開調查之原涉案產品為排氣量在2000cc(含)以上之小轎車及越野車,惟經商務部審查後,調整涉案產品範圍為排氣量在2500cc以上之小轎車及越野車,英文名稱為Saloon cars and Cross-country cars (of a cylinder capacity > 2500cc),係由發動機、底盤、車身及電氣設備等基本部分組成,廣泛應用於公路交通運輸,主要用於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及/或臨時物品。
烏克蘭對進口之冷藏及冷凍設備產品終止全球防衛措施調查 根據WTO通知文件,烏克蘭於2011年4月6日對進口之冷藏及冷凍設備產品(Refrigerators, freezers and other refrigerating or freezing equipment)終止全球防衛措施調查。 本案係由烏克蘭國內廠商提出申請,並於2010年5月6日對進口之冷藏及冷凍設備產品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由於損害之因果關係不成立,烏克蘭爰決定終止全球防衛措施調查,並依防衛協定規定通知WTO防衛委員會。
土耳其對進口旅行用物品、手提袋及類似容器進行延長防衛措施之檢討,並決定採行臨時措施 根據WTO通知文件,土耳其對進口旅行用物品、手提袋及類似容器(travel goods, handbags and similar containers) 採行3年之防衛措施後,目前正檢討是否延長措施,並決定於2011年4月8日先採為期不超過200天之臨時措施,課徵每公斤2.70美元之從量稅(每單位最高4.25美元)。惟依防衛協定第9.1條規定將不對開發中國家採行臨時措施。 土耳其係於2008年4月8日起對進口旅行用物品、手提袋及類似容器採行為期3年之防衛措施,並於本(2011)年3月24日應國內產業之申請,展開是否延長防衛措施之檢討。通知文件中之資料顯示, 2008年採行防衛措施後之第2年,涉案產品之進口量降低;惟至2010年除旅行用物品外則又上升。國內廠商部分相關經濟指標顯示於2008年4月採行防衛措施後已有改進,國內產業亦正進行調整計畫,然而全球金融危機導致國內需求緊縮以及在採行措施期間之後期,進口突然及顯著之增加對正處於復甦階段的國內產業而言有負面影響。因此,土耳其當局決定採行臨時性全球防衛措施以消除於檢討期間出現之不確定性。
中國大陸終止對自日本及韓國進口之不鏽鋼冷軋薄板課徵反傾銷稅 本案係緣於中國大陸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2000年第15號公告,決定對自日本及韓國進口之不鏽鋼冷軋薄板課徵反傾銷稅,後經落日檢討,中國大陸商務部於2006年4月8日公告繼續維持原課稅措施,為期5年。 2010年10月18日中國大陸商務部發布該反傾銷措施即將於2011年4月8日終止,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之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可於屆期前60日提出落日檢討之申請。惟於規定期限內並無申請案提出,商務部亦決定不主動發起落日檢討,爰自2011年4月8日起終止對自日本及韓國進口之不鏽鋼冷軋薄板課徵反傾銷稅。 本案涉案產品為不鏽鋼冷軋薄板,該產品主要以鉻鐵、錳鐵、鈦鐵、金屬錳、矽鐵、鎳鐵、氧化鎳等,及鉻鎳不銹鋼返回料為原材料加工製造而成,具有優良的不鏽性、耐腐蝕性、抗氧化性、高韌性、熱穩定性、外觀精美、易於成型、使用壽命長之綜合性能。其用途十分廣泛,如石油、化工、航太、海洋、機械、電子、紡織、核工業、電力、汽車、家電、通訊、食品、製藥、冶金、交通等行業領域之用量越來越大,在建築行業、裝潢及景觀工程上用量亦迅速增加。
中國大陸公告對自歐盟進口馬鈴薯澱粉課徵反傾銷稅案之情勢變更檢討結果 中國大陸商務部於2011年4月18日發布公告,有關對自歐盟進口之馬鈴薯澱粉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差額之情勢變更檢討後,裁定各公司之傾銷差額如下:荷蘭艾維貝公司由18%修正為12.6%、德國艾維貝馬鈴薯澱粉工廠由18%修正為12.6%、法國羅蓋特公司由17%修正為56.7%、其他歐盟廠商由35%修正為56.7%。 本案涉案產品與原案相同,即馬鈴薯澱粉,英文名稱為Potato Starch。主要係以馬鈴薯為原料加工而成,主要用於食品、醫藥、石油化工、造紙、紡織、飼料、發酵、鑄造、建材等各工業領域。 本案係緣於2007年2月5日中國大陸商務部公告,決定對自歐盟進口之馬鈴薯澱粉課徵反傾銷稅17%~35%,實施期限為自2007年2月6日起5年。2010年3月8日中國澱粉工業協會馬鈴薯澱粉專業委員會主張自2008年下半年起歐盟生產商、出口商出口至中國大陸之馬鈴薯澱粉傾銷差額加大,超出前揭反傾銷稅稅率,爰提出情勢變更檢討之申請;商務部審查後,決定自2010年4月19日起對自歐盟進口之馬鈴薯澱粉課徵反傾銷稅案展開情勢變更檢討。
中國大陸對自美國及歐盟進口之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課徵反傾銷稅 中國大陸商務部於2011年4月21日公告,決定自2011年4月22日起對自美國及歐盟進口之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課徵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稅率分別為美國廠商4.7%~18.6%及歐盟廠商12.9%~29.1%。 本案涉案產品為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通稱為G.652光纖,英文名稱為Dispersion Unshifted Single-Mode Optical Fiber,其具有內部損耗低、頻寬大、易於升級擴容及成本低之優點,能廣泛應用於高速率及長距離傳輸,如長途通信、幹線、有線電視及環路饋線等網路。 本案係源於中國大陸商務部應江蘇法爾勝光子有限公司等6家代表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業之申請,於2010年4月22日公告對自美國及歐盟進口之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展開反傾銷調查,2011年2月9日初步認定成立,決定採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2011年4月21日公布傾銷及損害之最後調查認定:本案調查期間內自美國及歐盟進口之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有傾銷事實,並對中國大陸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之虞,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虞間具有因果關係。
印尼對進口之細粒聚丙烯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 根據WTO本(2011)年4月28日通知文件,印尼於2011年4月26日對進口之細粒聚丙烯(Polypropylene in Granule Form)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 依據該通知文件,本案之涉案產品為細粒聚丙烯,由印尼石蠟、芳香劑、塑膠產業協會(INA plas)代表國內產業提出該申請案。申請相關證據資料顯示,涉案產品之年進口量於2008年大幅增加57.39%,並於2009年及2010年進一步增加36.01%及26.74%,市場占有率、銷售、生產量、生產力及產能利用率等相關因素亦顯示國內產業遭受負面影響,故印尼調查當局決定對進口之細粒聚丙烯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
歐盟對自印度進口之特定不銹鋼條桿產品課徵平衡稅 歐盟於本(2011)年4月28日公告對自印度進口之特定不銹鋼條桿(certain stainless steel bars and rods)課徵平衡稅。歐盟前於2010年12月29日起即對該涉案產品課徵3.4%~4.3%之臨時平衡稅。 歐盟執委會表示,本案最後調查計算出之補貼差額與初步調查時一致,故對自印度進口之涉案產品課徵3.4%~4.3%之平衡稅,並確定收取先前課徵之臨時平衡稅款項。
馬來西亞對進口之熱軋捲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 根據WTO通知文件,馬來西亞於2011年5月1日對進口熱軋捲(Hot-Rolled Coils)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 依據該通知文件,本案涉案產品為熱軋鐵或非合金鋼捲,未經被覆、鍍面或塗面,並經軋壓凸紋或經酸浸洗者。申請人為馬來西亞國內廠商,申請相關證據資料顯示,涉案產品進口量已自2007年的542,000公噸增加至2009年的700,000公噸(增加29%)、2010年1至9月較2009年同期亦增加37%;市場占有率、銷售、產量、獲利率、現金流量與生產力等因素均顯示國內產業遭受損害,故馬來西亞調查當局決定對進口之熱軋捲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
歐盟修正對自中國大陸進口特定塑膠袋之反傾銷稅率 歐盟於本(2011)年5月3日公告修正對自中國大陸進口特定塑膠袋(certain plastic sacks and bags)之反傾銷稅率,將中國大陸涉案廠商廈門興廈塑膠有限公司(XIAMEN XINGXIA POLYMERS CO, LTD.)之反傾銷稅率,由8.4%提高為28.8%。 本案歐盟前於2006年9月29日公告對自中國大陸及泰國進口之上述涉案產品課徵4.8%~28.8%之反傾銷稅,廈門興廈公司原為合作但非抽樣廠商獲得稅率為8.4%,惟歐盟執委會在掌握獲得其他稅率28.8%之某些公司透過廈門興廈公司進口至歐盟以規避反傾銷稅之表面證據後,於2010年8月20日主動展開反規避調查。現經調查後認定該公司有規避反傾銷稅之行為,因而依據歐盟基本反傾銷法第13(1)條規定,改以該涉案國上述之其他廠商稅率(residual anti-dumping duty rate)對廈門興廈公司課徵反傾銷稅。
歐盟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呋喃甲醛繼續課徵反傾銷稅 歐盟於本(2011)年5月4日公告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呋喃甲醛(又名糠醛,英文名稱為furfural或furfuraldehyde)繼續課徵每公噸352歐元之反傾銷稅。 歐盟係於1995年1月21日起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呋喃甲醛課徵每公噸352歐元之反傾銷稅, 1997年5月展開期中檢討後,於1999年12月公告維持措施,繼續課徵4年,2005年4月於落日檢討後延長課徵期限5年。2010年1月28日歐盟產業申請落日檢討,基於中國大陸出口商均未配合調查,歐盟執委會爰以可得事實認定中國大陸具有龐大產能、生產商有急速大量生產及出口能力,涉案產品之傾銷仍然存在,因此取消反傾銷稅後傾銷將繼續發生。另由中國大陸之閒置產能,其他國家之市場也無法吸收,且中國大陸產品對歐盟市場之削價仍然存在,認定取消反傾銷稅後傾銷進口將導致產業損害再發生。
中國大陸對自美國進口排氣量在2500cc以上之小轎車及越野車反傾銷及平衡稅調查作出最後肯定認定,惟暫不課徵反傾銷稅及平衡稅 中國大陸商務部於2011年5月5日公告,對自美國進口排氣量在2500cc以上之小轎車及越野車反傾銷及平衡稅調查最後認定成立。依據本最後認定計算之傾銷差率為2.0%~21.5%,補貼差率為0%~12.9%。惟經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同意,商務部決定暫不對本案涉案產品課徵反傾銷稅及平衡稅,實施事宜將視情形另行公告。 本案原涉案產品為排氣量在2000cc(含)以上之小轎車及越野車,惟經商務部審查後,調整涉案產品範圍為排氣量在2500cc以上之小轎車及越野車,英文名稱為Saloon cars and Cross-country cars (of a cylinder capacity > 2500cc),係由發動機、底盤、車身及電氣設備等基本部分組成,廣泛應用於公路交通運輸,主要用於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及/或臨時物品。 本案係源於中國大陸商務部應中國汽車工業協會代表排氣量在2000cc(含)以上之小轎車及越野車產業之申請,於2009年11月6日公告對自美國進口排氣量在2000cc(含)以上之小轎車及越野車展開反傾銷及平衡稅調查,後經調整涉案產品範圍為排氣量在2500cc以上之小轎車及越野車,2011年4月2日初步認定成立,惟未實施臨時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2011年5月5日公布傾銷及補貼與損害之最後調查認定:調查期間自美國進口之排氣量在2500cc以上之小轎車及越野車有傾銷及補貼事實,並對其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且傾銷、補貼與實質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歐盟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銅版紙課徵確定反傾銷稅及平衡稅 歐盟於本(2011)年5月6日公告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銅版紙(coated fine paper)課徵8% ~ 35.1%之確定反傾銷稅,並於該額度內確定收取先前課徵之臨時反傾銷稅,同時課徵4% ~ 12%之平衡稅。 本案係由歐洲紙業製造商聯合會(European association of fine paper manufactures,簡稱CEPIFINE)於2010年1月4日申請反傾銷調查,3月4日申請平衡稅調查,經歐盟執委會調查後於2010年11月17日公告對涉案產品課徵19.7% ~ 39.1%之臨時反傾銷稅。本次核定傾銷差率為20% ~ 39.1%,最後合併考慮平衡稅率,確定反傾銷稅率為8% ~ 35.1%。
中國大陸對自日本、美國及歐盟進口之氯平橡膠課徵反傾銷稅落日檢討案作成肯定認定 中國大陸商務部於2011年5月9日發布公告,決定自2011年5月10日起繼續對自日本、美國及歐盟進口之氯平橡膠課徵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本案涉案產品與原案相同,即氯平橡膠,又稱氯丁二烯橡膠,英文名稱為Chloroprene Rubber(CR),主要用於電線電纜護套、膠管、耐油橡膠製品、耐熱傳送帶、印刷膠棍、膠皮水壩、建築用密封條、公路填縫密封膠、橋樑支座、油田用電線防水帽、阻燃橡膠製品、各種密封圈墊、化工設備防腐襯裏及氯平橡膠膠粘劑等,亦可用於建築防水材料、密封材料、粘合劑、海洋開發、醫療衛生及能源開發等方面。 本案係緣於2005年5月10日中國大陸商務部公告,決定對自日本、美國及歐盟進口之氯平橡膠課徵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自2005年5月10日起5年。2010年5月9日中國大陸商務部應國內氯丁橡膠產業代表提出之申請,對本案展開落日檢討;2011年5月9日公布傾銷及損害之調查認定:若停止反傾銷措施,自日本、美國及歐盟進口之氯平橡膠對中國大陸之傾銷可能繼續且對中國大陸產業造成之損害可能再度發生。
歐盟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三聚氰胺課徵確定反傾銷稅 歐盟於本(2011)年5月10日公告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三聚氰胺(melamine)課徵確定反傾銷稅,課徵方式為對配合調查廠商實施每公噸1,153歐元之最低進口價格,其他廠商課徵每公噸415歐元之反傾銷稅,並於該額度內確定收取先前課徵之臨時反傾銷稅。 本案2010年1月4日由歐洲產業申請,歐盟執委會於11月16日公告對涉案產品課徵44.9% ~ 65.2%之臨時反傾銷稅。
歐盟對自美國及加拿大進口之生質柴油課徵反傾銷稅及平衡稅 歐盟理事會於本(2011)年5月11日公告對自美國及加拿大進口之生質柴油(biodiesel)同時課徵反傾銷稅及平衡稅。歐盟前於2009年7月10日起即對自美國進口之純生質油及混合20%以上生質油之生質柴油(以下稱B20)同時課徵每公噸68.6歐元~198歐元之反傾銷稅及211.2歐元~237歐元之平衡稅。 本案係歐盟執委會應歐盟生質柴油委員會(European Biodiesel Board, EBB)之申請,於去(2010)年8月12日對自加拿大及新加坡進口之純生質油及B20產品,以及自美國進口混合生質油比例少於20%之產品(以下稱B20以下)同時展開反規避調查。 美國生質柴油委員會(National Biodiesel Board, NBB)及生產商質疑歐盟將B20以下生質柴油,也列為本次反規避調查之對象,不符歐盟相關法規,同時強調歐盟理事會於原案亦曾認定B20以下者並非B20的同類產品,主張歐盟應另啟新調查案。歐盟執委會則表示,歐盟反規避法規係對規避現行措施之非法行為加以導正,而非就原案調查產品範圍進行檢視,故不會改變涉案產品及同類產品之定義,而僅係就該被課稅之產品是否有任何規避行為進行調查。 歐盟執委會調查報告略以,加拿大2家合作廠商因未有自美國進口涉案產品之事實,故豁免該2家廠商之反傾銷稅及平衡稅;新加坡則因位居亞洲轉運站,各式貨物於此裝卸,且經查並無規避事實,故終止對新加坡之反規避調查。最後決定對自美國進口之B20以下之生質柴油,以及自加拿大(前述2家例外)進口之純生質油及B20產品課徵每公噸172.2歐元之反傾銷稅及237歐元之平衡稅。
中國大陸終止對自日本及韓國進口之核苷酸類食品添加劑課徵反傾銷稅 本案係緣於中國大陸商務部2006年第24號公告,決定自2006年5月12日起對自日本及韓國進口之核苷酸類食品添加劑課徵反傾銷稅,實施期限5年。 2010年11月12日中國大陸商務部發布該反傾銷措施即將於2011年5月12日終止,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之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可於屆期前60日提出落日檢討之申請。惟於規定期限內並無申請案提出,商務部亦決定不主動發起落日檢討,爰自2011年5月12日起終止對自日本及韓國進口之核苷酸類食品添加劑課徵反傾銷稅。 本案涉案產品為核苷酸類食品添加劑,主要用於食品增鮮劑,如用於味精、雞精、醬油等調味品中以提升鮮度。
歐盟修正對自印度進口聚乙烯對苯二甲酸酯薄膜之反傾銷稅率 歐盟於本(2011)年5月13日公告修正對自印度進口聚乙烯對苯二甲酸酯薄膜(Polyethylene Terephthalate Film,PET Film)之反傾銷稅率,稅率為0~29.3%。 本案歐盟前於1999年及2001年起即對自印度進口之上述涉案產品分別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並分別於2006年及2007年進行落日檢討後均延長課徵期限,平衡稅課徵期限已於本年3月9日屆滿。鑒於歐盟基本反傾銷法第14(1)條之規定,不對同一項產品在傾銷或補貼所引起之相同情況同時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故原先反傾銷稅已先扣除平衡稅,在平衡稅屆期後,反傾銷稅應重新決定。 另在原始反傾銷調查時,歐盟係依據基本反傾銷法第9(4)條之規定,反傾銷稅之課徵不得超過傾銷差率且須適用較低稅率(lesser duty)原則,由於原案歐盟調查所得之產業損害差率均大於傾銷差率,因此依較低稅率原則反傾銷稅率是由傾銷差率決定,故本次修正之反傾銷稅率即是原案調查時不扣除平衡稅之傾銷差率。
歐盟對自波士尼亞及赫塞哥維納進口之A型沸石粉課徵確定反傾銷稅 歐盟於本(2011)年5月14日公告對自波士尼亞及赫塞哥維納進口之A型沸石粉(zeolite A powder)課徵確定反傾銷稅,稅率與臨時反傾銷稅一致為28.1%,並確定收取先前課徵之臨時反傾銷稅,另於5月13日公告接受廠商價格具結。 本案係歐盟產業於2010年1月4日提出申請,經歐盟執委會調查後已於2010年11月16日公告對該涉案產品課徵臨時反傾銷稅。
中國大陸對自歐盟進口之馬鈴薯澱粉實施臨時平衡稅措施 中國大陸商務部於2011年5月16日公告,對自歐盟進口之馬鈴薯澱粉課徵平衡稅案初步認定成立。根據中國大陸公布之初步調查結果,調查期間自歐盟進口之馬鈴薯澱粉有補貼事實,並對其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且補貼與實質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商務部爰決定自2011年5月19日起採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平衡稅措施,其中臨時平衡稅保證金比率為7.7%~11.19%。 本案涉案產品為馬鈴薯澱粉,英文名稱為Potato Starch,係以馬鈴薯為原料加工而成之多葡萄糖分子組成的一種白色粉狀物,主要用於食品業,係生產乳化劑、增稠劑、穩定劑、膨化劑及賦形劑等之重要原料,廣泛應用於膨化食品、簡便食品、香腸、火腿腸等肉類製品、冷凍食品、醬類、泥類及湯類食品、飲料、醬料、烹飪、製糖及水產品加工等行業。
烏克蘭對進口之錳鐵及矽錳鐵終止全球防衛措施調查 根據WTO本年5月16日通知文件,烏克蘭於去(2010)年12月25日對進口錳鐵與矽錳鐵(Ferro-manganese/ferro-silico-manganese)終止全球防衛措施調查。 本案原於去年2月17日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並於同年2月23日通知WTO防衛委員會。經調查發現,調查期間涉案產品之進口量不足以造成國內產業嚴重損害或損害之虞,爰決定對進口之錳鐵及矽錳鐵終止球防衛措施調查,並依規定通知WTO防衛委員會。
美國ITC對自巴西、日本及俄羅斯進口之熱扁軋碳鋼產品第2次落日檢討案作成產業損害認定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於本(2011)年5月19日對自巴西、日本及俄羅斯進口之熱扁軋碳鋼產品(hot-rolled flat-rolled carbon-quality steel products)課徵反傾銷稅第2次落日檢討案作出認定:若終止因俄羅斯價格具結而暫停之調查,在合理可預見之未來,可能導致產業實質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若取消對巴西課徵平衡稅之命令,以及取消對自巴西及日本課徵反傾銷稅之命令,在合理可預見之未來,不會導致產業實質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 前述對自俄羅斯進口之熱扁軋碳鋼產品落日檢討案之產業損害調查經6位ITC委員投票全數贊成肯定之認定,因此價格具結仍將延續;對自巴西及日本進口之熱扁軋碳鋼產品落日檢討案之產業損害調查,經6位ITC委員投票表決,4位贊成否定之認定及2位贊成肯定之認定,因此將終止課徵反傾銷稅命令。 該認定係根據美國烏拉圭回合協定法之反傾銷或平衡稅5年屆滿落日檢討程序辦理。本案係2010年4月1日展開5年期滿落日檢討,2010年7月6日ITC委員投票決定進行完整檢討。
澳洲公布終止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鋁擠型產品反傾銷與平衡稅調查案之出口廠商重新調查 澳洲海關及邊境保護署本(2011)年5月19日公布終止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鋁擠型產品反傾銷與平衡稅案中針對出口廠商Tai Ao之重新調查案,理由為該廠商之傾銷差額與補貼差額皆屬微量。 本案係緣於澳洲海關及邊境保護署2009年6月24日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鋁擠型產品展開反傾銷與平衡稅調查(以下簡稱原案),其中調查發現中國大陸出口商Tai Ao之傾銷差額與補貼差額皆屬微量,故於2010年4月13日終止對該出口商之調查。惟原案申請人Capral不服,於同年5月14日向貿易措施複查署(Trade Measures Review Officer,簡稱TMRO)申請複查該終止調查之決定,TMRO同年8月24日撤銷該終止調查決定,爰海關及邊境保護署針對該出口商重新(resume)展開調查,惟仍同原案調查結果。 至有關原案其他中國大陸廠商反傾銷與平衡稅最後調查結果已於2010月10月28日公告,並自2010年10月29日起課徵反傾銷稅(2.7% ~ 25.7%)與平衡稅(3.8% ~ 18.4%)。
美國商務部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多層木質地板材作成傾銷初步之肯定認定 美國商務部(DOC)於2011年5月20日公布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多層木質地板材(Multilayered Wood Flooring)反傾銷調查之初步肯定認定。DOC認定之臨時反傾銷稅率為0%~82.65%,將指示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署(CBP)根據此稅率徵收現金擔保或債券。 據2007~2009年涉案貨物進口數據顯示,進口量由4,039萬平方英尺增加至7,118萬平方英尺,成長76%;進口值則由7,300萬美元增加至1億1,970萬美元。 美國DOC依規定將於2011年8月2日前作成傾銷之最後認定,若結果為肯定之認定,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將於2011年9月16日前作成產業損害調查之最後認定,若ITC作成肯定之認定,DOC將於2011年9月23日前發布課徵反傾銷稅命令。
中國大陸對自美國及日本進口鄰苯二酚展開反傾銷落日檢討 中國大陸商務部於2011年5月21日發布公告,決定自2011年5月22日起對自美國及日本進口之鄰苯二酚課徵反傾銷稅案進行落日檢討,本次調查預計於2012年5月22日前完成。 本案涉案產品與原反傾銷案相同,即鄰苯二酚,英文名稱Catechol,係重要的化學中間體,用途廣泛,可用作橡膠硬化劑、電鍍添加劑、皮膚防腐殺菌劑、染發劑、照相顯影劑、彩照抗氧化劑、毛皮染色顯色劑、油漆及清漆抗起皮劑,是合成樹脂、鞣酸,農藥丁硫克百威、殘殺威,醫藥黃連素、腎上腺素、香料香蘭素、黃樟素及胡椒醛等之重要原料。 本案係緣於2006年5月22日中國大陸商務部公告,決定對自美國及日本進口之鄰苯二酚課徵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自2006年5月22日起5年。2011年3月21日中國大陸商務部收到連雲港三吉利化學工業有限公司代表國內產業提出之落日檢討申請書。
澳洲對自美國進口之聚氯乙烯展開反傾銷措施落日檢討 澳洲海關及邊境保護署自本(2011)年5月23日起對自美國進口聚氯乙烯(Polyvinyl Chloride homopolymer,簡稱PVC)採行之反傾銷措施是否繼續展開落日檢討。該措施到期日為2012年1月22日。 海關及邊境保護署於本年3月4日公告開始受理該檢討案之申請,並於考量代表國內產業之申請書後決定展開調查。該案利害關係人提交書面資料之期限為本年7月2日,該署預計本年9月10日公布本案基本事實、10月25日提出最終報告與建議。
印度對自韓國、台灣與美國進口之聚丙烯終止反傾銷調查 印度本(2011)年5月25日公布對自韓國、台灣與美國進口之聚丙烯終止反傾銷調查,理由是申請人Reliance Industries公司於本年5月12日書面請求終止調查。原案係自去(2010)年2月10日起展開調查。
美國商務部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高壓鋼瓶展開反傾銷及平衡稅調查 2011年5月11日美國Norris Cylinder公司代表國內產業向美國商務部(DOC)及國際貿易委員會(ITC)申請反傾銷及平衡稅調查。DOC爰於2011年5月31日對原產於中國大陸之高壓鋼瓶(high pressure steel cylinders)展開反傾銷及平衡稅調查。根據申請人之主張,中國大陸涉案貨物之傾銷差率為17.04%至176.25%,補貼差率則高於微量。 高壓鋼瓶通常係用於壓縮或液化氣體之儲存或運輸。據2010年美國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涉案貨物進口數據顯示,進口容積為1,247,000單位、進口總值為4,882萬美元。 預定2011年6月27日前由ITC完成產業損害之初步認定,如ITC作成產業損害之初步肯定認定,則本案將繼續由DOC分別於2011年8月4日前完成平衡稅之初步認定,及於2011年10月18日前完成傾銷之初步認定。
印尼對進口棉紗(縫紉線除外)採行全球防衛措施 根據WTO通知文件,印尼自本(2011)年6月6日起對進口棉紗(縫紉線除外) (Cotton Yarn Other Than Sewing Thread)採行為期3年的全球防衛措施,課徵稅額分別為第1年每公斤40,687印尼盾、第2年每公斤38,144印尼盾,以及第3年每公斤35,601印尼盾。 根據相關證據資料顯示,在2007年至2009年之調查資料期間,涉案產品進口量於2008年驟增而於2009年下降,其與國產品產量之相對數量則呈增加趨勢,而前述2009年進口量下降係因國內產業為爭取市場而降價以及需求的暫時性減少所致;國內產業之銷售量、產量、生產力、產能利用率、雇用人數等均下降,因受進口影響而採取低於成本之售價也造成財務損失,是以涉案進口增加已造成國內產業嚴重損害,爰決定採行全球防衛措施,並依防衛協定規定通知WTO防衛委員會。至於進口占有率未超過3%且總計未超過9%之開發中國家無需課稅。
印度對橡膠用化學品PX-13採行全球防衛措施 根據WTO通知文件,印度自本(2011)年6月6日起對橡膠用化學品 (N1, 3-dimethyl butyl-N Phenyl paraphenylenediamine, also known as PX-13 or 6-PPD)採行為期2年之全球防衛措施,所課徵從價稅率分別為第1年30%及第2年25%,惟應扣除所課徵反傾銷稅。查目前印度對進口自中國大陸、韓國及歐盟之涉案產品課徵反傾銷稅。 根據相關證據資料顯示,涉案產品進口量於近期內無論是絕對數量或相對量均顯著急遽增加,2010至2011年間之進口量已較基期的2005至2006年間增加172%,國產品遭受影響而致市場占有率、銷售量、產能利用率及利潤等呈現下降,國內產業因而遭受嚴重損害或有嚴重損害之虞,爰決定採行全球防衛措施,並依防衛協定規定通知WTO防衛委員會。至於除中國大陸以外之開發中國家因進口占有率均未超過3%爰無需課稅。
美國ITC對自韓國及臺灣進口之特定聚酯棉展開快速落日檢討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於2011年6月6日公布,已投票決定對自韓國及臺灣進口之特定聚酯棉(certain polyester staple fiber)課徵反傾銷稅案展開快速之落日檢討(案號:731-TA-825 & 826(第2次檢討)),以決定若取消課徵反傾銷稅之命令,在合理可預見之未來是否可能導致產業實質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 美國之烏拉圭回合協定法要求美國商務部(DOC)於課徵反傾銷稅、平衡稅或價格具結5年期滿後,取消課徵命令或終止價格具結;除非DOC及ITC認定取消課稅或終止價格具結在合理可預見之未來,可能導致傾銷或補貼(DOC認定)及產業實質損害(ITC認定)繼續或再發生。 ITC的5年期滿展開檢討通知,要求利害關係人針對取消課稅之可能影響以及其他有關資訊提交書面資料。ITC一般在展開調查後95日內依利害關係人回復資料之充分或不充分以決定是否進行完整檢討(full review)。如對ITC回應之資料充分或其他狀況使完整檢討之進行具正當性,則ITC將進行完整檢討程序,包括召開聽證及寄發問卷。 ITC一般於快速檢討時不會召開聽證或進行進一步調查。快速檢討時委員係基於可得事實(fact available),包括ITC先前的損害及檢討認定、對展開調查通知之回應、調查成員蒐集與檢討有關之資料及DOC所提供之資訊等,以作成損害認定。 6位ITC委員認為國內產業團體所回應之資料充分,而相對人所回應之資料不充分,因此投票決定進行快速檢討。
土耳其對進口棉紗(縫紉線除外)展開全球防衛措施之檢討,並決定採行臨時措施 根據WTO本(2011)6月24日通知文件,土耳其於2011年6月11日公告對進口之棉紗(縫紉線除外)(cotton yarn other than sewing)展開全球防衛措施之檢討,並將於部長理事會認可刊登公報後,對稅則號別5205.12、5205.22、5205.32及5205.42之涉案產品課徵12%之臨時關稅,另稅則號別52.05項下除上述4項產品外其他則一律課徵17%之臨時性額外關稅,惟每公斤最高0.85美元、最低0.29美元,課徵期間將不逾200天。土耳其係於2008年7月14日起對上述產品採行為期3年之防衛措施。 依WTO通知文件,本檢討案之申請係由國內產業提出,初步證據資料顯示,涉案產品之進口量在2008年7月14採行全球防衛措施後的2008年及2009年確有降低,國內產業之產量、銷售量與產能利用率、存貨、雇用人數等指標尤有正向發展,惟2010年之進口量較2009年遽增58%,致其與國產品產量間的相對值上升為39%,更造成國內產業的市占率流失。當局為避免進行是否延長現有措施之調查期間發生進口急遽顯著增加而不利於國內產業之恢復,爰決定採行臨時性防衛措施,以消除檢討期間之不確定性,並依防衛協定規定通知WTO防衛委員會。至於進口市場占有率未超過3%且總計未超過9%之開發中國家無需課稅。
美國ITC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鉛筆產品第3次落日檢討案作成肯定之產業損害認定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於2011年6月13日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鉛筆產品(cased pencils)課徵反傾銷稅5年屆滿落日檢討案作出認定:若取消對中國大陸產品課徵反傾銷稅之命令,在合理可預見之未來,可能導致產業實質損害繼續或再發生。 在該委員會之肯定認定結果下,自中國大陸進口鉛筆產品之課徵反傾銷稅命令將予延續。6位委員全數投票贊成肯定認定。 該認定係根據美國烏拉圭回合協定法之反傾銷稅5年屆滿落日檢討程序辦理。本案係於2010年11月1日展開5年屆滿落日檢討,ITC委員投票表決進行快速檢討,不召開聽證及進一步調查,並基於先前原始及檢討案件之損害認定、展開調查公告後所收到之回復問卷、檢討期間調查小組蒐集之資料及商務部提供之資訊等可得事實作成損害認定。
印度公告繼續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異戊四醇課徵反傾銷稅 印度海關於本(2011)年6月14日公告繼續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異戊四醇(Pentaerythritol)課徵反傾銷稅且稅率修正為每公噸515美元,對瑞典則停止課徵。 印度自2006年10月20日起即對自中國大陸與瑞典進口之異戊四醇課徵反傾銷稅。印度當局於去(2010)年3月26日因國內產業提出落日檢討暨提高/修正反傾銷稅申請而展開調查,並於本年3月25日公布最後認定結果。鑒於中國大陸涉案產品仍持續傾銷進口且造成國內產業損害,倘終止反傾銷措施將可能發生傾銷持續及損害持續且惡化,故決定繼續對中國大陸課徵反傾銷稅並調整稅率(包括原案個別稅率廠商Shanxi及Hubei);瑞典涉案產品進口因終止反傾銷措施應不致造成損害持續或再發生而決定不續課徵。
印尼對進口之細粒聚丙烯終止全球防衛措施調查 根據WTO通知文件,印尼本(2011)年6月16日公告對進口之細粒聚丙烯(Polypropylene in Granule Form)終止全球防衛措施調查。 本案係由佔印尼2007年至2010年間總產量79%的申請人INAplas提出,當局於本年4月26日展開調查。經調查發現,調查期間涉案產品進口量確實有增加,但無明確證據顯示國內產業遭受嚴重損害或有嚴重損害之虞,爰決定對進口之細粒聚丙烯終止全球防衛措施調查,並依規定通知WTO防衛委員會。
中國大陸對自日本、韓國、美國及法國進口之水合肼課徵反傾銷稅落日檢討案作成肯定認定 中國大陸商務部於2011年6月17日發布公告,決定自該日起,繼續對自日本、韓國、美國及法國進口之水合肼課徵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本案涉案產品與原反傾銷案相同,即水合肼,英文名稱Hydrazine Hydrate,為一種有機化學品中的肼類含水化合物,無色發煙強鹼性液體。主要用於生產農藥、醫藥、中間體、染料、顯像劑、抗氧劑、炸藥及火箭燃料,另可用於製造高純度金屬、合成纖維及稀有元素分離。本案係緣於自2005年6月17日起中國大陸商務部對自日本、韓國、美國及法國進口之水合肼課徵為期5年之反傾銷稅,2010年6月17日商務部決定進行課徵期滿之落日檢討,2011年6月17日公布傾銷及損害之調查認定:如果終止原反傾銷措施,自日本、韓國、美國及法國進口之水合肼對中國大陸之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且對中國大陸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再度發生。
美國ITC對自義大利進口之顆粒狀鐵氟龍樹脂落日檢討案作成肯定之產業損害認定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於2011年6月21日對自義大利進口之顆粒狀鐵氟龍樹脂(granular polytetrafluoroethylene resin)課徵反傾銷稅5年屆滿落日檢討案作出認定:若取消對義大利產品課徵反傾銷稅之命令,在合理可預見之未來,可能導致產業實質損害繼續或再發生。 在該委員會之肯定認定結果下,自義大利進口顆粒狀鐵氟龍樹脂之課徵反傾銷稅命令將予延續。6位委員全數投票贊成肯定認定。 該認定係根據美國烏拉圭回合協定法之反傾銷稅5年屆滿落日檢討程序辦理。本案係於2010年11月1日展開5年屆滿落日檢討,2011年5月2日ITC委員投票表決進行快速檢討,不召開聽證及進一步調查,並基於先前原始及檢討案件之損害認定、展開調查公告後所收到之回復問卷、檢討期間調查小組蒐集之資料及商務部提供之資訊等可得事實作成損害認定。
美國ITC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高壓鋼瓶作成產業損害初步之肯定認定 2011年6月24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認定有合理跡象顯示自中國大陸進口之高壓鋼瓶(high pressure steel cylinders;HPSCs)因低於正常價格銷售以及接受補貼,造成美國產業實質損害。 前述產業損害調查經6位ITC委員投票作成初步之肯定認定。在ITC作成肯定認定之結果後,商務部(DOC)將繼續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涉案貨物進行補貼及傾銷調查,預計於2011年8月4日前完成補貼之初步認定,2011年10月18日前完成傾銷之初步認定。 本案涉案貨物高壓鋼瓶為無縫、鉻合金鋼容器,專門用於壓縮或液化氣體之儲存或運輸。 本案為反傾銷稅及平衡稅調查案件,申請人為美國Norris Cylinder公司。ITC係於2011年5月11日展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2011年6月1日舉行幕僚會議,6月24日舉行委員會議投票,6月27日ITC將初步認定結果送交DOC。美國國內產業部分:2009年同類貨物之生產廠商有1家,位於美國阿拉巴馬州及德州。2010年美國之主要進口來源國為中國大陸、加拿大及韓國。
土耳其對進口之PET採行全球防衛措施 根據WTO本(2011)年6月24日通知文件,土耳其繼本年2月28日對進口聚乙烯對苯二甲酸酯(polyethylene terephthalate,即PET)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後,認定涉案產品進口增加對國內產業有嚴重損害之虞,將於部長理事會認可公布後採行為期3年之額外關稅,稅率依自由化期程分別為第1年8%、第2年7.5%,以及第3年7%,惟開發中國家適用WTO防衛協定第9.1條進口微量排除之規定者無需課稅。土耳其並將提供具實質利益之涉案產品出口會員諮商之機會。 根據相關證據資料顯示,在2006年至2011年3月之調查資料涵蓋期間,涉案產品進口量之絕對值及其相對於國產品產量均顯著增加,考量國內產業在生產量、銷售量、產能利用率、生產力及存貨等因素之變化,爰認定對國內產業有嚴重損害之虞。又在不可預見發展部分,因歐盟對伊朗、巴基斯坦、阿聯等鄰國之涉案產品自2010年9月27日起課徵平衡稅,又刻正對阿曼及沙烏地阿拉伯等鄰國進行調查,已造成特別是伊朗及巴基斯坦低價出口轉向土耳其而致土國進口量遽增,且該等出口轉向於未來勢必將持續。故土耳其決定採行全球防衛措施,並依防衛協定規定通知WTO防衛委員會。
中國大陸對自俄羅斯進口之取向電氣鋼課徵反傾銷稅案展開情勢變更檢討 中國大陸商務部於本(2011)年6月27日發布公告,決定自該日起對自俄羅斯進口之取向電氣鋼所適用反傾銷措施展開情勢變更檢討。 本案涉案產品與原反傾銷案相同,即取向電氣鋼,又稱為冷軋取向矽鋼,英文名稱為Grain Oriented Flat-rolled Electrical Steel,係一種合金鋼平板軋材,為電力工業不可或缺之一種軟磁材料,主要應用於各種類型變壓器、整流器、電抗器及大電機等行業。 本案係緣於2010年4月10日中國大陸商務部公告對自美國及俄羅斯進口之取向電氣鋼課徵為期5年之反傾銷稅,其中,俄羅斯廠商適用之反傾銷稅稅率為6.3%-24%。嗣後,武漢鋼鐵(集團)公司、寶鋼集團有限公司於本年4月29日提出對自俄羅斯新利佩茨克鋼鐵股份無限公司和維茲鋼鐵有限責任公司進口之取向電氣鋼所適用反傾銷措施展開情勢變更檢討之申請,主張原措施實施期間,上述兩家俄羅斯公司出口至中國大陸的取向電氣鋼傾銷幅度加大,超過最後認定所公告之反傾銷稅稅率,爰申請重新計算上述兩家俄羅斯公司的傾銷幅度,並調整反傾銷稅稅率。中國大陸商務部經審查後,決定自本年6月27日起對自上述兩家俄羅斯公司進口之取向電氣鋼所適用反傾銷措施展開情勢變更檢討,調查資料涵蓋期間為2010年4月1日至本年3月31日。
中國大陸對自俄羅斯、韓國、日本及美國進口之環氧氯丙烷課徵反傾銷稅案展開落日檢討 中國大陸商務部於2011年6月27日發布公告,決定自2011年6月28日起對自俄羅斯、韓國、日本及美國進口之環氧氯丙烷課徵反傾銷稅案進行落日檢討,本次調查預計於2012年6月28日前完成。 本案涉案產品為環氧氯丙烷,又名1-氯-2,3-環氧丙烷,表氨醇,英文名稱為Epichlorohydrin,簡稱ECH,為一種有機化工產品,係一種透明、有刺激性氣味的低粘度、易揮發、不穩定的無色油狀液體。用於生產環氧樹脂、合成甘油、硝化甘油炸藥、玻璃鋼、電絕緣品、表面活性劑、醫藥、農藥、塗料、膠料、離子交換樹脂、增塑劑、(縮水)甘油衍生物、氯醇橡膠等多種產品。亦可作為纖維素酯、樹脂、纖維素醚的溶劑。 本案係緣於2006年6月28日中國大陸商務部公告,決定對自俄羅斯、韓國、日本及美國進口之環氧氯丙烷課徵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自2006年6月28日起5年。
美國ITC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迴紋針反傾銷第3次落日檢討案作成肯定之產業損害認定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於2011年6月29日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迴紋針(paper clips)課徵反傾銷稅第3次落日檢討案作出認定:若取消對中國大陸產品課徵反傾銷稅之命令,在合理可預見之未來,可能導致產業實質損害繼續或再發生。 在該委員會之肯定認定結果下,自中國大陸進口迴紋針之課徵反傾銷稅命令將予延續。6位委員全數投票贊成肯定認定。 該認定係根據美國烏拉圭回合協定法之反傾銷稅5年屆滿落日檢討程序辦理。本案係於2011年1月3日展開5年屆滿落日檢討,2011年4月8日ITC委員投票表決進行快速檢討,不召開聽證及進一步調查,並基於先前原始及檢討案件之損害認定、展開調查公告後所收到之回復問卷、檢討期間調查小組蒐集之資料及商務部提供之資訊等可得事實作成損害認定。
歐盟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特定無縫不銹鋼管課徵臨時反傾銷稅 歐盟於本(2011)年6月27日公告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特定無縫不銹鋼管(certain seamless pipes and tubes of stainless steel)課徵臨時反傾銷稅,個別廠商稅率為48%~71.5%,其他廠商稅率為71.5%。 本案係2010年8月16日由歐盟無縫不銹鋼管產業防衛委員會(the Defence Committee of the Seamless Stainless Steel Tubes Industry of the European Union)代表產業提出申請,歐盟執委會於9月30日公告展開調查。中國大陸合作廠商雖未獲市場經濟待遇(market economy treatment)但獲個別稅率待遇(individual treatment),個別廠商傾銷差率為62.5%~83.2%。歐盟執委會經考量損害調查期間之資料,由產業獲利情況、生產量、產能利用率、銷售量、市場占有率均呈惡化趨勢,中國大陸涉案產品削價幅度最高達32%,因此認定產業實質損害存在。另由同期間中國大陸涉案產品進口增加14%、市場占有率增加幅度達76%,歐盟產業市場占有率減少3.6%、銷售價格減少8%、涉案產品存在削價使產業無法反應製造成本而虧損,因此認定傾銷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在不可歸因部分,歐盟執委會經考量自其他國家進口之情況、市場波動及金融危機之衝擊、歐盟產業之出口情況、中國大陸原料市場之扭曲,均未能打破傾銷與損害間之因果關係。在歐盟利益部分,歐盟執委會也未發現令人信服之反對課徵臨時反傾銷稅之理由。 綜上,歐盟執委會決定對中國大陸涉案產品課徵臨時反傾銷稅,因此進一步考量足以消除傾銷所造成損害之損害差額。經計算所得損害差額為48%~71.5%,歐盟執委會爰依較低稅率原則,以較傾銷差率為低之損害差額為臨時反傾銷稅之稅率。 本案公告後1個月內,利害關係人得提出書面評論意見或要求口頭陳述意見,歐盟執委會也可能重新考慮最後之確定措施。
美國ITC對進口之不鏽鋼片及鋼帶反傾銷及平衡稅落日檢討案作成部分肯定及部分否定之產業損害認定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於2011年7月8日對自韓國等國進口之不鏽鋼片及鋼帶(stainless steel sheet and strip)課徵反傾銷稅及平衡稅落日檢討案作出認定:若取消對韓國課徵平衡稅之命令,以及取消對日本、韓國及台灣課徵反傾銷稅之命令,在合理可預見之未來,可能導致產業實質損害繼續或再發生;另若取消對德國、義大利及墨西哥課徵反傾銷稅之命令,在合理可預見之未來,不會導致產業實質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 在該委員會之認定結果下,對自日本、韓國及台灣進口涉案產品之既有課稅命令將予延續;對德國、義大利及墨西哥之既有課稅命令將予取消。本案經6位ITC委員投票表決,Shara L. Aranoff委員及副主席Irving A. Williamson對日本、韓國及台灣投票贊成肯定認定,對德國、義大利及墨西哥投票贊成否定認定;Dean A. Pinkert委員對日本、韓國、墨西哥及台灣投票贊成肯定認定,對德國及義大利投票贊成否定認定;Charlotte R. Lane委員對全部國家都投票贊成肯定認定;主席Deanna Tanner Okun及Daniel R. Pearson委員對全部國家都投票贊成否定認定。 該認定係根據美國烏拉圭回合協定法之反傾銷稅5年屆滿落日檢討程序辦理。本案係於2010年6月1日展開5年屆滿落日檢討,2010年9月7日ITC委員投票表決,基於對ITC回應之資料充分或其他狀況使完整檢討之進行具正當性,ITC爰決定進行完整檢討程序,包括召開聽證及寄發問卷。
印尼擬對進口之合成纖維製油帆布(遮陽帳幕及遮陽簾除外)採行全球防衛措施 根據WTO本(2011)年7月11日通知文件,印尼擬對進口合成纖維製油帆布(遮陽帳幕及遮陽簾除外)(Tarpaulins made from Synthetic Fibres apart from Awning and Sunblinds)採行為期3年的全球防衛措施,課徵稅額分別為第1年每公斤13,643印尼盾、第2年每公斤12,643印尼盾,以及第3年每公斤11,643印尼盾。 本案係由印尼石蠟、芳香劑及塑膠產品工業協會(Indonesian Olefin, Aromatic, and Plastics Industry Association,INAplas)代表國內產業提出申請,並自本年3月22日起展開調查,調查機關主要針對申請人PT. Unggul Karya Semesta及支持申請的國內廠商PT. Politama Pakindo進行調查。根據相關證據資料顯示,在2007年至2010年的調查資料涵蓋期間,涉案產品之進口量顯著增加,造成國內產業之銷售量、市占率、產量、產能利用率、生產力、雇用人數等下降、存貨增加,以及財務損失,顯示涉案進口之增加已造成國內產業嚴重損害。又在不可預見發展部分,調查資料涵蓋期間之前國內產業狀況大體上是良好的,調查資料涵蓋期間之國內需求亦有平均年成長10%,此預期亦讓國內產業進行產能之擴增與重建,然因低價涉案進口改變消費者偏好,造成進口品增加。爰決定採行全球防衛措施,並依防衛協定規定通知WTO防衛委員會。至於進口市場占有率未超過3%且總計未超過9%之開發中國家(包括我國)無需課稅。
烏克蘭對進口之汽車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 根據WTO本(2011)年7月15日通知文件,烏克蘭於本年7月2日對進口汽車(motor cars)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 依據該通知文件,本案涉案產品為稅則號別8703 22 10 00下之小客車,包括賽車及旅行車,汽缸容量超過1,000c.c.但不超過1,500 c.c.者,以及稅則號別8703 19 10 00下之小客車,包括賽車及旅行車,汽缸容量超過1,500c.c.但不超過2,200 c.c.者。本案係由烏克蘭汽車製造商協會代表PA KrACZ、CJSC“ZAZ”及CJSC“Eurocar”等國內產業提起,申請相關證據資料顯示,調查資料涵蓋期間之涉案進口量不論是絕對值或者相對於國內消費/生產值均呈增加;國內產業在產量、銷售量、產能利用率、生產力、獲利等均下降,顯示涉案進口增加可能導致國內產業遭受嚴重損害,故決定對其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
印度對自中國大陸及日本進口之四氟乙烷課徵反傾銷稅 印度海關於本(2011)年7月15日公告對自中國大陸及日本進口之四氟乙烷(1, 1, 1, 2-Tetrafluoroethane or R-134a)課徵反傾銷稅,稅率分別為中國大陸每公斤1.15美元至1.41美元、日本每公斤0.69美元。 本案係印度當局依SRF 公司申請而於2009年8月19日公告展開調查,並於去(2010)年4月19日由海關公告課徵臨時反傾銷稅。嗣經該案進口商Refex Refrigerants, Chennai公司等利害關係人就該案展開調查與初步認定等向該國法院多次提出聲請狀(writ petition),法院同意暫緩臨時課徵。另,申請人及印度政府相關單位亦分別針對暫緩課稅之裁決提出聲請及反駁宣誓書(counter affidavit),惟法院仍維持暫緩課稅。最後本案並經國內產業及印度政府相關單位向最高法院提起程序提交特准(special leave petition,SLP)。本案印度當局為遵照前述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就本案之相關判決,致調查期限超出WTO反傾銷協定所規定之18個月。
美國ITC對自俄羅斯進口之硝酸胺反傾銷稅落日檢討案作成肯定之產業損害認定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於2011年7月20日對自俄羅斯進口之硝酸胺(ammonium nitrate)課徵反傾銷稅落日檢討案作出認定:若取消對俄羅斯產品課徵反傾銷稅之命令,在合理可預見之未來,可能導致產業實質損害繼續或再發生。 在該委員會之肯定認定結果下,自俄羅斯進口硝酸胺之課徵反傾銷稅命令將予延續。6位委員全數投票贊成肯定認定。 該認定係根據美國烏拉圭回合協定法之反傾銷稅5年屆滿落日檢討程序辦理。本案係於2011年3月1日展開5年屆滿落日檢討,2011年6月6日ITC委員投票表決進行快速檢討,不召開聽證及進一步調查,並基於先前原始及檢討案件之損害認定、展開調查公告後所收到之回復問卷、檢討期間調查小組蒐集之資料及商務部提供之資訊等可得事實作成損害認定。
美國ITC對進口之不鏽鋼板反傾銷稅及平衡稅落日檢討案作成部分肯定及部分否定之產業損害認定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於2011年7月20日對自南非等國進口之不鏽鋼板(stainless steel plate)課徵反傾銷稅及平衡稅落日檢討案作出認定:若取消對南非課徵平衡稅之命令,以及取消對比利時、韓國、南非及台灣課徵反傾銷稅之命令,在合理可預見之未來,可能導致產業實質損害繼續或再發生;另若取消對義大利課徵反傾銷稅之命令,在合理可預見之未來,不會導致產業實質損害繼續或再發生。 在該委員會之認定結果下,對自比利時、韓國、南非及台灣進口涉案產品之既有課稅命令將予延續;對義大利之既有課稅命令將予取消。本案經6位ITC委員投票表決,副主席Irving A. Williamson及Charlotte R. Lane、Shara L. Aranoff、Dean A. Pinkert委員對比利時、韓國、南非及台灣投票贊成肯定認定,主席Deanna Tanner Okun 及Daniel R. Pearson委員投票贊成否定認定;對義大利除Charlotte R. Lane委員投票贊成肯定認定外,其餘5位委員皆投票贊成否定認定。 該認定係根據美國烏拉圭回合協定法之反傾銷稅及平衡稅5年屆滿落日檢討程序辦理。本案係於2010年6月1日展開5年屆滿落日檢討,2010年9月7日ITC委員投票表決,基於對ITC回應之資料充分或其他狀況使完整之檢討具正當性,ITC爰決定進行完整檢討程序,包括召開聽證及寄發問卷。
中國大陸對自俄羅斯及日本進口之三氯乙烯課徵反傾銷稅落日檢討案作成肯定認定 中國大陸商務部於本(2011)年7月21日發布公告,決定自本年7月22日起,繼續對自俄羅斯及日本進口之三氯乙烯課徵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本案涉案產品與原反傾銷案相同,即三氯乙烯,英文名稱為Trichloroethylene(TCE),係一種用途廣泛之有機氯溶劑,作為金屬脫脂洗劑,主要用於彩電、電冰箱、汽車、空調、精密機械、微電子等行業作金屬零件、電子元件的清洗劑。用在化工原料上可生產氯乙酸、二氯乙酰氯、八氯二丙醚、六氯乙烷等產品,此外,還可用作溶劑和萃取劑,生產氯氟烴的替代品以及農藥和醫藥等用途。 本案係緣於2005年7月22日中國大陸商務部對自俄羅斯及日本進口之三氯乙烯課徵為期5年之反傾銷稅,2010年7月21日中國大陸商務部應山東濱化瑞成化工有限公司和阿拉善達康三四氯乙烯有限公司兩家企業代表國內產業提出申請,決定對自俄羅斯及日本進口之三氯乙烯課徵反傾銷稅案進行落日檢討。本年7月21日公布傾銷及損害之調查認定:如果終止原反傾銷措施,自俄羅斯及日本進口之三氯乙烯對中國大陸之傾銷可能繼續,且對中國大陸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再度發生。
澳洲反傾銷制度改革套案 澳洲政府為提高該國反傾銷制度效益,於本(2011)年6月22日宣布將就該制度進行十幾年來最重要改革,惟仍將遵循WTO規則而提出改革套案;該改革係澳洲政府為執行其生產力委員會第48號有關反傾銷及平衡稅制度報告中之全部或部分建議,並考量地方與中央政府意見、有關參議院經濟法規委員會本年6月22日海關之反傾銷/反傾銷措施修正法案報告,以及諸多利害關係人(stakeholders)提案等。 前述改革中部分可經過修正現行作法並確認可行後即可實施,部分涉及法規修改則需經6至18個月的時間通過立法。澳洲政府並將於該套案完全上路滿5年後進行全面而獨立的公開檢討。 現行澳洲海關及邊境保護署(The Australian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Service)之「貿易措施局」配合該套案已於7月4日宣布更名為「國際貿易救濟局」(International Trade Remedies Branch),以更彰顯該單位進行反傾銷與補貼調查、採行貿易救濟措施以救濟前述行為所造成之損害等主要功能。以下為本次改革套案之摘要。 1. 讓反傾銷制度更易使用 1.1 為協助小、中型企業與下游產業積極參與反傾銷調查,澳洲政府將在主要產業協會之下資助設立所謂中小型經濟體支援官(SME Support Officer ),協助企業準備申辦案件之資料,並於措施採行後針對可能受措施影響的下游產業進行監測,必要時亦協助該些產業申辦案件。該項作法初期將試辦2年,若成效良好再續辦。 1.2 國際貿易救濟局(以下簡稱該局)將與統計局及新成立之國際貿易救濟論壇(International Trade Remedies Forum)共同檢視各項取得進口資料之管道,並釐清展開調查案件的資料要求,另將協助有意願申請平衡稅調查案之企業取得其他國家資料。 1.3 釐清何種情況下得適用較一般案件為短的傾銷調查期間與損害期間。 1.4 讓利害關係人在符合部分檢討之條件發生時更易申請調整既存之措施。 1.5 國際貿易救濟論壇下將成立工作小組就所謂原始生產者(primary producers)在針對該些「深加工農產品」(close processed agricultured goods)使用反傾銷制度遭遇問題時尋求最佳解決方案。 2. 改善時程 2.1 為免因資源不足造成案件延誤,該局人數將增加45%,未來12月內將由31人增加至45人。 2.2 為確保產業能就利害關係人意見有妥適之回應機會,將修改指導手冊中有關資訊之及時性規定,並將進一步思考以建立一個新而條理分明的證據收集程序。 2.3 只要證據足夠即可考慮採行臨時措施,改善現行待出口商實地訪查完成後始考量採行之作法。 2.4 現行法規並未針對部長決策階段規範期限,未來將修法導入30天之部長決策期限。 3. 改善決策程序 3.1該局將在遵循與國際貿易救濟論壇商議後之議定書規範下,於調查案件中充分運用會計、產業專家、以及其他專家的專業。 3.2國際貿易救濟論壇將成立一工作小組就改善有關正常價格如何適用特定市場情況(particular market situation)規定的有效運作提出修正建議。 3.3建立由更多資源及非屬該部之複查官員構成之嚴密複查程序(新的複查程序),由原隸屬法務部之複查官員(Review Officer簡稱RO)改自相關專家團中選出,並提供其行政、研究及必要的外部專家協助,RO作成向部長之建議前得要求海關作報告或就某些認定重新調查,惟重新調查範圍僅限初步認定中有瑕疵部分;倘其認定支持複查之理由,將向部長作建議,並由部長作出最後之決定。 3.4修改傾銷造成的「實質損害」之構成要件,以完整考量傾銷對就業與投資之影響,以及對新/擴大之市場造成之利潤損失與損害。該局亦將釐清如何認定損害係由傾銷或其他因素所造成。 3.5該局得延長複雜案件之期限,並考量那些先前無法即時取得之新的重要資訊。 3.6 對於申請書之評估方法及標準,以及措施資訊等將藉由公開各項諮商之非機密報告更透明化。 4. 與其他國家之作法更一致 4.1 擴增現行可控訴補貼清單以符合SCM規定。 4.2 強化並釐清對於利害關係人不合作之認定。 4.3 鑒於損害產業之形式不盡相同,將修改無損害價格(non-injurious price)之認定方法,以能更彈性地考量相關因素以就特殊案件之損害提供較有效的救濟。 4.4 釐清可參與調查的利害關係人係包括就特定議題具直接利益之相關產業協會、聯盟以及下游產業。 4.5 更彈性地考量反傾銷或平衡稅之形式,包括:從價課稅、固定稅額、結合上述兩者之組合稅或最低價格。 4.6 考量其他國家(如:加拿大、歐盟與美國)相關案件與作法。 5. 確保措施之確實執行 5.1 監測措施之確實執行。 5.2 擬定綱領以預防透過修改產品、透過第三地(或較低稅率之出口商)出口,以及進口後再組裝等方式不公平規避措施之行為。
中國大陸對自日本及台灣進口之PBT樹脂反傾銷措施屆期而終止實施 中國大陸商務部於本(2011)年7月22日發布對自日本及台灣進口PBT樹脂之反傾銷措施屆期之公告。本案涉案產品聚對苯二甲酸丁二醇酯,也稱聚對苯二甲酸四亞甲基酯或聚丁烯對苯二甲酸酯,業界通稱為PBT樹脂,英文名稱Polybutylene Terephthalate Resin。 本案緣於2006年7月22日中國大陸商務部對自日本及台灣進口之PBT樹脂課徵為期5年之反傾銷稅,本年1月22日發布公告,宣布上開反傾銷措施將於本年7月22日屆期,自該公告發布之日起,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之自然人、法人或有關機關團體可在該反傾銷措施屆期60天前,提出落日檢討申請。 鑑於規定期限內無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機關團體提出落日檢討申請,商務部也決定不主動展開落日檢討,並公告自本年7月22日起,對自日本及台灣進口之PBT樹脂反傾銷措施屆期而終止實施。
印度對自中國大陸、韓國、馬來西亞、俄羅斯、泰國與台灣進口之聚氯乙烯糊樹脂課徵反傾銷稅 印度海關於本(2011)年7月26日公告對自中國大陸、韓國、馬來西亞、俄羅斯、泰國與台灣進口之聚氯乙烯糊樹脂(poly vinyl chloride paste resin)課徵反傾銷稅,課徵額度依據之參考價格(reference price)分別為中國大陸每公噸1,707美元、韓國每公噸1706美元(LG及Hanwha等兩家公司因負傾銷差額爰不課稅)、馬來西亞每公噸1,471美元、台灣每公噸1,701美元(台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因傾銷差額微量爰不課稅)、俄羅斯每公噸1,691至1,701美元,以及泰國每公噸1,551美元,並溯自去(2010)年7月26日之該案臨時稅課徵日起算。 印度當局係於2009年11月3日針對該案公告展開調查,並於本年5月2日公告最終認定。依據最終認定,涉案產品不包括混合樹脂(blending resin)、聚氯乙烯糊樹脂共聚物(co-polymers of PVC paste resin)、蓄電池隔板樹脂(battery separator resin)及K值60以下之聚氯乙烯糊樹脂(PVC paste resin of Kvalue below 60)。前述涉案產品之排除致涉案國日本因進口微量而終止對其之調查。
美國ITC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重鍛造手工具反傾銷稅落日檢討案作成肯定之產業損害認定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於2011年7月27日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重鍛造手工具(heavy forged hand tools)課徵反傾銷稅落日檢討案作出認定:若取消對中國大陸產品課徵反傾銷稅之命令,在合理可預見之未來,可能導致產業實質損害繼續或再發生。 在該委員會之肯定認定結果下,自中國大陸進口重鍛造手工具之課徵反傾銷稅命令將予延續。6位委員全數投票贊成肯定認定。 該認定係根據美國烏拉圭回合協定法之反傾銷稅5年屆滿落日檢討程序辦理。本案係於2011年1月3日展開5年屆滿落日檢討,2011年4月8日ITC委員投票表決進行快速檢討,不召開聽證及進一步調查,並基於先前原始及檢討案件之損害認定、展開調查公告後所收到之回復問卷、檢討期間調查小組蒐集之資料及商務部提供之資訊等可得事實作成損害認定。
印度公告繼續對自中國大陸、歐盟進口之特定橡膠用化學品課徵反傾銷稅 印度海關於本(2011)年7月28日公告對自歐盟進口之橡膠用化學品PX13(N-1, 3-dimethyl butyl-N’Phenyl paraphenylenediamine)與TDQ(Polymerized 2,2, 4-Trimethyl-1, 2 di-hydroquinoline),以及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橡膠用化學品MOR(N-oxydiethylene-2-benzothiazolesulphenamide)等繼續課徵反傾銷稅,稅率分別為PX13每公噸810至928美元、歐盟TDQ每公噸262美元、中國大陸MOR每公噸770美元。 印度自2005年10月20日起即對前述涉案進口之特定橡膠用化學品課徵反傾銷稅。印度當局依據Delhi 高等法院就印度金屬與鐵合金公司2006年第16893號之裁定於去(2010)年5月12日對本案展開落日檢討,並於本年5月11日公布最後認定結果,決定繼續對歐盟與中國大陸課徵反傾銷稅,惟涉案國之台灣與美國因傾銷已消滅且無繼續傾銷之可能爰不續課徵。
印度公告繼續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甲醛合次硫酸氫鈉課徵反傾銷稅 印度海關於本(2011)年8月5日公告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甲醛合次硫酸氫鈉(sodium formaldehyde sulphoxylate,SFS)繼續課徵反傾銷稅,稅率為每公噸471.91至657.87美元。 印度自2006年3月6日公告對涉案進口品課徵反傾銷稅,並自其臨時反傾銷稅起課日之2005年11月11日起為期5年。印度當局於2010年6月22日對本案展開落日檢討,並於本年6月17日公布最後認定結果,決定繼續對中國大陸涉案產品課徵反傾銷稅。
中國大陸公告對自歐盟進口之馬鈴薯澱粉反傾銷措施將屆期 中國大陸商務部於本(2011)年8月6日公告對自歐盟進口之馬鈴薯澱粉反傾銷措施將屆期。本案涉案產品馬鈴薯澱粉,也稱馬鈴薯原澱粉、馬鈴薯精製澱粉、馬鈴薯生粉、土豆澱粉或洋芋澱粉等;英文名稱Potato Starch。 本案緣於2007年2月6日中國大陸對自歐盟進口之馬鈴薯澱粉課徵為期5年之反傾銷稅,該反傾銷措施將於2012年2月6日屆期。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可在該反傾銷措施屆期60天前,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提出落日檢討申請。 如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未於規定期間提出落日檢討申請,商務部也未主動展開落日檢討,則上開反傾銷措施將於2012年2月6日屆期而終止實施。
泰國擬對進口之玻璃塊採行全球防衛措施 根據WTO本(2011)年8月8日及9月2日通知文件,泰國自本年8月18日起對進口之玻璃塊採行全球防衛措施至2014年1月14日止,課徵稅額分別為(1)2011.8.18至2012.1.14期間為35%或每件11.23泰銖(取其高)、(2)2012.1.15至2013.1.14期間為32%或每件10.23泰銖(取其高)、(3)2013.1.15至2014.1.14期間為29%或每件9.23泰銖(取其高)。該涉案產品主要進口來源國為中國大陸、印尼與捷克。 根據相關證據資料顯示,調查資料涵蓋期間,涉案進口產品之絕對量與相對量顯著增加,造成國內產業之銷售量、產能利用率及市占率下降,致其利潤降低而無法支應該營運費用(含生產成本)而產生營運損失,顯示涉案進口之增加已造成國內產業嚴重損害。又在不可預見發展部分,2009年第1季至2010年第3季間泰銖持續而顯著地升值(泰銖/美元由35.34下降為31.63)亦為同期間涉案產品進口大幅增加(增加率為254%)的重要因素。爰決定採行全球防衛措施,並依防衛協定規定通知WTO防衛委員會。至於進口市場占有率未超過3%且總計未超過9%之開發中國家(包括我國)無需課稅。
印度對自中國大陸及阿拉伯聯合大公國進口之乳白玻璃器皿課徵臨時反傾銷稅 印度海關於本(2011)年8月9日公告對自中國大陸及阿拉伯聯合大公國進口之乳白玻璃器皿(opal glassware:包括各類玻璃器皿,多數用於照明設備與餐具)課徵臨時反傾銷稅,稅率分別為中國大陸每公斤0.82至0.98美元、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每公斤0.68美元。本案係印度當局依La Opala Rg Ltd公司之申請於2010年8月26日公告展開調查,基於本年6月27日作成之肯定初步認定而決定對涉案進口產品課徵臨時反傾銷稅。
歐盟對自泰國進口之特定活頁環課徵確定反傾銷稅 歐盟於本(2011)年8月9日公告對自泰國進口之特定活頁環(certain ring binder mechanisms,RBM)課徵16.3%之確定反傾銷稅,較臨時反傾銷稅17.2%之稅率為低,臨時反傾銷稅超過確定反傾銷稅部分可獲退還。 本案歐盟執委會經初步調查認定後,於本年2月17日公告對自泰國進口之涉案產品課徵為期6個月之臨時反傾銷稅。 執委會最後調查確認自泰國進口之涉案產品確有傾銷並對歐盟產業造成損害,並以利害關係人意見修正傾銷差額。另經考量需求緊縮、歐盟產業間之競爭、自印度之進口情況、申請人自致損害等其他因素,均未能打破傾銷導致損害之因果關係。再考量並無課徵反傾銷稅不符歐盟利益之令人信服理由,且損害差額較傾銷差額為高,故依較低稅率原則應以傾銷差額對自泰國進口之涉案產品課徵確定反傾銷稅。
歐盟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特定網狀玻璃纖維布課徵確定反傾銷稅 歐盟於本(2011)年8月9日公告對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特定網狀玻璃纖維布(certain open mesh fabrics of glass fibres)課徵確定反傾銷稅,稅率與臨時反傾銷稅48.4%~62.9%之稅率一致。 本案歐盟執委會經初步調查認定後,於本年2月17日公告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涉案產品課徵為期6個月之臨時反傾銷稅。 執委會最後調查確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涉案產品確有傾銷並對歐盟產業造成損害,並無利害關係人提出任何其他因素之評論,亦無課徵反傾銷稅不符歐盟利益之評論,且損害差額較傾銷差額為高,故依較低稅率原則應以傾銷差額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涉案產品課徵確定反傾銷稅。
中國大陸對自歐盟、美國和日本進口之相紙產品反傾銷調查作出初步肯定認定 中國大陸商務部於本(2011)年8月10日公告,對自歐盟、美國和日本進口之相紙產品反傾銷調查初步認定成立。根據中國大陸公布之初步調查結果,調查期間自歐盟、美國和日本進口之相紙產品有傾銷事實,並對其國內相紙產業造成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中國大陸商務部決定採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自本年8月10日起,針對自歐盟、美國和日本進口之涉案產品,依據本初步認定計算之傾銷差率即17.6%~28.8%,徵收相應之保證金。 本案係應樂凱膠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國大陸國內相紙產業提起反傾銷調查申請,並於2010年12月23日公告展開調查,原涉案產品為未曝光的攝影感光紙及紙板(簡稱"相紙"),英文名稱:Photographic Paper and Paper Board。主要用於沖洗照片,並廣泛應用於藝術、廣告、宣傳、證照管理、刑事偵查、航空航太和國防等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