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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ITC對自台灣進口之鋼線衣架課徵反傾銷稅案作成產業損害最後之肯定認定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於本(2012)年11月15日最後認定自台灣進口之鋼線衣架(steel wire garment hangers)因低於正常價格銷售而對美國產業造成實質損害。 前述產業損害調查經6位委員全數投票贊成肯定之認定。在ITC作成肯定認定之結果後,商務部(DOC)將對自台灣進口之涉案貨物發布課徵反傾銷稅令。 本案申請人為M&B Metal Products Company, Inc., Innovative Fabrication LLC/ Indy Hanger, 及US Hanger Company, LLC等美國業者。ITC係於2011年12月29日展開產業損害調查,本年10月24日舉行聽證,11月15日委員會議投票,ITC預計於11月29日將最後認定結果送交DOC。美國國內產業部分,2011年同類貨物之生產廠商有6家,2011年自涉案國之進口值為3,870萬美元,自非涉案國之進口值為4,350萬美元,主要進口來源國為越南、台灣、墨西哥及中國大陸。
歐盟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陶瓷餐廚具課徵臨時反傾銷稅 歐盟於本(2012)年11月15日公告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陶瓷餐廚具(ceramic tableware and kitchenware)課徵臨時反傾銷稅,個別廠商稅率為17.6-31.2%,合作廠商稅率為26.6%,其他廠商稅率為58.8%。(公告摘要如附件)
歐盟對自中國大陸、泰國進口之延性鑄鐵管件課徵臨時反傾銷稅 歐盟於本(2012)年11月15日公告對自中國大陸、泰國進口之延性鑄鐵管件(threaded tube or pipe cast fittingsof malleable cast iron)課徵臨時反傾銷稅,中國大陸個別廠商稅率為32.1-67.8%,合作廠商稅率為42.3%,其他廠商稅率為67.8%;泰國個別廠商稅率為15.9-39.7%,其他廠商稅率為39.7%。(公告摘要如附件)
美國ITC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蜂蜜第2次落日檢討案作成產業損害肯定之認定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於本(2012)年11月19日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蜂蜜(honey)課徵反傾銷稅第2次落日檢討案作出認定:若取消對中國大陸之涉案產品課徵反傾銷稅命令,在合理可預見之未來,可能導致產業實質損害繼續或再發生。 在該委員會之肯定認定結果下,對自中國大陸進口涉案產品之反傾銷稅命令將予延續。本案經6位委員全數投票贊成肯定認定。 該認定係根據美國烏拉圭回合協定法之反傾銷或平衡稅5年屆滿落日檢討程序辦理。本案係本年7月2日展開5年期滿落日檢討,10月5日ITC委員投票決定進行快速檢討,不召開聽證及進一步調查,並基於先前原始及檢討案件之損害認定、展開調查公告後所收到之回復問卷、檢討期間調查小組蒐集之資料及商務部提供之資訊等可得事實作成損害認定。
美國ITC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摺疊禮品盒第2次落日檢討案作成產業損害肯定之認定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於本(2012)年11月27日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摺疊禮品盒(folding gift boxes)課徵反傾銷稅第2次落日檢討案作出認定:若取消對中國大陸之涉案產品課徵反傾銷稅命令,在合理可預見之未來,可能導致產業實質損害繼續或再發生。 在該委員會之肯定認定結果下,對自中國大陸進口涉案產品之反傾銷稅命令將予延續。本案經6位委員全數投票贊成肯定認定。 該認定係根據美國烏拉圭回合協定法之反傾銷或平衡稅5年屆滿落日檢討程序辦理。本案係本年4月2日展開5年期滿落日檢討,7月6日ITC委員投票決定進行快速檢討,不召開聽證及進一步調查,並基於先前原始及檢討案件之損害認定、展開調查公告後所收到之回復問卷、檢討期間調查小組蒐集之資料及商務部提供之資訊等可得事實作成損害認定。
印尼對進口之避孕套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 根據WTO本(2012)年11月30日通知文件,印尼於本年11 月28日對稅則號別4014.10.00.00下的進口避孕套(sheath contraceptive)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 該案係印尼當局依據代表國內主要生產者之申請人(PT. Mitra Rajawali Banjaran)提出之申請而展開調查。依據申請人提供之資料,涉案進口數量之增加已對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有嚴重損害之虞,故印尼當局決定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
印度擬對進口之鄰苯二甲酸二辛酯採行全球防衛措施 根據WTO本(2012)年12月3日之通知文件,印度擬對進口稅則號別29173920下之鄰苯二甲酸酐(dioctyl phthalate)採行為期2年的全球防衛措施,建議課徵稅率為第1年15%、第2年10%,該進口主要來自韓國、台灣及馬來西亞。 本案係印度當局依據占國內產量約91%之KLJ Plasticizers 等廠商之申請而於本年5月23日公布展開調查,並於本年11月16日公布最後認定。依據相關資料顯示,調查資料涵蓋期間,涉案產品之進口無論在絕對或相對於國內生產量均顯著增加,考量國內產業之市占率、產量、銷售量、生產力、產能利用率、存貨及獲利等指標,顯示涉案進口之增加已對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爰決定採行全球防衛措施,並依防衛協定規定通知WTO防衛委員會。至進口市場占有率均未超過3%且總計未超過9%之開發中國家(馬來西亞不在其內)擬不課稅。
泰國對進口之熱軋合金鋼平板製品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 根據WTO本(2012)年12月4日通知文件,泰國於本年11 月27日公布對7225.90.90.011等36個稅則號別下之熱軋合金鋼平板製品(Hot rolled steel flat products with certain amounts of alloying elements)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 該案係泰國當局依據占國內總產量97%之申請人提出之申請而展開調查。依據申請人提供之資料期間,涉案進口之數量遽增造成國內產業之市占率、銷售量、產量、產能利用率及雇工等下降而有嚴重損害,故當局決定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
埃及對進口之粗製糖及白糖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及採行臨時措施 根據WTO去(2012)年12月5日通知文件,埃及於去年11 月29日對進口稅則號別為17.01.11、17.1.12及1701.9990下之粗製糖及白糖(raw and white sugar)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並自公報發布日起採行不超過200天之臨時措施,課徵稅率分別為粗製糖17%(惟每公噸最少為591埃及鎊),以及白糖20%(惟每公噸最少為713埃及鎊)。 該案係埃及當局依據可得資訊、分析性資料及官方統計,發現有證據顯示進口增加已對國內生產者造成嚴重損害或有嚴重損害之虞,爰決定展開調查。初步認定涉案進口之絕對及相對數量顯著增加,而國內產業之產能利用率、銷售量、市占率、利潤等指標下降,存貨增加,顯示國內產業遭受嚴重損害;另鑒於涉案進口對於投資350億埃及鎊的國內產業、30萬名的雇工及其家人(另有35萬名農民及其家人)造成負面影響,以及製糖公司雖降價仍滯銷的大量存貨而致必需向銀行貸款來支付給農民之到期貨款,另本(2013)年2月中旬將收成的糖將無存置空間等情形,顯示倘延遲將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爰政府當局決定採行臨時性防衛措施。
埃及對進口之鋼筋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及採行臨時措施 根據WTO本(2012)年12月5日通知文件,埃及於本年11 月28日對進口稅則號別為7213及7214下之鋼筋(steel rebar)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並自公報發布日起採行不超過200天之臨時措施,課徵稅率為6.8%,惟每公噸最少為299埃及鎊。 該案係由Chamber of Metallurgical Industries代表埃及國內廠商向政府當局提出申請。初步認定發現涉案進口之絕對及相對數量急遽顯著增加已造成國內產業之產能利用率下降及利潤轉盈為虧,另雇工及生產力等其他指標亦顯示有即將發生損害之虞,復因2011至2012年期間涉案進口的持續增加已造成國內產業損害加劇,倘延遲將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爰政府當局決定採行臨時性防衛措施。
歐盟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羚羊皮繼續課徵反傾銷稅 歐盟於本(2012)年12月6日公告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羚羊皮(chamois leather)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所有廠商稅率均為58.9%。(公告摘要如附件)
中國大陸公告對自日本、新加坡、韓國和台灣進口之丙酮反傾銷措施將屆期 中國大陸商務部於本(2012)年12月7日公告對自日本、新加坡、韓國和台灣進口之丙酮反傾銷措施將屆期。本案涉案產品丙酮,又稱二甲基甲酮,簡稱二甲酮,或稱醋酮、木酮等;英文名稱為Acetone、Dimethyl ketone或2-Propanone。丙酮主要用於製造雙酚A、甲基丙烯酸甲酯(MMA)、丙酮氰醇、甲基異丁基酮等產品,同時可作為有機溶劑,並廣泛應用於醫藥、油漆、塑料、火藥、樹脂、橡膠、照相軟片等產業。 本案緣於2008年6月8日中國大陸公告對自日本、新加坡、韓國和台灣進口之丙酮課徵為期5年之反傾銷稅,該反傾銷措施將於2013年6月9日屆期。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可在該反傾銷措施屆期60天前,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提出落日檢討申請。 如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未於規定期間提出落日檢討申請,商務部也未主動展開落日檢討,則上開反傾銷措施將於2013年6月9日屆期而終止實施。
美國DOC對自越南進口之鋼線衣架作成傾銷及補貼之最後肯定認定 美國商務部(DOC)於本(2012)年12月18日公布對自越南進口之鋼線衣架(steel wire garment hangers)作成傾銷及補貼之最後肯定認定。 DOC最後認定之傾銷差率為157.00%~220.68%,而考量其適用的出口補貼率6.17%後現金擔保稅率為150.83%〜214.51%;DOC亦認定越南生產商或出口商之補貼差率為31.58%~90.42%。 此外,DOC於反傾銷稅及平衡稅調查時認定有緊急情況存在。具體言之,DOC於平衡稅調查時對Infinite、Supreme公司及適用其他稅率(all others rate)之越南廠商認定有緊急情況存在,對SEA Hamico、Nam A及Linh Sa公司認定無緊急情況存在;而於反傾銷稅調查時對越南一體適用稅率廠商認定有緊急情況存在。上開認定有緊急情況存在之越南廠商所出口之涉案貨物,將分別追溯自補貼及傾銷初步認定公布前90天起實施暫停完稅通關措施。 有關最後傾銷認定結果,DOC將指示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署(CBP)依據最後認定之加權平均傾銷差率,以現金擔保或債券方式繼續臨時課徵反傾銷稅。平衡稅部分,若未來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之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作出肯定認定,則DOC將下令恢復暫停完稅通關措施並以最後認定之補貼差率針對進口之涉案貨物以現金保證方式課徵平衡稅。 據2011年涉案貨物進口數據顯示,自越南之進口值為3,198萬美元。 DOC完成傾銷及補貼之最後肯定認定後,ITC將於2013年1月31日前完成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認定,若亦為最後肯定認定,則預計於2013年2月7日發布反傾銷稅及平衡稅之課徵命令。
美國DOC對自中國大陸及越南進口之公用事業級風塔作成傾銷及補貼之最後肯定認定 美國商務部(DOC)於本(2012)年12月18日公布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公用事業級風塔(utility scale wind tower)作成傾銷及補貼之最後肯定認定,及對自越南進口之公用事業級風塔作成傾銷之最後肯定認定。 中國大陸部分,DOC最後認定之傾銷差率為44.99%~70.63%,而考量其適用的出口補貼率(10.57%~10.66%)後現金擔保稅率為34.33%〜60.02%;另DOC亦認定中國大陸生產商或出口商之補貼差率為21.86%~34.81%。 越南部分,DOC最後認定之傾銷差率為51.50%~58.49%。 有關最後傾銷認定結果,DOC將指示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署(CBP)依據最後認定之加權平均傾銷差率,以現金擔保方式繼續臨時課徵反傾銷稅。平衡稅部分,若未來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之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作出肯定認定,則DOC將下令恢復暫停完稅通關措施並以最後認定之補貼差率針對進口之涉案貨物以現金保證方式課徵平衡稅。 據2011年涉案貨物進口數據顯示,自中國大陸及越南之進口值估計分別為2億2,208萬美元及7,875萬美元。 DOC完成傾銷及補貼之最後肯定認定後,ITC將於2013年1月31日前完成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認定,若亦為最後肯定認定,則預計於2013年2月7日發布反傾銷稅及平衡稅之課徵命令。
美國DOC對自韓國及墨西哥進口之大型家用洗衣機作成傾銷及補貼之最後肯定認定 美國商務部(DOC)於本(2012)年12月19日公布對自韓國進口之大型家用洗衣機(large residential washers)作成傾銷及補貼之最後肯定認定,及對自墨西哥進口之大型家用洗衣機作成傾銷之最後肯定認定。 韓國部分,DOC最後認定之傾銷差率為9.29%~82.41%,而考量其特定廠商適用的出口補貼率(0.06%~3.3%)後現金擔保稅率為9.23%〜79.11%;另DOC亦認定韓國生產商或出口商之補貼差率為0.01%(微量)~72.30%,其中韓國樂金電子(股)公司(LG Electronics, Inc.)之平衡稅認定結果為微量補貼。 墨西哥部分,DOC最後認定之傾銷差率為36.52%~72.41%。 有關最後傾銷認定結果,DOC將指示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署(CBP)依據最後認定之加權平均傾銷差率,以現金擔保方式繼續臨時課徵反傾銷稅。平衡稅部分,除了樂金電子(股)公司因微量補貼不會對其採行措施外,其他韓國廠商,若未來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之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作出肯定認定,則DOC將下令恢復暫停完稅通關措施並以最後認定之補貼差率針對進口之涉案貨物以現金保證方式課徵平衡稅。 據2011年涉案貨物進口數據顯示,自韓國及墨西哥之進口值估計分別為5億6,853萬美元及4億3,430萬美元。 DOC完成傾銷及補貼之最後肯定認定後,ITC將於2013年2月1日前完成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認定,若亦為最後肯定認定,則預計於2013年2月8日發布反傾銷稅及平衡稅之課徵命令。
美國DOC對自奧地利及中國大陸進口之三仙膠作成傾銷之初步肯定認定 美國商務部(DOC)於本(2013)年1月4日公布對自奧地利及中國大陸進口之三仙膠(xanthan gum)傾銷調查之初步肯定認定。DOC認定之臨時反傾銷稅率分別為奧地利廠商17.18%及中國大陸廠商21.69%〜154.07%,並將指示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署(CBP)根據此稅率徵收現金擔保。 據2011年涉案貨物進口數據顯示,自奧地利及中國大陸之進口值估計分別為2,520萬美元及6,401萬美元。 美國DOC依規定將於本年5月18日前作成傾銷之最後認定,若為肯定之認定,將續由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於本年7月2日前作成產業損害調查之最後認定;若ITC作成肯定之認定,DOC將於本年7月9日前發布課徵反傾銷稅之命令。
美國ITC對自日本進口之複合鋼板課徵反傾銷稅落日檢討案作成肯定之產業損害認定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於2013年1月15日對自日本進口之複合鋼板(clad steel plate)課徵反傾銷稅落日檢討案作出認定:若取消對日本涉案產品課徵反傾銷稅之命令,在合理可預見之未來,可能導致產業實質損害繼續或再發生。 在該委員會之肯定認定結果下,對自日本進口涉案產品之反傾銷稅命令將予延續。本案經ITC委員投票表決,主席Irving A. Williamson及Shara L. Aranoff、Dean A. Pinkert、David S. Johanson委員投票贊成肯定認定,Daniel R. Pearson及Meredith Broadbent委員投票贊成否定認定。 該認定係根據美國烏拉圭回合協定法之反傾銷稅及平衡稅5年屆滿落日檢討程序辦理。本案係於2012年2月1日展開5年屆滿落日檢討,2012年5月7日ITC委員投票表決進行完整檢討程序,包括召開聽證及寄發問卷。
美國ITC對自越南進口之鋼線衣架課徵反傾銷稅案作成產業損害最後之肯定認定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於本(2013)年1月16日最後認定自越南進口之鋼線衣架(steel wire garment hangers)因受有補貼及低於正常價格銷售而對美國產業造成實質損害。 前述產業損害調查經6位委員全數投票贊成肯定之認定。在ITC作成肯定認定之結果後,商務部(DOC)將對自越南進口之涉案貨物發布課徵反傾銷稅及平衡稅命令。 本案為反傾銷稅及平衡稅調查案件,申請人為M&B Metal Products Company, Inc., Innovative Fabrication LLC/ Indy Hanger, 及US Hanger Company, LLC等美國業者。ITC係於2011年12月29日展開產業損害調查,2012年10月24日舉行聽證,本年1月16日委員會議投票,ITC預計於1月28日將最後認定結果送交DOC。美國國內產業部分,2011年同類貨物之生產廠商有6家,2011年自越南之進口值為3,620萬美元(另一涉案國台灣之進口值為250萬美元),自非涉案國之進口值為4,350萬美元,主要進口來源國為越南、墨西哥及中國大陸。
歐盟延伸中國大陸玻璃纖維織品反傾銷稅之反規避措施至台灣及泰國產品 歐盟於本(2013)年1月16日公告延伸中國大陸玻璃纖維織品(open mesh fabrics of glass fibres)反傾銷稅之反規避措施至台灣及泰國產品,稅率均為原調查案之其他廠商稅率62.9%。 原調查案係針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玻璃纖維織品進行反傾銷調查,並於2011年2月課徵臨時反傾銷稅,同年8月課徵確定反傾銷稅。本案係2012年4月10日依歐盟4家生產商要求針對台灣及泰國產品進行反規避調查。 本案調查產品範圍與原涉案產品一致,但為自台灣及泰國轉運進口之產品。 本案經歐盟執委會調查認定,自2011年2月及8月針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玻璃纖維織品課徵臨時反傾銷稅及確定反傾銷稅後,中國大陸涉案產品出口至歐盟即大幅下降,同時台灣及泰國涉案產品出口至歐盟大幅增加,以及中國大陸涉案產品出口至台灣及泰國也大幅增加,因此構成貿易型態之改變。執委會有中國大陸出口商及歐盟進口商透過泰國轉運之證據,而且台灣及泰國出口商均未配合調查,顯示轉運事實存在,何況自該2國出口至歐盟之涉案產品大幅增加。本案調查未發現自該2國之轉運有任何規避涉案產品反傾銷稅外之正當理由。以最佳可得資料(Comext)觀察,自該2國出口至歐盟涉案產品之數量大幅增加,價格存在低價銷售(underselling),顯示反傾銷措施之救濟效果正被侵蝕。與原調查案之正常價格相較,該2國出口也存在傾銷。因此認定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玻璃纖維織品課徵反傾銷稅已經由台灣及泰國轉運進行規避,因此反傾銷稅應延伸至該2國出口至歐盟之涉案產品。 本案台灣或泰國生產商可檢附證據資料向歐盟執委會申請豁免反規避措施,但需配合填答問卷使執委會得以認定可否給予豁免。執委會將就市場情況、產能、產能利用率、採購及銷售、無足夠正當理由或經濟上之合理性之做法持續存在之可能性、以及傾銷證據進行評估,也將進行實地訪查。
美國ITC對自中國大陸及越南進口之公用事業級風塔課徵反傾銷稅及平衡稅案作成產業損害最後之肯定認定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於本(2013)年1月18日最後認定自中國大陸進口之公用事業級風塔(utility scale wind tower)因受有補貼及自中國大陸及越南進口之公用事業級風塔因低於正常價格銷售而對美國產業造成實質損害。 前述產業損害調查經ITC委員投票表決,主席Irving A. Williamson及Shara L. Aranoff委員投票贊成對美國產業造成實質損害之肯定認定,Dean A. Pinkert委員投票贊成對美國產業造成實質損害之虞的肯定認定,Daniel R. Pearson、David S. Johanson及Meredith Broadbent委員投票贊成否定認定。依據規定,ITC委員投票肯定與否定票數相同時,視為委員會之決定為肯定。 在ITC作成肯定認定之結果後,商務部(DOC)將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涉案貨物發布課徵反傾銷稅及平衡稅命令,及對越南進口之涉案貨物發布課徵反傾銷稅命令。 本案為反傾銷稅及平衡稅調查案件,DOC係於2012年12月18日作出傾銷及補貼之最後肯定認定。申請人為Broadwind Towers, Inc., Manitowoc, WI; DMI Industries, Fargo, ND; Katana Summit LLC, Columbus, NE; Trinity Structural Towers, Inc., Dallas, TX.等美國業者。ITC係於2011年12月29日展開產業損害調查,2012年12月13日舉行聽證,本年1月18日委員會議投票,ITC預計於1月30日將最後認定結果送交DOC。美國國內產業部分,2011年同類貨物之生產廠商有13家,2011年自涉案國之進口值為2億6,590萬美元,自非涉案國之進口值為1億5,590萬美元,主要進口來源國為加拿大、中國大陸、印尼、韓國、墨西哥及越南。
美國ITC對自韓國及墨西哥進口之大型家用洗衣機課徵反傾銷稅及平衡稅案作成產業損害最後之肯定認定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於本(2013)年1月23日最後認定自韓國進口之大型家用洗衣機(certain large residential washers)因受有補貼及自韓國及墨西哥進口之大型家用洗衣機因低於正常價格銷售而對美國產業造成實質損害。 前述產業損害調查經6位委員全數投票贊成肯定之認定。在ITC作成肯定認定之結果後,商務部(DOC)將對自韓國進口之涉案貨物發布課徵反傾銷稅及平衡稅命令,及對墨西哥進口之涉案貨物發布課徵反傾銷稅命令。 本案為反傾銷稅及平衡稅調查案件,DOC係於2012年12月19日作出傾銷及補貼之最後肯定認定。申請人為Whirlpool公司。ITC係於2011年12月30日展開產業損害調查,2012年12月11日舉行聽證,本年1月23日委員會議投票,ITC預計於2月8日將最後認定結果送交DOC。美國國內產業部分,2011年同類貨物之生產廠商有4家,2011年自涉案國之進口值為10億美元,自非涉案國之進口值為1億5,500萬美元,主要進口來源國為韓國及墨西哥。
中國大陸公告對自美國及歐盟進口之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單丁醚課徵反傾銷稅 中國大陸商務部於本(2013)年1月25日公告,決定自本年1月28日起對自美國及歐盟進口之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單丁醚課徵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本案涉案產品為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單丁醚。英文名稱:乙二醇單丁醚:Ethylene Glycol Monobutyl Ether;二甘醇單丁醚:Diethylene Glycol Monobutyl Ether。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單丁醚是廣泛應用於水基塗料中的溶劑,也是硝化纖維素、醇酸樹脂和用順酐改性的酚醛樹脂的溶劑。 本案係源於中國大陸商務部應德納(南京)化工有限公司代表國內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單丁醚產業之申請,於本2011年11月18日公告對自美國及歐盟進口之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單丁醚展開反傾銷調查,2012年7月27日初步認定成立,並自次日起採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本年1月25日公布傾銷及損害之最後調查認定:本案調查期間內自美國及歐盟進口之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單丁醚存在傾銷,並對中國大陸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歐盟對自俄羅斯、土耳其進口之鋼鐵管件課徵確定反傾銷稅 歐盟於本(2013)年1月29日公告對自俄羅斯、土耳其進口之鋼鐵管件(certain tube and pipe fittings of iron or steel)課徵確定反傾銷稅,稅率與臨時反傾銷稅率一致,俄羅斯廠商單一稅率為23.8%,土耳其廠商個別稅率為2.9-12.1%,其他廠商稅率為16.7%。 本案係2012年7月31日起課徵臨時反傾銷稅,俄羅斯廠商均未配合調查,土耳其廠商所提意見均未被歐盟執委會接受,因此臨時反傾銷稅率均維持並確認為確定反傾銷稅率。 在損害調查方面,(一)有關土耳其廠商主張不應將俄羅斯與土耳其產品累積評估之問題,執委會認為雖然土耳其產品進口量無大幅增加,但在需求萎縮情況下其市占率仍增加,價格趨勢與俄羅斯產品雷同,也對歐盟產品存在最高達30%之削價。另外土耳其廠商也主張應如先前同一產品之調查案將台灣及斯洛伐克的進口視為不重要(雖然超過微量門檻)停止調查,執委會亦認為當時該2國進口量相對微小、市占率下降,與本案土耳其與俄羅斯市占率增加及均有相當進口量不同。土耳其廠商也主張土耳其與俄羅斯在歐盟市場之銷售有地域性之不同,以競爭條件而言應視為不相似,執委會認為歐盟市場為單一市場而不同意。(二)有關歐盟產業之問題,土耳其廠商認為自2008年至IP(2010.10.1-2011.9.30)歐盟產業之市占率仍增加3%,因此歐盟產業並未遭受損害,執委會認為歐盟產業之市占率增加僅是反映其銷售量之減少稍低於市場消費量之減少,此外歐盟產業經濟指標僅庫存呈現正面,但庫存減少需在銷售量快速增加且大於生產量才能視為正面指標,而本案卻是僅反映生產量減少較銷售量減少為快,因此不能視為正面指標。在其他因素部分,(一)有土耳其廠商及政府主張歐盟產業損害係因其他第三國產品低價進口所致,特別是已課徵反傾銷稅之國家,執委會認為已課徵反傾銷稅之國家售價確實低價,但與涉案國售價相近,而其市占率卻已減少,且其售價因統計資料有限、設算價差並無決定性、可能是不同產品組合所致,因此不能打破涉案產品傾銷導致歐盟產業損害之因果關係。其他國家之市占率亦減少、售價較涉案產品為高且與歐盟產品相近,因此不能打破前述因果關係。(二)土耳其政府主張歐盟產業損害係因需求緊縮導致生產成本增加所致,執委會承認需求緊縮確實導致生產成本較高,在正常市場情況歐盟產業應能維持正常售價水準以減低成本增加之衝擊,但涉案產品低價傾銷進口之壓力使歐盟產業不能正常因應。因此需求緊縮亦不能打破前述因果關係。 在歐盟利益部分,土耳其廠商主張課徵反傾銷稅將導致申請人之一廠商壟斷歐盟市場,但執委會認為另一申請廠商規模相近,也有其他廠商配合抽樣調查,以及其他小廠商存在,而且也有其他進口來源,不致造成壟斷。因此臨時措施之結論,包括沒有令人信服之理由認定課徵反傾銷稅將不符合歐盟利益,獲得確認。
美國ITC對自中國大陸、印度、印尼、台灣、泰國及烏克蘭進口之熱軋鋼品展開反傾銷稅及平衡稅案第2次落日檢討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於本(2013)年2月4日公布,已投票決定對自中國大陸、印度、印尼、台灣、泰國及烏克蘭等進口之熱軋鋼品(hot-rolled steel product)課徵反傾銷稅案(案號:731-TA-899-901&906-908)及對印度、印尼及泰國課徵平衡稅案(案號:701-TA-405,406&408)等2項課稅命令展開完整之落日檢討(第2次檢討),以決定若取消課稅命令,在合理可預見之未來是否可能導致產業實質損害繼續或再發生。 ITC的5年期滿展開檢討通知,要求利害關係人針對取消課稅之可能影響以及其他有關資訊提交書面資料。ITC一般在展開調查後95日內依利害關係人回復資料之充分或不充分以決定是否進行完整檢討。如對ITC回應之資料充分或其他狀況使完整檢討之進行具正當性,則ITC將進行完整檢討程序,包括召開聽證及寄發問卷。 有關台灣及泰國,6位ITC委員均認為國內產業團體及相對人之回應資料皆充分,因此投票決定進行完整檢討;有關中國大陸、印度、印尼及烏克蘭,6位ITC委員認為國內產業團體回應適切,相對人回應資料不充分,惟基於情勢有變動因此投票決定進行完整檢討。
中國大陸對自歐盟進口之馬鈴薯澱粉課徵反傾銷稅落日檢討案作成肯定認定 中國大陸商務部於本(2013)年2月5日發布公告,決定自本年2月6日起繼續對自歐盟進口之馬鈴薯澱粉課徵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本案涉案產品與原案相同,即馬鈴薯澱粉,也稱馬鈴薯原澱粉、馬鈴薯精製澱粉、馬鈴薯生粉、土豆澱粉或洋芋澱粉等;英文名稱Potato Starch。 本案係緣於2007年2月5日中國大陸商務部公告,決定對自歐盟進口之馬鈴薯澱粉課徵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自2007年2月6日起5年,並於2011年4月18日公告情勢變更檢討結果,對該進口涉案產品所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進行調整。2012年2月3日中國大陸商務部應國內馬鈴薯澱粉產業代表提出之申請,對本案展開落日檢討,本年2月5日公布傾銷及損害之調查認定:若停止反傾銷措施,自歐盟進口之馬鈴薯澱粉對中國大陸之傾銷可能繼續且對中國大陸產業造成之損害可能再度發生。
中國大陸對自美國、加拿大及巴西進口之紙漿展開反傾銷調查 中國大陸商務部應宜賓長毅漿粕有限責任公司、延邊石峴白麓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青山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南紙股份有限公司、河北華林紡織原料有限公司、玉門華宇棉業有限公司和貴州赤天化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國內紙漿產業之申請,於本(2013)年2月6日公告對自美國、加拿大及巴西進口之紙漿展開反傾銷調查。本次調查預計將於2014年2月6日前完成,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2014年8月6日。 本案涉案產品為紙漿,英文名稱:cellulose pulp或dissolving pulp或dissolving wood pulp或 cotton linter pulp或bamboo pulp等。紙漿是以植物纖維為原料,經加工後而製得的一種纖維素物質。主要用於生產粘膠纖維(如粘膠短纖、粘膠長絲)、醋酸纖維等化學纖維。
美國ITC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特定活性炭落日檢討案作成產業損害肯定之認定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於本(2013)年2月8日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特定活性炭(certain activated carbon)課徵反傾銷稅落日檢討案作出認定:若取消對中國大陸涉案產品課徵反傾銷稅之命令,在合理可預見之未來,可能導致產業實質損害繼續或再發生。 在該委員會之肯定認定結果下,對自中國大陸進口涉案產品之反傾銷稅命令將予延續。本案經6位委員全數投票贊成肯定認定。 該認定係根據美國烏拉圭回合協定法之反傾銷或平衡稅5年屆滿落日檢討程序辦理。本案於去(2012)年3月1日展開5年期滿落日檢討,同年5月7日ITC委員投票決定進行完整檢討程序,包括召開聽證及寄發問卷。
泰國對進口之熱軋合金鋼平板製品採行臨時性全球防衛措施 根據WTO本(2013)年2月13日通知文件,泰國擬對進口稅則號別為7225.90.90.011等36個稅則號別下之熱軋合金鋼平板製品(Hot rolled steel flat products with certain amounts of alloying elements)採行不超過200天之臨時性全球防衛措施,課徵稅率為CIF價格之33.11%。 台灣產品則依防衛協定第9條不在課徵之列。 該案係泰國當局於去(2012)年11 月27日公布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初步認定發現涉案進口之絕對及相對數量急遽顯著增加,已造成國內產業損害,尤其銷售量、產量、產能利用率及雇工等更形惡化,鑒於國產品市占率不但持續下降且於去年上半年更惡化而有嚴重損失,復以主要生產國家在其國內市場消費下降且全球需求緊縮下仍持續擴增產能,倘延遲將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爰政府當局決定採行臨時性防衛措施。
約旦擬對進口之鐵及鋼製條桿採行全球防衛措施 根據WTO本(2013)年2月13日之通知文件,約旦擬對7213.105等10個進口稅則號別下之鐵及鋼製條桿(bars and rods of iron and steel)採行為期3年的全球防衛措施,建議課徵稅率為第1年每公噸80約鎊,逐年降低10約鎊 (其中稅則號別7213.206,約旦當局因課稅所需將儘速重整稅則號別7213後公布,以區分出係原物料或成品及明確的規格。) 。其主要進口來源為烏克蘭、沙烏地阿拉伯、土耳其、羅馬尼亞及義大利等國。台灣產品則依防衛協定第9條不在課徵之列。 本案係約旦當局依據國內產業之申請而於去(2012)年4月4日展開調查,並於去年11月28日完成調查。依據相關資料顯示,調查資料涵蓋期間,涉案產品之進口無論在絕對或相對於國內生產量均顯著增加,考量國內產業在市占率、產量、銷售量、生產力、產能利用率、存貨及獲利上的惡化,顯示涉案進口之增加已對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爰決定採行全球防衛措施,並依防衛協定規定通知WTO防衛委員會。
美國ITC對自韓國進口之抗腐蝕碳鋼板課徵平衡稅及對自德國與韓國進口之前述涉案產品課徵反傾銷稅落日檢討案作成否定之產業損害認定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於本(2013)年2月15日對自韓國進口之抗腐蝕碳鋼板(corrosion-resistant carbon steel flat)課徵平衡稅及對自德國與韓國進口之前述涉案產品課徵反傾銷稅落日檢討案作出認定:若取消對涉案產品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之命令,在合理可預見之未來,不太可能導致產業實質損害繼續或再發生。 在該委員會之否定認定結果下,前述對自韓國及德國進口之抗腐蝕碳鋼板產品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之命令將予取消。6位委員全數投票贊成否定認定。 該認定係根據美國烏拉圭回合協定法之反傾銷稅及平衡稅5年屆滿落日檢討程序辦理。本案係於去(2012)年1月3日展開5年屆滿落日檢討,同年4月9日ITC委員投票表決進行完整檢討程序,包括召開聽證及寄發問卷。
美國DOC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不銹鋼水槽作成傾銷及補貼之最後肯定認定 美國商務部(DOC)於本(2013)年2月20日公布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不銹鋼水槽(drawn stainless steel sinks)作成傾銷及補貼之最後肯定認定。 DOC最後認定之傾銷差率為27.14%~76.53%,並考量特定廠商適用之出口及國內補貼率(0.08%~3.02%)後現金擔保稅率為24.12%〜76.45%;另DOC認定之補貼差率為4.8%~12.26%。 有關最後傾銷認定結果,DOC將指示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署(CBP)依據最後認定之加權平均傾銷差率,以現金擔保方式繼續臨時課徵反傾銷稅。平衡稅部分,若未來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之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作出肯定認定,則DOC將下令恢復暫停完稅通關措施並以最後認定之補貼差率針對進口之涉案貨物以現金擔保方式課徵平衡稅。 據2011年涉案貨物進口數據顯示,自中國大陸之進口值估計為1.18億美元。 DOC完成傾銷及補貼之最後肯定認定後,ITC將於2013年4月5日前完成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認定,若亦為最後肯定認定,則預計於2013年4月12日發布反傾銷稅及平衡稅之課徵命令。
歐盟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捲筒鋁箔紙課徵確定反傾銷稅 歐盟於本(2013)年3月13日公告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捲筒鋁箔紙(certain aluminum foils in rolls)課徵確定反傾銷稅,個別廠商稅率為14.2%~15.6%,合作廠商稅率為14.6%,其他廠商稅率為35.6%。 本案係2012年9月18日起課徵臨時反傾銷稅。傾銷調查經更正出口商之數據及打字錯誤,最後傾銷差額如下:個別廠商傾銷差額為30.6~37.4%,合作廠商傾銷差額為34.9%,其他廠商傾銷差額為45.6%。 在損害調查方面,最後調查由於無利害關係人評論,因此臨時措施認定傾銷進口造成歐盟產業損害之結論獲得確認。 在歐盟利益部分,雖有2家進口商表示減少獲利率或表達將被迫退出歐盟市場,但執委會認為雖然現在基於公平競爭,涉案產品之進口可能縮小規模,惟其仍得繼續進口。因此確認措施對進口部門之影響並非不成比例。在無其他進一步評論下,臨時措施時「沒有令人信服之理由認定課徵反傾銷稅將不符合歐盟利益」之結論獲得確認。 在損害差額認定上,有利害關係人認為以產品控制碼(PCN)計算及初步調查階段分成零售及批發2種銷售管道之問題,應停止調查,執委會檢視後均予拒絕。有一家英國進口商與中國大陸出口商相關,主張其零售價之管銷及利潤率於價格比較時不應被扣除,但執委會認為損害差額以進口品之CIF價與歐盟產品出廠價格為可資比較之銷售層級,並比照傾銷差額之計算,以第一次轉售獨立買主之零售價扣除相關費用而得,是為適當方法。經計算最後損害消除差額如下:個別廠商損害差額為14.2~15.6%,合作廠商損害差額為14.6%,其他廠商損害差額為35.6%,在考量足以消除傾銷所造成損害之損害差額均較傾銷差額為低,依較低稅率原則,爰以損害差額為確定反傾銷稅之稅率。
歐盟對自美國進口之生質酒精課徵確定反傾銷稅 歐盟於本(2013)年2月22日公告對自美國進口之生質酒精(bioethanol)課徵確定反傾銷稅,美國廠商單一稅率為每公噸課徵62.3歐元。 本案係由歐盟再生酒精協會生產者聯盟(ePURE)於2011年10月12日代表產業提出申請,歐盟執委會於2011年11月25日同時對美國生質酒精展開反傾銷及平衡稅調查,惟於2012年12月21日停止平衡稅調查。傾銷及損害資料調查期間(IP)為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損害資料考量期間為2008年1月至IP。本案涉案產品為生質酒精,不包含以EN15376標準量測含水分超過0.3%者,但包含調配於汽油中乙醇含量超過10%者,不涵蓋與生質酒精基本特性不同之合成(synthetic)乙醇,也不涵蓋非作燃料用途之生質酒精(進口商需聲明)。美國生產商聲稱美國境內產製銷售之生質酒精含水分超過0.3%且係對應於ASTM標準而非歐盟之EN15376標準,但執委會認為在美國產製銷售之生質酒精與涉案產品具相同之物理、化學、技術特性,而且同類貨物之要求不需各方面均相似,只要其部分特性與涉案產品之特性很類似(closely resembling)即可。 本案由於美國生產廠商僅將涉案產品銷售至其國內之貿易商或調配商,並未將產品直接出口至歐盟,因此並非實際出口商,其所提供資料在臨時措施階段無法認定IP期間美國生產廠商是否傾銷,且該等貿易商或調配商僅有1家參與調查,以致當時資料不充分,無法課徵臨時反傾銷稅。此外,因難以個別追蹤貿易商或調配商出口至歐盟之交易以認定正常價格,出口歐盟時也無法確認該筆出口來源之美國生產商。甚且,調查顯示抽樣調查之美國生產商向買主索取之價位與出口至歐盟之涉案產品價格有所不同。因此,執委會認定傾銷差率以涉案國單一稅率較為適當,以加權平均正常價格與加權平均出口價格比較,美國廠商單一傾銷差率為9.5%。 在損害調查方面,(一)調查顯示低價傾銷產品自2010年起大量進口至歐盟,雖然同期間部分歐盟產業損害之經濟指標亦有所改善,但其幅度不如消費量之增加幅度,因此無法滿足歐盟產業之發展活動。(二)有關歐盟產業之發展活動,例如銷售量、生產量、產能利用率等在調查資料考量期間呈現正向趨勢,係因歐盟新生產商加入市場所致,自2010年起涉案產品大量進口至歐盟,歐盟產業即無法達到充分之產業發展及價格水準以持續進行重要投資。(三)涉案產品持續對歐盟產業削價,導致歐盟產業無法反映生產成本,實現現金流量及獲利,事實上,歐盟產業之財務指標,例如獲利、現金流量、投資報酬率等持續惡化或維持低水準,嚴重影響歐盟產業之籌資及投資能力。(四)綜上所述,歐盟產業於IP期間遭受實質損害。 在因果關係及其他因素部分,(一)在調查資料考量期間,歐盟消費量增加29.2%,低價之涉案產品進口量大幅增加,市占率從1.9%增加至15.7%,對歐盟產業產生價格壓力,雖然歐盟因新廠商加入市場使某些指標呈現改善,但其市占率流失之同時美國涉案產品卻呈現大幅增加,由於涉案產品之削價及價格壓力導致歐盟產業財務狀況惡化。(二)有關其他國家之進口,除巴西外並無其他主要進口來源國,雖然巴西進口價格也遠低於歐盟產品,但其進口量大幅下降,於IP期間之進口量極少以致無法打破美國涉案產品造成歐盟產業損害之因果關係。(三)有關歐盟產業之出口,由於歐盟產業出口量小且價格遠高於歐盟市場,因此無法打破因果關係。(四)有關經濟危機,由於經濟危機對歐盟產業並無負面影響,2009年危機發生當年,歐盟生質酒精之消費量之增加率創歷史記錄。(五)其他利害關係人提及之因素,包括原物料價格之波動、需求不如預期、歐盟法規架構、歐盟產業內部問題,執委會均認定未能打破因果關係。 在歐盟利益部分,(一)採行措施將恢復歐盟市場有效之貿易條件,使歐盟產業得以反映生產成本、增加銷售量及取回流失之市占率、改善財務狀況及獲利。(二)由於歐盟參與調查之進口商及使用者問卷均顯示,生質酒精占其業務比例極低,採行措施對其影響不大。有利害關係人主張歐盟產能不足,調查也顯示歐盟產業因目前售價過低而有閒置產能,如市場扭曲狀況改善,歐盟產業將能提高產量以因應增加之需求。(三)因此沒有令人信服之理由認定課徵反傾銷稅將不符合歐盟利益。 在計算足以消除傾銷所致產業損害效果之差額,所採措施應使歐盟產業能反映生產成本及正常情況下之獲利水準,因此以美國涉案產品進口量不大及歐盟非試車階段廠商2008至2009年之平均稅前獲利率6.8%毛利率設算應屬合理。經調整計算後,美國廠商單一損害差額為31.1%。依較低稅率原則,採傾銷差額與消除損害額度較低者,爰以傾銷差額課徵9.5%之反傾銷稅,並採從量課稅方式每公噸課徵62.3歐元。
美國DOC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硬木及裝飾膠合板作成補貼之初步肯定認定 美國商務部(DOC)於本(2013)年2月27日公布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硬木及裝飾膠合板(hardwood and decorative plywood)平衡稅調查之初步肯定認定。DOC認定之初步補貼差率為0.22%(微量)〜27.16%,並將指示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署(CBP)根據此稅率收取現金擔保。 依DOC公告臨沂市東方金信經貿有限公司、臨沂市福源木業有限公司及上海森大木業有限公司之補貼差率為微量;15家未回覆DOC問卷之中國大陸廠商依不利的可得事實認定其補貼差率為27.16%;中國大陸其他生產商及出口商之補貼差率為22.63%。 據2011年涉案貨物進口數據顯示 ,自中國大陸之進口值為6億1,650萬美元。 美國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本涉案產品係進行雙反調查,本案外有關傾銷調查部分,DOC預計將於本年4月底完成初步認定;傾銷及平衡措施之最後認定預計於本年7月完成。本案若DOC及ITC皆作成肯定之最後認定,則DOC預計將於本年9月5日發布課徵平衡稅之命令。
中國大陸對自歐盟進口之甲苯胺反傾銷調查作出初步肯定認定 中國大陸商務部於本(2013)年2月28日公告,對自歐盟進口之甲苯胺反傾銷調查初步認定成立。根據中國大陸公布之初步調查結果,調查期間自歐盟進口之甲苯胺有傾銷事實,並對其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依據本初步認定計算之傾銷差率為22.2%~36.9%。中國大陸商務部決定採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自本年3月1日起,針對自歐盟進口之涉案產品,依據初步認定計算之傾銷差率即徵收22.2%~36.9%之保證金。 本案於2012年6月29日公告展開調查之涉案產品為甲苯胺,英文名稱為Toluidine,外觀通常為無色或淡黃色油狀液體或無色片狀結晶,微溶於水,溶於乙醇、乙醚、稀酸。主要用作染料、醫藥、農藥的中間體及彩色顯影劑,在分析化學中除作為溶劑外也用於礦物折射指數的浸漬液。
中國大陸公告對自韓國LS電線株式會社和大韓光通信株式會社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課徵反傾銷稅案之情勢變更檢討結果 中國大陸商務部於本(2013)年3月1日公告對自韓國LS電線株式會社(LS Cable&System Ltd)和大韓光通信株式會社(TAIHAN Fiberoptics Co.,LTD.)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之情勢變更檢討調查結果。本次情勢變更檢討之調查範圍為上述兩家韓國涉案公司的進口涉案產品之正常價格、出口價格及傾銷差率,商務部經調查後裁定自本年3月5日起將韓國LS電線株式會社所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調整為9.1%,大韓光通信株式會社所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調整為7.9%。 本案涉案產品與原案相同,即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簡稱G652單模光纖。英文名稱:Dispersion Unshifted Single-Mode Optical Fiber。具有內部損耗低、帶寬大、易於升級擴容和成本低的優點。廣泛應用於高速率、長距離傳輸,如長途通信、幹線、有線電視和環路饋線等網路。 本案緣於商務部決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對自美國、日本及韓國進口的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課徵反傾銷稅。商務部於2010年12月31日針對該措施作出落日檢討最終認定,決定自2011年1月1日起繼續對自日本及韓國進口該涉案產品課徵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2012年1月5日長飛光纖光纜有限公司、富通集團有限公司、烽火藤倉光纖科技有限公司、亨通光纖科技有限公司、中天科技光纖有限公司、法爾勝光子有限公司和成都中住光纖有限公司代表中國大陸產業向商務部提出申請,主張韓國LS電線株式會社和株式會社OPTOMAGIC出口至中國大陸涉案產品的傾銷幅度加大,超出該兩家韓國公司適用之反傾銷稅稅率,爰提出情勢變更檢討之申請;商務部審查後,決定由大韓光通信株式會社繼承原株式會社OPTOMAGIC在涉案產品反傾銷措施之權利義務,自2012年3月5日起對上開兩家韓國涉案公司進口之涉案產品所適用之反傾銷措施展開情勢變更檢討。
中國大陸公告對自歐盟進口之甲苯二異氰酸酯課徵反傾銷稅 中國大陸商務部於本(2013)年3月12日公告,決定自本年3月13日起對自歐盟進口之甲苯二異氰酸酯課徵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本案涉案產品為甲苯二異氰酸酯,英文名稱:Toluene Diisocyanate(簡稱TDI),是生產聚氨酯產品的主要原料,主要用於製造軟泡、彈性體、塗料、粘合劑等聚氨酯產品,並可用於乙烯基聚合物的薄膜、天然橡膠的表面加工、塗料的耐藥品性添加劑、紡織加工,以及石油、化工、礦山、冶金及汽車工業和鐵路運輸等方面。 本案係源於中國大陸商務部應該國滄州大化TDI有限責任公司、甘肅銀光聚銀化工有限公司、甘肅銀達化工有限公司、遼寧北方錦化聚氨酯有限公司和滄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聚海分公司代表國內甲苯二異氰酸酯產業之申請,於2012年3月23日公告對自歐盟進口之甲苯二異氰酸酯展開反傾銷調查,2012年11月13日初步認定成立,並自該日起採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本年3月12日公布傾銷及損害之最後調查認定:本案調查期間內自歐盟進口之甲苯二異氰酸酯存在傾銷,並對中國大陸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南非對進口之冷凍洋芋片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 根據WTO本(2013)年3月13日通知文件,南非於本年3 月8日公布南非關稅聯盟(簡稱SACU)對稅則號別2004.10.90下之冷凍洋芋片(Frozen Potato Chips)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 該案係依據代表SACU產業之McCain foods公司之申請而展開調查。依據申請人提供之資料,涉案進口之數量遽增及價格下降,已對SACU產品產生抑價效果,其產業之銷售量、市占率下降及產生虧損而有嚴重損害,故當局決定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
歐盟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有機塗層鋼品課徵確定反傾銷稅 歐盟於本(2013)年3月15日公告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有機塗層鋼品(organic coated steel products)課徵確定反傾銷稅。 本案係自2012年9月19日起課徵臨時反傾銷稅。最後傾銷調查經調整正常價格及微調出口價格,且由於無利害關係人評論,因此確認最後傾銷差額如下:個別廠商為48.9% ~60.9%,其他合作廠商為55.0%,不合作廠商為68.1%;此外,此外考量調低正常價格,本涉案產品同時接受出口補貼因此課徵平衡稅,且最後調查並無利害關係人評論,故單一國家別之傾銷差額為68.1%。 在損害調查方面,最後調查由於無利害關係人評論,因此臨時措施認定傾銷進口造成歐盟產業實質損害之結論獲得確認。 在歐盟利益部分,(一)歐盟產業:自臨時措施認定揭露後,有關歐盟生產者之利益並未新增評論或資訊。因此臨時措施對歐盟產業生產者利益之認定獲得確認;(二)進口商、貿易商及下游使用者:最後認定資訊揭露後,進口商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提出評論,然而對進口商、貿易商及下游使用者之利益並無新增之評論或資訊,因此臨時措施認定歐盟產業中該等利害關係人之利益獲得確認;(三)歐盟利益之結論:在無其他進一步評論下,臨時措施認定時「沒有令人信服之理由認定課徵反傾銷稅將不符合歐盟利益」之結論獲得確認。 在計算足以消除產業損害之差額,所採措施應使歐盟產業能恢復正常競爭情況之獲利水準,以本案而言即為2008年中國大陸涉案產品進口量不大時之情況,並以6.7%毛利率設算產業應有獲利。經調整計算後,中國大陸個別廠商損害差額為13.7-55.8%,其他合作廠商損害差額為43.0%,不合作廠商損害差額為58.3%。 依據較低稅率原則,應採傾銷差額與損害差額較低者,故本案均採損害差額。又因本案涉案產品亦進行反補貼調查,最後平衡稅稅率為13.7-29.7%,其他合作廠商平衡稅稅率為26.8%,不合作廠商平衡稅稅率為44.7%。故最後反傾銷措施,個別廠商反傾銷稅率為0-26.1%,其他合作廠商反傾銷稅率為16.2%,不合作廠商反傾銷稅率為13.6%。
中國大陸公告對自日本及美國進口之間苯二酚課徵反傾銷稅 中國大陸商務部於本(2013)年3月22日公告,決定自本年3月23日起對自日本及美國進口之間苯二酚課徵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日本廠商稅率40.5%,美國廠商稅率30.1%。 本案涉案產品為間苯二酚,又稱1,3-苯二酚、雷瑣辛。英文名稱:M-dihydroxybenzene或Resorcinol。是一種重要的化學合成中間體和精細化工原料,主要用於生產橡膠黏合劑和紫外線吸收劑。並可用於生產木材黏合劑,阻燃劑和各種醫藥、農藥的中間體等方面。 本案係源於中國大陸商務部應該國浙江鴻盛化工有限公司代表國內間苯二酚產業提起反傾銷調查之申請,於2012年3月23日公告對自日本及美國進口之間苯二酚展開反傾銷調查,2012年11月23日初步認定成立,並自該日起採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本年3月22日公布傾銷及損害之最後調查認定:本案調查期間內自歐盟進口之間苯二酚存在傾銷,並對中國大陸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印尼擬對進口之無縫鋼鐵製套管及導管採行全球防衛措施 根據WTO本(2013)年3月25日之通知文件,印尼擬對進口稅則號別7304.29.00.90下之無縫鋼鐵製套管及導管(seamless pipe casing and tubing)採行為期4年的全球防衛措施,其形式與數額將於日後通知WTO。至進口市場占有率未超過3%且總計未超過9%之開發中國家擬不課稅。 本案係印尼當局依據國內產業之申請而於去(2012)年1月20日展開調查, 前通知WTO展開調查之文件中所列涉案產品範圍僅供參考,後因國內產業之產銷而有調整與限縮。依據相關資料顯示,調查資料涵蓋期間,國產品之銷售量因涉案產品進口顯著增加而下滑,因而其市占率在國內需求增加下卻下降,而國內產業之產量、生產力、產能利用率、及獲利均下降且存貨增加,顯示涉案進口之增加已對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之虞。另未預見之發展部分,根據世界鋼鐵協會統計年報,涉案產品全球產量增加係與油氣探勘之需求趨勢一致,惟因全球主要市場採行貿易救濟措施而造成出口轉向至印尼大增。爰當局決定採行全球防衛措施,並依防衛協定規定通知WTO防衛委員會。
中國大陸對自印度及台灣進口之壬基酚課徵反傾銷稅落日檢討案作成肯定認定 中國大陸商務部於本(2013)年3月28日發布公告,決定自本年3月29日起繼續對自印度及台灣進口之壬基酚課徵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本案涉案產品與原案相同,即壬基酚,也稱壬基苯酚,簡稱NP,英文名稱為Nonyl Phenol;主要用於生產表面活性劑、抗氧劑、紡織印染助劑、潤滑油添加劑、農藥乳化劑、樹脂改性劑、樹脂及橡膠穩定劑等領域。 本案係緣於2007年3月28日中國大陸商務部公告,決定對自印度及台灣進口之壬基酚課徵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自2007年3月29日起5年。中國大陸商務部應江蘇凌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染料化工廠有限公司代表國內壬基酚產業提出之申請,自2012年3月29日起對本案展開落日檢討。本年3月28日公布傾銷及損害之調查認定:若終止反傾銷措施,自印度進口之壬基酚對中國大陸之傾銷可能再度發生,自台灣進口之壬基酚對中國大陸之傾銷可能繼續發生,且對中國大陸產業造成之損害可能再度發生。
印尼將繼續對進口葡萄糖採行全球防衛措施 依據WTO通知文件,印尼將自去(2012)年8月24日起繼續對進口之葡萄糖(dextrose monohydrate)採行為期3年的全球防衛措施,措施內容將於日後再通知WTO。 依據WTO防衛協定,倘調查後認為延長防衛措施為防止或救濟嚴重損害所必要且能證明該產業正進行調整中,則得延長措施。印尼係於去年10月針對是否延長措施展開調查,依據本案調查資料顯示,雖自2009年8月24日起採行為期3年的防衛措施,惟涉案進口卻以遠較國產品為低之售價掠奪了國產品的市占率而呈量增趨勢,致國內產業雖已進行降低生產成本、提高木薯產量、提升產能利用率、改善配銷鏈、提高勞動生產力等之調整計畫,惟其營運績效在國內市場需求增加之下仍未能自先前所受損害中恢復。為免涉案進口因措施終止急遽增加而造成國內產業損害再度發生,復為使國內產業持續進行以完成產業調整,因此當局決定繼續對涉案進口品採行全球防衛措施。
中國大陸對自日本進口之電解電容器紙課徵反傾銷稅落日檢討案作成肯定認定 中國大陸商務部於本(2013)年4月18日發布公告,決定自該日起繼續對自日本進口之電解電容器紙課徵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本案涉案產品與原案相同,即電解電容器紙,也稱電解電容器原紙,英文名稱為Paper for Electrolytic Capacitor;是每平方米重量在150克及以下的一種特種紙,一般用於電解電容器中吸附電解液的基礎材料,並與電解液一起構成電解電容器的陰極。 本案係緣於2007年4月17日中國大陸商務部公告,決定對自日本進口之電解電容器紙課徵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自2007年4月18日起5年。中國大陸商務部應浙江凱恩特種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國內電解電容器紙產業提出之申請,自2012年4月18日起對本案展開落日檢討。本年4月18日公布傾銷及損害之調查認定:若終止反傾銷措施,自日本進口之電解電容器紙對中國大陸之傾銷可能繼續發生,且對中國大陸產業造成之損害可能再度發生。
加拿大對自中國大陸、以色列及西班牙產製進口之特定鍍鋅鋼線臨時課徵反傾銷稅另對中國大陸之涉案產品臨時課徵平衡稅 加拿大邊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為CBSA)於本(2013)年5月7日公告對自中國大陸、以色列與西班牙產製進口之特定鍍鋅鋼線(certain galvanized steel wire) 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並對中國大陸之涉案產品臨時課徵平衡稅。 本案係CBSA受理加國樹島鋼鐵公司(Tree Island Steel Ltd)指控自上述國家進口之涉案產品有傾銷行為,且中國大陸之涉案產品並受有政府補貼,故於去(2012)年12月21日公告展開調查。在加拿大國際貿易法庭(CITT)於本年3月22日做出實質損害之肯定認定後,CBSA於本年4月22日做出傾銷及補貼之初步肯定認定。 CBSA公告對自本年4月22日後進口之上述涉案產品臨時課徵反傾銷稅,分別為:以色列14.5%~64.8%、西班牙10.5%~64.8%及中國大陸45.1%~64.8%;另對中國大陸臨時課徵0%~15%之平衡稅。
印度對進口之無縫鋼管產品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 根據WTO本(2013)年5月1日通知文件,印度針對進口之特定無縫鋼管產品(排除鑄鐵及不銹鋼)(Seamless pipes, Tubes and Hollow profiles of iron or non-alloy steel(other than cast iron and stainless steel )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 依前述通知文件,印度於本年4月22日公告對上述涉案產品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印度通知WTO文件指出,涉案產品之進口量在絕對數量或相對於國內生產量均大幅增加,國內產業之生產量、產能利用率及市場占有率等指標則下滑,庫存量上升,印度當局爰決定對進口之涉案產品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
智利對進口玉米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及採行臨時措施 根據WTO本(2013)年4月23日通知文件,智利於本年4月9日對進口稅則號別1005.9020及1005.9090之進口玉米(maize)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並於本年4月19日公告自4月24日起課徵9.7%之臨時防衛衛稅。 本案係智利玉米生產商協會及個別小農於本年3月間向當局提出申請。依上述通知文件資料,除獲利下降及單位價格下降外,智利另指出阿根廷之大量及低價進口,係造成其國產品價格下降之原因,並主張基於可得事實顯示,由於涉案產品大量進口致其國內產業正遭逢危急情況,已對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進一步嚴重損害之虞,尤其現正處於該國國內玉米收割期,此情況更顯惡化,爰智利當局決定採行臨時防衛措施。 本涉案產品之主要輸出國為阿根廷及巴拉圭,智利依WTO防衛協定第9.1條排除自巴西、玻利維亞、秘魯及土耳其等開發中國家之進口,並認定由於自美國及法國進口之產品與國內產品非屬競爭性產品,且其進口量不大,進口價格亦皆遠高於進口之平均價格,故排除於臨時課稅範圍。另巴拉圭及烏拉圭之進口價格亦高於阿根廷之進口品價格,故不被視為造成國內產業損害之原因,亦排除於臨時課稅範圍。
美國DOC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硬木及裝飾膠合板作成傾銷之初步肯定認定 美國商務部(DOC)於本(2013)年4月30日公布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硬木及裝飾膠合板(hardwood and decorative plywood)傾銷調查之初步肯定認定。DOC認定之初步傾銷差率為0.62%(微量)〜63.96%,並將指示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署(CBP)根據此稅率收取現金擔保。 依DOC公告臨沂聖福源木業有限公司及江揚集團之傾銷差率為微量不予課稅,101家出口商獲得22.14%之個別稅率外,中國大陸其他生產商及出口商之傾銷差率為63.96%。 據2012年涉案貨物進口數據顯示,自中國大陸之進口值為7億4,790萬美元。 美國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本涉案產品係進行雙反調查,本案外有關補貼調查部分,DOC已於本年2月26日作出肯定之初步認定。本案DOC及ITC之最後認定預計將分別於本年7月及8月完成,若前述之最後認定皆為肯定,預計將於本年9月3日發布課徵反傾銷稅之命令。
摩洛哥將對進口線材及鋼筋採行臨時性全球防衛措施 根據WTO本(2013)年5月2日通知文件,摩洛哥將對進口稅則號別7213.91.90.00、7214.20.90.00、7214.99.91.00項下之線材及鋼筋(wire rods and reinforcing bars)採行臨時性全球防衛措施,以大量進口之前3年之進口平均數量為準,線材超過37,000公噸及鋼筋超過10,500公噸者每公斤加收0.55迪拉姆(1美金約8.37迪拉姆),為期不超過200天。 依前述通知文件,本案係摩洛哥於去(2012)年9月25日依該國鋼鐵業協會(Moroccan Iron and Steel Industry Association, ASM)申請展開調查。 摩洛哥外貿部(Department of Foreign Trade, DCE)指出,涉案進口量於2012年前3季在絕對數量及相對國內生產量均顯著增加,同時涉案進口增加為突然、非預期及於近期內發生,並舉WTO上訴機構裁決曾謂「不可預期之因素有可能肇因於先前已可預知之因素」,說明並非無法預見南歐國家經濟危機之負面影響,而係無法預見該影響於數年後仍持續及深化發酵。 DCE表示由於涉案產品以大量及極具競爭性之價格進口,造成國內產業之市占率、生產量、雇用員工數、工時、產能利用率及獲利率等經濟指標數據皆下滑,庫存量則上升;國內產業生產成本增加,銷售價格卻下降,且涉案進口於2012年第4季及2013年初之進口量又高於2012年前3季,該趨勢將使已受損害之國內產業更為危急,為防止國內產業受損害致無法回復,DCE依WTO防衛協定第6條採行臨時性全球防衛措施。
加拿大完成對自台灣、印度、阿曼、韓國、泰國及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等國產製進口之特定碳鋼焊管之價格檢討案 加拿大邊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為CBSA)公告於本(2013)年5月7日公告完成對自台灣、印度、阿曼、韓國、泰國及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等國產製進口之特定碳鋼焊管 (certain carbon steel welded pipe)之價格檢討案(re-investigation)。 依加拿大法規,本身並非涉案產品製造者之出口商,若其供應商及製造商皆未提供充分資訊,該出口商之正常價格將逕核以(ministerial specification)出口價格加計54.2%。針對台灣(鑫陽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中鴻鋼鐵公司)、印度、泰國、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等國共7家出口商已訂有正常價格,其餘出口商之正常價格則皆依前述方法計算。 本檢討案計算正常價格之方式適用於本年5月7日以後進口之涉案產品,同時亦適用於本案結束時因上訴中而待重新認定價格之涉案產品。 CBSA表示生產商及出口商得知當地與生產或銷售有關之價格、市場情勢或成本有大幅變動時,應主動通知CBSA以利其就產品之正常價格進行檢視或更新;當相關改變已產生而CBSA未及時接獲通知時,CBSA得回溯評估反傾銷稅。
澳洲公告對自日本、韓國、馬來西亞及台灣進口之熱軋鋼捲反傾銷調查案之特定事項重新調查 澳洲海關及邊境保護署(Australian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Service ,ACBPS)於去(2012)年6月5日公告對自日本、韓國、馬來西亞及台灣進口之熱軋鋼捲(hot rolled coil steel,簡稱HRC)展開反傾銷調查,並於同年12月20日公告課徵反傾銷稅,稅率分別為7.5%;2.6%~11.8%;15.4%及2.6%~8.2%。 嗣後貿易措施複查官(Trade Measures Review Officer, TMRO)應韓國POSCO、Hyundai鋼鐵公司,Onesteel、Holden及BlueScope等廠商要求進行檢討(review)時發現認定報告之部分事項有疑慮,經內政部長同意後於本(2013)年2月2日公告將就下列事項展開重新調查,包括:重新計算Hyundai鋼鐵公司之傾銷差率,以修正認定報告之錯誤;檢視是否有足夠基礎來確保使用調查期間以外之參考價格來課徵反傾銷稅具正當性,以及調整該些參考價格之較適方法;若涉案進口產品係用於汽車業,設定由CBP認定不造成國內生產商(BlueScope)受損害或損害之虞即不課徵反傾銷稅之機制是否為適;及對自不同涉案國進口而同樣使用於汽車業之酸洗塗油熱軋鋼捲(pickled and oiled HRC)有不一致認定之原因。 預計首席檢查官(Chief Executive officer, CEO)應於本年6月13日前將重新調查結果向內政部長報告。
歐盟對自印度進口之不銹鋼線課徵臨時反傾銷稅 歐盟於本(2013)年5月8日發布公告對自印度進口之不銹鋼線(certain stainless steel wires)課徵臨時反傾銷稅,個別廠商稅率為12.9~24.4%,合作廠商稅率20.2%,其他廠商稅率為27.8%。(公告摘要如附件)
越南對進口植物油採行臨時性全球防衛措施 根據WTO本(2013)年5月15日通知文件,越南於本年5月10日公告對特定植物油 (vegetable oil, specially refined soybean oil, refined stearin oil and refined olein oil)課徵5%之臨時性全球防衛關稅,為期不超過200天。 依前述通知文件資料顯示,越南係於去(2012)年12月26日公告對上述涉案產品發動全球防衛措施調查,現認定涉案進口量無論在絕對數量或相對國內生產量均顯著增加,致國產品之市場占有率、產量、產能利用率、營收及銷售價格等經濟指標數據下降,該些數據於2012年度持續下降且有加劇之趨勢,若不即時採行措施國內產業恐因遭受嚴重損害致無法回復,爰決定對個別國家涉案產品進口量未超過總進口量3%且累積未超過9%之開發中國家以外之國家採行臨時性全球防衛措施,並依防衛協定規定通知WTO防衛委員會。
中國大陸對自歐盟、日本及美國進口之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展開反傾銷調查 中國大陸商務部應內蒙古北方重工業集團有限公司代表國內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產業之申請,於本(2013)年5月10日公告對自歐盟、日本及美國進口之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展開反傾銷調查。本次調查預計將於2014年5月10日前完成,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2014年11月10日。 本案涉案產品為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又稱P92無縫鋼管、10Cr9MoW2VNbBN無縫鋼管、X10CrWMoVNb9-2無縫鋼管等。英文名稱: certain alloy-steel seamless tubes and pipes for high temperature and pressure service。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具有較強的高溫強度和抗蠕變性能,主要用於超臨界、超超臨界電站鍋爐和電站汽水管道上。
美國ITC對自烏克蘭進口之硝酸銨落日檢討案作成產業損害肯定之認定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於本(2013)年5月8日對自烏克蘭進口之硝酸銨(ammonium nitrate )課徵反傾銷稅落日檢討案作出認定:若取消對烏克蘭涉案產品課徵反傾銷稅之命令,在合理可預見之未來,可能導致產業實質損害繼續或再發生。 在該委員會之肯定認定結果下,對自烏克蘭進口涉案產品之反傾銷稅命令將予延續。本案經6位委員全數投票贊成肯定之認定。 該認定係根據美國烏拉圭回合協定法之反傾銷或平衡稅5年屆滿落日檢討程序辦理。本案於去(2012)年6月1日展開5年期滿落日檢討,同年9月4日ITC委員投票決定進行完整檢討程序,包括召開聽證及寄發問卷。
歐盟對自中國大陸、泰國進口之延性鑄鐵螺牙管件課徵確定反傾銷稅 歐盟於本(2013)年5月14日發布公告對自中國大陸、泰國進口之延性鑄鐵螺牙管件(threaded tube or pipe cast fittings of malleable cast iron)課徵為期5年之確定反傾銷稅。本案係自2012年11月15日起課徵臨時反傾銷稅。 涉案產品與同類貨物定義方面,有進口商重申空壓件本體(bodies of compression fittings)不應為涉案產品,執委會經檢視所提證據同意限縮產品範圍。有2利害關係人主張延性鑄鐵之電導線管件,特別是延性鑄鐵螺牙圓形連接盒(malleable iron threaded circular junction boxes)應予排除於涉案產品,因為連接盒用於電線系統之容納、保護之功能與涉案產品為確保水或瓦斯不外漏之功能不同,經執委會仔細考慮各方主張後同意沒有蓋子之圓形連接盒應排除於涉案產品之外。因此,涉案產品定義範圍為延性鑄鐵螺牙管件,目前落在CN code ex 7307 19 10範圍內,並且排除使用ISO DIN 13 metric thread之空壓件本體及沒有蓋子之延性鑄鐵螺牙圓形連接盒。 抽樣方面,臨時措施認定揭露後並未收到有關對歐盟生產商、中國大陸出口之生產商及無關聯進口商抽樣之任何評論,故臨時措施之認定獲得確認。 在損害調查方面,分述如下: (一) 歐盟之生產:並未收到任何有關歐盟生產之評論,故臨時措施之認定獲得確認。另外,於資料考量期間另有3家於2008年至2009年停產之歐盟生產商以及1家於資料考量期間後期停產之生產商易生產同類產品。 (二) 歐盟產業定義:利害關係人指稱抽樣之2個歐盟生產商集團均進口涉案產品,經查屬實;然而,第一,歐盟生產商亦為涉案產品之進口商並非即自動剔除於歐盟產業之外;第二, 2個集團之各生產商之進口量相對於其生產商集團之總產量而言僅是微小,故認定該2抽樣生產商集團亦屬歐盟產業。此外,利害關係人指稱一歐盟生產商與涉案產品之進口商有關聯,不應列為歐盟產業。然而,第一,值得注意的是歐盟生產商被發現與出口商有關係/連結並非即自動剔除於歐盟產業之外;第二,即使該歐盟生產者與出口商有關係/連結,亦並無證據證實其符合歐盟反傾銷基本規章(以下稱基本規章)第4(2)條之相關聯條件。甚至,自相關聯進口商進口之數量僅係被指稱歐盟生產商之生產量及銷售量之一小部分。因此,在資料考量期間製造同類產品之所有歐盟生產商被視為構成歐盟產業,且為基本規章第4(1)條所指之歐盟產業。 (三) 歐盟消費量:初步報告之生產量及存貨量正確,但歐盟產業之銷售量有誤及某些非抽樣歐盟生產商之銷售量未被完全計入。更正後之結果,歐盟消費量及於歐盟市場之占有率必須一併更正。歐盟消費量自2008年至2009年明顯下降28%,其後增加7%,而較資料考量期間之初期低21%。 (四) 自涉案國之進口:1.累積評估:在IP時,印尼之進口量約占歐盟總進口量之2.5%,為基本規章第9 (3)條及WTO反傾銷協定所稱之可忽略數量。故涉案進口產品之累積評估,只包括中國大陸及泰國進口量,不包括印尼之進口量。有利害關係人主張泰國進口量不應該與中國大陸進口量累積評估。就進口量言,雖然自泰國進口之銷售量低於中國大陸甚多,然並非微量,雖其絕對量下降,然資料考量期間市占率增加19%;另雖泰國進口價平均高於中國大陸,惟仍然明顯對歐盟產業削價,而且泰國與中國大陸之進口價差逐漸縮小,自2008年之698歐元/公噸降至IP之472歐元/公噸。因未收到任何其他之評論,故確認臨時措施時之報告內容。2.涉案傾銷產品之進口數量、市占率及其進口價格及削價:依據利害關係人指稱涉案進口品與歐盟產品之貿易層次不同,而調低初步認定時之削價幅度為25%至45%,惟1家泰國出口商約10%。 (五) 歐盟產業狀況與損害之結論:由於無其他主張或評論,因此臨時措施關於歐盟產業已經遭受基本規章第3(5)條所稱之實質損害獲得確認。 在因果關係方面,其他因素之效果分述如下: (一) 自第三國之進口:因應歐盟消費量資料更新,自第三國進口量之市占率調低。由於自第三國進口之數量有限且趨勢穏定多認為其未在IP期間造成歐盟產業損害。 (二) 歐盟消費量減少之趨勢:利害關係人指稱消費量減少係因不同材質,例如塑膠、不銹鋼、碳鋼、銅以及新連接器材科技所生產之替代產品所取代。某些歐盟生產商已經擴大產品範圍,目前也包括某些替代產品。然而,歐盟消費量緊縮之損害效果是由於傾銷進口持續增加而加劇。因此,歐盟消費量緊縮之負面發展並未打破傾銷進口產品與歐盟產業遭受損害之因果關係。 (三) 產能降低並非由於傾銷進口: 利害關係人指稱2008年至2009年間由於經濟危機導致3家歐盟生產商關閉生產,故並非因傾銷進口所致。然而,3家歐盟生產商關閉並不能只視為是需求減少之效果。在資料考量期間,緊縮之歐盟市場亦遭受自涉案國傾銷產品之進口持續增加,故歐盟產能降低與增加之涉案進口市占率有明顯關聯。 (四) 歐盟生產商之涉案產品進口:利害關係人指稱歐盟生產商所遭受之損害是自己所造成的,因據稱其進口可觀數量之涉案產品。執委會根據歐盟生產商及合作出口廠商提供之資料顯示,對每一家抽樣之歐盟生產商,該進口量相對於其自產之總生產量及總銷售量僅為少數,並不會造成歐盟產業之損害,故駁回該主張。 (五) 以2008年為基期年:利害關係人指稱歐盟產業的惡化趨勢主要是資料參考期間使用2008年為參考點。據稱,2008年對歐盟產業而言是異常好的一年。然而,依申請人提出之資料指出歐盟產業狀況於2007年較2008年相似或更好。因此認定有損害並非由於以2008年為基期年之故。 由於利害關係人無其他主張或評論,因此臨時措施認定之內容獲得確認。即歐盟產業因涉案產品傾銷進口,致獲利、生產量、產能利用率、銷售量及市場占有率下降而造成實質損害。事實上,需求下降對歐盟產業之產能、生產量及銷售量造成不利之影響有限。 在歐盟利益方面,在無其他進一步評論下,臨時措施認定時「沒有令人信服之理由認定課徵反傾銷稅將不符合歐盟利益」之結論獲得確認。 在計算足以消除產業損害之損害差額,經考量計算削價之貿易層次調整而予調降,因無其他特別評論,故臨時措施認定之結論獲得確認。確定措施如下: (一)中國大陸個別廠商之傾銷差額為24.6~57.8%,其他合作廠商為41.1%;個別廠商之損害差額為84.4~96.1%,其他合作廠商為86.3%;依據較低稅率原則,應採傾銷差額與損害差額較低者,故採較低之傾銷差額。最後反傾銷措施,個別廠商反傾銷稅率為24.6~57.8%,其他合作廠商反傾銷稅率為41.1%,其他廠商反傾銷稅率為57.8%。 (二)泰國個別廠商之傾銷差額為15.5~50.7%,無其他合作廠商;損害差額為14.9~43.1%,無其他合作廠商;依據較低稅率原則,應採傾銷差額與損害差額較低者,故最後反傾銷措施,個別廠商反傾銷稅率為14.9~15.5%,其他廠商反傾銷稅率為15.5%。 依據臨時規則所課徵之臨時反傾銷稅應予確定徵收,確定反傾銷稅高於臨時稅者,以臨時稅額度為限,不需補繳,臨時稅超過確定反傾銷稅之差額部分應退還。 自印尼傾銷進口之數量已認定並非歐盟產業損害之原因。因此,不須對其採行保護措施並終止對其調查程序。
歐盟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陶瓷餐廚具課徵確定反傾銷稅 歐盟於本(2013)年5月15日發布公告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陶瓷餐廚具(ceramic tableware and kitchenware )課徵為期5年之確定反傾銷稅。本案係自2012年11月16日起課徵臨時反傾銷稅。 涉案產品與同類貨物定義方面,陶瓷餐廚具之產品範圍定義為陶瓷餐桌用品及廚房用品,但不包括陶瓷刀、陶瓷之調味或香料研磨器,及其陶瓷研磨零件、陶瓷刨刀、陶瓷磨刀器及堇青石陶瓷之披薩烤石。 傾銷差額方面,個別生產廠商之傾銷差額為13.1%~23.4%,非抽樣合作的生產廠商之傾銷差額為17.9%,其他廠商之傾銷差額為36.1%。 產業損害結論方面,有利害關係人基於資料考量期間之最後期,幾個產業損害指標已有改善而爭論初步階段產業損害之認定結論,然而該爭論點未能打破在該期間多數產業損害指標惡化之事實。產業損害指標之惡化表現在大部分總體經濟指標,例如生產量、產能、對無關聯客戶之銷售量、僱用員工人數,以及與歐盟產業之財務表現相關之損害指標例如獲利及投資等。 因果關係方面,臨時措施認定中已述明,傾銷進口之影響部分,雖有利害關係人在初步調查時指稱在資料考量期間傾銷進口量下降且平均進口價格上升等在百分比的數字上已經有些改善,然而仍未能改變認定之事實及結論。此外,涉案產品之進口價在資料考量期間已有提高之事實,仍未打破在資料調查(IP)期間削價及傾銷造成歐盟產業損害之認定。 其他因素影響方面,從其他第三國之進口、市場區隔、消費及需求、歐盟產業之出口、取消進口配額、歐盟市場之反競爭實務、生產方法、二手貨市場、經濟危機及其他因素等加以分析,並未改變臨時措施認定傾銷造成損害因果關係之結論。 歐盟利益方面,(一)歐盟產業:本案初步調查認定後課徵臨時反傾銷稅矯正了涉案產品不公平的進口價格,在歐盟產品市場內,新的訂價水準將吸引更多的歐盟產業投入製造及生產更多的產品,創造新的就業機會而使失業消失。對歐盟產業而言,課稅符合歐盟利益。(二)無相關之進口商:調查所得資料無法對進口商將反傾銷稅轉嫁至其售價的程度作量化分析,然而課稅對其無明顯之負面影響。(三)其他經濟部門:執委會在臨時措施公布後,主動聯絡之零售業協會及設計公司中有7家零售業回復問卷,然而其在IP期間之進口金額僅占自中國大陸總進口金額之1%,問卷回復並不完整,且設計公司並未回復問卷。另臨時措施公布後,回復有關歐盟利益意見之廠商,包括抽樣及非抽樣之進口商、歐盟及國際商業協會、瑞典之進口商、批發商及零售協會、及8家咖啡烘焙公司。咖啡烘焙公司主張少數(最多5家)歐盟生產商供應該等公司之需求市場,絕大多數產品係直接或透過其姊妹公司自中國大陸進口,有龐大數量的咖啡烘焙公司(約1,500至3,000家),課徵如臨時措施水準之反傾銷稅,未來將阻礙其取得相關產品之供應,而執委會以最後確定稅率較臨時稅低,及如果摒除中國大陸之傾銷進口,則歐盟內部生產者將開始生產國內同類產品之2點理由而不採納其主張;另亦主張課稅造成欠缺競爭力而不利出口及可能遭中國大陸政府當局之報復,以及指稱課稅將不可避免造成咖啡烘培生意普遍減少,使飯店、餐廳及外燴部門之咖啡價格普遍提高以及產品及服務品質之下降,基於瞭解何者為咖啡烘焙公司之主業所在及措施對其供應鏈之影響,前述主張不被接受。零售商與批發商所提主張均未被接受,在無其他新增評論下,臨時措施所認定「課稅可避免產業損害之利益大於對其他經濟部門利益之負面影響」獲得確認。(四)消費者(家戶):無直接代表最終消費者之團體或協會回應,臨時措施認定「課稅對其無明顯之影響」獲得確認。(五)歐盟利益之結論:基於前述評估,臨時措施所認定「並無其他令人信服之理由認定採行反傾銷稅不符歐盟利益」之結論獲得確認。 在計算足以消除產業損害之損害差額,綜合各方評論並予分析後維持投資報酬率為6%,因無其他特別評論,故臨時措施認定之結論獲得確認。確定措施如下:依據較低稅率原則,應採傾銷差額與損害差額較低者,故本案採較低之傾銷差額,即最後反傾銷措施為,中國大陸個別廠商反傾銷稅率為13.1~23.4%,其他合作廠商反傾銷稅率為17.9%,其他廠商反傾銷稅率為36.1%。
烏克蘭暫時停止對進口載客用汽車採行全球防衛措施 依據WTO本(2013)年5月22日通知文件,烏克蘭決定暫時停止對進口載客用汽車(motor cars and other vehicles principally designed for the transport of persons)之全球防衛措施。 烏克蘭前於本年3月21日通知WTO將自本年4月14日起對上述涉案產品課徵防衛關稅(6.46%~12.95%)為期3年。 嗣後經檢視該國國家環保投資機構、經濟發展暨貿易部及國內生產商之意見,外貿跨部門委員會(Interdepartmental Commission on Foreign Trade)認定:基於暫停課稅不致對國內生產商造成不利影響及為符合國家利益等因素,自本年4月20日至2014年2月28日止暫停對載客用油電混合動力 (hybrid propulsion) 汽車採行防衛措施。
中國大陸對自印度及日本進口之吡啶反傾銷調查作出初步肯定認定 中國大陸商務部於本(2013)年5月27日公告,對自印度及日本進口之吡啶反傾銷調查初步認定成立。根據中國大陸公布之初步調查結果,調查期間自印度及日本進口之吡啶有傾銷事實,並對其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中國大陸商務部決定採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自本年5月28日起,針對自印度及日本進口之涉案產品,依據初步認定計算之傾銷差率即徵收24.6%~57.4%之保證金。各公司徵收的保證金比率如下:印度吉友聯生命科學有限公司24.6%;其他印度公司 57.4%。日本廣榮化學工業株式會社、株式會社大賽璐、新日鐵化學株式會社及其他日本公司均為 47.9%。 本案於2012年9月21日公告展開調查之涉案產品為吡啶,英文名稱Pyridine,是含吡啶環類農藥和醫藥中間體的基礎原料,也是日用化工、飼料、食品添加劑、子午輪胎工業的重要原料,在醫藥和工業領域中可以作為特殊溶劑。
歐盟對自阿根廷及印尼進口之生質柴油課徵臨時反傾銷稅 歐盟於本(2013)年5月27日公告自本年5月28日起對自阿根廷及印尼進口之生質柴油(biodiesel)課徵臨時反傾銷稅,為期6個月,臨時反傾銷稅之稅率:阿根廷個別廠商為6.8%~10.6%,即每公噸65.24 ~104.92歐元,其他合作廠商為7.9%,即為每公噸75.97歐元,所有其他廠商為10.6%,即為每公噸104.92歐元;印尼個別廠商稅率為0%~9.6%,即每公噸0~83.84歐元,其他合作廠商為6.5%,即為每公噸57.14歐元,所有其他廠商為9.6%,即為每公噸83.84歐元。適用於純的生質柴油,或生質柴油的混合產品中依重量計算所含生質柴油部分。(公告摘要如附件)
美國DOC對自奧地利及中國大陸進口之三仙膠作成傾銷之最後肯定認定 美國商務部(DOC)於本(2013)年5月29日公布對自奧地利及中國大陸進口之三仙膠(xanthan gum)傾銷調查之最後肯定認定。 DOC最後認定之反傾銷稅率分別為奧地利廠商29.98%及中國大陸廠商15.09%〜154.07%。 據2012年涉案貨物進口數據顯示,自奧地利及中國大陸之進口值估計分別為3,046萬美元及8,240萬美元。 DOC完成傾銷之最後肯定認定後,預計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將於本年7月12日前完成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認定,若亦為肯定認定,則DOC將於本年7月19日發布反傾銷稅課徵命令。
烏克蘭對進口之瓷製餐具及廚具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 依WTO本(2013)年5月30日通知文件,烏克蘭於本年5月21日對稅則號別6911.10.00.00項下之進口瓷製餐具及廚具(tableware and kitchenware porcelain)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 前述通知文件指出,申請人指陳與2009年相較2011年涉案產品進口量之絶對數量及相對國內生產量皆大幅增加,進口價格下降12%對國產品價格造成負面影響,且國產品庫存量上升40.3%、銷售量減少9.6%、市占率下降至44%及僱用員工人數減少1.7%;2010年前3季與2012年同期相較,涉案進口量之絶對數量及相對國內生產量顯著增加,進口價格下降18%,致國產品之產量、產能利用率、銷售量及市占率皆下降,庫存量上升,僱用員工人數減少,且國內產業無法獲利,爰決定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
澳洲將延後公開對自中國大陸、印尼、日本、韓國及台灣進口之熱軋鋼板反傾銷案暨中國大陸平衡措施案之基本事實資訊 澳洲海關及邊境保護署(Australian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Service, ACBPS)於本(2013)年5月31日公告延後公開對自中國大陸、印尼、日本、韓國及台灣進口之熱軋鋼板(hot rolled plate steel)反傾銷案暨中國大陸平衡措施案之基本事實資訊。 本案係ACBPS應國內生產商Bluescope鋼鐵有限公司申請,於本年2月12日公告展開調查。ACBPS原預計於本年6月3日公開基本事實資訊,惟由於利害關係人提供資訊之延遲、實地訪查對象之主要人員及日期之配合及考量補貼及傾銷事項之複雜程度,故延後公開基本事實資訊至本年8月1日,並預計於本年9月16日提出調查報告。
中國大陸對自歐盟及美國進口之四氯乙烯展開反傾銷調查 中國大陸商務部應山東新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昊華鴻鶴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代表國內四氯乙烯產業之申請,於本(2013)年5月31日公告對自歐盟及美國進口之四氯乙烯展開反傾銷調查。本次調查預計將於2014年5月31日前完成,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2014年11月30日。 本案涉案產品為四氯乙烯,英文名稱:perchlorethylene或tetrachloroethylene(簡稱PCE)。四氯乙烯是一種重要的有機氯產品,用途廣泛,在工業上主要用作有機溶劑、乾洗劑、脫硫劑、織物整理劑、金屬去污劑、脂肪類萃取劑、有機合成和熱傳遞介質;醫療上用作驅蟲藥,以及製冷劑的中間體等。
印尼將對進口小麥粉採行全球防衛措施 依WTO本(2013)年6月5日通知文件,印尼將對稅則號別1101.00.10下之進口小麥粉(wheat flour)採行全球防衛措施,措施內容則俟與各會員交換意見後再依規範通知WTO。 印尼防衛措施調查機關(Komite Pengamanan Perdagangan Indonesia, KPPI)於去(2012)年8月24日應印尼小麥廠協會代表國內產業提出之申請而展開調查,並於去年12月5日對進口小麥粉採行稅率20%之臨時性全球防衛措施。 印尼本次通知WTO文件指出,經調查顯示國內產業之銷售、生產、產能利用率都上升,但獲利能力大幅滑落,主因係涉案產品之進口量於絶對數量及相對數量皆持續增加,且由於小麥粉屬價格敏感產品,低價涉案產品持續進口對國內產業已造成負面影響。即便於2011年涉案進口量稍減,其市占率仍足以影響國內價格趨勢。 KPPI並表示國內產能、缺乏原料、國內生產商競爭及下游對製麵及麵包之需求等原因皆非導致國內產業損害之因素,故依WTO防衛協定通知會員將採行為期4年之全球防衛措施。
歐盟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矽晶太陽光電模組及其關鍵零件課徵臨時反傾銷稅 歐盟於本(2013)年6月5日發布公告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矽晶太陽光電模組及其關鍵零件(crystalline silicon photovoltaic modules and key components)課徵臨時反傾銷稅,為期6個月,自公告發布之翌日起至2013年8月5日止對所有廠商課徵臨時反傾銷稅之稅率為11.8%;自2013年8月6日起至2013年12月5日止,臨時反傾銷稅之稅率,個別廠商為37.3~67.9%,合作廠商為47.6%,其他廠商為67.9%。(公告摘要如附件)
印度對進口之乙酰乙酸甲酯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 根據WTO本(2013)年6月10日通知文件,印度於本年6月6日對進口稅則號別29183040項下之乙酰乙酸甲酯(methyl acetoacetate)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該涉案進口產品主要來自中國大陸、美國及瑞士。 前述通知文件資料顯示,印度指出由於涉案產品之進口量無論在絕對數量或相對於國內生產量均呈增加趨勢;印度國內需求上升,但國內產業之產量、產能利用率、市占率及銷售量等經濟指標數據卻下降,顯示涉案進口已對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之虞,爰依WTO防衛協定展開調查。
美國ITC對自白俄羅斯、中國大陸及印尼等7國進口之鋼筋產品課徵反傾銷稅落日檢討案作成肯定之產業損害認定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於本(2013)年6月13日對自白俄羅斯、中國大陸、印尼、拉脫維亞、摩爾多瓦、波蘭及烏克蘭等7國進口之混凝土用鋼筋(steel concrete reinforcing bar)課徵反傾銷稅落日檢討案作出認定:若取消對涉案產品課徵反傾銷稅之命令,在合理可預見之未來,可能導致產業實質損害繼續或再發生。 在該委員會之肯定認定結果下,對自前述國家進口涉案產品之反傾銷稅命令將予延續。本案經ITC委員投票表決,就中國大陸部份6位委員均投票贊成肯定認定;就白俄羅斯、摩爾多瓦及烏克蘭部份,僅Daniel R. Pearson委員投票贊成否定認定;就印尼、拉脫維亞及波蘭部份,Daniel R. Pearson及Meredith Broadbent委員投票贊成否定認定。 該認定係根據美國烏拉圭回合協定法之反傾銷稅及平衡稅5年屆滿落日檢討程序辦理。本案係於2012年7月2日展開5年屆滿落日檢討,2012年10月9日ITC委員投票表決進行完整檢討程序,包括召開聽證及寄發問卷。
印度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熱軋不銹鋼板類製品採行臨時性特別防衛措施 根據WTO本(2013)年6月13日通知文件,印度依中國大陸入會議定書第16條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304品級熱軋不銹鋼板類製品(Hot-Rolled Flat Products of Stainless Steel of 304 grade)課徵20%之臨時性特別防衛關稅。 依前述通知文件,印度指出2011-2012年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涉案產品占所有涉案進口量之65.10%,較2009-2010年之15.62%大幅增加,並基於涉案產品與國產品價格間之明顯差異、涉案生產商保有顯著尚未利用之產能而持續尋找額外之出口市場、涉案產品之生產成本低(中國大陸以較低價格取得生產原料及借貸利息)、涉案生產商大量增加300系產品之產量,及印度市場對產品需求成長,而國產品卻有高庫存量等因素,認定涉案產品對印度市場已達擾亂或有擾亂之虞。 該文件並指出,涉案產品之進口量在絕對數量及相對數量均顯著增加,而即便在市場需求增加及對不同涉案產品進口來源課徵反傾銷稅之情況下,印度國產品之市占率仍下滑。印度國內產業考量國內及全球對涉案產品需求上升故提升產能,惟國產品銷售量仍因涉案產品之大量進口而下降,國內產能利用率自2011年後顯著下降,庫存量明顯增加,生產力下降,因與涉案產品之明顯價差故國內產業即使生產成本增加亦無法提高售價,導致獲利減少甚或虧損。故印度當局決定自本年1月14日至7月22日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涉案產品採行200天之臨時性特別防衛措施。
美國DOC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矽磚產品作成傾銷之初步肯定認定 美國商務部(DOC)於本(2013)年6月14日公布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耐火矽磚產品(silica bricks and shapes)傾銷調查之初步肯定認定。DOC認定之臨時反傾銷稅率為84.89%〜91.16%,並將指示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署(CBP)根據此稅率徵收現金擔保。 據2012年涉案貨物進口數據顯示,自中國大陸之進口值估計為2,570萬美元。 美國DOC預計於本年11月4日前作成傾銷之最後認定,若為肯定之認定,將續由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於本年12月19日前作成產業損害調查之最後認定;若ITC作成肯定之認定,DOC將於本年12月26日前發布課徵反傾銷稅之命令。
中國大陸對自印度進口之磺胺甲噁唑課徵反傾銷稅落日檢討案決定繼續課徵反傾銷稅 中國大陸商務部於本(2013)年6月14日發布公告,決定自本年6月16日起,繼續對自印度進口之磺胺甲噁唑課徵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本案涉案產品與原反傾銷案相同,即磺胺甲噁唑,英文名稱為sulfamethoxazole或sulphamethoxazole(簡稱SMZ),磺胺甲噁唑是生產磺胺類藥的重要原料藥,其抗菌譜廣,抗菌作用強,主要用於生產片劑、顆粒劑等藥物製劑,廣泛用於大腸桿菌和變形桿菌引起的急性、慢性尿道感染,腦膜炎球菌所致流行性腦脊髓膜炎、流感桿菌所致的中耳炎、呼吸道感染、皮膚化膿性感染、扁桃腺炎等。 本案係緣於2007年6月15日中國大陸商務部對自印度進口之磺胺甲噁唑課徵為期5年之反傾銷稅,並於2012年6月15日發布公告,決定對自印度進口之磺胺甲噁唑課徵反傾銷稅案進行落日檢討。2012年8月16日公告情勢變更檢討結果,決定自同年8月17日起對原產於印度之進口磺胺甲噁唑所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進行調整。本年6月14日公布該案反傾銷措施落日檢討之認定:如果終止原反傾銷措施,自印度進口之磺胺甲噁唑對中國大陸之傾銷可能繼續發生,且對中國大陸國內產業造成之實質損害可能繼續發生;並決定自本年6月16日起繼續課徵反傾銷稅,為期5年。
美國ITC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六偏磷酸鈉落日檢討案作成產業損害肯定之認定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於本(2013)年6月18日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特定六偏磷酸鈉(sodium hexametaphosphate)課徵反傾銷稅落日檢討案作出認定:若取消對中國大陸涉案產品課徵反傾銷稅之命令,在合理可預見之未來,可能導致產業實質損害繼續或再發生。 在該委員會之肯定認定結果下,對自中國大陸進口涉案產品之反傾銷稅命令將予延續。本案經6位委員全數投票贊成肯定認定。 該認定係根據美國烏拉圭回合協定法之反傾銷或平衡稅5年屆滿落日檢討程序辦理。本案於去(2012)年2月1日展開5年期滿落日檢討,同年5月7日ITC委員投票決定進行快速檢討程序。
印度終止對進口鄰苯二甲酸酐之全球防衛措施 根據WTO本(2013)年6月18日通知文件,印度終止對進口稅則號別29173500項下之鄰苯二甲酸酐(phthalic anhydride)採行全球防衛措施。 印度前於去(2012)年10 月26日對上述涉案產品展開是否繼續採行全球防衛措施之調查,印度當局之結論為:雖涉案產品進口量於調查資料期間迄今仍大量增加,惟國產品產量亦有增加。前次採行防衛措施之期間已於本年1月16日屆滿,而國內產業仍無法提出具體之產業調整證據,故將不再繼續對涉案產品採行全球防衛措施。
俄羅斯通知WTO其所屬之關稅同盟將對進口之聯合收割機組採行全球防衛措施 依WTO本(2013)年6月19日通知文件,俄羅斯表示由其與哈薩克及白俄羅斯組成之關稅同盟將對進口之聯合收割機組(combine harvesters and modules)採行全球防衛措施為期3年(包含臨時措施之期間),並以逐步自由化方式課徵防衛關稅,稅率分別為:自生效日起至 2014.3.14止為26.7%;自2014.3.15起至2015.3.14止為26.2%;自2015.3.15起至2016.3.14止為25.7%。 俄羅斯表示前項措施將不適用中國大陸以外之開發中國家,同時將依防衛協定第12.3條之規定,與出口該涉案產品而且有實質利益之會員進行諮商。
南非對進口之冷凍洋芋片採行臨時性全球防衛措施 根據WTO本(2013)年6月21日通知文件,南非自本年7月1日起對進口稅則號別2004.10.90項下之冷凍洋芋片(Frozen Potato Chips)採行為期200天之臨時性全球防衛措施。 依前述通知文件資料顯示,南非指出經初步調查涉案進口量之絶對數量於2009至2012年之年增加率分別為811.23%、94.74%及-15.57%,相對數量之年增加率則分別為基數的789、1,167及-756倍;以2009年為基期,2012年涉案進口之絶對數量及相對數量之成長率分別為139.8%及基數的1,300倍,南非結論以涉案進口量在絶對數量及相對數量均增加;2008至2012年間國產品銷售量及市占率則皆下滑,涉案產品大量進口與國內產業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又涉案產品持續大量進口下,國產品市占率自2009年之98.09%大幅滑落至2012年之76.84%,同期間國產品銷售量持續減少,故依WTO防衛協定規定通知課徵61.42%之臨時性全球防衛關稅。
中國大陸公告對自歐盟進口之甲苯胺課徵反傾銷稅 中國大陸商務部於本(2013)年6月27日公告,決定自本年6月28日起對自歐盟進口之甲苯胺課徵反傾銷稅,其中歐盟朗盛德國有限責任公司之稅率為19.6%,其他歐盟公司之稅率為36.9%,實施期限為5年。 本案涉案產品為甲苯胺,英文名稱:Toluidine,主要用於染料、醫藥、農藥的中間體,並可用於彩色顯影劑,在分析化學中除作溶劑外也用作礦物折射指數的浸漬液。本案係源於中國大陸商務部應江蘇省雙陽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利生化工有限公司、丹陽市萬隆化工有限公司、老河口市華潤化工有限公司和天津市長城友興化工有限公司代表國內甲苯胺產業之申請,於2012年6月29日公告對自歐盟進口之甲苯胺展開反傾銷調查,2013年2月28日初步認定成立,並自本年3月1日起採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本年6月27日公布傾銷及損害之最後調查認定:本案調查期間內自歐盟進口之甲苯胺存在傾銷,並對中國大陸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澳洲對進口罐裝蕃茄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 根據WTO本(2013)年6月28日通知文件,澳洲本年6月21日對進口稅則號別2002.10.00.60項下之蕃茄產品(tomatoes)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惟依澳紐緊密經濟關係貿易協定(ANZCERTA)及新澳自由貿易協定(SAFTA)排除自紐西蘭及新加坡進口之涉案產品。該涉案進口產品主要來自義大利、阿根廷、德國、土耳其及美國。 前述通知文件資料顯示,澳洲指出涉案產品於該國遭逢2008年及2011年之旱、澇災後,即便季節條件已回復正常,涉案進口量於2011至2012年仍顯著成長,涉案進口市占率自2001至2002年間之30%,大幅上揚至目前之70%以上;國產品產量則自2008至2009年間之27萬1千公噸大幅減少至2010至2011年間之8萬7千公噸,國內產業獲利明顯下降。另美國農業部預估指出涉案產品最大出口國義大利之加工蕃茄產品生產量於2012至2013年間仍將維持高檔,故可能影響澳洲國內罐裝產業及供應商,減損澳洲罐裝蕃茄產量,故依WTO防衛協定展開調查,並於3個月內就是否採行臨時措施提出快速報告。
中國大陸對自歐盟進口之葡萄酒展開反傾銷及平衡稅調查 中國大陸商務部應中國酒業協會代表國內葡萄酒產業之申請,於本(2013)年7月1日公告對自歐盟進口之葡萄酒展開反傾銷及平衡稅調查。本次調查預計將於2014年7月1日前完成,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2015年1月1日。 本案涉案產品為葡萄酒,英文名稱:Wines。葡萄酒是以鮮葡萄或葡萄汁為原料,經全部或部分發酵釀製而成,含有一定酒精度的發酵酒。
印度公告對台灣長春人造樹脂公司就丙酮產品反傾銷案申請新出口商檢討之認定 印度於本(2013)年7月3日公告對自台灣長春人造樹脂公司(以下簡稱長春公司)於2011年4月20日至2012年5月29日期間進口之丙酮產品(acetone),課徵每公噸201.27美元之反傾銷稅。 印度前係於2008年3月1日對自台灣進口之上述涉案產品課徵反傾銷稅,並於2011年4月15日展開落日檢討。嗣長春公司申請新出口商檢討,印度於2011年4月20日公告對其展開新出口商檢討,復於2011年5月27日公告暫停該新出口商檢討案,在完成落日檢討前長春公司進口之丙酮產品適用臨時稅率。印度並已於2012年5月29日公告完成落日檢討並決定停止對台灣進口之前述涉案產品課徵反傾銷稅。 針對長春公司之新出口商檢討案,印度於2013年7月3日公告,對該公司於展開新出口商檢討日起(2011年4月20日)至依落日檢討結果停止對台灣進口之涉案產口課徵反傾銷稅之(2012年5月29日)期間涉案產品課徵反傾銷稅,稅率為201.27美元。
印度對自歐盟進口之聚氯乙烯產品繼續並提高反傾銷稅之課徵 印度於本(2013)年7月3日公告對自歐盟進口之聚氯乙烯樹脂(poly vinyl chloride resin)繼續並提高反傾銷稅之課徵。 2010年6月25日印度財政部採納反傾銷暨聯合總署(Directorate General of Anti-dumping and Allied Duties, DGAD)就落日檢討案認定之建議,公告對自歐盟進口之上述涉案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 2012年7月6日印度關稅、貨物稅暨服務稅上訴法庭(Customs, Excise and Service Tax Appellate Tribunal, CESTAT)撤銷DGAD前述落日檢討案之認定及財政部之繼續課稅命令,並發回DGAD重為認定。 嗣後印度財政部採納DGAD就前述重為認定案之結論為,即便在現行課徵反傾銷稅之情況下,涉案產品仍以傾銷價格進口,國內產業受損情況更為嚴重,若取消現行之課稅命令,國內產業所受損害有可能繼續或擴大;且現行課稅幅度仍不足以消弭傾銷及國內產業損害,因而須提高反傾銷稅率,故於2013.7.3公告對自歐盟進口之涉案產品,以每公噸265.19美元繼續課徵反傾銷稅,課稅期間至2015年6月24日止。 前項涉案產品不包括:聚氯乙烯懸浮樹脂、聚氯乙烯混合樹脂、聚氯乙烯糊樹脂聚合物、電池隔板樹脂及k值為60以下之聚氯乙烯糊樹脂等產品。
澳洲對進口之特定加工水果產品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 根據WTO本(2013)年7月3日通知文件,澳洲對進口稅則號別2008.30.00(柑橘類)、2008.40.00(梨)、2008.50.00(杏)、2008.70.00(桃,含油桃)、2008.97.00(綜合水果),及2008.99.00等項下之特定加工水果產品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惟依澳紐緊密經濟關係貿易協定(ANZCERTA)及新澳自由貿易協定(SAFTA)排除自紐西蘭及新加坡進口之涉案產品。該涉案進口產品以中國大陸及南非為大宗,其次為阿根廷、巴西、智利、希臘、義大利、菲律賓、西班牙、泰國、土耳其及美國等。 前述通知文件資料顯示,澳洲指出本案依國內產業申請展開調查,申請人提供資料顯示涉案進口量持續增加,其市占率亦上升;對加工水果產品之消費降低,同期間國內對加工用水果之需求亦大幅降低,涉案進口量增加致國產品生產量下滑,並由於涉案產品大量進口以及價格降低,致國內種植水果業者減少種植數量甚或退出該產業,故依WTO防衛協定展開調查,並於3個月內就是否採行臨時措施提出快速報告。
美國ITC對自印度及臺灣進口之PET薄膜產品展開落日檢討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於本(2013)年7月5日公布,已投票決定對自印度進口之PET薄膜產品(polyethylene terephthalate film, sheet, and strip, PET film)課徵平衡稅案展開完整之落日檢討,並對自印度及台灣進口之PET薄膜產品課徵反傾銷稅案展開完整之落日檢討,以決定若取消課徵平衡稅/反傾銷稅之命令,在合理可預見之未來是否可能導致產業實質損害繼續或再發生。 ITC的5年期滿展開檢討通知,要求利害關係人針對取消課稅之可能影響以及其他有關資訊提交書面資料。ITC一般在展開調查後95日內依利害關係人回復資料之充分或不充分以決定是否進行完整檢討。如對ITC回應之資料充分或其他狀況使完整檢討之進行具正當性,則ITC將進行完整檢討程序,包括召開聽證及寄發問卷。 有關對自印度進口之PET薄膜產品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之落日檢討案,6位ITC委員認為國內產業團體所回應之資料充分,而相對人所回應之資料不充分,但是具其他狀況而認為進行完整檢討係屬正當。 有關對自台灣進口之PET薄膜產品課徵反傾稅之落日檢討案,6位ITC委員均認為國內產業團體及相對人所回應之資料充分,因此投票決定進行完整檢討。
美國ITC對自阿根廷及墨西哥進口之檸檬汁有關中止反傾銷調查協議之落日檢討案分別作成產業損害肯定及否定之認定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於本(2013)年7月10日對自阿根廷及墨西哥進口之檸檬汁(lemon juice)有關中止反傾銷調查協議(價格俱結)之落日檢討案分別作出產業損害肯定及否定認定:關於阿根廷部份,若取消與阿根廷簽署之中止反傾銷調查協議,在合理可預見之未來,產業實質損害可能繼續或再發生,因此,將繼續前述與阿根廷之中止協議;關於墨西哥部份,則因產業損害否定認定,將停止與其之中止協議。 ITC委員就產業損害是否因終止前述中止協議而繼續或再發生之投票表決,阿根廷部份僅Daniel R. Pearson委員投否定票,而認定繼續中止協議;墨西哥部份所有6位委員皆投否定票,而認定應終止中止協議。 該項產業損害認定係根據美國烏拉圭回合協定法有關反傾銷稅或平衡稅課徵屆滿5年落日檢討程序辦理落日檢討。本案於去(2012)年8月1日展開調查,同年11月25日ITC委員認定國內產業及利害關係人適當回應,並投票決定進行包括召開聽證及寄發問卷等完整檢討程序。 美國前於2006年10月11日對自阿根廷及墨西哥進口之檸檬汁展開反傾銷調查,復於2007年 9月10日與前述2國簽署中止協議而暫停該案調查。美國商務部表示依該項協議,阿、墨2國所同意調整其涉案產品之價格,將可完全消除以傾銷價格進入美國市場,且符合美國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及能有效監測,爰接受該協議並中止反傾銷調查。
中國大陸商務部公告對自美國進口排氣量在2.5公升以上之小轎車和越野車的反傾銷及平衡措施新出口商檢討結果 中國大陸商務部於本(2013)年7月17日公告對自美國進口排氣量在2.5公升以上之小轎車和越野車的反傾銷及平衡措施新出口商檢討結果,認定自本年7月18日起,對自日產(北美)汽車有限公司(Nissan North America, Inc.)進口涉案產品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調整為3.6%,平衡稅稅率調整為0。 於本案檢討調查期間,有關進口商自2012年10月19日起依公告規定向中國大陸海關提交之保證金,高於本次調查認定之反傾銷稅和平衡稅和與之相應的進口環節增值稅的部分,予以退還,少徵部分不再徵收。 本案係緣於中國大陸商務部2011年12月14日決定對自美國進口排氣量在2.5公升以上之小轎車和越野車課徵為期2年之反傾銷稅及平衡稅。2012年9月3日,日產(北美)汽車有限公司提出新出口商檢討申請。商務部檢討後,認為該公司具備新出口商資格的初步證據,符合中國大陸「反傾銷條例」第47條及「反補貼條例」第42條規定,爰自2012年10月18日起對該進口涉案產品的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進行新出口商檢討。
中國大陸對自美國及韓國進口之太陽能級多晶矽反傾銷調查作出初步肯定認定 中國大陸商務部於本(2013)年7月18日公告,對自美國及韓國進口之太陽能級多晶矽反傾銷調查案初步認定成立。於本案調查期間,自美國及韓國進口之太陽能級多晶矽有傾銷事實,並對其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中國大陸商務部決定採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自本年7月24日起,針對自美國及韓國進口之涉案產品,依據初步認定計算之傾銷差率徵收2.4%~57%之保證金,各公司徵收的保證金比率如下:美國廠商:赫姆洛克半導體公司53.3%、MEMC帕薩迪納有限公司53.7%;REC太陽能級矽有限責任公司、REC先進矽材料有限責任公司、AE Polysilicon Corporation 及其他美國公司均為57%;韓國廠商:熊津多晶矽有限公司12.3%、OCI株式會社2.4%、韓國矽業株式會社2.8%、KCC Corp. and Korean Advanced Materials 及Innovation Silicon Co.,Ltd.48.7%、其他韓國公司12.3%。 本案於2012年7月20日公告展開調查之涉案產品為太陽能級多晶矽,英文名稱Solar-Grade Polysilicon,係以氯矽烷為原料採用(改良)西門子法和矽烷法等工藝所生產,主要用於太陽能級單晶矽棒和定向凝固多晶矽錠的生產,是生產晶體矽光伏電池的主要原料。
南非通知對冷凍洋芋片採行臨時性全球防衛措施之起迄日期 根據WTO本(2013)年7月19日通知文件,南非關稅聯盟(簡稱SACU)對進口稅則號別2004.10.90項下之冷凍洋芋片(frozen potato Chips)採行稅率61.42%之臨時性全球防衛措施,實施期間自本年7月5日起至2014年1月20日止。
美國DOC對自印度、韓國、菲律賓、沙烏地阿拉伯、台灣、泰國、土耳其、烏克蘭及越南進口之石油管材展開反傾銷稅及平衡稅調查 美國商務部(DOC)應美國鋼鐵公司、Maverick公司、Boomerang公司及Vallourec Star公司等共9家美國業者申請,於本(2013)年7月23日公告對自印度、韓國、菲律賓、沙烏地阿拉伯、台灣、泰國、土耳其、烏克蘭及越南進口之石油管材(oil country tubular goods)展開反傾銷稅調查,並對自印度及土耳其進口之前述涉案產品展開平衡稅調查。 申請人主張之傾銷差率分別為:印度12.67%~239.64%、韓國66.19%~158.53%、菲律賓46.04%~56.38%、沙烏地阿拉伯53.34%、台灣68.44%~70.98%、泰國118.32%、土耳其44.52%~47.20%、烏克蘭25.75%~30.76%及越南103.43%~111.47%,並主張印度及土耳其之補貼差率皆大於微量。 據2012年涉案貨物進口數據顯示,自前述涉案進口國之進口值分別為印度2億1,660萬美元、韓國8億3,110萬美元、菲律賓5,970萬美元、沙烏地阿拉伯9,990萬美元、台灣8,980萬美元、泰國4,050萬美元、土耳其1億3,590萬美元、烏克蘭1億2,960萬美元及越南1億8,920萬美元。 本案預定本年8月16日前由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完成產業損害之初步認定,如ITC作成產業損害初步之肯定認定,則本案將繼續由DOC分別於本年9月25日及12月9日前完成平衡稅案補貼及反傾銷稅案傾銷之初步認定,及分別於本年12月9日及2014年2月24日前完成平衡稅案補貼及反傾銷稅案傾銷之最後認定。
中國大陸公告對自日本電氣化學工業株式會社進口氯丁橡膠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之情勢變更檢討結果 中國大陸商務部於本(2013)年7月26日公告對自日本電氣化學工業株式會社進口氯丁橡膠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之情勢變更檢討調查結果。本次情勢變更檢討之調查範圍為上述日本涉案公司的進口涉案產品之正常價格、出口價格及傾銷差率,商務部經調查後裁定自本年7月26日起將日本電氣化學工業株式會社所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自原3%調整為20.8%。 本案涉案產品與原案相同,即氯丁橡膠,英文名稱:Chloroprene Rubber(CR)。主要用於電線電纜護套、膠管、耐油橡膠製品、耐熱傳送帶、印刷膠棍、膠皮水壩、建築用密封條、公路填縫密封膠、橋梁支座、油田用電線防水帽、阻燃橡膠製品、各種密封圈墊以及化工設備防腐襯裏和氯丁橡膠膠粘劑等,以及用於建築防水材料、密封材料、粘合劑、海洋開發、醫療衛生、能源開發等方面。 本案緣於商務部決定自2005年5月10日起對自日本、美國及歐盟進口之氯丁橡膠課徵反傾銷稅。商務部於2011年5月9日針對該反傾銷措施作出落日檢討最終認定,決定自2011年5月10日起繼續對自日本、美國及歐盟進口之氯丁橡膠課徵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2012年6月8日重慶長壽化工有限責任公司和山西合成橡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代表中國大陸產業向商務部提出申請,主張日本電氣化學工業株式會社出口至中國大陸涉案產品的傾銷幅度加大,超出該公司適用之反傾銷稅稅率,爰提出情勢變更檢討之申請;商務部審查後,於2012年8月8日公告,決定對該公司進口之涉案產品所適用之反傾銷措施展開情勢變更檢討。
哥倫比亞對進口之熱軋鋼線材盤元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 根據WTO本(2013)年7月29日通知文件,哥倫比亞於本年7 月17日對進口之熱軋鋼線材盤元(steel wire rod)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涉案進口產品稅則號別為7213.20.00.00、7213.91.10.00、7213.91.90.00、7213.99.00.10、7213.99.00.90及7227.90.00.10,產品主要為繞成不規則捲盤狀的熱軋鐵、非合金鋼或含硼合金鋼條及桿。 該案係哥國依國內企業公司ACERÍAS PAZ DEL RÍO S.A.所提申請書而展開的調查。依據申請人所提供資料,2010至2012年涉案產品進口量呈急遽顯著增加,造成國內產業同類貨物之生產量、內銷量、銷貨淨額、銷貨毛利、營業利益、存貨量、生產力、直接人工、產能利用率及市場占有率等經濟指標惡化,故當局決定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
澳洲對自中國大陸、印尼、韓國、臺灣、泰國及越南進口之電源變壓器展開反傾銷調查 澳洲反傾銷委員會(Anti-Dumping Commission)於本(2013)年7月29日公告對自中國大陸、印尼、韓國、臺灣、泰國及越南進口之電源變壓器(Power Transformers)展開反傾銷調查。 本案係由澳洲製造商Wilson Transformer Company Pty Ltd.提出申請,指控自上述國家進口之電源變壓器有傾銷且已對澳洲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本案涉案產品為液態介質變壓器(liquid dielectric power transformers) ,其額定功率大於或等於10百萬伏安(MVA)且額定電壓小於500仟伏特(kV) ,亦包括其零組件,進口稅則號別為8504.22.00(統計碼40)及8504.23.00(統計碼26及41) ,本案並排除配電變壓器(distribution transformers)。目前澳洲針對自中國大陸、韓國、臺灣進口之涉案貨品關稅稅率為5%,印尼、泰國及越南則免稅。傾銷調查資料期間自2010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止,損害調查資料期間自2008年7月1日起。
烏克蘭暫停對進口無縫鋼管採行全球防衛措施 依據WTO本(2013)年7月30日通知文件,烏克蘭採認其國際貿易跨部門委員會(Interdepartmental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針對進口無縫鋼管(casing and pump-compressor seamless steel pipes)防衛措施檢討之決議,決定自本年8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暫停對無縫鋼管採行全球防衛措施。原防衛措施係至2014年9月30日止。 該國考量其國內能源部門的生產碳水化合物計畫需進口符合國際標準認證之特定類型無縫鋼管,而國內無法生產前述符合標準之產品,且暫停對有國際認證之涉案進口產品採行措施對國內廠商無不利影響,並符合國家利益。 故烏克蘭將自本年10月1日起繼續對無縫鋼管採行全球防衛措施。涉案進口品為稅則號別7304.29.10.00及7304.29.30.00項下、外徑低於406.4公釐、作為套管或壓縮幫浦用之無縫鋼管,其中有7種規格產品被排除在外。
泰國修正對進口熱軋合金鋼平板製品採行臨時性全球防衛措施之免課徵開發中國家清單 根據WTO本(2013)年8月2日通知文件,泰國自本年7月25日起修正對進口熱軋合金鋼平板製品(Hot rolled steel flat products with certain amounts of alloying elements)採行臨性全球防衛措施之免課徵開發中國家清單,主要係自前述清單中移除俄羅斯。 該臨時性全球防衛措施之採行期間係本年2月27日起至9月15日止。泰國依據該國海關本年1月至4月官方貿易統計資料,發現來自俄羅斯之涉案產品進口量占該國同期間涉案產品總進口量之5.47%,已逾WTO防衛協定第9.1條規定開發中國家免課徵比例(3%),故修正原課徵命令中針對開發中國家免課徵清單,並依據WTO防衛協定第9.1條註腳2通知WTO防衛委員會。
歐盟接受中國大陸矽晶太陽光電模組及其關鍵零件生產商價格具結 歐盟於本(2013)年8月2日以歐盟執委會決議(2013/423/EU),公告歐盟接受中國大陸矽晶太陽光電模組及其關鍵零件(crystalline silicon photovoltaic modules and key components)生產商價格具結之決定,另於同日以第748/2013號執委會規章,公告因接受價格具結之需要,爰技術性修正本年6月5日公告有關課徵臨時反傾銷稅之第513/2013號執委會規章,均自本年8月6日起正式生效。 前揭反傾銷案課徵臨時反傾銷稅後,許多合作之出口廠商(包括其位於中國大陸及歐盟之相關聯公司)及中國大陸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China Chember of Commerce for Import and Export of Machinery and Electric Products, 簡稱CCCME)依據歐盟反傾銷基本規章第8(1)條向歐盟執委會提出聯合之價格具結。該具結亦為中國大陸政府當局所支持。 歐盟執委會接受前揭出口商提出之價格具結係經過如下之評估: 1. 檢視提交價格具結時與作出課徵臨時反傾銷稅之資料調查期間兩者間市場情況之變化。所觀察到的變化係與歐盟市場價格水準與消費量兩者皆下跌相關,並與調查時所建立及分析之許多經濟因素連結。 2. 價格具結中價格水準之變動得以指數化的方法處理,即將最低進口價格與引用公認之公開可得資料來源之原物料價格予以連結作成指數。然而,本案原物料價格與最終產品價格間並無建立可信賴指數之關聯性。為處理價格水準的變動,必須使用其他方法,並以專精此產業部門及具代表性及公開可得的資料庫(如Bloomberg及pvXchange)之價格報告作為參考。 3. 為確保價格具結之可行性,中國大陸出口商提出一份聯合價格具結申請,針對太陽能光電模組及各個關鍵零件(即電池及晶片)各提一個最低進口價格。 4. 此外,為降低公司多行銷通路之風險及有效監測參與具結出口商之數量,中國大陸出口商保證價格具結進口數量將維持在約相當於該等廠商目前在歐盟市場銷售實績之年度數量水準。 5. 為評估出口商所提之價格具結是否能消除傾銷所造成的損害效果。執委會已特別分析目前之出口價格及臨時反傾銷稅之水準。基此分析,認定此項價格具結消除傾銷造成之損害效果。 6. 消除傾銷造成之損害效果除可藉由針對年度數量範圍內進口產品給予價格具結,另外可對高於此年度進口量之進口產品課徵從價之臨時反傾銷稅。 7. CCCME亦將定期提供歐盟執委會有關該等聯合價格具結公司對歐盟銷售之詳細資訊,俾讓歐盟執委會有效監測。由於CCCME之積極角色、中國大陸政府當局之支持及年度進口量形式之安全網,執委會認為規避風險相當有限,且考量確保提供歐盟市場所需供應之重要性高於該項風險。 歐盟執委會已就本案提出之價格具結通知利害關係人進行評論,考量無利害關係人提出任何評論,於是接受出口商所提之價格具結。歐盟執委會並已通知聯合具結之公司及CCCME有關接受價格具結申請所依據之重要事實、考量因素及應盡義務。 為使歐盟執委會有效監測價格具結之履行,當進口商向海關當局提出進口貨物自由流通之請求,可豁免反傾銷稅係基於如下條件: 1. 提出由前揭決議之附錄所列名公司開立之商業發票及由CCCME簽發之證明,前述2項文件內容至少包含第748/2013號執委會規章增補第513/2013號規章之附錄2及3所列之項目。 2. 進口產品具備如下事實:由前揭決議之附錄列名公司所直接生產、出貨及開立發票,銷售給前揭決議之附錄所列名之歐盟關聯公司,或是第1次轉售獨立客戶,後二者作為進口商並為歐盟內自由流通貨物申請清關。 3. 通關申報之產品具備與發票內產品描述精確符合之事實。 若無法提交上述發票及證明,或發票及證明與提交給海關的產品不符,或提出之商業發票內容至少包含第513/2013規章之附錄4所列之項目,則須支付適當比率之臨時反傾銷稅。 然而,依據歐盟反傾銷基本規章第8(9)條規定,若執委會在指出違規之特別交易後撤銷其所接受之具結,及聲明相關價格具結之發票無效,進口商在海關收受貨物進口流通清關申請時即產生在海關繳交臨時稅之負債。 進口商應注意,如同正常的貿易風險,即使其直接或間接購買來源生產商之價格具結為執委會所接受,在海關收受進口貨物豁免臨時反傾銷稅自由流通之清關申請時仍可能在海關產生稅負負債。 根據歐盟反傾銷基本規章第14(7)條,海關當局一旦發現違反價格具結應立即通知執委會。當價格具結的廠商違反或撤銷價格具結或執委會撤銷其接受之價格具結,則依據基本規章第8(9)條應自動適用臨時反傾銷稅。
澳洲決定對自中國大陸、韓國與台灣進口之鍍鋅鋼品及鍍鋅鋁鋼品課徵反傾銷稅及平衡稅 澳洲反傾銷委員會於本(2013)年8月5日公告對自中國大陸、韓國與台灣進口之鍍鋅鋼品及鍍鋅鋁鋼品 (zinc coated ( galvanized) steel and aluminium zinc coated steel)之反傾銷及補貼調查案做成肯定之最後認定,澳洲依據調查結果決定課徵反傾銷稅及平衡稅。本反傾銷調查案係於去(2012)年9月5日展開,補貼調查案則於去年11月26日展開,並於本年2月6日起以擔保形式作為臨時措施。 反傾銷案調查結果發現自中國大陸、韓國及臺灣進口之鍍鋅鋼品傾銷差率為2.6%至62.9%、自中國大陸及韓國進口之鍍鋅鋁鋼品傾銷差率為5.5%至19.3%,並認定傾銷對澳洲生產同類產品之產業已造成實質損害,繼續傾銷可造成澳洲產業進一步的實質損害。補貼案調查結果發現中國大陸鍍鋅鋼品之補貼差率為5.2%至22.8%;自中國大陸進口鍍鋅鋁鋼品之補貼差率為5.0%至21.7%,並認定補貼對澳洲生產同類產品之產業已造成實質損害,繼續補貼可造成澳洲產業進一步的實質損害。
中國大陸公告對自印尼及泰國進口核苷酸類食品添加劑課徵反傾銷稅案之情勢變更檢討結果 中國大陸商務部於本(2013)年8月6日公告對自印尼及泰國進口核苷酸類食品添加劑反傾銷措施之情勢變更檢討調查結果,經裁定自本年8月7日起所適用之反傾銷稅稅率調整如下:印尼:希傑集團原為6.3%、麒麟味元食品公司原為6.9%均調整為93.6%;泰國味之素(泰國)股份有限公司原為4.8%調整為9.9%。 本案涉案產品與原案相同,即核苷酸類食品添加劑,包括3種產品,即5'-肌苷酸二鈉、5'-鳥苷酸二鈉和呈味核苷酸二鈉,分別可簡稱為IMP、GMP和I加G ;英文名稱分別為Disodium 5'-Inosinate、Disodium 5'-Guanylate和Disodium 5'-Ribonucleotide。惟涉案產品不包括同屬於核苷酸類的腺苷酸(5’-AMP)、胞苷酸(5’-CMP)、尿苷酸(5’-UMP)及三磷酸腺苷(ATP)等核酸類產品。主要用途為食品增鮮劑,用於味精、雞精、醬油等調味品中以提高鮮度。 本案緣於商務部決定自2010年9月24日起對自印尼及泰國進口核苷酸類食品添加劑課徵反傾銷稅,廣東肇慶星湖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於2012年9月25日向商務部提出情勢變更檢討之申請,主張印尼希傑集團、麒麟味元食品公司和泰國味之素(泰國)股份有限公司出口至中國大陸核苷酸類食品添加劑的傾銷幅度加大,超出該3家涉案公司適用之反傾銷稅稅率;商務部審查申請書後,決定自2012年10月29日起對上開3家涉案公司所適用之反傾銷稅稅率展開情勢變更檢討。
俄羅斯、哈薩克、白俄羅斯所組成關稅同盟對進口之瓷製餐具及廚具擬採行全球防衛措施 根據WTO本(2013)年8月6日發佈的俄羅斯通知文件,由俄羅斯、哈薩克及白俄羅斯組成之關稅同盟所轄歐亞經濟委員會之區域市場防衛局(Department for Internal Market Defence of the Eurasian Economic Commission,以下簡稱區域市場防衛局)擬於本年9 月對進口稅則號別6911.10.000.0的瓷製餐具及廚具(tableware and kitchenware of porcelain)採行為期3年之全球防衛措施,即第1年至第3年分別課徵每噸1,479美元、1,035.3美元以及591.6美元的關稅。 本案係區域市場防衛局依區域內產業之申請而展開調查,調查資料涵蓋期間自2009年至2012年上半年。依據調查資料顯示,2011年表面消費量較2009年增加49.5%,2012年上半年較同期增加14%,2011年涉案產品進口量較2009年增加70.2%,2012年上半年進口量較2011年同期增加15.9%,而該區域生產產品之生產量2011年較2009年減少2.8%,銷售量2011年較2009年減少2.9%,致該區域生產產品市占率逐年降低。區域內產業產能利用率、銷貨利潤、雇用人工等經濟指標亦惡化,已對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故區域市場防衛局決定採行全球防衛措施。為符合WTO防衛協定12.3條之規定,俄羅斯準備與對出口涉案產品具有實質利益之WTO會員進行相關協商;中國大陸、歐盟及烏克蘭為主要出口會員。
智利對進口玉米終止全球防衛措施調查 根據WTO本(2013)年8月7日通知文件,智利於本年7月31日對進口玉米終止全球防衛措施調查。 本案原於本年4月9日對進口玉米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並自4月24日起課徵臨時防衛稅。智利市場扭曲委員會(the Chilean Commission on Distortions)於本年7月31日終止調查,原因係可得資訊無法證實玉米進口量增加對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有嚴重損害之虞。智利當局爰決定終止全球防衛措施調查,並依防衛協定規定通知WTO防衛委員會。
印尼對進口葡萄糖終止延長全球防衛措施之調查 根據WTO通知文件,印尼自本(2013)年7月31日對進口葡萄糖(dextrose monohydrate or Glucose)終止延長全球防衛措施之調查。 本案原於去(2012)年10月22日由印尼展開延長全球防衛措施之調查,並於本年4月9日依據調查結果擬對涉案進口產品延長全球防衛措施。依該通知文件,雖本案情況符合WTO防衛協定第7.2條延長措施之規定,惟因延長措施申請未在法定期限內提交,不符合其國內相關規定,故印尼終止對進口葡萄糖延長措施之調查,亦不採原擬議之措施。
美國DOC對自厄瓜多、印度、馬來西亞、中國大陸、越南、印尼及泰國等國進口之特定冷凍暖水蝦作成部分肯定及部分否定之補貼最後認定 美國商務部(DOC)於本(2013)年8月13日公布對自厄瓜多、印度、馬來西亞、中國大陸、越南、印尼及泰國等國進口之特定冷凍暖水蝦(certain frozen warmwater shrimp)補貼最後調查之部分肯定及部分否定之認定。 DOC最後認定之補貼差率分別為:厄瓜多10.13%~13.51%、印度10.54%~11.14%、馬來西亞10.80%~54.5%、中國大陸18.16%及越南1.15%~7.88%;DOC另認定印尼及泰國之補貼差率為低於2%之微量。 DOC完成補貼之最後認定後,預計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將於本年9月19日前完成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認定,若亦為肯定認定,則預計DOC將於本年10月3日對包括厄瓜多、印度、馬來西亞、中國大陸及越南等5國發布平衡稅課徵命令。
中國大陸公告對自印度進口之單模光纖展開反傾銷調查 中國大陸商務部應江蘇法爾勝光子有限公司、烽火藤倉光纖科技有限公司、富通集團有限公司、江蘇亨通光纖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中住光纖有限公司、中天科技光纖有限公司和江蘇通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國內單模光纖產業之申請,於本(2013)年8月14日公告對自印度進口之單模光纖展開反傾銷調查。本次調查預計將於2014年8月14日前完成,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2015年2月14日。 本案涉案產品為單模光纖,英文名稱: Single-mode Optical Fiber。單模光纖是指在一定的波段範圍內,只傳輸單一模式光信號的光纖,適用於各類光纜結構,包括光纖帶光纜、松套層絞光纜、骨架光纜、中心束管式光纜、緊套光纜、皮線纜、碟形光纜等。主要用於高速率、長距離以及接入網傳輸,以及長途幹線、城域網、有線電視、光纖接入網(如FTTH)等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