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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000004 如何請求發還滯留於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 依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存款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銀行經確認通報原因屬詐財案件,且該帳戶中尚有被害人匯 (轉) 入之款項未被提領者,應依開戶資料聯絡開戶人,與其協商發還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事宜;若銀行無法聯絡到開戶人者,應透過匯 (轉) 出行通知被害人,由被害人檢具(一)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二)申請不實致銀行受有損失,由該被害人負一切法律責任之切結書等文件,經銀行依匯 (轉) 入時間順序逐筆認定其尚未被提領部分,由最後一筆金額往前推算至帳戶餘額為零止,發還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 2009/4/7 銀行金控類
200904000006 我要如何瞭解巴塞爾資本協定三(Basel III)? 1.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為因應2008年之金融危機,改善銀行體系承擔來自經濟及金融層面衝擊之能力,提升銀行體系之穩健性,爰於2010年12月發布Basel III之相關文件,提出強化全球資本規範之改革方案,其內容包括修正銀行自有資本之組成項目、逐年提高最低資本要求、建立槓桿比率及授權各國主管機關訂定抗景氣循環緩衝資本措施等。 2.有關Basel III之相關資訊,您可直接至國際清算銀行(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BIS)之網頁(http://www.bis.org/publ/bcbs128.htm)下載2010年12月最新版之Basel III原文,或至銀行局新巴塞爾資本協定專區瀏覽相關資料。 3.在國內相關法規方面,配合Basel III之實施,金管會於101年11月26日發布修正「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及「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修正重點如下: (1)提高法定資本要求,明定自108年起銀行普通股權益比率不得低於7%、第一類資本比率不得低於8.5%及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10.5%,並訂定銀行於過渡期間內(102年至107年)上開三項比率之最低要求。 (2)增訂銀行應自102年起計算及申報槓桿比率。 (3)增訂資本扣除項目,包括商譽以外之無形資產、因以前年度虧損產生之遞延所得稅資產等項目。 (4)增訂銀行於102年1月1日以前發行不符合修正後規定之資本工具於102年起逐年遞減10%計入自有資本之方式。 4.您可到銀行局網頁下載相關資料(請參閱銀行局網頁,「業務主題專區」項下之「新巴塞爾資本協定專區」)。 2009/4/7 銀行金控類
200904000008 有關民眾希望銀行調降貸款利率或提高借款金額等疑議 銀行授信業務,係屬其業務經營自主範圍,除應依信用評估原則,綜合審查借款戶品格、資金用途、還款來源、債權保障及未來展望等因素外,並應注意風險訂價及依照銀行授信準則辦理,以維健全經營,故有關貸款部分,涉及銀行業務經營自主及徵、授信專業原則,民眾如果希望銀行調降授信利率或提高借款金額,仍請自行洽詢往來銀行。 2009/4/7 銀行金控類
200904000009 如何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自己的個人信用報告? 1.有鑑於透過電話查詢個人信用資訊之方式,無法確認是否為當事人,為確保資料安全及保護當事人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如欲申請自己的個人信用報告,須至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櫃檯提出申請,若無法親臨提出申請者,亦可以郵寄或填妥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為申請。 2.另為讓民眾能方便就近申請,自102年1月1日起,個人年滿20歲而欲親自申請中文「個人信用報告(可依自身需求加列信用評分資訊)」及「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申請書(含前置協商專用及展延方案專用)之案件,可至郵局全國各縣市都會地區或業務人力充裕之1300多處的儲匯窗口申辦。 3.相關申請方式、攜帶文件及申請書表格請參考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網站(http://www.jcic.org.tw/jcweb/zh/public/apply/ 及http://www.jcic.org.tw/jcweb/zh/public/form/)。 2009/4/7 銀行金控類
201205000002 何謂「投資型保險」? 依據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投資型保險係指保險人將要保人所繳保險費,依約定方式扣除保險人各項費用,並依其同意或指定之投資分配方式,置於專設帳簿中,而由要保人承擔全部或部分投資風險之人身保險。目前投資型保險商品之種類,依本會發布之「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11章規定係分為投資型人壽保險及投資型年金保險等兩種險種。 2012/5/18 保險業務類
200904000010 當事人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註記相關訊息暨親屬/第三人代償註記及其揭露期限問題 1.本人若欲註記與國內金融機構業務相關之訊息,例如:要求金融機構核貸核卡須確認係由本人辦理,及其自即日或自特定日起不再申請貸款、信用(現金)卡等,以供金融機構查詢時參考,可以郵寄方式或親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辦理。 2.債務人之親屬或第三人代債務人償還金融機構小額消費信用貸款或信用卡或現金卡款項後,代償人為避免債務人後續再與金融機構往來產生更沈重之債務負擔,在債務人及代償人雙方咸認應將代償事實註記供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利用,以提醒其他金融機構與該債務人往來前宜審慎考量之前提下,可由債務人及代償人雙方向金融機構提出代償註記申請,並填寫「親屬/第三人代償信用註記申請書」及註明該註記揭露至何年何月何日止。該中心在接獲金融機構來函申請客戶代償信用註記,將比照一般當事人申請補充註記案處理,將該代償註記免費供會員金融機構查詢利用,以降低金融機構授信風險及減少相關交易糾紛。 前二項註記之申請方式、攜帶文件及申請書表格請參考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網站(http://www.jcic.org.tw/faq_apply_inquiry.html及http://www.jcic.org.tw/form_public.html#lineJump04),其揭露期限依當事人申請書上填具之揭露期限為準。 2009/4/7 銀行金控類
200904000013 發生金融消費糾紛時,應如何申訴或解決呢? 當消費者與金融機構有存款、放款、匯款或其他業務往來,而對該金融機構的服務或商品有任何疑問或不滿時,本會建議採取以下步驟以迅速有效解決金融消費糾紛: 步驟一、先向往來金融機構申訴: 當事人雙方直接協調溝通,最能在短時間內解決問題,所以建議消費者直接撥打各金融機構消費者申訴專線。各金融機構申訴專線詳細資料可至金管會銀行局網站(www.banking.gov.tw)「消費者園地/申訴及爭議處理/金融機構消費者申訴專線」上查詢。 步驟二、如果您向往來金融機構申訴後,金融機構於30日內不為處理或您不接受金融機構處理結果者,您可以於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之評議申請書等詳細資料,可至該中心網站(http://www.foi.org.tw/)查詢或洽該中心免費專線電話0800-789-885。 2009/4/7 銀行金控類
200904000014 購買預付型交易商品或服務時,應如何保障自身權益呢? 1.消費者購買遞延(預付)型商品,如以信用卡分期付款交易,於發生預定商品未獲特約商店移轉或數量不符、預定服務未獲提供等符合各信用卡國際組織所訂之爭議帳款扣款申請事由時,消費者得依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1條及13條規定,暫時停止對銀行支付該筆款項。 2.消費者如以消費性貸款分期償還方式購買商品,請注意商店所提供之合作銀行的消費性貸款契約中,是否一併以「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時之消費性貸款處理機制聲明書」(103年5月18日起正式施行),先告知借款人及保證人有關該項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之情況,及借款人申請停止繼續付款之作業處理程序。亦即發生商店無法提供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的情形,借款人得檢具買賣契約(或發票)、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之證明文件(例如:有使用紀錄收據、會員卡、晶片卡、上課證、電信帳單…等),及向商店催告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之存證信函等證明文件,向貸款銀行提出停止繼續付款之申請。只要經銀行查證該商店確實有經法院宣告破產、主管機關撤銷登記、主管機關認定歇業、經法院裁判書敘明有無法提供商品或服務之事實或其他足資證明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之訊息或資料等情形時,借款人即不需再繳納其申請停止繼續付款後各期未繳之貸款,或未獲提供商品或服務之比例金額。 2009/4/7 銀行金控類
200904000016 哪裡可取得各家銀行或信用合作社的績效或評比資訊? 銀行局網站(http://www.banking.gov.tw)金融業務資訊揭露專區中,「本國銀行逾放等財務資料揭露」項下可查詢各銀行盈餘、逾放比率等重要財務資料,另有關信用合作社部分可於「信用合作社逾放等財務資料揭露」項下查詢,此外,於各銀行(信用合作社)網站中亦有該金融機構財務資料可供查詢。 2009/4/7 銀行金控類
200904000036 銀行可以收取帳戶管理費嗎? 1.公平會規定「銀行計收任何名目之手續費用,如『帳戶管理費』或其他手續費用,應於計收前充分揭露,不得以逕行扣抵之方式計收。金融業者未依上開規定為資訊揭露,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虞。」 2.本會規定「存款契約(1)凡設有帳戶管理費之銀行(信用合作社),應於契約以加大、加粗或特殊明顯字體載明帳戶管理費計收條件(2)如擬變更或增設帳戶管理費之相關金額或條件者,應於60天前告知客戶,但有利於客戶者不在此限。」;另「辦理信用貸款收取手續費時,不得按月收取,且收取相關手續費,應以一次收取為原則。」 3.綜上所述,金融機構收取相關帳戶管理費,均應事先充分揭露、告知消費者;另外本會亦已請銀行公會將各銀行帳戶管理費與各項費用計收情形,公布於該公會網站消費者專區,以利消費者查詢,並且定時更新上開資訊。 2009/4/24 銀行金控類
200904000017 銀行可以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嗎? 1.按「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金融業者收取房屋貸款提前清償違約金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金融業者基於經營考量,提供借款人「限制清償期間」之房屋貸款時,應向借款人書面說明利率計算方式及貸款條件,並提供「得隨時清償」之貸款條件供借款人自由選擇。其提供「限制清償期間」貸款利率優惠者,得就該貸款與借款人議定提前清償違約金;另提前清償違約金應考量借款人之清償時間、貸款餘額等因素,採遞減之方式計收。 2.參照公平會上開規範意旨,銀行公會授信準則第9條規定,銀行辦理個人購屋貸款及各項消費性貸款,如約定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應以個別磋商條款方式約定,並按「提供消費者選擇權」及「違約金遞減」等二項原則,予以計收。如客戶因「提供貸款抵押之不動產遭政府徵收或天災毀損並取得證明文件」、「借款人死亡或重大傷殘並取得證明文件」、「銀行主動要求還款」或「未以個別磋商條款方式約定」之因素而須提前清償貸款者,銀行不得向客戶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 2009/4/7 銀行金控類
200904000018 如何維繫良好的信用紀錄 1.申請信用卡被拒絕、需要急用向銀行借款被拒絕、購車購屋申請抵押貸款也被拒絕或貸款利率比別人高!究竟發生了什麼事呢?怎麼會這樣?如果排除了沒有工作,沒有正當收入等個人因素,可能是因為過去與銀行往來紀錄不佳,而在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留存了不良信用紀錄所造成。 2.消費者如果使用信用卡不按期繳款,甚或被強制停卡;辦理貸款未按時清償,有逾期、催收或被轉銷呆帳紀錄;使用支票有退票或拒絕往來紀錄;有破產紀錄;有債務協商及毀諾註記、或更生、清算註記(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等等,而在聯合徵信中心留下紀錄時,未來無論在任何一家銀行申辦信用卡或任何貸款、保證、開立信用狀等,銀行都將參考聯合徵信中心資料及當事人之其他信用資料加以評估決定是否核准。所以保持良好的信用,在申請辦理貸款或信用卡等業務時,將會有比較容易獲得核准或可以享有比較低的貸款利率的加分效果。 3.不良信用紀錄是可以避免的,請牢記下列口訣:1、「有借有還、再借不難」:各種相關信用卡、貸款等帳單要準時清償。2、「不是必要、千萬不要」:使用信用卡及辦理各種借款前,應仔細衡酌自身償還能力及必要性。3、「不輕易毀諾,永保信用」:參加債務協商已成功的債務人,更要持續履約按時繳款,以維護自身信用! 4.消費者如果想知道自己的信用狀況,可以臨櫃或書面向聯合徵信中心提出查詢申請,但是僅限於查詢自己的信用資料。如果發現個人信用紀錄有錯誤,消費者可以敘明並提出相關佐證文件逕向原資料報送銀行反映提出申請更正,聯合徵信中心會根據銀行來函內容依程序辦理。消費者如果想對信用紀錄有更深入了解,也可以在聯合徵信中心(http://www.jcic.org.tw)網頁的「社會大眾專區/常見問題」查詢。 2009/4/7 銀行金控類
200904000019 代辦的陷阱-您不可不知 坊間常見「不看聯徵,信用有瑕疵也可辦理」、「債務管理幫您減輕壓力」、「債務託管幫您以最低金額結清負債」、「破產諮詢讓您重生」等廣告,您相信代辦業者這些天花亂墜的廣告詞嗎?只要您再冷靜思考一下,將會發現代辦業者並不會真正幫助您解決問題: 1.「不看聯徵,信用有瑕疵也可辦理」:當您申請貸款時,銀行是根據個人信用狀況及還款能力等客觀因素決定貸款條件,並不會因為代辦業者送件而給予較多優惠。所以如果您透過號稱可以理財理債或債務協商的代辦業者貸款,不但得不到真正的幫助,還要被收取高額代辦費,而且辦不成功也不能退費。 2.「債務管理幫您減輕壓力」:代辦業者聲稱透過所謂「債務管理師」幫您做負債整合,規劃償債計畫,其實說穿了只不過是讓您「以卡養卡」、「以債養債」,整合下來,可能表面上每月應付本息稍有降低,但實際上只是延長期數,甚至利息優惠也僅限於前幾個月而已,總計下來債務和利息根本沒比原來少,再加上可觀的代辦服務費,還款壓力一點也沒減輕。 3.「債務託管幫您以最低金額結清負債」:代辦業者以「託管後暫時不用繳款,銀行不可催收」、「律師出面以最低折扣贖回債權」等訴求誤導民眾,在收了託管費後,代辦業者先煞有其事的幫您寄發「律師函」給債權銀行,但隨後會繼續為您出面交涉的則是微乎其微。結果不但債務未能解決,高額的託管費又是剝了您一層皮。 4.「破產諮詢讓您重生」:代辦業者常在廣告上刊登申請破產成功案例,這是代辦業者常常使用賺取諮詢費的花招。雖然目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已立法通過,但債務人不應有太多不當期待,因為向法院申請「更生」或「清算」,不但個人信用會受折損,居住自由、基本生活水準及選擇職業自由也可能會受到限制,所以您仍應積極面對債務問題,與銀行協商,盡力還款。 金管會再次提醒民眾,有貸款需求或償債問題時,都應該直接找銀行協商;申貸時要睜大眼睛多做比較,選擇適當且可負擔的金融商品;有債務問題,應及早主動出面與債權銀行協商可行的還款方式,亦可電洽銀行公會「債務協商委員會」諮詢(服務專線:02-85961629);參加債務協商已成功的債務人,更要持續履約按時繳款,以維護自身信用。最重要的,想要申請貸款或償還貸款還是自己處理最穩當,千萬不要相信代辦公司所謂的「專業」以及誇大的廣告,否則只會讓您多花冤枉錢。 2009/4/7 銀行金控類
201503000001 金管會規範本國銀行不動產貸款備抵呆帳提列比率於105年底前應至少達1.5%之問與答 請參考附件 2015/3/20 銀行金控類
200904000022 「信託」是什麼?為什麼透過信託業辦理信託比較好? 一、信託就是「委託人」把財產移轉給「受託人」,並由委託人指定「受益人」,使「受託人」依信託目的,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 二、由於委託人的財產必須移轉至受託人名下,因此,委託人必須高度信賴「受託人」。在我國辦理信託業務擔任受託人角色之行業,稱為「信託業」。 三、信託業除同時受信託法及信託業法之相關規範之外,並需將信託財產與自有財產及其他委託人之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及記帳。另外,信託業者需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忠實義務,若信託業違反信託法或信託業法相關規範,將受罰鍰或刑責之處罰,因此,透過信託業辦理信託將較有保障。 2009/4/7 銀行金控類
200904000023 投資國內外基金應注意事項 國內投資人常透過銀行投資國內外基金,投資人除了注重收益之外,更應注意下列事項: 1.基金投資非屬存款保險承保範圍。 2.基金並非存款,投資人須自負盈虧,受託銀行不保本不保息。 3.基金投資具投資風險,此一風險可能使本金發生虧損。 4.基金以往之績效不代表未來投資之表現,投資人應慎選投資標的。 2009/4/7 銀行金控類
200904000024 ○○公司所發行的「不動產信託受益憑證」是否經過金管會許可?是否可以購買? 目前只有信託業依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募集或私募的「不動產投資信託」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係經金管會許可發行者,而且公開發行的受益證券一定是在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公開買賣,相關資料可以上信託公會(http://www.trust.org.tw/)、櫃檯買賣中心(http://www.otc.org.tw/)及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mops.tse.com.tw/)的網站查詢。如果是信託業辦理不動產信託業務,則依據本會訂定的「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該信託業不可以發行受益證券、受益憑證等有價證券,所以如果看到公開販售的「○○銀行不動產信託受益憑證」,應該先向該銀行查證是否屬實。至於一般民間公司所銷售的「不動產信託受益憑證」並非金管會所管理的業務,民眾於投資前,不可盡信銷售人員的說辭,應該先審慎評估文宣、契約內容之真偽,並向相關機關、單位查證,以避免無謂的金錢損失。 2009/4/7 銀行金控類
200904000025 如何防止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不健全之成年人辦理信用卡、現金卡或限制其使用額度? 一、依據民法規定,年滿二十歲之成年人具有獨自行使法律行為之能力,故得獨自與金融機構簽訂各項業務往來契約並獨自承擔履約責任。 二、對於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不健全因素,致無法獨自行使法律行為之成年人,得依民法規定聲請「監護宣告」、「輔助宣告」,說明如下: (一)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不健全因素,以致無法表達個人心中的意思、無法了解他人向其表達之意思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法律效果者,其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或社會福利機構得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如為表達能力、了解能力或辨識能力顯有不足者,得聲請「輔助宣告」,其效果如下: 1、受「監護宣告」者,不具行使法律行為之能力。 2、受「輔助宣告」者,為消費借貸等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 (二)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不健全因素之持卡人,如經法院為監護或輔助宣告,應由監護人或輔助人通知金融機構,以終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現金卡,或經輔助人同意之額度內讓持卡人使用卡片。 三、如未能依前開方式限制持卡人使用卡片,亦可由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不健全因素之持卡人家屬偕同持卡人到金融機構填寫、簽署相關書表,申請停止或限制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或現金卡之額度。 四、另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不健全因素之持卡人,亦得主動申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簡稱聯徵中心)相關「註記」,例如:親屬或第三人代償註記、永遠或一定期間內不申請信用卡或現金卡等註記。民眾於聯徵中心留下紀錄後,可供銀行查詢做為辦理相關業務之參考,以避免產生更沈重之債務負擔。有關聯徵中心「註記」申請,民眾可逕向原往來金融機構辦理,或攜帶身分證正本親自至聯徵中心櫃台申請,相關申請訊息可至聯徵中心網站(http://www.jcic.org.tw/)查詢,或電洽該中心(服務電話02-2381-3939)。 2009/4/7 銀行金控類
200904000026 如何查詢已發行的金融資產證券化或不動產證券化案件的相關資訊?是否有核准金額及發行金額的統計資料? 1.公開發行之金融資產證券化、不動產證券化案件的相關資訊,皆可於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mops.tse.com.tw/)的「資產證券化」項下查詢。至於私募之證券化案件資訊,可至信託公會網站(http://www.trust.org.tw/)的「公告查詢」項下查詢。 2.有關證券化核准及發行金額之統計資料,可於銀行局網站(http://www.banking.gov.tw)的「金融資訊->銀行業務資訊揭露」項下查詢。 2009/4/7 銀行金控類
200909000007 本次風災失蹤人口尚未經死亡宣告,受益人可以申請保險理賠嗎(產物保險)? 被保險人若為本次風災失蹤人,其應為繼承之人可以以言詞或書面向檢察機關聲請為失蹤人是否死亡之調查;檢察機關依調查結果認其確已因災死亡者,核發死亡證明。另因應本次風災,目前各保險公司已放寬理賠程序,只要受益人在申請時提出身分證明,及警方報案證明或鄉鎮市公所或村里長證明者,即可依約先行理賠,申請文件後補。 2009/9/21 保險業務類
200909000010 保單文件已經毀損滅失,如何申請補發(產物保險)? 保單如因水災毀損滅失者,除了可逕洽投保公司申請補發外,亦可透過產險公會或產壽險公會聯合諮詢服務中心轉請投保之保險公司辦理補發。 2009/9/21 保險業務類
200904000027 中小企業融資取得 1.銀行均相當重視中小企業放款業務,大部分銀行已針對中小企業推出優惠融資方案或新種金融商品。本會銀行局網站已揭露銀行公會及本國銀行中小企業融資單一諮詢窗口及人員聯絡名單(http://www.banking.gov.tw的「金融資訊->中小企業服務窗口」),俾中小企業連繫諮詢,以瞭解個別銀行所提供之融資產品,再就近至適當分行申辦融資。 2.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亦與金融機構合作,提供中小企業多種優 惠融資保證方案,如符合該基金保證規定,可洽銀行協助或逕洽該基金提供信用保證。 3.給中小企業之建議: (1)選擇主力往來銀行,平時即建立良好往來關係,遇有融資需求 時,更容易獲得有利的條件。 (2)儘量提出明確之財務或業務資料,例如銷貨訂單或合約等,將可提高銀行承貸意願。 (3)詳讀貸款契約等文件,以保障自身權益。 (4)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有設置「馬上解決問題中心」,專責提供中小企業各項諮詢與個案協處,有融資協處需要之中小企業可洽請該中心協助。 2009/4/7 銀行金控類
200909000001 如何可以查詢自己或親人的投保狀況以申請理賠(人壽保險)? (一)您可以至產壽險公會聯合諮詢服務中心(甲仙郵局、旗山郵局及麻豆監理站對面)填寫「88水災查詢產險公會投保紀錄申請表」申請查詢或洽壽險公會。申請文件亦可至壽險公會網站下載列印(網址:http://www.lia-roc.org.tw/) (二)如果是查詢自己或仍生存親友的投保紀錄,查詢時應檢附查詢人及被查詢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被查詢人如已罹難或失蹤者,除查詢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外,請檢附由檢察官開具的死亡證明、當地警察機關開具的報案證明或鄉鎮市公所或村里長開具的失蹤證明(擇一即可)。 (四)查詢結果將另行通知。 2009/9/21 保險業務類
200904000029 學生申請信用卡的規定為何? 一、本會已經規定信用卡正卡持卡人年齡須年滿二十歲,附卡持卡人年齡須年滿十五歲。 二、對於二十歲以上的學生申請人,發卡機構應將發卡情形通知持卡人的父母,請他們特別注意持卡人的使用情形。發卡機構對於全職學生核發的卡片以三家發卡機構為限,且每家發卡機構所核給的總額度不得超過新台幣二萬元。 三、申請書填寫未表明學生身分者,如經由其他管道或接獲家長反映其子女為具有學生身分的正卡持卡人,且有超出清償能力刷卡情形時,應立即配合處理並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登錄其學生身分,以利其他發卡機構對學生申請信用卡之管理。 四、發卡機構禁止對學生族群促銷或推介信用卡。本會亦要求各金融機構除現金儲值卡外,不得核發將金融功能(含金融卡、信用卡、現金卡等)附加於學生身分功能卡片上。 2009/4/7 銀行金控類
200904000031 有關信用卡附加優惠終止或變更之規定 1.為保護消費者持卡權益,本會於96年5月3日要求信用卡發卡機構對於自96年5月3日起所提供信用卡附加之各項優惠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1)應於信用卡權益手冊及發卡機構網站揭露提供期間與適用條件。 (2)申請書、廣告與各項文宣中,如有提及各項優惠者,亦應以顯著方式載明提供期間與適用條件。 (3)各項優惠如有可歸責於發卡機構之事由者,在原提供期間內不得任意變更提供期間與適用條件;如有不可歸責於發卡機構之事由者,於變更時,應訂定相關配套措施,且應依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41條之規定,於60天日前以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通知持卡人。 2.至於發卡機構現行已提供之各項優惠之處理機制,本會於96年11月5日規定,如有可歸責於發卡機構之事由者,在原提供期間內亦不得任意變更提供期間與適用條件;如有不可歸責於發卡機構之事由者,於變更時應訂定相關配套措施,且仍應依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41條之規定辦理。 3.另本會99年2月2日修正發布之「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19條第3項並已新增規範,要求發卡機構於核發新卡時所提供之權益或優惠,除有不可歸責於發卡機構之事由外,於約定之提供期間內未經持卡人同意不得變更,且於符合前開變更條件時,亦應於六十日前以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通知持卡人。 2009/4/7 銀行金控類
200904000033 對外國銀行在臺分行接受客戶要求提供其海外存款帳戶開戶資訊之管理為何? 1.依據我國於200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入會之承諾,外國金融服務提供者,不得跨境直接提供存款服務,需以經在我國設立分行者始得吸收存款,另附加承諾外銀在臺分行僅限於被動接受客戶要求時,始得提供總行開戶資訊,且必須由客戶直接寄送表格至國外總行,外銀分行不得主動對外宣傳或以任何管道招攬此類業務,本會並據此訂定應注意事項予以規範。 2.為強化監理並落實消費者權益保障,本會業於99年8月24日修正「外國銀行在臺分行接受客戶要求提供其總行或總行指定分行存款帳戶開戶資訊應注意事項」,除明定外銀在臺分行禁止行為態樣外,並強化海外總行及稽核主管之內部管理責任。 2009/4/7 銀行金控類
200904000035 目前銀行對外國人在臺開戶之一般實務規定為何? 外國人向銀行申請開戶,需攜帶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護照等身分證明文件辦理,詳細內容請參考中華民國銀行公會網站「銀行業提供在臺外來人士服務資訊專區」說明(網址:http://www.ba.org.tw/PublicInformation/BusinessDetail/10?returnurl=%2F ) 2009/4/7 銀行金控類
200911000008 保險業務員未依法規招攬保險之懲處規定為何? 依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1項規定:「業務員所屬公司對業務員之招攬行為應訂定獎懲辦法,並報各所屬商業同業公會備查。」同規則第19條第1項規定:「業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有犯罪嫌疑,應依法移送偵辦外,其行為時之所屬公司並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或撤銷其業務員登錄之處分」,承上,保險業務員之懲處事項,應由其行為時之所屬公司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辦理。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200911000010 政府為什麼要建置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其目的為何? 有鑑於921地震造成台灣民眾嚴重之經濟損失,政府積 極建置住宅地震保險制度,將此列為災害重建計畫工作 綱領之配合措施之一,政府並承擔了重大地震事故保險 損失的部分責任,期能以此政策性保險彌補商業性保險 之不足,以協助受災民眾重建家園,並紓緩災害對國家 財政的衝擊。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200908000001 繼承債務問題? 1.有關繼承相關事宜均須依民法繼承編及其施行法規定辦理,銀行對於借款人或其保證人之繼承人進行相關債務處理,必須遵循民法以下規定。民眾若有疑義,可逕洽民法之主管機關法務部(電話:(02)2314-6871 網址:http://www.moj.gov.tw/mp001.html): (1)法務部就民法繼承編及其施?法前於97?1月2日及5月7日修正,增訂無?為能?、限制?為能?繼承人,以及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責任之保證?約債務,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之規定。 (2)鑑於實務上仍有?多繼承人因?知被繼承人之債務,又未能主張或?知主張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致須承受繼承債務,影響其財產權及生存權。法務部於98?6月10日再次修正公布之民法繼承編及其施?法,將我國繼承制?由「概括繼承為原則,限定繼承、拋棄繼承為?外」修正為「概括繼承、限定責任為原則,拋棄繼承為?外」,因此,民法該次修正施?後,繼承人對於繼承債務僅須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3)另98年民法修正時,亦針對現存最?公平的三種繼承情形(無?為能?、限制?為能?繼承人,以及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責任之保證?約債務),明定?外得溯及既往,負限定責任。 2.另民眾與銀行間之相關債務清償問題,可利用銀行公會所提供之債務諮詢服務專線(02)8596-1629或請求司法扶助機構提供意見。 2009/8/25 銀行金控類
200908000003 何謂電子票證?一般商店發行僅用於店內之儲值卡是否屬之? 電子票證係指以電子、磁力或光學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並得使用於支付發行機構以外第三人所提供之商品、服務對價、政府部門各種款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款項,可作為多用途支付使用之工具;至於僅用於支付發行機構提供之服務及商品之儲值卡片,則非屬電子票證之範疇。 2009/8/25 銀行金控類
200909000002 如果親友失蹤但尚未申請死亡宣告,可以申請身故保險金理賠嗎(人壽保險)? 被保險人若為本次風災失蹤人,其應為繼承之人可以以言詞或書面向檢察機關聲請為失蹤人是否死亡之調查;檢察機關依調查結果認其確已因災死亡者,核發死亡證明。另因應本次風災,目前各保險公司已放寬理賠程序,只要受益人在申請時提出身分證明,及警方報案證明或鄉鎮市公所或村里長證明者,即可依約先行理賠,申請文件後補。 2009/9/21 保險業務類
200909000003 人身保險申請理賠時應檢附哪些文件?如果文件已經毀損不在,有無彈性處理措施(人壽保險)? 人身保險各項保險金應檢附之文件及彈性措施如下: (一)申領「身故保險金」應檢附文件包括: 1.保險金申請書 2.保險單或其謄本 3.相驗屍體證明書或診斷證明書 4.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5.受益人之身分證明等。 6.若上述2-4文件已毀損滅失,受益人仍可先行提出申請,由保險公司派員訪視確認後依約辦理理賠,相關文件後補。 (二)申領「殘廢保險金」應檢附文件包括: 1.保險金申請書 2.保險單或其謄本 3.殘廢診斷書 4.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5.若文件已毀損滅失,仍可先行提出申請,由保險公司派員訪視確認後依約辦理理賠,相關文件後補。 (三)申領「醫療保險金」應檢附文件包括 1.保險金申請書 2.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3.醫療費用證明等。 4.目前已協調各保險公司可視實際情況先行預付保險金,可先行提出申請,由保險公司派員訪視確認後依約辦理理賠,相關文件後補。(四)生存、滿期或其他保險金 原則上依各該條款之規定,若文件已毀損滅失,可先行提出申請,保險公司於確認受益人身分及保險契約狀態後依約辦理,相關文件後補。 2009/9/21 保險業務類
200909000004 本次風災受災戶可以申請保費緩繳嗎(人壽保險)? 因應本次風災,各壽險公司已依據壽險公會訂定之「因應莫拉克颱風受災保戶理賠及保全服務措施」,提供受災保戶自受災當月起3至6個月不等之保費緩繳,已屆應繳日者亦將延後寄送繳費催告或延長寬限期間,詳情可電洽投保公司。 2009/9/21 保險業務類
200909000005 保單文件已經毀損滅失,如何申請補發(人壽保險)? 保單如因水災毀損滅失者,除了可逕洽投保公司申請補發外,亦可透過壽險公會或產壽險公會聯合諮詢服務中心轉請投保之保險公司辦理補發。 2009/9/21 保險業務類
200909000006 如何知道自己或親人的保險投保狀況以申請理賠(產物保險)? (一)您可以至產壽險公會聯合諮詢服務中心(甲仙郵局、旗山郵局及麻豆監理站對面)填寫「88水災查詢產險公會投保紀錄申請表」申請查詢或洽產險公會。申請文件亦可至產險公會網站下載列印(網址:http://www.nlia.org.tw/) (二)如果是查詢自己或仍生存親友的投保紀錄,查詢時應檢附查詢人及被查詢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被查詢人如已罹難或失蹤者,除查詢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外,請檢附由檢察官開具的死亡證明、當地警察機關開具的報案證明或鄉鎮市公所或村里長開具的失蹤證明(擇一即可)。 (四)查詢結果將另行通知。 2009/9/21 保險業務類
200909000008 申請理賠應檢附哪些文件?如果文件已毀損不在,有無彈性處理措施(產物保險)? 產險業針對此次莫拉克風災,相關理賠文件及彈性處理措施如下: (一)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應附文件包括: 1.保險金申請書。 2.保險單或其謄本。 3.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 4.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5.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6.若上述2-4文件已毀損滅失,受益人仍可先行提出申請,由保險公司派員訪視確認後依約辦理理賠,相關文件後補。 (二)申領「殘廢保險金」應附文件包括: 1.保險金申請書。 2.保險單或其謄本。 3.殘廢診斷書。 4.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5.若文件已毀損滅失,仍可先行提出申請,由保險公司派員訪視確認後依約辦理理賠,相關文件後補。 (三)申領「醫療保險金」應附文件包括: 1.保險金申請書。 2.保險單或其謄本。 3.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4.醫療費用明細或醫療證明文件(或醫療費用收據)。 5.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備註: 產險公會已協調各公司可視實際情況先行預付保險金;受益人提出申請後,由保險公司派員訪視確認後依約辦理理賠,相關作業後補。 (四)住宅火險如有附加颱風及洪水保險者,遇有損失可申請理賠,應檢具下列理賠文件: 1.理賠申請書。 2.損失清單。 3.建築物權狀影本或謄本。 (五)汽車保險車體損失險附加「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附加險」,應檢具下列理賠文件: 1.理賠申請書。 2.汽車行車執照及駕駛人駕駛執照影本。(本項文件若散失,可省略) 3.修車估價單及修妥後發票。 4.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者,加附公路監理機關報廢證明文件。 備註: 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在保險公司勘估前,不得逕行修理,但經被保險人通知後廿四小時內(假日順延)保險公司未處理者,不在此限。 2009/9/21 保險業務類
200909000009 本次風災災民的保險費可以申請緩繳嗎(產物保險)? 各公司為協助災民共度難關,各保險公司相關緩繳措施如下: (一)自受災當月起緩繳3-6個月。 (二)已屆滿之保單,續保繳費有困難者,各公司個案受理予以協助解決。 (三)詳情可電洽投保公司。 2009/9/21 保險業務類
200909000011 是不是所有的產險險種,都可以對本次風災造成的財產損失理賠(產物保險)? 保險公司應否就颱風造成的財物損失理賠,要看保險契約有沒有約定這部分的損失也在承保範圍內。基本上,颱風造成的財物損失是要另外加保的,例如: (一)汽車:被保險汽車因本次風災造成之毀損滅失需加保「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附加險」始可向承保公司申請理賠。 (二)建築物或其他動產:建築物或其它動產因本次風災造成之財產損失,需於主保險契約(如住宅火險或商業火險或居家綜合保險等)加保「颱風及洪水保險」或「地層下陷、滑動或山崩保險」者,始可向承保公司申請理賠。 2009/9/21 保險業務類
200910000015 投保多年後發現保障內容需要調整,可否向承保公司要求保單轉換? 茲因保險契約更約權並非屬保險法之強制規定,要保人得否辦理契約轉換仍應以保單條款約定為準,建議保戶先檢視手中之壽險保單條款有無更約權之條文約定,如有,則可依該契約條款約定辦理。 2009/10/22 保險業務類
200910000016 壽險公司若經營不善倒閉,保戶的權益如何保障? 主管機關為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針對保險業萬一發生失卻清償能力時之因應之道有: 一、保險法第143條之1規定,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基本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保險業應提撥資金,設置安定基金。 二、保險法第143條之3規定,保險業之業務或財務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而由主管機關派員接管或清理時,安定基金應依規定之範圍及限額代該保險公司墊付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依有效契約所得為之請求。 三、保險法第149條之2規定,接管人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資產或負債時,如受接管保險業之有效保險契約之保險費率與當時情況有顯著差異,非調高其保險費率或降低其保險金額,其他保險業不予承受者,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調整其保險費率或保險金額。 2009/10/22 保險業務類
200910000018 有朋友向我推薦美西人壽保險公司的保單,請問是否合法?如果購買之後,權益有無保障? 依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保險業非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並依法為營業登記,繳存保證金,領得營業執照,不得開始營業。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保險業之經紀人、代理人或其他個人及法人,不得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業經營或介紹保險業務,違反前揭規定者,分別有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六條及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處罰規定。經查美西人壽保險公司並未經核准在我國境內銷售保單,如有人為其從事保險招攬或推介保單(即俗稱「地下保單」)之行為,目前均屬違法,民眾可檢具相關資料向本局提出檢舉。 基於國人以往購買外國地下保單產生糾紛,所以本局特呼籲社會大眾為確保自身權益,購買保險宜以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業包括本國人身保險業及外國人身保險業在台分公司洽訂為之,因購買未經主管機關核可之保險單可能遭遇下列之問題: 一、依我國申請加入WTO在保險業務方面之承諾表,我國並未承諾現在或日後國外金融服務業者可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未經主管機關允許之招攬及行銷活動。 二、無法獲得應有的保障:被保險人無法確定業務招攬人員是否獲得外國保險公司的授權?是否有假借外國保險公司的名義而行詐騙的事實?或是其個人有財務問題,收了保費之後即據為己有? 三、由於該保單以外國文字書寫,係依據該國文字及法律解釋,故保單內容及相關權利義務,與招攬人員所告知者,是否一致? 四、若發生理賠糾紛、保戶事後服務等事項,需逕洽國外辦理,能否獲得完整的服務,應由投保人自行負責。 五、國內保險業為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依法設有安定基金,當保險業失卻清償能力時,被保險人可向安定基金請求其損失,但安定基金並不保障國人向國外保險公司購買的保險單。 2009/10/22 保險業務類
200910000019 最近有○○人壽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向我招攬保單,但我甚至連那家公司的名字都沒聽過,如何知道公司到底可不可靠? 關於壽險公司財務、業務概況及銷售各項保險商品之相關資料,依據保險法第148條之2及「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之規定,各公司均應編製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並以網頁或以書面備置於總分支機構供公開查閱;此外,各公司亦應依規定於保險商品簡介及要保書首頁之明顯處,以鮮明字體標示查閱公司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之方式,以滿足民眾投保前充分瞭解公司經營資訊之殷切需求,並藉以加強宣導暨建立消費者投保之認識。因此有關壽險公司之財務狀況如何,建議民眾可逕至各壽險公司網站「資訊公開」之「財務概況」單元查閱。 2009/10/22 保險業務類
200910000020 各壽險公司公開的資訊那麼多,要如何瞭解其背後所代表的意義? 為協助民眾閱讀壽險業公開之相關經營資訊,本局已請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編印壽險資訊公開導讀手冊,以利民眾瞭解各項公開資訊代表的意義。另民眾投保前除參考壽險公司資訊公開內容(包括公司概況、財務概況、業務概況、各項保險商品及攸關消費大眾權益之重大訊息)慎選壽險公司外,亦宜詳閱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編印之人身保險投保指南,俾對自身之保險需求及保險常識先有充分之瞭解,減少日後產生糾紛之機會。 2009/10/22 保險業務類
200910000021 最近有人向我推銷「保單貼現」商品,請問該商品是否為合法商品? 有關美國公司經營「保單貼現」等問題玆簡單說明如下: 一、所謂保單貼現商品(Viatical settlement)即由保單貼現公司(並非保險公司),就其經手之人壽保險單尋求投資之對象,亦即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由保險公司直接將保險金支付給保單上所記載之各受益人,此受益人於保單貼現商品則為購買該保單貼現商品之投資人。 二、依目前我國保險相關法規並未開放人壽保險商品得以保單貼現之方式予以販售。 三、在美國部分州允許保單貼現公司於其州內經營該業務,但仍有部分州嚴禁該業務之推展,儘管如此,該商品在有法令之規範下,仍產生許多投資上之爭議並已引發訴訟事件。 綜上,保單貼現商品目前於國內係非合法之業務,在投資人未瞭解保單貼現商品之法令及保單貼現公司是否合法經營,財務是否穩健等情形下,如合約等相關文件又以英文列載,恐造成投資人對於投資事項因未全盤了解及投資收益未如預期下,而產生層出不窮之投資爭議與糾紛,然而因此所產生之爭議、糾紛或風險均需由投資人自負其責,故本局為保障投資人之投資安全,呼籲投資人對於所投資之商品應加以慎選,並應避免投資非合法之商品,以免造成自身之損失,而又求助無門。 2009/10/22 保險業務類
200910000022 「生前契約」是否為保險商品? 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44條規定,「生前契約」為殯葬服務業者與消費者簽訂之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其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係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訂定之,因此「生前契約」並非屬保險契約或保險契約的一部分。 2009/10/22 保險業務類
200911000001 利率一直降,為何保險公司的保單貸款利率並未隨之調降? 保單貸款係保險公司資金運用之一種方式,然而壽險業之資金來源多為保戶繳交之保險費,因保險費係依據經驗生命表及預定利率之假設貼現計算,故其資金成本與各該保單銷售時之保單預定利率有關,換言之,因壽險業係給予保戶長期固定利率(即保單預定利率)之保證,其與銀行業資金(如銀行定存業務資金)多屬短期或浮動利率之性質不同,故保單貸款利率應以反映各公司實際資金成本之基礎訂定方屬合理,不必然隨市場利率水準同步變動。為使保單貸款利率之訂定合理化,並回歸市場機制及維持契約衡平性,故財政部於90年6月22日台財保第0900703884號函規定,保單貸款最高年利率,改由各公司審酌保險單成本、資本運用效率、保戶權益等因素,訂定公平合理之利率標準。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200911000015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的保險金額如何決定?為何不可以貸款金額作為投保金額呢?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建制之目的,係在使被保險人於震災後迅速獲得保險賠償以減輕財物損失,儘速重建家園,故保險金額係以重置成本為計算基礎,其中重置成本為其投保時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之建築物本體造價總額(不包括動產及裝潢),其計算公式為:每坪造價x坪數,每一住宅建築物最高的保險金額以新台幣150萬元為限。 基於上述本保險建制的目的與保險金額訂定方式,民眾投保時不可以貸款金額作為投保金額。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200911000016 已投保長期住宅火災保險之民眾,如何獲得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之保障? 91年4月以前長期住宅火災保險均未包括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保戶可以在保險期間尚未到期前,向原保險公司加保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或向其他保險公司購買,因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為一年期保險,故必須逐年辦理續保。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200911000002 為甚麼財政部91年底同意強制分紅保單可以將利差損與死差益互抵? 1.保險商品之保險費係由保險業依各商品設定之給付內容及預定利率、危險發生率(如死亡率)及費用等假設計算,因預定利率等假設與實際經營結果或有差異,致有保險公司以承保後之經營結果以保單紅利回饋保戶之情形,故保單紅利雖名為紅利,實為保險費之部分退還。 2.可分配紅利之強制分紅保單,販售當時是採用較高的利率假設(多在6%以上,甚至高於8%),意即保險公司給予保戶的利息多保證在6%以上,故保戶繳交的保費也相對便宜。但近年來低利環境的報酬下,壽險公司並無法達到當初假設的利率,而該等強制分紅保單因保險期間多長達二、三十年以上,在此低利率之際,保戶仍享受高利率之保證,因此這類業務均虧損嚴重。 3.保險公司之收益來自經營各項商品(包含附約、傷害險、分紅、不分紅、投資型商品等)及公司費用的控管等相關經營績效。若將非屬強制分紅保單之的收益拿來填補強制分紅保單的利差損,並不公平,且最後仍可能反映於其他商品的定價,進而影響其他消費者的權益。 4.基於強化清償能力之需要,目前規定此類強制分紅保單死利差所互抵的金額,都必須全額提存準備金,不可轉為壽險公司的獲利,因此與股東所分配之股利並無關係。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200911000003 為何產險業務員要考「金融市場與職業道德」科目? 為強化金融證照之專業性與公信力並提升金融從業人員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自95年8月1日起,欲取得現行包含證券商業務人員、股務人員、信託業務人員、保險業務員在內之13種金融從業人員資格,均需通過共同測驗項目「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測驗。 本共同測驗項目之內容涵蓋金融體系、證券期貨、銀行、信託、保險實務等範圍;而通過本共同測驗時,成績可保留5年,應考人於測驗日起五年內報考十三種金融從業人員測驗,本共同測驗項目可不必重覆應試。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200911000004 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有關簽收回條之規定為何? 目前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係依「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而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中有關簽收回條之規定,係規範於前揭應注意事項之附件一「保險業電話行銷作業流程」之作業流程「保單成交」之中。依該規定,保險業應告知保戶保單送達方式,並說明審閱後,由要保人簽回保單簽收回條或要保確認回執。另本會95年3月14日金管保三字第09502541456號函亦明定,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要保人未簽回保單簽收回條或要保確認回執所造成之爭議,應作有利於要保人之解釋及處理,以保障保戶權益。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200911000005 投資型保險商品能否於電視購物台行銷呢! 「保險業以電視行銷保險商品應注意事項」未規範不得以電視行銷投資型保險商品;惟保險業若以電視行銷投資型保險商品仍應遵守「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等投資型保險招攬相關規定。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200911000006 何謂銀行保險業務? 「銀行、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辦理銀行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第3條規定「所謂銀行保險業務,係指保險公司直接或透過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以銀行為保險商品行銷通路,由銀行提供營業場所、辦公設備或人力從事招攬保險之業務。」,同注意事項第5條規定「銀行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合作推廣或共同行銷保險業務者,不得從事本項業務。」。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200911000007 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的關係? 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3條規定:「業務員非依本規則辦理登錄,領得登錄證,不得為其所屬公司招攬保險。業務員與所屬公司簽訂之勞務契約,依民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承上,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之間勞務契約係依民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200911000009 如何取得保險公司之相關財務業務資訊? 各公司應揭露之資訊,均已登載於各公司網站,並以書面備置於總公司(處)、分公司(處、經辦郵局)及通訊處等,另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亦有保險業相關之資訊供民眾參考。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200911000011 何謂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如何投保?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係於住宅火災保險之承保範圍涵蓋地震事故,使得被保險人之住宅除了原有住宅火災保險承保之事故所致損失可獲得賠償外,因地震所致之毀損滅失亦可獲得基本之補償。 凡住宅所有權人可以直接向國內的產物保險公司、貸款金融機構(保險代理人)投保,或經由有執照的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公司代為辦理投保手續。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200911000012 住宅地震保險制度採住宅火災保險保單涵蓋地震保險之方式,其理由為何? 住宅火險保單之承保範圍涵蓋地震事故可提供被保險人更完整之保障範圍,使被保險人之住宅除因火災、爆炸或煙燻等原列舉危險事故所致之毀損得以獲得賠償外,因地震所致之毀損滅失,也可以獲得賠償。本制度規劃過程中,特別參考其他國家制度,經研究發現採住宅火災保險涵蓋地震危險方式之制度較能達成提高投保率之政策目標。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200911000013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的承保範圍為何?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的承保範圍包括地震震動、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山崩、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及地震引起之海嘯、海潮高漲、洪水等危險事故所造成之房屋「全損」。每一住宅建築物的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150萬元。另給付每一住宅建築物臨時住宿費用新台幣20萬元。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200911000014 為何民眾向銀行貸款會被要求投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呢?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尚非強制性保險。惟實務上,金融機構提供房屋貸款時,為保障其債權,多會於貸款合約要求借款戶於申辦貸款時為其擔保物投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200911000017 台灣只有部分地區有斷層,地震的機會大小可能因座落地點不同而有差異,為何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採用單一費率? 921地震發生後,地震專家發現台灣地區的活動斷層多達50處且遍布各地。鑑於台灣全島實際上均暴露於地震危險中,且由於地震危險具有累積釀成巨災之性質,以目前之科學技術對於該危險事故所發生之時間、地點、周期和震波強度等均尚無法預測,因此不可斷定非居住於斷層帶之建築物即無安全上之顧慮。此外,採全國單一費率可簡化投保手續,節約簽單費用以降低保險費,讓人人負擔得起,進而提高投保普及率,以達普遍提供社會大眾地震基本保險之政策目的。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200911000018 建築結構佳之建築物為何仍需投保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依據歷次重大地震事件資料統計,各類建築物毀損之原因,除直接因地震震動所致外,另因地震間接引起之火災或地層下陷、滑動等事故導致建築物毀損之災情亦多有所聞,故即使是建築結構佳之建築物仍須投保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200911000019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為何採全損理賠基礎?如何認定? 為簡化理賠程序以最短時間完成保險理賠,故採用全損理賠基礎,此亦可降低民眾之保費負擔。 全損之認定,係指符合下列情事之一者: 1、經政府機關通知拆除、命令拆除或逕予拆除。 2、經本保險合格評估人員評定、或經建築師公會或結構、土木、大地等技師公會鑑定為不堪居住必須拆除重建、或非經修建不能居住且修復費用為重置成本百分之五十以上。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200911000020 住宅建築物因發生承保危險事故導致損壞,由誰來評定?如何申請理賠? 住宅建築物因發生承保危險事故導致損壞,被保險人應儘速向保險公司報案,由保險公司指派合格評估人員前往評定。 符合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全損理賠標準者,被保險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1、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理賠申請書。 2、建築物權狀影本或謄本。 3、賠款接受書。 4、拆除通知或拆除命令之影本(如被保險建築物係經政府拆除者)。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200911000021 房屋所有權人向銀行貸款而投保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當地震發生造成房屋全損,房屋所有權人可獲得多少賠償? 依據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抵押權附加條款規定,保險標的物發生地震基本保險承保之事故致有損失時,保險公司在抵押權人債權債務範圍內,將保險金60%優先按抵押權順位清償抵押權人,其餘保險金另加20萬元臨時住宿費用給付予房屋所有權人。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200911000022 房屋所有權人如何才能獲得足夠的保障?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僅提供基本保障,保險金額最高為新台幣150萬元,房屋所有權人考慮本身房屋價值、經濟能力後,如欲購買超過新台幣150萬元以上的保障或地震所致房屋之部分損失或房屋內動產者,可另向原投保的保險公司投保擴大地震險。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200911000023 如何避免重複投保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每一住宅建築物以購買一張保單為原則,購買保險時,如已投保本保險,應告知保險公司,以免重複投保。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200911000024 欲以住宅建築物辦理次順位抵押貸款,應如何投保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住宅建築物如辦理次順位抵押貸款,被保險人得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1、向原簽發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保單之保險公司申請,以批單方式批加住宅火災保險保險金額,並增列次順位抵押權銀行為第二順位抵押權人。 2、向第二家保險公司投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時,應提供第一張保單號碼,第二張保單之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之保額約定為新臺幣零元。並向簽發第一張保單之保險公司申請批加次順位抵押權銀行為第一張保單之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之第二順位抵押權人。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200911000025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立法目的? 為使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遭受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能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並維護 道路交通安全,因此政府特別參考世界各國相關法制,採用單獨立法方式,制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明定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均可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或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200911000026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實施及修正情形?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自87年1月1日實施,第一次修正條文於94年2月5日修正公布,第2次修正條文於99年5月19日修正公布。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200911000028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應投保之「汽車」包括那些車輛? 應投保本保險之汽車種類如下: a.公路法第二條第八款規定之汽車。但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第二條規定之軍用車輛於作戰期間,不在此限。 b.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三條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之動力機械。 c.汽車牌照報廢、繳還、繳存、繳銷、吊銷或註銷後仍行駛之汽車。 公路法第二條第八款規定之汽車依使用性質分,包括客車、貨車、客貨兩用車、代用客車、特種車、機器腳踏車。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200911000037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期間將到期前,應於何時辦理續保?如何辦理? a.應於保險期間滿期前一個月內辦妥續保,例如保險期間從去年8月3日中午十二時到本年8月3日中午十二時的保險,應在本年8月3日中午十二時之前完成續保手續,以免保險中斷而在中斷期間無法獲得保障。 b.原承保的保險公司在保險到期一個月前,會以書面通知要保人續保,要保人可依通知書記載的續保說明辦理續保手續。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200911000029 為什麼要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對車主及社會有什麼好處?若不依規定投保,是否有處罰之規定? a.當汽車肇事而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時,本保險可以在本法規定的給付範圍內,轉由保險公司承擔其賠償責任,減輕其經濟負擔。 b.在發生交通事故後,可由請求權人直接申請保險給付,而不必先經過肇事責任歸屬賠償責任之確定及冗長的訴訟程序,所以本保險可以迅速提供受害人基本保障,協助其基本生活之所需,並安定社會。 c.透過本保險之保險費提撥建立之特別補償基金,使受害人因肇事汽車逃逸無法查究、未投保、或被保險汽車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或為無須投保之汽車,而未能申請保險金且未獲得賠償義務人賠償者,也能經由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金,獲得基本保障。 d.本法規定的投保義務人若未投保本保險或保險期滿後未續保,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若經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攔檢稽查舉發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以罰鍰。為汽車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為機車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若未投保汽車肇事,由公路監理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扣留車輛牌照至其依規定投保後發還。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200911000030 機車是否也要強制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費貴不貴? a.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本法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所稱之機車,亦為公路法第二條第八款所定義之汽車。」,故機車是包含在汽車定義內的,也是屬於是要強制投保本保險之汽車。 b.機車保險費不貴,例如:現行(100年3月1日起)輕型(包括普通及小型)機器腳踏車一年期保險費為新台幣435元,二年期保險費為新台幣750元;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一年期保險費為新台幣668元,二年期保險費為新台幣1214元。 c.機車保險費低,依法投保本保險既可轉嫁車主的賠償責任,(保護自己)可避免未投保受罰,又可達到本法提供車禍受害人基本保障(保護他人)目的。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200911000031 特種車有那些?是否須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a.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第七款規定,特種車指有特種設備供專門用途而異於一般汽車之車輛,包括警備車、憲警巡邏車、教練車、水肥車、囚車、殯儀館運靈車、吊車、工程車、垃圾車、清掃車、郵車、灑水車、消防車、救護車、殘障用特製車、救濟車等及經交通部核定之其他車輛。 b.特種車屬公路法第二條第八款規定之汽車,為應投保本保險之汽車。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200911000032 何謂動力機械?動力機械是否均可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a.所稱動力機械,指無須依賴其他車輛運送,可逕依自備之動力及傳動系統、車輪或履帶移動之機械。 b.動力機械依其用途分種類甚多,依行駛道路的規定可分下列兩種: I.依原廠設計之構造、功能、用途,無損壞道路橋樑之虞而且具備行車安全性能者;此種動力機械若有行駛道路之需要,必須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方可在道路行駛,為應領用臨時通行證之動力機械。 II.依原廠設計之構造、功能、用途,有損壞道路、橋樑之虞或不具備行車安全性能,而僅專供場站內使用之動力機械,例如履帶式之挖土機、堆高機等,公路監理機關不予核發臨時通行證,故不得行駛道路,非屬應領用臨時通行證之動力機械。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稱汽車係指公路法第二條第八款規定之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故動力機械行駛道路者,才是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稱之汽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五條規定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種類,其中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三條規定向 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之動力機械,亦應投保本保險。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200911000033 汽車牌照已報廢、繳存、繳還、繳銷、吊銷或註銷後,仍行駛之汽車是否仍須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應由何人向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契約? a. 上述汽車仍行駛時屬本法規定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b. 投保義務人為使用或管理該汽車之人。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200911000034 報廢汽車仍繼續使用,並作為載運農產品或其他用途而行駛於道路者,是否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稱之汽車?是否應投保?未投保時,有無處罰規定? a.上述汽車仍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b.投保義務人為使用或管理該汽車之人。 c.投保義務人未訂立本保險契約者,亦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九條之處罰對象。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201102000013 如何加入金融檢查工作的行列? 一、金融檢查人員的進用,係需先參加國家考試,報考金融保險類科,可藉由考試錄取分發之方式進入政府機關工作。倘本局有職務出缺提列考試名額,即可經選填志願方式分發至本局工作。 二、本局聘用人力有出缺時,會於本局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網站公告徵人啟事,並經遴選程序後,擇優聘用至本局工作。 2011/2/8 金融檢查類
201102000014 檢查局檢查對象是否包含上市櫃公司? 本局檢查對象係金融機構,並不包括其他一般的上市櫃公司。 2011/2/8 金融檢查類
200911000035 汽車停駛期間辦理過戶,即使過戶後新車主隨即辦理停駛,是否仍必須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所有人於申請發給牌照、臨時通行證或本保險期間屆滿前,應以每一個別汽車為單位,向保險人申請訂立本保險契約。同條第2項第1款規定:公路監理機關對於有下列情事之汽車,不得發給牌照、臨時通行證、換發牌照、異動登記或檢驗:應訂立本保險契約而未訂立。同法第23條規定:被保險汽車所有權移轉時,應先辦理本保險契約之訂立或變更手續;未辦理前,公路監理機關不得辦理過戶登記。上述規定均在將本保險的投保與公路監理機制加以結合,換言之,由於新車主是否決定停駛是在過戶之後,公路監理機關人員在辦理異動過戶之際實無法知悉,因此汽車停駛期間辦理過戶,即使過戶後新車主隨即辦理停駛,新車主仍必須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200911000036 車主可以透過哪些管道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車主可利用下列方式投保本保險: a.直接向保險公司投保 I.親自到保險公司或分支機構當面投保。 II.透過保險公司網站投保。 b.透過中間人投保 I.保險經紀人。 II.保險代理人。 III.保險業務員。 c.另為方便機車車主辦理本保險續保及繳費手續,目前各保險公司也提供自動轉帳櫃員機、網路、電話語音、傳真、郵局、銀行等金融機構及便利商店、汽機車經銷商或代檢廠(限代收本保險保險費)等多種管道,使車主很便利就能辦妥繳費及投保之手續。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201003000006 「金融機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常見問題問答集 請參考附件 2010/3/4 銀行金控類
201003000008 金融重建基金相關問與答 請參考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網站之「金融重建基金專區」之「問答集」資料。(請連結至該公司網站(http://www.cdic.gov.tw/) 2010/3/4 銀行金控類
200911000038 目前有那些保險公司承辦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投保時可不可以自己選擇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可不可以拒絕? a.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本保險的產物保險公司,均有承辦本保險。 b.投保時可以選擇服務、信用良好的保險公司,如果透過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投保,該代理人或經紀人仍應遵重您的選擇,不能強迫您投保那一家保險公司。 c.當您向某一家保險公司投保本保險時,除非有下列情況,否則該保險公司不得拒絕。 I.汽車所有人未交付保險費。 II.汽車所有人對於汽車種類、使用性質、汽車號牌號碼、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投保義務人姓名等等相關資料不據實說明者。 d.保險公司如果依照前面規定拒絕承保時,必須在接到要保書十日內做出拒絕承保的意思表示,否則就視為同意承保。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200911000039 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時應注意那些事項? a.對要保書中所列「汽車種類」、「使用性質」、「汽車號牌號碼、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投保義務人姓名等等相關資料」等重要事項,應據實說明或填寫,否則保險公司可以拒絕承保。 b.核對保險費是否與主管機關金管會會同交通部發布的保險費相符。本保險汽車(機車除外)之費率因被保險人的年齡及肇事紀錄而有不同,凡無肇事紀錄者,可享保費優待。 c.地址、聯絡電話請切實填寫,以便保險期間屆滿前,保險公司可以與車主聯絡並提供續保服務。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200911000040 保險公司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到期前是否會主動通知續保? 保險公司會在保險到期一個月前以書面資料通知要保人續保,若要保人實際住址和戶籍所在地址不同或遷址時,應即時通知保險公司更正,以避免因通知不到自己又忘了投保而受罰。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201003000017 公開收購相關疑義問答 公開收購相關疑義問答 2010/3/9 證券期貨類
201003000018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於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問答集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於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問答集 2010/3/9 證券期貨類
201003000019 證券交易法修正條文關於公司治理相關議題問答集part5 證券交易法修正條文關於公司治理相關議題問答集part5 2010/3/9 證券期貨類
200912000001 委託銀行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連動債)應注意之事項為何? 1.目前我國銀行係透過辦理不具運用決定權之金錢信託(以下稱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接受委託人(即客戶)委託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委託人將財產移轉予銀行,銀行依委託人指示,以銀行名義投資於境外結構型商品。對委託人而言,係與銀行簽立特定金錢信託契約,指示銀行投資於特定境外結構型商品,而非由委託人直接與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簽訂投資契約。 2.投資於境外結構型商品,應注意其相關風險。境外結構型商品係以固定收益商品結合利率、匯率、股價、指數、商品、信用事件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複合式商品,許多境外結構型商品雖然有像債券一樣的配息,但是所產生的投資收益及損失卻與債券不同,而與選擇權契約較相似,屬於風險較高的投資商品,所以不適合尋求債券替代商品的投資人。 3.您必須確認自己是否具備足夠的金融專業知識,了解境外結構型商品的特性及潛在風險,並且要評估本身的財務狀況,是否有充分的能力去承擔境外結構型商品的風險,不要購買自己不了解的商品。 4.本會已訂定發布「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於98年8月23日施行,信託業、證券商及保險業以境外結構型商品為受託投資、受託買賣或為投資型保單之投資標的者,皆應依該規則辦理。以非專業投資人為投資對象之境外結構型商品,應先經受託或銷售機構之同業公會審查通過,再由受託或銷售機構審查通過後,始得為受託投資之標的。但非專業投資人投資之境外結構型商品依照新規定雖經受託或銷售機構審查,但並不代表證實申請事項或保證該境外結構型商品之價值,銀行亦不得承諾擔保投資本金或最低收益率,故投資人如有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之打算,仍應審慎自我評估商品風險與財務狀況。 2009/12/25 銀行金控類
201102000015 金管會是否會公布金融檢查報告內容或提供外界閱覽? 一、檢查報告係基於金融監理之需要所撰寫,其內容涉及受檢金融機構內部之財、業務等經營資訊,以及與其有往來關係客戶之相關個人資料,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有關政府資訊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規定,本局基於公務及個人資料保密之考量下,目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檢查報告均係禁止對外提供或揭露,亦不提供閱覽。 二、為強化檢查資訊之揭露,本局已將檢查重點及檢查手冊等相關資料公布於本局網站「檢查業務專區」分類項下,並將各業別機構之主要檢查缺失及金融檢查執行情形等資料,分別揭露於「金融資訊」分類項下之「金檢業務資訊揭露」及「統計資料」,供大眾參考。 三、金管會全球資訊網站之「公告資訊」分類項下亦已揭露對金融機構之裁處案件。 2011/2/8 金融檢查類
200912000002 附卡持卡人須就正卡持卡人所生之應付帳款負連帶清償責任嗎? 1.過去信用卡附卡持卡人對正卡持卡人之債務須負連帶清償責任,係依其與發卡機構所簽訂之契約內容約定,如附卡持卡人為已成年人即須與正卡持卡人互負連帶清償責任。 2.惟考量信用卡附卡持卡人多為經濟弱勢,為保障附卡人權益,各發卡機構已修正信用卡契約,自98年7月10日起附卡持卡人對正卡持卡人新增之應付帳款及未來新申請之附卡持卡人,皆無須再負連帶清償責任。另本會99年2月2日修正發布之「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49條亦已新增規範,禁止發卡機構要求附卡持卡人就正卡持卡人使用正卡所生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 3.至98年7月10日前附卡持卡人仍須依照持卡人與各信用卡發卡機構原簽訂之信用卡契約內容負擔連帶清償責任。惟就符合下列特殊情事之附卡持卡人,除已償還款項或已達成還款協議之債權外,各發卡機構已達成共識免除該等附卡持卡人之連帶清償責任。故附卡持卡人如符合下列情事時,可直接與往來之發卡機構聯繫,發卡機構將依各持卡人實際狀況予以認定: (1)屬失業、無薪假、重大傷病、單親、特殊際遇家庭及信用卡正卡持卡人之扶養親屬等經濟弱勢族群。 (2)非前述經濟弱勢族群中,附卡持卡人如有「申請時如為未成年且未婚者,而發卡機構並未於附卡持卡人成年時再告知其須負擔連帶清償責任」、「自核卡後均未曾使用該附卡者」、「申請書係正卡持卡人代附卡持卡人簽名,且附卡持卡人對申請書之簽名有爭議者」、「發生延遲繳款情事時,該延遲繳款餘額中並無附卡持卡人之債務」及「正卡持卡人之債務係與附卡持卡人離婚後產生」等情事時,發卡機構亦將個案認定是否免除連帶責任。 2009/12/25 銀行金控類
200912000003 債權人可否查詢債務人之銀行帳戶?民眾可否查詢個人在各金融機構開立之所有帳戶? 1.關於債權人可否向銀行查詢債務人之資料問題,因涉及人民隱私權之保護,依銀行法第48條規定,銀行對於客戶存款資料負有保密義務。至於持有法院判決之執行名義之債權人得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請求執行法院為必要之調查,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向有關機關、團體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 。 2.另民眾可否查詢其個人在各金融機構開立之所有帳戶問題,因涉人民財產隱私權保護,尚無得查詢民眾在所有金融機構開立存款帳戶資料之機制。 2009/12/25 銀行金控類
201003000001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購置不動產,得否向銀行辦理貸款? 大陸地區人民經內政部許可在臺取得、設定不動產物權者,得向銀行辦理房屋貸款,其貸款條件按是否取得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的居留證而有所差異。取得我國居留證之大陸人士,銀行與其從事金融業務往來是比照與本國人往來的規定辦理,對於未取得我國居留證的大陸人士,銀行貸款成數最高不得超過五成。 2010/3/4 銀行金控類
201003000003 關於法院強制執行扣押存款 2010/3/4 銀行金控類
201003000004 有關保證人與銀行和解所簽之契約書內容 問:保證人與銀行和解,所簽之契約書中之內容為何? 答:台端與銀行協議承擔原借款人債務,為法庭外兩造自行簽訂和解契約,按我國民事法律對和解契約,採「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爰協議內容由雙方合議訂定權利義務,如和解內容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或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為無效。和解契約內容基本項目例如:銀行、原借款人及債務承擔人(保證人)名稱;債務金額、約定償還之金額、償還期間、沖償順序(指違約金、利息及本金)及償還方式;各應負之權利義務及違約條款等。 2010/3/4 銀行金控類
201005000001 國內銀行提供境外台商之資金調度服務相關問與答 1.OBU主要服務那些對象? (1) 境外個人-持有外國護照,且在我國境內無住所 (2) 境外法人-依外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 (3) 政府機關 (4) 金融機構 2.目前國內OBU已對境外客戶提供哪些服務? (1)收受外匯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 (2)辦理外幣授信(放款、保證等) (3)銷售其總行發行之外幣金融債券及其他債務憑證 (4)簽發外幣信用狀、通知、押匯及進出口託收 (5)辦理外幣匯兌、外匯交易、資金借貸、及外幣有價證券之買賣 (6)辦理出口商應收帳款承購(Factoring) (7)辦理出口遠期信用狀賣斷業務(Forfaiting) (8)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 (9)外幣信託服務 3.利用國內OBU之服務有何好處? (1)不受管理外匯條例之限制,匯兌自由,資金調度靈活 (2)境外客戶之存款利息及辦理境外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享有免稅優惠 (3)除法院裁判或法律規定外,對客戶資料絕對保密 (4)受託投資之金融商品較為多元 4.目前國內有幾家銀行設有OBU? 截至103年3月底,共有38家本國銀行及24家外商銀行設有OBU。 5.詳細資料請參考本局全球資訊網之金融資訊/金融統計/基本金融資料/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一覽表。(http://www.banking.gov.tw) 2010/5/18 銀行金控類
201008000001 99年2月2日修訂「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後之信用卡新管理措施 1.為加強信用卡業務之監理,並提升對持卡人權益之保障,本會已於99年2月2日修正發布「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規定。 2.本次修正條文中,涉及持卡人權益之重要新措施如下: (1)長期使用循環信用持卡人之轉換機制: A.各發卡機構自99年10月26日起,須提供「個人信用貸款」及「信用卡分期」二種還款方案,供「連續使用循環信用達一年以上,且最近一年內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無帳款遲繳或信用不良紀錄」之持卡人選擇轉換,且轉換方案之還款利率應低於持卡人原適用之信用卡利率。 B.發卡機構自100年9月1日起應依據轉換方案及信用卡使用限制,同時提供不同利率之轉換方案,供持卡人選擇(如:轉換為「個人信用貸款方案」且「自願終止使用該發卡機構信用卡」者,其轉換方案利率可較原信用卡利率低4%或為原信用卡利率之75%)。 (2)預借現金成數規範:各發卡機構自99年10月26日起,新核發之信用卡於中華民國境內之預借現金額度,不得超過其信用額度之一成,但原發卡機構對既有持卡人已核給之預借現金額度,不在此限。 (3)持卡人之資訊揭露:各發卡機構於100年2月4日前,應於每月帳單交易帳款明細資料新增相關揭露,包含:各項費用、循環信用本金、利息等分別列示;僅繳交最低應繳金額時,繳清全部款項之時間及總金額等資訊。 (4)違約金收取之管理:各發卡機構自99年10月21日起,所收取之違約金應合理反映因持卡人違約所生之作業成本,並採固定金額方式計收,且應符合衡平原則。另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三期。此外,自100年4月1日起,持卡人「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為新臺幣1,000元以下者,發卡機構不得收取違約金;「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逾新臺幣1,000元者,發卡機構對其違約第一、二及三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300元、400元及500元。 (5)附卡持卡人負連帶責任之禁止:各發卡機構不得要求附卡持卡人就正卡持卡人使用正卡所生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 (6)發卡機構提供權益優惠之管理:各發卡機構於核發新卡時所提供之權益或優惠,除有不可歸責於發卡機構之事由外,於約定之提供期間內未經持卡人同意不得變更,且於符合前開變更條件時,亦應於六十日前以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通知持卡人。 2010/8/11 銀行金控類
201102000016 檢查局如何提升金融檢查效能? 為有效因應金融市場集團化及複雜化之發展趨勢,並提升金融檢查效能,本局已陸續推行金融檢查制度之變革,如:實施差異化檢查機制、本國銀行檢查評等制度、建立金融檢查重大缺失通報與追蹤考核機制、配合法令及市場環境調整檢查重點,並與中央銀行、農業委員會農金局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建立金融監理、檢查的跨部會監理聯繫平台,且與司法檢調機關建立合作聯繫機制,積極檢肅金融不法,以維護金融市場紀律。 2011/2/8 金融檢查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