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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000001 如何可以查詢自己或親人的投保狀況以申請理賠(人壽保險)? (一)您可以至產壽險公會聯合諮詢服務中心(甲仙郵局、旗山郵局及麻豆監理站對面)填寫「88水災查詢產險公會投保紀錄申請表」申請查詢或洽壽險公會。申請文件亦可至壽險公會網站下載列印(網址:http://www.lia-roc.org.tw/) (二)如果是查詢自己或仍生存親友的投保紀錄,查詢時應檢附查詢人及被查詢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被查詢人如已罹難或失蹤者,除查詢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外,請檢附由檢察官開具的死亡證明、當地警察機關開具的報案證明或鄉鎮市公所或村里長開具的失蹤證明(擇一即可)。 (四)查詢結果將另行通知。 2009/9/21 保險業務類
200909000002 如果親友失蹤但尚未申請死亡宣告,可以申請身故保險金理賠嗎(人壽保險)? 被保險人若為本次風災失蹤人,其應為繼承之人可以以言詞或書面向檢察機關聲請為失蹤人是否死亡之調查;檢察機關依調查結果認其確已因災死亡者,核發死亡證明。另因應本次風災,目前各保險公司已放寬理賠程序,只要受益人在申請時提出身分證明,及警方報案證明或鄉鎮市公所或村里長證明者,即可依約先行理賠,申請文件後補。 2009/9/21 保險業務類
200909000003 人身保險申請理賠時應檢附哪些文件?如果文件已經毀損不在,有無彈性處理措施(人壽保險)? 人身保險各項保險金應檢附之文件及彈性措施如下: (一)申領「身故保險金」應檢附文件包括: 1.保險金申請書 2.保險單或其謄本 3.相驗屍體證明書或診斷證明書 4.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5.受益人之身分證明等。 6.若上述2-4文件已毀損滅失,受益人仍可先行提出申請,由保險公司派員訪視確認後依約辦理理賠,相關文件後補。 (二)申領「殘廢保險金」應檢附文件包括: 1.保險金申請書 2.保險單或其謄本 3.殘廢診斷書 4.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5.若文件已毀損滅失,仍可先行提出申請,由保險公司派員訪視確認後依約辦理理賠,相關文件後補。 (三)申領「醫療保險金」應檢附文件包括 1.保險金申請書 2.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3.醫療費用證明等。 4.目前已協調各保險公司可視實際情況先行預付保險金,可先行提出申請,由保險公司派員訪視確認後依約辦理理賠,相關文件後補。(四)生存、滿期或其他保險金 原則上依各該條款之規定,若文件已毀損滅失,可先行提出申請,保險公司於確認受益人身分及保險契約狀態後依約辦理,相關文件後補。 2009/9/21 保險業務類
200909000004 本次風災受災戶可以申請保費緩繳嗎(人壽保險)? 因應本次風災,各壽險公司已依據壽險公會訂定之「因應莫拉克颱風受災保戶理賠及保全服務措施」,提供受災保戶自受災當月起3至6個月不等之保費緩繳,已屆應繳日者亦將延後寄送繳費催告或延長寬限期間,詳情可電洽投保公司。 2009/9/21 保險業務類
200909000005 保單文件已經毀損滅失,如何申請補發(人壽保險)? 保單如因水災毀損滅失者,除了可逕洽投保公司申請補發外,亦可透過壽險公會或產壽險公會聯合諮詢服務中心轉請投保之保險公司辦理補發。 2009/9/21 保險業務類
200909000006 如何知道自己或親人的保險投保狀況以申請理賠(產物保險)? (一)您可以至產壽險公會聯合諮詢服務中心(甲仙郵局、旗山郵局及麻豆監理站對面)填寫「88水災查詢產險公會投保紀錄申請表」申請查詢或洽產險公會。申請文件亦可至產險公會網站下載列印(網址:http://www.nlia.org.tw/) (二)如果是查詢自己或仍生存親友的投保紀錄,查詢時應檢附查詢人及被查詢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被查詢人如已罹難或失蹤者,除查詢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外,請檢附由檢察官開具的死亡證明、當地警察機關開具的報案證明或鄉鎮市公所或村里長開具的失蹤證明(擇一即可)。 (四)查詢結果將另行通知。 2009/9/21 保險業務類
200909000007 本次風災失蹤人口尚未經死亡宣告,受益人可以申請保險理賠嗎(產物保險)? 被保險人若為本次風災失蹤人,其應為繼承之人可以以言詞或書面向檢察機關聲請為失蹤人是否死亡之調查;檢察機關依調查結果認其確已因災死亡者,核發死亡證明。另因應本次風災,目前各保險公司已放寬理賠程序,只要受益人在申請時提出身分證明,及警方報案證明或鄉鎮市公所或村里長證明者,即可依約先行理賠,申請文件後補。 2009/9/21 保險業務類
200909000008 申請理賠應檢附哪些文件?如果文件已毀損不在,有無彈性處理措施(產物保險)? 產險業針對此次莫拉克風災,相關理賠文件及彈性處理措施如下: (一)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應附文件包括: 1.保險金申請書。 2.保險單或其謄本。 3.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 4.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5.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6.若上述2-4文件已毀損滅失,受益人仍可先行提出申請,由保險公司派員訪視確認後依約辦理理賠,相關文件後補。 (二)申領「殘廢保險金」應附文件包括: 1.保險金申請書。 2.保險單或其謄本。 3.殘廢診斷書。 4.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5.若文件已毀損滅失,仍可先行提出申請,由保險公司派員訪視確認後依約辦理理賠,相關文件後補。 (三)申領「醫療保險金」應附文件包括: 1.保險金申請書。 2.保險單或其謄本。 3.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4.醫療費用明細或醫療證明文件(或醫療費用收據)。 5.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備註: 產險公會已協調各公司可視實際情況先行預付保險金;受益人提出申請後,由保險公司派員訪視確認後依約辦理理賠,相關作業後補。 (四)住宅火險如有附加颱風及洪水保險者,遇有損失可申請理賠,應檢具下列理賠文件: 1.理賠申請書。 2.損失清單。 3.建築物權狀影本或謄本。 (五)汽車保險車體損失險附加「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附加險」,應檢具下列理賠文件: 1.理賠申請書。 2.汽車行車執照及駕駛人駕駛執照影本。(本項文件若散失,可省略) 3.修車估價單及修妥後發票。 4.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者,加附公路監理機關報廢證明文件。 備註: 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在保險公司勘估前,不得逕行修理,但經被保險人通知後廿四小時內(假日順延)保險公司未處理者,不在此限。 2009/9/21 保險業務類
200909000009 本次風災災民的保險費可以申請緩繳嗎(產物保險)? 各公司為協助災民共度難關,各保險公司相關緩繳措施如下: (一)自受災當月起緩繳3-6個月。 (二)已屆滿之保單,續保繳費有困難者,各公司個案受理予以協助解決。 (三)詳情可電洽投保公司。 2009/9/21 保險業務類
200909000010 保單文件已經毀損滅失,如何申請補發(產物保險)? 保單如因水災毀損滅失者,除了可逕洽投保公司申請補發外,亦可透過產險公會或產壽險公會聯合諮詢服務中心轉請投保之保險公司辦理補發。 2009/9/21 保險業務類
200909000011 是不是所有的產險險種,都可以對本次風災造成的財產損失理賠(產物保險)? 保險公司應否就颱風造成的財物損失理賠,要看保險契約有沒有約定這部分的損失也在承保範圍內。基本上,颱風造成的財物損失是要另外加保的,例如: (一)汽車:被保險汽車因本次風災造成之毀損滅失需加保「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附加險」始可向承保公司申請理賠。 (二)建築物或其他動產:建築物或其它動產因本次風災造成之財產損失,需於主保險契約(如住宅火險或商業火險或居家綜合保險等)加保「颱風及洪水保險」或「地層下陷、滑動或山崩保險」者,始可向承保公司申請理賠。 2009/9/21 保險業務類
200910000015 投保多年後發現保障內容需要調整,可否向承保公司要求保單轉換? 茲因保險契約更約權並非屬保險法之強制規定,要保人得否辦理契約轉換仍應以保單條款約定為準,建議保戶先檢視手中之壽險保單條款有無更約權之條文約定,如有,則可依該契約條款約定辦理。 2009/10/22 保險業務類
200910000016 壽險公司若經營不善倒閉,保戶的權益如何保障? 主管機關為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針對保險業萬一發生失卻清償能力時之因應之道有: 一、保險法第143條之1規定,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基本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保險業應提撥資金,設置安定基金。 二、保險法第143條之3規定,保險業之業務或財務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而由主管機關派員接管或清理時,安定基金應依規定之範圍及限額代該保險公司墊付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依有效契約所得為之請求。 三、保險法第149條之2規定,接管人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資產或負債時,如受接管保險業之有效保險契約之保險費率與當時情況有顯著差異,非調高其保險費率或降低其保險金額,其他保險業不予承受者,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調整其保險費率或保險金額。 2009/10/22 保險業務類
200910000018 有朋友向我推薦美西人壽保險公司的保單,請問是否合法?如果購買之後,權益有無保障? 依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保險業非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並依法為營業登記,繳存保證金,領得營業執照,不得開始營業。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保險業之經紀人、代理人或其他個人及法人,不得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業經營或介紹保險業務,違反前揭規定者,分別有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六條及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處罰規定。經查美西人壽保險公司並未經核准在我國境內銷售保單,如有人為其從事保險招攬或推介保單(即俗稱「地下保單」)之行為,目前均屬違法,民眾可檢具相關資料向本局提出檢舉。 基於國人以往購買外國地下保單產生糾紛,所以本局特呼籲社會大眾為確保自身權益,購買保險宜以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業包括本國人身保險業及外國人身保險業在台分公司洽訂為之,因購買未經主管機關核可之保險單可能遭遇下列之問題: 一、依我國申請加入WTO在保險業務方面之承諾表,我國並未承諾現在或日後國外金融服務業者可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未經主管機關允許之招攬及行銷活動。 二、無法獲得應有的保障:被保險人無法確定業務招攬人員是否獲得外國保險公司的授權?是否有假借外國保險公司的名義而行詐騙的事實?或是其個人有財務問題,收了保費之後即據為己有? 三、由於該保單以外國文字書寫,係依據該國文字及法律解釋,故保單內容及相關權利義務,與招攬人員所告知者,是否一致? 四、若發生理賠糾紛、保戶事後服務等事項,需逕洽國外辦理,能否獲得完整的服務,應由投保人自行負責。 五、國內保險業為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依法設有安定基金,當保險業失卻清償能力時,被保險人可向安定基金請求其損失,但安定基金並不保障國人向國外保險公司購買的保險單。 2009/10/22 保險業務類
200910000019 最近有○○人壽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向我招攬保單,但我甚至連那家公司的名字都沒聽過,如何知道公司到底可不可靠? 關於壽險公司財務、業務概況及銷售各項保險商品之相關資料,依據保險法第148條之2及「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之規定,各公司均應編製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並以網頁或以書面備置於總分支機構供公開查閱;此外,各公司亦應依規定於保險商品簡介及要保書首頁之明顯處,以鮮明字體標示查閱公司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之方式,以滿足民眾投保前充分瞭解公司經營資訊之殷切需求,並藉以加強宣導暨建立消費者投保之認識。因此有關壽險公司之財務狀況如何,建議民眾可逕至各壽險公司網站「資訊公開」之「財務概況」單元查閱。 2009/10/22 保險業務類
200910000020 各壽險公司公開的資訊那麼多,要如何瞭解其背後所代表的意義? 為協助民眾閱讀壽險業公開之相關經營資訊,本局已請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編印壽險資訊公開導讀手冊,以利民眾瞭解各項公開資訊代表的意義。另民眾投保前除參考壽險公司資訊公開內容(包括公司概況、財務概況、業務概況、各項保險商品及攸關消費大眾權益之重大訊息)慎選壽險公司外,亦宜詳閱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編印之人身保險投保指南,俾對自身之保險需求及保險常識先有充分之瞭解,減少日後產生糾紛之機會。 2009/10/22 保險業務類
200910000021 最近有人向我推銷「保單貼現」商品,請問該商品是否為合法商品? 有關美國公司經營「保單貼現」等問題玆簡單說明如下: 一、所謂保單貼現商品(Viatical settlement)即由保單貼現公司(並非保險公司),就其經手之人壽保險單尋求投資之對象,亦即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由保險公司直接將保險金支付給保單上所記載之各受益人,此受益人於保單貼現商品則為購買該保單貼現商品之投資人。 二、依目前我國保險相關法規並未開放人壽保險商品得以保單貼現之方式予以販售。 三、在美國部分州允許保單貼現公司於其州內經營該業務,但仍有部分州嚴禁該業務之推展,儘管如此,該商品在有法令之規範下,仍產生許多投資上之爭議並已引發訴訟事件。 綜上,保單貼現商品目前於國內係非合法之業務,在投資人未瞭解保單貼現商品之法令及保單貼現公司是否合法經營,財務是否穩健等情形下,如合約等相關文件又以英文列載,恐造成投資人對於投資事項因未全盤了解及投資收益未如預期下,而產生層出不窮之投資爭議與糾紛,然而因此所產生之爭議、糾紛或風險均需由投資人自負其責,故本局為保障投資人之投資安全,呼籲投資人對於所投資之商品應加以慎選,並應避免投資非合法之商品,以免造成自身之損失,而又求助無門。 2009/10/22 保險業務類
200910000022 「生前契約」是否為保險商品? 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44條規定,「生前契約」為殯葬服務業者與消費者簽訂之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其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係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訂定之,因此「生前契約」並非屬保險契約或保險契約的一部分。 2009/10/22 保險業務類
200911000001 利率一直降,為何保險公司的保單貸款利率並未隨之調降? 保單貸款係保險公司資金運用之一種方式,然而壽險業之資金來源多為保戶繳交之保險費,因保險費係依據經驗生命表及預定利率之假設貼現計算,故其資金成本與各該保單銷售時之保單預定利率有關,換言之,因壽險業係給予保戶長期固定利率(即保單預定利率)之保證,其與銀行業資金(如銀行定存業務資金)多屬短期或浮動利率之性質不同,故保單貸款利率應以反映各公司實際資金成本之基礎訂定方屬合理,不必然隨市場利率水準同步變動。為使保單貸款利率之訂定合理化,並回歸市場機制及維持契約衡平性,故財政部於90年6月22日台財保第0900703884號函規定,保單貸款最高年利率,改由各公司審酌保險單成本、資本運用效率、保戶權益等因素,訂定公平合理之利率標準。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200911000002 為甚麼財政部91年底同意強制分紅保單可以將利差損與死差益互抵? 1.保險商品之保險費係由保險業依各商品設定之給付內容及預定利率、危險發生率(如死亡率)及費用等假設計算,因預定利率等假設與實際經營結果或有差異,致有保險公司以承保後之經營結果以保單紅利回饋保戶之情形,故保單紅利雖名為紅利,實為保險費之部分退還。 2.可分配紅利之強制分紅保單,販售當時是採用較高的利率假設(多在6%以上,甚至高於8%),意即保險公司給予保戶的利息多保證在6%以上,故保戶繳交的保費也相對便宜。但近年來低利環境的報酬下,壽險公司並無法達到當初假設的利率,而該等強制分紅保單因保險期間多長達二、三十年以上,在此低利率之際,保戶仍享受高利率之保證,因此這類業務均虧損嚴重。 3.保險公司之收益來自經營各項商品(包含附約、傷害險、分紅、不分紅、投資型商品等)及公司費用的控管等相關經營績效。若將非屬強制分紅保單之的收益拿來填補強制分紅保單的利差損,並不公平,且最後仍可能反映於其他商品的定價,進而影響其他消費者的權益。 4.基於強化清償能力之需要,目前規定此類強制分紅保單死利差所互抵的金額,都必須全額提存準備金,不可轉為壽險公司的獲利,因此與股東所分配之股利並無關係。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200911000003 為何產險業務員要考「金融市場與職業道德」科目? 為強化金融證照之專業性與公信力並提升金融從業人員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自95年8月1日起,欲取得現行包含證券商業務人員、股務人員、信託業務人員、保險業務員在內之13種金融從業人員資格,均需通過共同測驗項目「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測驗。 本共同測驗項目之內容涵蓋金融體系、證券期貨、銀行、信託、保險實務等範圍;而通過本共同測驗時,成績可保留5年,應考人於測驗日起五年內報考十三種金融從業人員測驗,本共同測驗項目可不必重覆應試。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200911000004 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有關簽收回條之規定為何? 目前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係依「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而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中有關簽收回條之規定,係規範於前揭應注意事項之附件一「保險業電話行銷作業流程」之作業流程「保單成交」之中。依該規定,保險業應告知保戶保單送達方式,並說明審閱後,由要保人簽回保單簽收回條或要保確認回執。另本會95年3月14日金管保三字第09502541456號函亦明定,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要保人未簽回保單簽收回條或要保確認回執所造成之爭議,應作有利於要保人之解釋及處理,以保障保戶權益。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200911000005 投資型保險商品能否於電視購物台行銷呢! 「保險業以電視行銷保險商品應注意事項」未規範不得以電視行銷投資型保險商品;惟保險業若以電視行銷投資型保險商品仍應遵守「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等投資型保險招攬相關規定。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200911000006 何謂銀行保險業務? 「銀行、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辦理銀行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第3條規定「所謂銀行保險業務,係指保險公司直接或透過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以銀行為保險商品行銷通路,由銀行提供營業場所、辦公設備或人力從事招攬保險之業務。」,同注意事項第5條規定「銀行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合作推廣或共同行銷保險業務者,不得從事本項業務。」。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200911000007 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的關係? 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3條規定:「業務員非依本規則辦理登錄,領得登錄證,不得為其所屬公司招攬保險。業務員與所屬公司簽訂之勞務契約,依民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承上,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之間勞務契約係依民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200911000008 保險業務員未依法規招攬保險之懲處規定為何? 依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1項規定:「業務員所屬公司對業務員之招攬行為應訂定獎懲辦法,並報各所屬商業同業公會備查。」同規則第19條第1項規定:「業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有犯罪嫌疑,應依法移送偵辦外,其行為時之所屬公司並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或撤銷其業務員登錄之處分」,承上,保險業務員之懲處事項,應由其行為時之所屬公司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辦理。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200911000009 如何取得保險公司之相關財務業務資訊? 各公司應揭露之資訊,均已登載於各公司網站,並以書面備置於總公司(處)、分公司(處、經辦郵局)及通訊處等,另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亦有保險業相關之資訊供民眾參考。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200911000010 政府為什麼要建置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其目的為何? 有鑑於921地震造成台灣民眾嚴重之經濟損失,政府積 極建置住宅地震保險制度,將此列為災害重建計畫工作 綱領之配合措施之一,政府並承擔了重大地震事故保險 損失的部分責任,期能以此政策性保險彌補商業性保險 之不足,以協助受災民眾重建家園,並紓緩災害對國家 財政的衝擊。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200911000011 何謂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如何投保?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係於住宅火災保險之承保範圍涵蓋地震事故,使得被保險人之住宅除了原有住宅火災保險承保之事故所致損失可獲得賠償外,因地震所致之毀損滅失亦可獲得基本之補償。 凡住宅所有權人可以直接向國內的產物保險公司、貸款金融機構(保險代理人)投保,或經由有執照的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公司代為辦理投保手續。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200911000012 住宅地震保險制度採住宅火災保險保單涵蓋地震保險之方式,其理由為何? 住宅火險保單之承保範圍涵蓋地震事故可提供被保險人更完整之保障範圍,使被保險人之住宅除因火災、爆炸或煙燻等原列舉危險事故所致之毀損得以獲得賠償外,因地震所致之毀損滅失,也可以獲得賠償。本制度規劃過程中,特別參考其他國家制度,經研究發現採住宅火災保險涵蓋地震危險方式之制度較能達成提高投保率之政策目標。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200911000013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的承保範圍為何?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的承保範圍包括地震震動、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山崩、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及地震引起之海嘯、海潮高漲、洪水等危險事故所造成之房屋「全損」。每一住宅建築物的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150萬元。另給付每一住宅建築物臨時住宿費用新台幣20萬元。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200911000014 為何民眾向銀行貸款會被要求投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呢?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尚非強制性保險。惟實務上,金融機構提供房屋貸款時,為保障其債權,多會於貸款合約要求借款戶於申辦貸款時為其擔保物投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200911000015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的保險金額如何決定?為何不可以貸款金額作為投保金額呢?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建制之目的,係在使被保險人於震災後迅速獲得保險賠償以減輕財物損失,儘速重建家園,故保險金額係以重置成本為計算基礎,其中重置成本為其投保時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之建築物本體造價總額(不包括動產及裝潢),其計算公式為:每坪造價x坪數,每一住宅建築物最高的保險金額以新台幣150萬元為限。 基於上述本保險建制的目的與保險金額訂定方式,民眾投保時不可以貸款金額作為投保金額。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200911000016 已投保長期住宅火災保險之民眾,如何獲得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之保障? 91年4月以前長期住宅火災保險均未包括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保戶可以在保險期間尚未到期前,向原保險公司加保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或向其他保險公司購買,因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為一年期保險,故必須逐年辦理續保。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200911000017 台灣只有部分地區有斷層,地震的機會大小可能因座落地點不同而有差異,為何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採用單一費率? 921地震發生後,地震專家發現台灣地區的活動斷層多達50處且遍布各地。鑑於台灣全島實際上均暴露於地震危險中,且由於地震危險具有累積釀成巨災之性質,以目前之科學技術對於該危險事故所發生之時間、地點、周期和震波強度等均尚無法預測,因此不可斷定非居住於斷層帶之建築物即無安全上之顧慮。此外,採全國單一費率可簡化投保手續,節約簽單費用以降低保險費,讓人人負擔得起,進而提高投保普及率,以達普遍提供社會大眾地震基本保險之政策目的。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200911000018 建築結構佳之建築物為何仍需投保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依據歷次重大地震事件資料統計,各類建築物毀損之原因,除直接因地震震動所致外,另因地震間接引起之火災或地層下陷、滑動等事故導致建築物毀損之災情亦多有所聞,故即使是建築結構佳之建築物仍須投保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200911000019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為何採全損理賠基礎?如何認定? 為簡化理賠程序以最短時間完成保險理賠,故採用全損理賠基礎,此亦可降低民眾之保費負擔。 全損之認定,係指符合下列情事之一者: 1、經政府機關通知拆除、命令拆除或逕予拆除。 2、經本保險合格評估人員評定、或經建築師公會或結構、土木、大地等技師公會鑑定為不堪居住必須拆除重建、或非經修建不能居住且修復費用為重置成本百分之五十以上。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200911000020 住宅建築物因發生承保危險事故導致損壞,由誰來評定?如何申請理賠? 住宅建築物因發生承保危險事故導致損壞,被保險人應儘速向保險公司報案,由保險公司指派合格評估人員前往評定。 符合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全損理賠標準者,被保險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1、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理賠申請書。 2、建築物權狀影本或謄本。 3、賠款接受書。 4、拆除通知或拆除命令之影本(如被保險建築物係經政府拆除者)。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200911000021 房屋所有權人向銀行貸款而投保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當地震發生造成房屋全損,房屋所有權人可獲得多少賠償? 依據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抵押權附加條款規定,保險標的物發生地震基本保險承保之事故致有損失時,保險公司在抵押權人債權債務範圍內,將保險金60%優先按抵押權順位清償抵押權人,其餘保險金另加20萬元臨時住宿費用給付予房屋所有權人。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200911000022 房屋所有權人如何才能獲得足夠的保障?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僅提供基本保障,保險金額最高為新台幣150萬元,房屋所有權人考慮本身房屋價值、經濟能力後,如欲購買超過新台幣150萬元以上的保障或地震所致房屋之部分損失或房屋內動產者,可另向原投保的保險公司投保擴大地震險。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200911000023 如何避免重複投保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每一住宅建築物以購買一張保單為原則,購買保險時,如已投保本保險,應告知保險公司,以免重複投保。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200911000024 欲以住宅建築物辦理次順位抵押貸款,應如何投保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住宅建築物如辦理次順位抵押貸款,被保險人得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1、向原簽發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保單之保險公司申請,以批單方式批加住宅火災保險保險金額,並增列次順位抵押權銀行為第二順位抵押權人。 2、向第二家保險公司投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時,應提供第一張保單號碼,第二張保單之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之保額約定為新臺幣零元。並向簽發第一張保單之保險公司申請批加次順位抵押權銀行為第一張保單之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之第二順位抵押權人。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200911000025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立法目的? 為使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遭受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能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並維護 道路交通安全,因此政府特別參考世界各國相關法制,採用單獨立法方式,制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明定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均可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或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200911000026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實施及修正情形?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自87年1月1日實施,第一次修正條文於94年2月5日修正公布,第2次修正條文於99年5月19日修正公布。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200911000027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修正後,有關汽車交通事故請求權應適用修正前或修正後之規定,如何區分? 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修正生效日(即2005年2月7日)起發生的汽車交通事故,適用修正後的規定,2005年2月6日(含)以前發生的汽車交通事故,仍應適用舊法令之規定。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200911000028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應投保之「汽車」包括那些車輛? 應投保本保險之汽車種類如下: a.公路法第二條第八款規定之汽車。但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第二條規定之軍用車輛於作戰期間,不在此限。 b.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三條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之動力機械。 c.汽車牌照報廢、繳還、繳存、繳銷、吊銷或註銷後仍行駛之汽車。 公路法第二條第八款規定之汽車依使用性質分,包括客車、貨車、客貨兩用車、代用客車、特種車、機器腳踏車。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200911000029 為什麼要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對車主及社會有什麼好處?若不依規定投保,是否有處罰之規定? a.當汽車肇事而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時,本保險可以在本法規定的給付範圍內,轉由保險公司承擔其賠償責任,減輕其經濟負擔。 b.在發生交通事故後,可由請求權人直接申請保險給付,而不必先經過肇事責任歸屬賠償責任之確定及冗長的訴訟程序,所以本保險可以迅速提供受害人基本保障,協助其基本生活之所需,並安定社會。 c.透過本保險之保險費提撥建立之特別補償基金,使受害人因肇事汽車逃逸無法查究、未投保、或被保險汽車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或為無須投保之汽車,而未能申請保險金且未獲得賠償義務人賠償者,也能經由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金,獲得基本保障。 d.本法規定的投保義務人若未投保本保險或保險期滿後未續保,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若經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攔檢稽查舉發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以罰鍰。為汽車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為機車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若未投保汽車肇事,由公路監理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扣留車輛牌照至其依規定投保後發還。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200911000030 機車是否也要強制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費貴不貴? a.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本法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所稱之機車,亦為公路法第二條第八款所定義之汽車。」,故機車是包含在汽車定義內的,也是屬於是要強制投保本保險之汽車。 b.機車保險費不貴,例如:現行(100年3月1日起)輕型(包括普通及小型)機器腳踏車一年期保險費為新台幣435元,二年期保險費為新台幣750元;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一年期保險費為新台幣668元,二年期保險費為新台幣1214元。 c.機車保險費低,依法投保本保險既可轉嫁車主的賠償責任,(保護自己)可避免未投保受罰,又可達到本法提供車禍受害人基本保障(保護他人)目的。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200911000031 特種車有那些?是否須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a.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第七款規定,特種車指有特種設備供專門用途而異於一般汽車之車輛,包括警備車、憲警巡邏車、教練車、水肥車、囚車、殯儀館運靈車、吊車、工程車、垃圾車、清掃車、郵車、灑水車、消防車、救護車、殘障用特製車、救濟車等及經交通部核定之其他車輛。 b.特種車屬公路法第二條第八款規定之汽車,為應投保本保險之汽車。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200911000032 何謂動力機械?動力機械是否均可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a.所稱動力機械,指無須依賴其他車輛運送,可逕依自備之動力及傳動系統、車輪或履帶移動之機械。 b.動力機械依其用途分種類甚多,依行駛道路的規定可分下列兩種: I.依原廠設計之構造、功能、用途,無損壞道路橋樑之虞而且具備行車安全性能者;此種動力機械若有行駛道路之需要,必須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方可在道路行駛,為應領用臨時通行證之動力機械。 II.依原廠設計之構造、功能、用途,有損壞道路、橋樑之虞或不具備行車安全性能,而僅專供場站內使用之動力機械,例如履帶式之挖土機、堆高機等,公路監理機關不予核發臨時通行證,故不得行駛道路,非屬應領用臨時通行證之動力機械。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稱汽車係指公路法第二條第八款規定之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故動力機械行駛道路者,才是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稱之汽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五條規定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種類,其中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三條規定向 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之動力機械,亦應投保本保險。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200911000033 汽車牌照已報廢、繳存、繳還、繳銷、吊銷或註銷後,仍行駛之汽車是否仍須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應由何人向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契約? a. 上述汽車仍行駛時屬本法規定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b. 投保義務人為使用或管理該汽車之人。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200911000034 報廢汽車仍繼續使用,並作為載運農產品或其他用途而行駛於道路者,是否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稱之汽車?是否應投保?未投保時,有無處罰規定? a.上述汽車仍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b.投保義務人為使用或管理該汽車之人。 c.投保義務人未訂立本保險契約者,亦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九條之處罰對象。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200911000035 汽車停駛期間辦理過戶,即使過戶後新車主隨即辦理停駛,是否仍必須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所有人於申請發給牌照、臨時通行證或本保險期間屆滿前,應以每一個別汽車為單位,向保險人申請訂立本保險契約。同條第2項第1款規定:公路監理機關對於有下列情事之汽車,不得發給牌照、臨時通行證、換發牌照、異動登記或檢驗:應訂立本保險契約而未訂立。同法第23條規定:被保險汽車所有權移轉時,應先辦理本保險契約之訂立或變更手續;未辦理前,公路監理機關不得辦理過戶登記。上述規定均在將本保險的投保與公路監理機制加以結合,換言之,由於新車主是否決定停駛是在過戶之後,公路監理機關人員在辦理異動過戶之際實無法知悉,因此汽車停駛期間辦理過戶,即使過戶後新車主隨即辦理停駛,新車主仍必須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200911000036 車主可以透過哪些管道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車主可利用下列方式投保本保險: a.直接向保險公司投保 I.親自到保險公司或分支機構當面投保。 II.透過保險公司網站投保。 b.透過中間人投保 I.保險經紀人。 II.保險代理人。 III.保險業務員。 c.另為方便機車車主辦理本保險續保及繳費手續,目前各保險公司也提供自動轉帳櫃員機、網路、電話語音、傳真、郵局、銀行等金融機構及便利商店、汽機車經銷商或代檢廠(限代收本保險保險費)等多種管道,使車主很便利就能辦妥繳費及投保之手續。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200911000037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期間將到期前,應於何時辦理續保?如何辦理? a.應於保險期間滿期前一個月內辦妥續保,例如保險期間從去年8月3日中午十二時到本年8月3日中午十二時的保險,應在本年8月3日中午十二時之前完成續保手續,以免保險中斷而在中斷期間無法獲得保障。 b.原承保的保險公司在保險到期一個月前,會以書面通知要保人續保,要保人可依通知書記載的續保說明辦理續保手續。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200911000038 目前有那些保險公司承辦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投保時可不可以自己選擇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可不可以拒絕? a.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本保險的產物保險公司,均有承辦本保險。 b.投保時可以選擇服務、信用良好的保險公司,如果透過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投保,該代理人或經紀人仍應遵重您的選擇,不能強迫您投保那一家保險公司。 c.當您向某一家保險公司投保本保險時,除非有下列情況,否則該保險公司不得拒絕。 I.汽車所有人未交付保險費。 II.汽車所有人對於汽車種類、使用性質、汽車號牌號碼、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投保義務人姓名等等相關資料不據實說明者。 d.保險公司如果依照前面規定拒絕承保時,必須在接到要保書十日內做出拒絕承保的意思表示,否則就視為同意承保。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200911000039 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時應注意那些事項? a.對要保書中所列「汽車種類」、「使用性質」、「汽車號牌號碼、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投保義務人姓名等等相關資料」等重要事項,應據實說明或填寫,否則保險公司可以拒絕承保。 b.核對保險費是否與主管機關金管會會同交通部發布的保險費相符。本保險汽車(機車除外)之費率因被保險人的年齡及肇事紀錄而有不同,凡無肇事紀錄者,可享保費優待。 c.地址、聯絡電話請切實填寫,以便保險期間屆滿前,保險公司可以與車主聯絡並提供續保服務。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200911000040 保險公司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到期前是否會主動通知續保? 保險公司會在保險到期一個月前以書面資料通知要保人續保,若要保人實際住址和戶籍所在地址不同或遷址時,應即時通知保險公司更正,以避免因通知不到自己又忘了投保而受罰。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200911000041 向交通監理單位辦理汽車過戶登記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應配合辦理或注意的事項有那些? a.如果原車主未投保本保險時,應先投保取得保險公司簽發的保險證之後才可辦理過戶。 b.如果該汽車已投保本保險,可選擇下列方法辦理: I.新車主另訂立新的保險契約(汽車為一年期;機車可選擇一年期或二年期),原車主並檢附其有關文件向舊保險契約的保險公司辦理終止契約手續並退還未到期之保險費。 II.由新舊車主雙方同意直接辦理被保險人移轉程序,保險公司補發新保險證予新車主辦理車輛異動手續。但新舊車主依從人因素計算的保險費有差額時,仍有加退費問題。此外,如果舊保險契約有效期間未滿三十日時,須另再投保新的保險契約。 III.如果為機車,因為沒有從人因素產生加退費問題,故可依主管機關實施之機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權益轉移通知書辦理,保險公司收到資料後將補發轉移批單或保險證寄給新車主,以方便辦理機車的移轉手續。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200912000001 委託銀行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連動債)應注意之事項為何? 1.目前我國銀行係透過辦理不具運用決定權之金錢信託(以下稱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接受委託人(即客戶)委託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委託人將財產移轉予銀行,銀行依委託人指示,以銀行名義投資於境外結構型商品。對委託人而言,係與銀行簽立特定金錢信託契約,指示銀行投資於特定境外結構型商品,而非由委託人直接與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簽訂投資契約。 2.投資於境外結構型商品,應注意其相關風險。境外結構型商品係以固定收益商品結合利率、匯率、股價、指數、商品、信用事件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複合式商品,許多境外結構型商品雖然有像債券一樣的配息,但是所產生的投資收益及損失卻與債券不同,而與選擇權契約較相似,屬於風險較高的投資商品,所以不適合尋求債券替代商品的投資人。 3.您必須確認自己是否具備足夠的金融專業知識,了解境外結構型商品的特性及潛在風險,並且要評估本身的財務狀況,是否有充分的能力去承擔境外結構型商品的風險,不要購買自己不了解的商品。 4.本會已訂定發布「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於98年8月23日施行,信託業、證券商及保險業以境外結構型商品為受託投資、受託買賣或為投資型保單之投資標的者,皆應依該規則辦理。以非專業投資人為投資對象之境外結構型商品,應先經受託或銷售機構之同業公會審查通過,再由受託或銷售機構審查通過後,始得為受託投資之標的。但非專業投資人投資之境外結構型商品依照新規定雖經受託或銷售機構審查,但並不代表證實申請事項或保證該境外結構型商品之價值,銀行亦不得承諾擔保投資本金或最低收益率,故投資人如有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之打算,仍應審慎自我評估商品風險與財務狀況。 2009/12/25 銀行金控類
200912000002 附卡持卡人須就正卡持卡人所生之應付帳款負連帶清償責任嗎? 1.過去信用卡附卡持卡人對正卡持卡人之債務須負連帶清償責任,係依其與發卡機構所簽訂之契約內容約定,如附卡持卡人為已成年人即須與正卡持卡人互負連帶清償責任。 2.惟考量信用卡附卡持卡人多為經濟弱勢,為保障附卡人權益,各發卡機構已修正信用卡契約,自98年7月10日起附卡持卡人對正卡持卡人新增之應付帳款及未來新申請之附卡持卡人,皆無須再負連帶清償責任。另本會99年2月2日修正發布之「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49條亦已新增規範,禁止發卡機構要求附卡持卡人就正卡持卡人使用正卡所生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 3.至98年7月10日前附卡持卡人仍須依照持卡人與各信用卡發卡機構原簽訂之信用卡契約內容負擔連帶清償責任。惟就符合下列特殊情事之附卡持卡人,除已償還款項或已達成還款協議之債權外,各發卡機構已達成共識免除該等附卡持卡人之連帶清償責任。故附卡持卡人如符合下列情事時,可直接與往來之發卡機構聯繫,發卡機構將依各持卡人實際狀況予以認定: (1)屬失業、無薪假、重大傷病、單親、特殊際遇家庭及信用卡正卡持卡人之扶養親屬等經濟弱勢族群。 (2)非前述經濟弱勢族群中,附卡持卡人如有「申請時如為未成年且未婚者,而發卡機構並未於附卡持卡人成年時再告知其須負擔連帶清償責任」、「自核卡後均未曾使用該附卡者」、「申請書係正卡持卡人代附卡持卡人簽名,且附卡持卡人對申請書之簽名有爭議者」、「發生延遲繳款情事時,該延遲繳款餘額中並無附卡持卡人之債務」及「正卡持卡人之債務係與附卡持卡人離婚後產生」等情事時,發卡機構亦將個案認定是否免除連帶責任。 2009/12/25 銀行金控類
200912000003 債權人可否查詢債務人之銀行帳戶?民眾可否查詢個人在各金融機構開立之所有帳戶? 1.關於債權人可否向銀行查詢債務人之資料問題,因涉及人民隱私權之保護,依銀行法第48條規定,銀行對於客戶存款資料負有保密義務。至於持有法院判決之執行名義之債權人得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請求執行法院為必要之調查,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向有關機關、團體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 。 2.另民眾可否查詢其個人在各金融機構開立之所有帳戶問題,因涉人民財產隱私權保護,尚無得查詢民眾在所有金融機構開立存款帳戶資料之機制。 2009/12/25 銀行金控類
201003000001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購置不動產,得否向銀行辦理貸款? 大陸地區人民經內政部許可在臺取得、設定不動產物權者,得向銀行辦理房屋貸款,其貸款條件按是否取得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的居留證而有所差異。取得我國居留證之大陸人士,銀行與其從事金融業務往來是比照與本國人往來的規定辦理,對於未取得我國居留證的大陸人士,銀行貸款成數最高不得超過五成。 2010/3/4 銀行金控類
201003000003 關於法院強制執行扣押存款 2010/3/4 銀行金控類
201003000004 有關保證人與銀行和解所簽之契約書內容 問:保證人與銀行和解,所簽之契約書中之內容為何? 答:台端與銀行協議承擔原借款人債務,為法庭外兩造自行簽訂和解契約,按我國民事法律對和解契約,採「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爰協議內容由雙方合議訂定權利義務,如和解內容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或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為無效。和解契約內容基本項目例如:銀行、原借款人及債務承擔人(保證人)名稱;債務金額、約定償還之金額、償還期間、沖償順序(指違約金、利息及本金)及償還方式;各應負之權利義務及違約條款等。 2010/3/4 銀行金控類
201003000006 「金融機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常見問題問答集 請參考附件 2010/3/4 銀行金控類
201003000008 金融重建基金相關問與答 請參考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網站之「金融重建基金專區」之「問答集」資料。(請連結至該公司網站(http://www.cdic.gov.tw/) 2010/3/4 銀行金控類
201003000011 金融商品特性及風險各有不同,並非所有商品均適合一般大眾投資,為維護客戶透過信託進行投資之相關權益,主管機關是否加強訂定相關規定要求業者遵守? 鑑於信託業近年來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受理委託人進行投資或理財規劃之規模日增,但金融商品特性及風險並不相同,金管會於99年2月修正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除就信託業得受託投資的國外或涉及外匯標的加以規範外,並針對信託業受理客戶投資的管理引進客戶分類制度,將委託人區分為專業投資人及非專業投資人,除對專業投資人考量其專業性及對創新之需求,增加金融商品服務提供之廣度外,並特別加強對非專業投資人的保障。其中,專業投資人包括專業機構投資人、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的法人或基金,以及提供三千萬元以上財力證明的自然人。未符合專業投資人條件者,都屬於非專業投資人。 另對於信託業現有客戶部分,信託業得以當面洽談、電話、電子郵件或寄發商品說明書的方式向現有客戶進行外國有價證券的推介;但為避免信託業推介不適合的商品給投資人,故特別規定如果委託人屬非專業投資人,信託業於進行推介前須先取得委託人書面同意該推介行為,同時確認委託人不屬於不活絡投資人(最近一年以信託方式進行投資的交易筆數低於5筆)或弱勢族群(年齡70歲以上、國中畢業以下或有重大傷病證明者)以及確認所推介的標的適合委託人,且推介標的以已於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的標的為限。 為進一步完備信託業監理法制,強化信託業與客戶之信賴關係及客戶權益之保護,金管會再於100年2月17日修正前揭管理辦法,將現行不同商品或行業別之管理法令或自律規範中,有關金融商品之上架審查、充分瞭解客戶作業準則、商品適合度規章、金融商品之風險分級,以及事前及事後監控機制等法令,就信託業務部分予以整合,使信託業監理法制更趨完備,信託業更積極落實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忠實義務,俾減少投資爭議,健全市場發展。 2010/3/4 銀行金控類
201003000014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問答集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問答集 2010/3/9 證券期貨類
201003000015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問答集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問答集 2010/3/9 證券期貨類
201003000016 公司治理問答集 Part 6 公司治理問答集 Part 6 2010/3/9 證券期貨類
201003000017 公開收購相關疑義問答 公開收購相關疑義問答 2010/3/9 證券期貨類
201003000018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於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問答集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於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問答集 2010/3/9 證券期貨類
201003000019 證券交易法修正條文關於公司治理相關議題問答集part5 證券交易法修正條文關於公司治理相關議題問答集part5 2010/3/9 證券期貨類
201003000020 證交法第43條之1第1項大量取得股權申報制度疑義問答 證交法第43條之1第1項大量取得股權申報制度疑義問答 2010/3/9 證券期貨類
201005000001 國內銀行提供境外台商之資金調度服務相關問與答 1.OBU主要服務那些對象? (1) 境外個人-持有外國護照,且在我國境內無住所 (2) 境外法人-依外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 (3) 政府機關 (4) 金融機構 2.目前國內OBU已對境外客戶提供哪些服務? (1)收受外匯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 (2)辦理外幣授信(放款、保證等) (3)銷售其總行發行之外幣金融債券及其他債務憑證 (4)簽發外幣信用狀、通知、押匯及進出口託收 (5)辦理外幣匯兌、外匯交易、資金借貸、及外幣有價證券之買賣 (6)辦理出口商應收帳款承購(Factoring) (7)辦理出口遠期信用狀賣斷業務(Forfaiting) (8)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 (9)外幣信託服務 3.利用國內OBU之服務有何好處? (1)不受管理外匯條例之限制,匯兌自由,資金調度靈活 (2)境外客戶之存款利息及辦理境外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享有免稅優惠 (3)除法院裁判或法律規定外,對客戶資料絕對保密 (4)受託投資之金融商品較為多元 4.目前國內有幾家銀行設有OBU? 截至103年3月底,共有38家本國銀行及24家外商銀行設有OBU。 5.詳細資料請參考本局全球資訊網之金融資訊/金融統計/基本金融資料/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一覽表。(http://www.banking.gov.tw) 2010/5/18 銀行金控類
201008000001 99年2月2日修訂「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後之信用卡新管理措施 1.為加強信用卡業務之監理,並提升對持卡人權益之保障,本會已於99年2月2日修正發布「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規定。 2.本次修正條文中,涉及持卡人權益之重要新措施如下: (1)長期使用循環信用持卡人之轉換機制: A.各發卡機構自99年10月26日起,須提供「個人信用貸款」及「信用卡分期」二種還款方案,供「連續使用循環信用達一年以上,且最近一年內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無帳款遲繳或信用不良紀錄」之持卡人選擇轉換,且轉換方案之還款利率應低於持卡人原適用之信用卡利率。 B.發卡機構自100年9月1日起應依據轉換方案及信用卡使用限制,同時提供不同利率之轉換方案,供持卡人選擇(如:轉換為「個人信用貸款方案」且「自願終止使用該發卡機構信用卡」者,其轉換方案利率可較原信用卡利率低4%或為原信用卡利率之75%)。 (2)預借現金成數規範:各發卡機構自99年10月26日起,新核發之信用卡於中華民國境內之預借現金額度,不得超過其信用額度之一成,但原發卡機構對既有持卡人已核給之預借現金額度,不在此限。 (3)持卡人之資訊揭露:各發卡機構於100年2月4日前,應於每月帳單交易帳款明細資料新增相關揭露,包含:各項費用、循環信用本金、利息等分別列示;僅繳交最低應繳金額時,繳清全部款項之時間及總金額等資訊。 (4)違約金收取之管理:各發卡機構自99年10月21日起,所收取之違約金應合理反映因持卡人違約所生之作業成本,並採固定金額方式計收,且應符合衡平原則。另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三期。此外,自100年4月1日起,持卡人「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為新臺幣1,000元以下者,發卡機構不得收取違約金;「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逾新臺幣1,000元者,發卡機構對其違約第一、二及三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300元、400元及500元。 (5)附卡持卡人負連帶責任之禁止:各發卡機構不得要求附卡持卡人就正卡持卡人使用正卡所生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 (6)發卡機構提供權益優惠之管理:各發卡機構於核發新卡時所提供之權益或優惠,除有不可歸責於發卡機構之事由外,於約定之提供期間內未經持卡人同意不得變更,且於符合前開變更條件時,亦應於六十日前以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通知持卡人。 2010/8/11 銀行金控類
201011000001 繼承人可否查詢被繼承人之銀行帳戶?辦理繼承應檢附哪些文件? 1.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為延伸銀行對其存戶繼承人之服務,防免無人認領存款狀況,指定有專責部門,辦理協助存戶繼承人清查各類金融機構遺產存否之社會服務工作。 2.法定繼承人在填具「繼承查詢申請書」並備妥關係人戶籍謄本文件後,該會將代轉全體會員銀行,請各銀行全面蒐尋檢視該已死亡存戶遺留於銀行之存放款、保管箱等財務訊息,並對查詢人進行回報,俾繼承人至存款銀行臨櫃辦理具領遺產作業。 3.有關金融機構受理申辦繼承結清案件,因涉及銀行實務作業,銀行公會經綜合多數會員銀行現行作法,並參酌民法、遺產及贈與稅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關係條例等相關法令,研訂有「金融機構受理繼承存款建議徵提之文件」供各會員銀行辦理客戶存款繼承案件之參考。民眾若有疑義,可洽詢銀行公會(02)8596-2229。 4.惟因繼承案件樣態眾多且複雜,涉及不同法令釋示,亦產生不同作業風險,銀行均會依據不同樣態訂定相關內部作業規範,俾符合善良管理人義務,個別銀行作業處理如有個案或法律上考量,自得依其內部作業規範辦理。 2010/11/16 銀行金控類
201011000002 存款保險之保障內容為何? 1.自100年1月1日起,每一存款人之存款保險最高保額為新臺幣300萬元,保障項目包括新臺幣及外幣之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及定期存款等之本金及利息,爰民眾在國內同一家參加存款保險金融機構所辦理存款之本金及利息總額於新臺幣300萬元範圍內,均受到存款保險保障。 2.有關存款保險如何保障民眾權益問題,請參考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網站之「存款人權益保障專區」-「存款保險如何保障您的權益」資料。(請連結至該公司網站(http://www.cdic.gov.tw/)。 2010/11/16 銀行金控類
201101000019 經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為警示帳戶者,在尚未解除前得否開立薪資轉帳戶。 為保障人民之工作權,依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13條第2項第5款規定,客戶開立之其他存款帳戶若經通報為警示帳戶尚未解除者,銀行應拒絕開戶之申請,但為就業薪資轉帳開立帳戶需要,經當事人提出在職證明或任職公司之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2011/1/17 銀行金控類
201102000002 金管會推動本國銀行檢查評等制度之目的及內容重點為何? 一、本國銀行檢查評等制度,係為落實風險導向之檢查機制,並清楚呈現業者對監理機關關注事項之執行情形。 二、評等係透過財務健全度、法令遵循、消費者保護及風險管理等4個面向之評估,評等結果區分為5級[A~E級,A最佳、E最差],並依評等結果評估採行適當之監理措施。 2011/1/20 金融檢查類
201102000003 ECFA生效後,金管會如何執行金融檢查? 一、ECFA已於99.9.12生效,將正式開啟雙方金融機構互設營業性機構及進行金融投資機制,為因應監理需要,金管會已陸續訂定相關監理規範,並依MOU約定方式配合進行檢查。 二、依金管會與大陸金融監理機關簽署之瞭解備忘錄(MOU),明定銀行業得以合併報表監理、派員檢查、委託檢查,保險業及證券業得經雙方平等協商同意採取適當方式,對互設之金融機構進行檢查。未來金管會將視監理需要,衡酌採適當方式辦理檢查。 2011/1/20 金融檢查類
201102000006 檢查局多久會對金融機構辦理檢查? 一、本局配合金管會監理需求,並考量金融機構經營規模、業務性質、風險狀況與複雜程度、對金融市場影響及外部查核情形等因素,評估衡酌對金融機構檢查方式及週期;一般檢查週期原則不超過二年,但得視各業別之行業特性及財務、業務狀況酌予延長或縮短檢查週期。 二、為因應金融市場狀況或監理需要,本局亦會適時對特定金融機構、特定業務或項目辦理專案檢查。 2011/2/8 金融檢查類
201102000007 檢查局檢查金融機構的方式為何? 一、本局對金融機構辦理實地檢查係分為一般檢查及專案檢查二類,其中一般檢查主要係對金融機構的財務與業務狀況、公司治理、消費者保護、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運作等項目進行抽樣檢查;專案檢查則針對特定金融機構、特定業務或項目辦理檢查。 二、為強化金融檢查效能,本局已實施差異化檢查機制,藉由不同風險等級之區分以執行風險為導向之檢查,並鼓勵金融機構建立有效風險管理及內部稽核制度;檢查所發現缺失則提列檢查意見,出具檢查報告,請金融機構辦理改善,並追蹤受檢單位檢查缺失改善辦理情形,以健全金融機構經營。 2011/2/8 金融檢查類
201102000008 金融機構應如何辨識檢查人員的身分? 本局檢查人員到達受檢機構執行金融檢查時會出具本局檢查證(函)予該機構之主管人員,並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受檢機構人員如有疑慮,可請稽核單位向本局查證或逕洽本局查詢。此外,檢查人員於執行檢查業務時亦會佩戴識別證,以利受檢機構人員辨識。 2011/2/8 金融檢查類
201102000009 檢查局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農業金融機構之監理如何分工? 農業金融機構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本局僅負責該會委託辦理農業金融機構之金融檢查,餘農業金融機構之監理事項(包括本局檢查報告所提缺失之追蹤改善),均係由農委會自行辦理。 2011/2/8 金融檢查類
201102000010 檢查局除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託檢查農會、漁會信用部外,是否也會檢查農會、漁會的其他部門? 本局依據農業金融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接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委託,辦理農漁會信用部及農業金庫金融檢查,並未直接對農會、漁會其他部門辦理檢查,惟農會、漁會其他部門涉及信用部業務時,農會、漁會人員應配合檢查需要,提供相關資料。 2011/2/8 金融檢查類
201102000011 受檢金融機構是否可以提供檢查人員餐飲或其他招待? 為了維護金融檢查之公信力,建立檢查人員超然獨立形象,本局已訂定金融檢查人員執行職務行為規範,嚴格要求檢查人員不得接受受檢機構的招待、餽贈、飲宴或其他利益,更不得接受違法或不當影響特定權利義務的請託關說。 2011/2/8 金融檢查類
201102000012 檢查人員有沒有迴避的規定? 一、本局已訂有檢查人員執行職務行為規範,明定檢查人員在執行金融檢查業務時,對於配偶,或是二親等以內親屬任職的金融機構,以及有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之情事,都應主動自行迴避。 二、上述應迴避(禁止)範圍包括:不得參與該受檢機構的實地檢查、檢查溝通會議、簽辦、審核或批核檢查報告及檢查報告所列缺失事項的事後追蹤考核等相關案件。 2011/2/8 金融檢查類
201102000013 如何加入金融檢查工作的行列? 一、金融檢查人員的進用,係需先參加國家考試,報考金融保險類科,可藉由考試錄取分發之方式進入政府機關工作。倘本局有職務出缺提列考試名額,即可經選填志願方式分發至本局工作。 二、本局聘用人力有出缺時,會於本局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網站公告徵人啟事,並經遴選程序後,擇優聘用至本局工作。 2011/2/8 金融檢查類
201102000014 檢查局檢查對象是否包含上市櫃公司? 本局檢查對象係金融機構,並不包括其他一般的上市櫃公司。 2011/2/8 金融檢查類
201102000015 金管會是否會公布金融檢查報告內容或提供外界閱覽? 一、檢查報告係基於金融監理之需要所撰寫,其內容涉及受檢金融機構內部之財、業務等經營資訊,以及與其有往來關係客戶之相關個人資料,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有關政府資訊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規定,本局基於公務及個人資料保密之考量下,目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檢查報告均係禁止對外提供或揭露,亦不提供閱覽。 二、為強化檢查資訊之揭露,本局已將檢查重點及檢查手冊等相關資料公布於本局網站「檢查業務專區」分類項下,並將各業別機構之主要檢查缺失及金融檢查執行情形等資料,分別揭露於「金融資訊」分類項下之「金檢業務資訊揭露」及「統計資料」,供大眾參考。 三、金管會全球資訊網站之「公告資訊」分類項下亦已揭露對金融機構之裁處案件。 2011/2/8 金融檢查類
201102000016 檢查局如何提升金融檢查效能? 為有效因應金融市場集團化及複雜化之發展趨勢,並提升金融檢查效能,本局已陸續推行金融檢查制度之變革,如:實施差異化檢查機制、本國銀行檢查評等制度、建立金融檢查重大缺失通報與追蹤考核機制、配合法令及市場環境調整檢查重點,並與中央銀行、農業委員會農金局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建立金融監理、檢查的跨部會監理聯繫平台,且與司法檢調機關建立合作聯繫機制,積極檢肅金融不法,以維護金融市場紀律。 2011/2/8 金融檢查類
201102000017 金管會檢查局的檢查權與中央銀行的專案檢查權二者功能如何區分? 金管會成立後,我國金融監理邁向一元化,並統籌辦理銀行、證券、期貨及保險業之檢查。中央銀行則係依中央銀行法第38條,於必要時辦理對金融機構涉及有關貨幣、信用、外匯及支付系統等該行主管業務範圍之專案檢查工作。 2011/2/8 金融檢查類
201102000018 金管會98年8月28日函釋訂定運用金融檢查報告內容的原則及要求金融機構訂定相關管理措施的目的為何? 金融檢查報告是「密件」性質的公文書,未經金管會同意,係嚴禁以任何方式洩漏、交付或公開。由於實務上受檢機構對於檢查報告可以提供的對象、範圍及應如何實施管理等事項,經常產生疑義,且為避免發生檢查報告資訊不當洩露的情事,金管會經參考美、英及新加坡等國做法後,乃就受檢機構運用檢查報告之相關事項,包括對象、範圍及方式等事項進行規範,並要求金融機構應訂定相關管理措施。 2011/1/4 金融檢查類
201102000019 目前金融機構稽核單位是如何運用檢查報告? 金管會檢查報告發送金融機構及其董事長、總經理(含提要及檢查意見)後,金融機構內部稽核單位依據現行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及保險業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或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中相關規範辦理的做法如下: 一、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及保險業:除對檢查所提列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持續追蹤覆查,將其追蹤考核改善情形,以書面提報董(理)事會及交付監察人(監事)外,並於內部稽核報告中揭露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之未改善情形,並交付監察人(監事)或審計委員會及獨立董事查閱。 二、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將檢查所發現之各項缺失據實揭露於稽核報告,於陳核後加以追蹤,定期作成追蹤報告,並交付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及獨立董事查閱。 三、屬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亦將金融檢查報告及內部稽核報告(以上均含缺失改善情形)呈報母公司,並由母公司予以審核及督導改善。 2011/1/4 金融檢查類
201102000020 金管會以外機關(構)出具的檢查報告,是否必須比照適用金管會對檢查報告運用及管理的相關規範? 金管會以外機關(構)出具的檢查報告,並無須適用金管會對金融檢查報告運用及管理的相關規範,但在金管會成立前,由財政部、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或合作金庫等單位出具的金融檢查報告,在未完成銷毀前,仍應遵循金管會的相關規範辦理。 2011/1/4 金融檢查類
201102000021 受檢機構的內部文件如有摘述或引用檢查報告內容者應如何管理? 受檢機構內部文件如果有摘述或引用金融檢查報告內容者,仍應將其視為機構內部的機密文件,依內部相關保密及保管規範辦理,並對該內容善盡保密責任。 2011/1/4 金融檢查類
201102000022 銀行業子公司得否提供金檢報告給其母公司參閱? 依金管會98年8月28日函示,金融機構得提供金檢報告之對象雖尚未包含銀行業母公司,惟基於強化銀行業對於其子公司之監督管理,金管會99年3月29日發布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已明定銀行業之子公司須向母公司呈報其金檢報告等相關資料,所以銀行業之子公司仍應將金檢報告呈報其母公司。至於提供方式等事項,應參酌金管會98年8月28日函及本問答集,比照提供金融控股母公司之方式,並依機構內部程序簽報辦理。 2011/1/4 金融檢查類
201102000023 受檢機構的董事長及總經理應如何閱覽檢查報告全文? 一、金融機構董事長及總經理負有業務監督管理的責任,金管會在將金融檢查報告函送金融機構的同時,已併將該次檢查報告重要內容(包括檢查提要及檢查意見)分別送交機構的董事長及總經理參考。 二、金管會送交檢查報告的對象為受檢機構,考量檢查報告僅有1份,且屬於密件公文書,因此必須有專責單位負責後續處理。依據現行規定,有關檢查報告提列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追蹤改善事宜,均由內部稽核單位辦理,所以金管會乃明定內部稽核單位負責檢查報告後續運用管理事宜,董事長及總經理除得由稽核單位依循機構內部程序簽報後閱覽檢查報告全文外,平時亦得參閱與其監督管理業務相關之內容。 2011/1/4 金融檢查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