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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000001 繼承人可否查詢被繼承人之銀行帳戶?辦理繼承應檢附哪些文件? 1.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為延伸銀行對其存戶繼承人之服務,防免無人認領存款狀況,指定有專責部門,辦理協助存戶繼承人清查各類金融機構遺產存否之社會服務工作。 2.法定繼承人在填具「繼承查詢申請書」並備妥關係人戶籍謄本文件後,該會將代轉全體會員銀行,請各銀行全面蒐尋檢視該已死亡存戶遺留於銀行之存放款、保管箱等財務訊息,並對查詢人進行回報,俾繼承人至存款銀行臨櫃辦理具領遺產作業。 3.有關金融機構受理申辦繼承結清案件,因涉及銀行實務作業,銀行公會經綜合多數會員銀行現行作法,並參酌民法、遺產及贈與稅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關係條例等相關法令,研訂有「金融機構受理繼承存款建議徵提之文件」供各會員銀行辦理客戶存款繼承案件之參考。民眾若有疑義,可洽詢銀行公會(02)8596-2229。 4.惟因繼承案件樣態眾多且複雜,涉及不同法令釋示,亦產生不同作業風險,銀行均會依據不同樣態訂定相關內部作業規範,俾符合善良管理人義務,個別銀行作業處理如有個案或法律上考量,自得依其內部作業規範辦理。 2010/11/16 銀行金控類
201011000002 存款保險之保障內容為何? 1.自100年1月1日起,每一存款人之存款保險最高保額為新臺幣300萬元,保障項目包括新臺幣及外幣之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及定期存款等之本金及利息,爰民眾在國內同一家參加存款保險金融機構所辦理存款之本金及利息總額於新臺幣300萬元範圍內,均受到存款保險保障。 2.有關存款保險如何保障民眾權益問題,請參考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網站之「存款人權益保障專區」-「存款保險如何保障您的權益」資料。(請連結至該公司網站(http://www.cdic.gov.tw/)。 2010/11/16 銀行金控類
201102000002 金管會推動本國銀行檢查評等制度之目的及內容重點為何? 一、本國銀行檢查評等制度,係為落實風險導向之檢查機制,並清楚呈現業者對監理機關關注事項之執行情形。 二、評等係透過財務健全度、法令遵循、消費者保護及風險管理等4個面向之評估,評等結果區分為5級[A~E級,A最佳、E最差],並依評等結果評估採行適當之監理措施。 2011/1/20 金融檢查類
201102000003 ECFA生效後,金管會如何執行金融檢查? 一、ECFA已於99.9.12生效,將正式開啟雙方金融機構互設營業性機構及進行金融投資機制,為因應監理需要,金管會已陸續訂定相關監理規範,並依MOU約定方式配合進行檢查。 二、依金管會與大陸金融監理機關簽署之瞭解備忘錄(MOU),明定銀行業得以合併報表監理、派員檢查、委託檢查,保險業及證券業得經雙方平等協商同意採取適當方式,對互設之金融機構進行檢查。未來金管會將視監理需要,衡酌採適當方式辦理檢查。 2011/1/20 金融檢查類
201102000006 檢查局多久會對金融機構辦理檢查? 一、本局配合金管會監理需求,並考量金融機構經營規模、業務性質、風險狀況與複雜程度、對金融市場影響及外部查核情形等因素,評估衡酌對金融機構檢查方式及週期;一般檢查週期原則不超過二年,但得視各業別之行業特性及財務、業務狀況酌予延長或縮短檢查週期。 二、為因應金融市場狀況或監理需要,本局亦會適時對特定金融機構、特定業務或項目辦理專案檢查。 2011/2/8 金融檢查類
201102000007 檢查局檢查金融機構的方式為何? 一、本局對金融機構辦理實地檢查係分為一般檢查及專案檢查二類,其中一般檢查主要係對金融機構的財務與業務狀況、公司治理、消費者保護、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運作等項目進行抽樣檢查;專案檢查則針對特定金融機構、特定業務或項目辦理檢查。 二、為強化金融檢查效能,本局已實施差異化檢查機制,藉由不同風險等級之區分以執行風險為導向之檢查,並鼓勵金融機構建立有效風險管理及內部稽核制度;檢查所發現缺失則提列檢查意見,出具檢查報告,請金融機構辦理改善,並追蹤受檢單位檢查缺失改善辦理情形,以健全金融機構經營。 2011/2/8 金融檢查類
201102000008 金融機構應如何辨識檢查人員的身分? 本局檢查人員到達受檢機構執行金融檢查時會出具本局檢查證(函)予該機構之主管人員,並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受檢機構人員如有疑慮,可請稽核單位向本局查證或逕洽本局查詢。此外,檢查人員於執行檢查業務時亦會佩戴識別證,以利受檢機構人員辨識。 2011/2/8 金融檢查類
201102000009 檢查局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農業金融機構之監理如何分工? 農業金融機構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本局僅負責該會委託辦理農業金融機構之金融檢查,餘農業金融機構之監理事項(包括本局檢查報告所提缺失之追蹤改善),均係由農委會自行辦理。 2011/2/8 金融檢查類
201102000010 檢查局除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託檢查農會、漁會信用部外,是否也會檢查農會、漁會的其他部門? 本局依據農業金融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接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委託,辦理農漁會信用部及農業金庫金融檢查,並未直接對農會、漁會其他部門辦理檢查,惟農會、漁會其他部門涉及信用部業務時,農會、漁會人員應配合檢查需要,提供相關資料。 2011/2/8 金融檢查類
201102000011 受檢金融機構是否可以提供檢查人員餐飲或其他招待? 為了維護金融檢查之公信力,建立檢查人員超然獨立形象,本局已訂定金融檢查人員執行職務行為規範,嚴格要求檢查人員不得接受受檢機構的招待、餽贈、飲宴或其他利益,更不得接受違法或不當影響特定權利義務的請託關說。 2011/2/8 金融檢查類
201102000012 檢查人員有沒有迴避的規定? 一、本局已訂有檢查人員執行職務行為規範,明定檢查人員在執行金融檢查業務時,對於配偶,或是二親等以內親屬任職的金融機構,以及有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之情事,都應主動自行迴避。 二、上述應迴避(禁止)範圍包括:不得參與該受檢機構的實地檢查、檢查溝通會議、簽辦、審核或批核檢查報告及檢查報告所列缺失事項的事後追蹤考核等相關案件。 2011/2/8 金融檢查類
201202000002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常見問題問答集 請參考附件 2012/2/8 銀行金控類
201102000017 金管會檢查局的檢查權與中央銀行的專案檢查權二者功能如何區分? 金管會成立後,我國金融監理邁向一元化,並統籌辦理銀行、證券、期貨及保險業之檢查。中央銀行則係依中央銀行法第38條,於必要時辦理對金融機構涉及有關貨幣、信用、外匯及支付系統等該行主管業務範圍之專案檢查工作。 2011/2/8 金融檢查類
201102000018 金管會98年8月28日函釋訂定運用金融檢查報告內容的原則及要求金融機構訂定相關管理措施的目的為何? 金融檢查報告是「密件」性質的公文書,未經金管會同意,係嚴禁以任何方式洩漏、交付或公開。由於實務上受檢機構對於檢查報告可以提供的對象、範圍及應如何實施管理等事項,經常產生疑義,且為避免發生檢查報告資訊不當洩露的情事,金管會經參考美、英及新加坡等國做法後,乃就受檢機構運用檢查報告之相關事項,包括對象、範圍及方式等事項進行規範,並要求金融機構應訂定相關管理措施。 2011/1/4 金融檢查類
201203000002 買受人承受金融機構不良債權後,相關催收行為之規定為何? 為強化不良債權之售後管理,本會分別自95年5月起訂定相關規範並陸續修訂(最近函示為102年7月31日),要求金融機構應與買受人約定,不得有不當催收或不法行為,買受人如違反約定,金融機構應解約買回。﹙相關規定請參考本局銀行法規資料庫檢索系統,鍵入關鍵字「不良債權」。http://ilaw.banking.gov.tw/Chi/Default.asp﹚。 2012/3/8 銀行金控類
201102000019 目前金融機構稽核單位是如何運用檢查報告? 金管會檢查報告發送金融機構及其董事長、總經理(含提要及檢查意見)後,金融機構內部稽核單位依據現行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及保險業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或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中相關規範辦理的做法如下: 一、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及保險業:除對檢查所提列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持續追蹤覆查,將其追蹤考核改善情形,以書面提報董(理)事會及交付監察人(監事)外,並於內部稽核報告中揭露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之未改善情形,並交付監察人(監事)或審計委員會及獨立董事查閱。 二、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將檢查所發現之各項缺失據實揭露於稽核報告,於陳核後加以追蹤,定期作成追蹤報告,並交付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及獨立董事查閱。 三、屬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亦將金融檢查報告及內部稽核報告(以上均含缺失改善情形)呈報母公司,並由母公司予以審核及督導改善。 2011/1/4 金融檢查類
201102000020 金管會以外機關(構)出具的檢查報告,是否必須比照適用金管會對檢查報告運用及管理的相關規範? 金管會以外機關(構)出具的檢查報告,並無須適用金管會對金融檢查報告運用及管理的相關規範,但在金管會成立前,由財政部、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或合作金庫等單位出具的金融檢查報告,在未完成銷毀前,仍應遵循金管會的相關規範辦理。 2011/1/4 金融檢查類
201102000021 受檢機構的內部文件如有摘述或引用檢查報告內容者應如何管理? 受檢機構內部文件如果有摘述或引用金融檢查報告內容者,仍應將其視為機構內部的機密文件,依內部相關保密及保管規範辦理,並對該內容善盡保密責任。 2011/1/4 金融檢查類
201102000022 銀行業子公司得否提供金檢報告給其母公司參閱? 依金管會98年8月28日函示,金融機構得提供金檢報告之對象雖尚未包含銀行業母公司,惟基於強化銀行業對於其子公司之監督管理,金管會99年3月29日發布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已明定銀行業之子公司須向母公司呈報其金檢報告等相關資料,所以銀行業之子公司仍應將金檢報告呈報其母公司。至於提供方式等事項,應參酌金管會98年8月28日函及本問答集,比照提供金融控股母公司之方式,並依機構內部程序簽報辦理。 2011/1/4 金融檢查類
201102000023 受檢機構的董事長及總經理應如何閱覽檢查報告全文? 一、金融機構董事長及總經理負有業務監督管理的責任,金管會在將金融檢查報告函送金融機構的同時,已併將該次檢查報告重要內容(包括檢查提要及檢查意見)分別送交機構的董事長及總經理參考。 二、金管會送交檢查報告的對象為受檢機構,考量檢查報告僅有1份,且屬於密件公文書,因此必須有專責單位負責後續處理。依據現行規定,有關檢查報告提列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追蹤改善事宜,均由內部稽核單位辦理,所以金管會乃明定內部稽核單位負責檢查報告後續運用管理事宜,董事長及總經理除得由稽核單位依循機構內部程序簽報後閱覽檢查報告全文外,平時亦得參閱與其監督管理業務相關之內容。 2011/1/4 金融檢查類
201102000024 金融機構董(理)事、監察人或審計委員如何參閱檢查報告內容? 董(理)事、監察人或審計委員除得依規定查閱檢查報告所提列之缺失及改善情形外,如因執行職務而有進一步參閱檢查報告之需要時,亦得依循機構內部相關作業規範向稽核單位提出,並經總稽核(稽核主管)審核後參閱。 2011/1/4 金融檢查類
201102000025 受檢機構的法務(法令遵循)單位如必須就檢查報告的缺失改善提供法律意見時,得否參閱檢查報告? 受檢機構稽核單位於處理檢查報告提列的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之追蹤改善案件時,一般都會檢附或謄錄完整的檢查意見內容,受檢機構的法務(法令遵循)單位執行職務時,如果尚有參閱檢查報告的需要,可以依據內部相關作業規範向稽核單位提出。 2011/1/4 金融檢查類
201102000026 農(漁)會信用部若無設置總稽核(稽核主管)者,應該如何適用金管會對檢查報告運用及管理的相關規範? 現行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僅規定農(漁)會信用部須設置稽核人員,並未要求配置總稽核(稽核主管),且上開實施辦法已明定稽核人員執行職務所作成的書面報告均應簽報總幹事後再提理(監)事會,故農(漁)會信用部得由該會總幹事負責總稽核(稽核主管)應配合辦理的檢查報告管理及運用等相關事宜。 2011/1/4 金融檢查類
201102000027 外國總公司或母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或區域營運主管及稽核人員等是否可以參閱檢查報告? 一、外國金融機構在台分公司是外國總公司的一部分,國外總公司對在台分公司的財務、業務、風險控管及稽核等業務具有監督管理之責任,因此外國總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區域營運主管或稽核人員基於監督管理上的需要,可以比照本國金融機構對於董事長、總經理及稽核人員參閱檢查報告之規範辦理。 二、此外,外國金融機構的在台子公司亦得比照對金融控股母公司的做法,由在台子公司向外國母公司陳報金融檢查報告。 2011/1/4 金融檢查類
201102000028 外國金融機構在台分公司(分行)無董事會及總稽核(稽核主管)者,應該如何適用金管會對檢查報告運用及管理的相關規範? 外國金融機構在台分公司(分行)如無董事會組織或依照金管會規定得免設置總稽核(稽核主管)或稽核單位者,有關檢查報告之管理及運用等相關事宜,得由其外國總機構授權的人員(單位)辦理。 2011/1/4 金融檢查類
201102000029 受檢機構是否可以將檢查報告提供給信用評等公司、管理顧問公司或併購相對人等其他外部人參閱? 受檢機構可以逕行提供檢查報告參閱的對象必須限於金管會相關規範中已明列的對象,對於不是規範所列的對象,均不得提供。 2011/1/4 金融檢查類
201102000030 金管會對於受檢機構訂定的檢查報告運用及管控措施是否有特定名稱及形式的要求? 受檢機構應將金管會規定運用金融檢查報告內容的原則、保密控管措施及執行上應注意事項等納入機構內部控制制度中,並訂定內部作業規範及管控機制,提報董(理)事會通過;上開作業規範並沒有特定的名稱或形式規定,受檢機構得依據自身機構管理上之需要自行決定。 2011/1/4 金融檢查類
201103000001 金管會如何管理銀行業電話行銷信用卡及貸款業務? 1.金管會已要求銀行公會於「銀行業辦理信用卡及貸款業務電話行銷自律規範」(已於99.11.16備查)明訂銀行電話行銷信用卡及貸款業務不得線上成立,應以書面方式為之;且受話人如表示不願再接受電話行銷,銀行即不得再以電話行銷方式推廣,以避免造成消費者困擾。 2.保險公司及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司以銀行為通路辦理電話行銷保險商品應符合保險相關法令,依本會保險局之規定,銀行業不得以「銀行」名義辦理電話行銷保險商品。 2011/3/24 銀行金控類
201103000002 99年12月1日發布之「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與已廢止之「金融控股公司轉投資作業管理原則」有何不同? 1.在「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尚未發布前,金控公司的投資案是依據「金融控股公司轉投資作業管理原則」向本會提出申請,現在因金控法部分條文已於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施行,依據該法第37條第9項規定授權本會訂定金控公司申請投資的程序、審查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所以本會參考原「金融控股公司轉投資作業管理原則」及過去法規實際運作的狀況,訂定「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 2.本會於99.12.1發布「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與已廢止的「金融控股公司轉投資作業管理原則」最主要的不同在於:金控公司首次投資金控公司、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商的比率,由原先的5%提高至控制性持股,如果被投資事業屬公開發行公司,應於3個月內依公開收購規定辦理。 3.上開規定主要是考量金控公司不得為財務性投資,如果未能以取得被投資事業之控制權而為投資,有違金控公司設立的精神,且日後如併購不成又將產生退場的問題。所以規定投資公開發行公司應以公開收購方式辦理,而且須一次購足。 4.又為避免投資案拖延過久,致影響被投資事業正常營運,所以規定應於3個月內開始進行公開收購或完成投資。此外,公開收購方式可使小股東公平參與應賣,較能兼顧廣大股東的權益。 2011/3/24 銀行金控類
201103000003 「銀行、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投資大陸地區事業管理原則」常見問題問答集 如附件 2011/3/24 銀行金控類
201103000004 金融控股公司已設置總經理一人,得否再設置其他非總經理職稱(如執行長)惟職責為綜理全公司業務之人? 1.為避免金融機構採行雙(多)總經理制,易衍生董事長實質兼任總經理,造成權責不清之公司治理問題,爰「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5條第1項規定:金融控股公司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公司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相當之人。 2.依此,金融控股公司僅得有一人負責綜理全公司業務,其職稱為「總經理」,不得有其他非總經理職稱惟其職責與總經理相當之人。 2011/3/24 銀行金控類
201103000005 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是否符合「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規定即可兼任子公司職務? 「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13條第1項規定: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因投資關係兼任子公司職務,不受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三項前段規定限制,但其資格條件仍應符合該子公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故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兼任子公司職務,除須符合該準則規定外,仍須符合子公司負責人資格條件及兼職限制之相關規定。 2011/3/24 銀行金控類
201103000006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擬依「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減資辦法」規定辦理減資時,是否均需事先經主管機關核准?如主管機關依該辦法核准後,其後續程序為何? 1.按「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減資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減資,係指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以退還股本予股東而減少資本之方式,使金融控股公司取得資金。金控子公司如以減少資本方式彌補其累積虧損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爰此,僅限於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以退還股本予金融控股公司者,始須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2.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申請減資並獲主管機關核准後,如該子公司係屬公開發行者,其後續減資作業程序,應請依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辦理。 2011/3/24 銀行金控類
201201000001 持有政府遷臺前之金融機構存款如何處理?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3條第2項規定, 「國家統一前,下列債務不予處理:……二、國家行局及收受存款之金融機構在大陸撤退前所有各項債務」,爰目前尚無法處理此類金融機構存款之相關事宜。 2012/1/2 銀行金控類
201203000001 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之法律依據為何? 按民法第294條規定,債權人本得將債權讓與第三人;惟金融機構係受往來客戶高度信賴之行業,爰本會約束其不得隨意讓與正常放款,惟如屬不良債權且符合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第2點所列情形,則得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規定出售,其債權讓與之通知得以公告方式代之,不適用民法第297條規定。另不良債權,於債權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申請協商期間,金融機構不得轉售。 2012/3/8 銀行金控類
201205000001 有業務員向我招攬保單,但該保單未載有主管機關核准文號,是否為合法保單?如購買之後,權益是否有保障? 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5條之規定,保險商品應以「核准」或「備查」等方式完成審查程序,民眾投保前其實只要認明該人壽保險公司在國內是否經合法設立登記(本國人身保險業、外國人身保險業在台分公司)即可,至於保險商品無論其係採核准或備查方式完成審查,皆屬合法商品,因此民眾若購買的是採備查方式完成審查程序之商品,其權益與採核准制商品並無任何不同。另對於保險商品是否完成審核程序有疑義者,可直接查詢各壽險公司網站「資訊公開」之「各項保險商品」單元,或至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之「保險商品資料庫」系統(網址: http://insprod.tii.org.tw/database/insurance/index.asp)查詢。 2012/5/18 保險業務類
201205000003 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後始確認致成殘廢者,保險公司應否給付殘廢保險金? 關於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之事實認定,應以其間具有因果關係存在,作為構成保險金給付之要件,而上述因果關係之認定,揭諸以往保險判例及現行業界實務,均多採用「近因原則」。準此,倘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之事實,無法於事故發生後一定之時日內確定者,則其後之致成殘廢是否係該意外傷害事故所致,將有查證上之困難,因而必須訂有時限,俾免糾葛。我國目前「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旅行平安保險單示範條款」及「團體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對於殘廢保險金之給付,均以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殘廢者為限,即係有上述之考量。惟為避免保險人惡意拘泥於條款中「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殘廢」之字意解釋而損及保戶權益,財政部業於72年4月6日以台財融第14652號函示:「傷害保險之被保險人遭受外來突發之意外事故,因其傷情延續治療而於一八○天以後成殘或死亡,若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能證明遭受外來突發意外傷害事故之時,係在保險有效期間內,保險人權宜予以給付,自與保險法第五十四條之立法精神並無不合」在案,依據上述,若被保險人於發生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後始確認致成殘廢者,其間有無直接因果關係,因涉事實認定,仍宜個案處理。 2012/5/18 保險業務類
201205000004 旅行業責任保險或旅行平安保險之保險金額是否應計入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中? 保險法第107條及第135條有關訂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者為被保險人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規定,其適用保險種類僅限於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責任保險並無準用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之規定,故旅行業綜合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無須計入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之中。但旅行平安保險因屬傷害保險,如訂約時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者為被保險人,其保險金額仍須併入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計算。 2012/5/18 保險業務類
201205000021 產品責任險有什麼保障? 被保險人因被保險產品之缺陷在保險期間或追溯日之後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遭受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且在保險期間內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上述被保險產品之缺陷係指保險產品未達全理之安全期待,具有瑕庛、缺點、或具有不可預料之傷害或毒害性質,足以導致第三人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失者。 2012/5/18 保險業務類
201205000005 保險法第107條及第135條有關喪葬費用保險金額適用範圍?另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如何計算? 保險法第107條及第135條有關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之規定,其適用保險種類僅限於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基於法律不溯既往之原則,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之計算,係以90年7月11日(含)以後所投保之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為其適用險種。以下就投保時間、須適用該規定之被保險人等條件分述如下: 一、90年7月11日(含)至99年2月2日(含)間以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所投保之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為其適用對象。 上述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單一公司)上限如下: 1、 民國91年12月31日(含)以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2、 民國92年1月1日起調整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3、 民國92年10月1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二、另保險法第107條99年2月1日修正公布,並自99年2月3日(含)起實施,爰自99年2月3日(含)起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另保險法第135條規定傷害保險準用保險法第107條),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因此,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購買之人壽保險或傷害保險(含旅行平安險)的保單,十五歲以前不能含有身故給付之保險保障。另訂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者為被保險人,所投保之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而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單一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現行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一十一萬元,因此現行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五萬元)。 2012/5/18 保險業務類
201205000006 壽險保單已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是否仍可向承保公司辦理保單借款? 依保險法第120條第1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及「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23條:「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綜上,保單借款乃保險法及保險契約上賦予專屬於要保人之一種權能,要保人得否申請保險單借款完全繫於是否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並不因保險契約是否已變更為減額繳清或展期定期保險而有所差別。 2012/5/18 保險業務類
201205000007 保險法及保險契約所稱「分娩」、「懷孕」除外之適用情況為何? 依「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第11條第2項第6款及「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日額型)」第7條第2項第4款之規範,「懷孕」、「分娩」係列為除外責任,以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為原則,另列有符合一定條件者(請參閱本會保險局網站「保險商品審查」之「各式示範條款」單元查詢)則仍應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因保險契約條款係契約當事人權利義務之記載,有關「分娩」、「懷孕」是否屬給付範圍,應視保險契約條款中之約定辦理。 2012/5/18 保險業務類
201205000008 醫療保險契約中所稱「疾病」之定義為何? 保險契約中所稱「疾病」之定義,依據本會95年10月30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5050號函核定「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第2條及96年11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602524430號函核定「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日額型)」第2條:「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而該條文之說明規定:「疾病之定義得增列等待期間,但最高以30日為限,並應於計算基礎內排除等待期間之保費。」,故保險公司得設計訂有觀察期間之保單,惟保險費率必須依公平對價原則調降反映。但考量重大疾病(含癌症)保險之風險控管所需技術較高,壽險業若為加強對健康保險之風險控管需要,且訂定之等待期間尚屬恰當,並已基於公平對價原則排除等待期間之保險費,主管機關亦原則同意放寬重大疾病(含癌症)於投保時之等待期間最長至90日,並得增列復效等待期間。另為兼顧保戶之合理期待,各公司應於健康保險商品之各式銷售文件及保單條款中,以粗黑或鮮明字體顯著標示疾病等待期間之相關約定,並於招攬時向保戶妥為解說,俾杜爭議。 2012/5/18 保險業務類
201205000009 意外傷害醫療住院或門診之自費藥品,保險公司可否不予給付? 依據本會95年8月10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069411號函核定「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於「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之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實支實付型)規定,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經登記合格之醫院或診所治療者,保險人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有關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之自費用藥,保險公司可否不予給付,癥結仍在於「實際醫療費用」之實務認定問題,凡可認定與治療該次意外傷害事故有關之醫療費用(包含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之醫療費用),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保險公司均應依約給付。 2012/5/18 保險業務類
201205000010 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之住院自費藥品或材料費,保險公司可否不予給付或打折給付? 依據本會95年10月30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5050號函核定「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第5條至第7條規定,被保險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保險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各項費用核付。另因保險契約條款係契約當事人權利義務之記載,有關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之自費藥品或材料費是否屬給付範圍或是否打折給付,應視保險契約條款中之約定辦理。 2012/5/18 保險業務類
201205000011 申領學生團體保險實支實付醫療給付是否須檢附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學生團體保險實支實付醫療給付之申領是否須檢附醫療費用收據正本,涉及相關學生團體保險辦法規定及保險招標規格是否已對醫療費用收據影本有所規範而定,若有理賠爭議,可檢具公司名稱及相關書面資料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申訴(地址: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4號17樓,電話:02-2316-1288;0800789885,網址:http://www.foi.org.tw/) 2012/5/18 保險業務類
201205000022 什麼是產品責任險? 所謂產品責任保險係對於被保險人因被保險產品之缺陷在保險期間內或「追溯日」之後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遭受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且在保險期間內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但保險公司對「追溯日」以前已發生之意外事故或被保險人非在保險期間內所受之賠償請求不負賠償責任。 2012/5/18 保險業務類
201205000023 春節期間是各大遊樂場、百貨公司、電影院、KTV等行業旺季,民眾如何得知自己前往的遊樂場或營業場所有無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一、各縣市政府為保障人民生命、身體、財產;確保公共場所之安全,多規定供公共使用營利場所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因此,遊樂場、百貨公司、電影院、KTV等行業多數均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二、目前有少數業者會在營業場所顯示或說明已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然大部分業者則無明顯標誌或說明。 2012/5/18 保險業務類
201205000012 重複投保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時,申領醫療給付是否須檢附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因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主要係以填補被保險人因就診產生之醫療費用為目的,具有補償保險之性質,故原則上以收據作為申請理賠之文件。保險公司不接受收據影本、抄本、謄本等文件之例外處理原則如下:(1)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通知保險公司有投保其他商業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而保險公司未拒絕承保者,保險公司對同一保險事故已獲其他保險契約給付部分仍應負給付責任(2)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投保其他商業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而未通知保險公司,則對同一事故中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或其他人身保險契約給付部分不負給付責任。但保險公司應以「日額」方式給付,前述日額之計算標準,保險公司於設計保險商品時應明定之(僅健康保險適用)(3)同一家保險公司承保同一被保險人二張以上不接受收據影本、抄本、謄本等文件之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商品者,對同一被保險人於同一保險事故已獲該保險公司其他人身保險契約給付部分,仍應負給付責任。 2012/5/18 保險業務類
201205000013 旅行平安保險與其他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是否在請領理賠時會產生衝突? 依據本會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B號令訂定之「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48點規定,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商品其保險金之申領,如不接受收據影本、抄本、謄本等文件者,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一)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通知保險公司有投保其他商業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而保險公司未拒絕承保者,其對同一保險事故已獲其他保險契約給付部分仍應負給付責任。(二)同一家保險公司承保同一被保險人二張以上不接受收據影本、抄本、謄本等文件之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商品者,對同一被保險人於同一保險事故已獲該保險公司其他人身保險契約給付部分,仍應負給付責任。前述處理方式,保險公司應於要保書中揭露,並由要保人簽署同意。 2012/5/18 保險業務類
201205000014 施行以治療為目的之牙齒手術,是否為「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之除外責任? 依本會95年10月30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5050號函核定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第11條第2項第3款規定,被保險人「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因此被保險人施行以治療為目的之牙齒手術,以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為限。 2012/5/18 保險業務類
201205000015 已經有了全民健保,還需要投保醫療險嗎? 全民健保是社會保險,以公平照顧全體國民為原則,因此所提供的是基本的醫療保障,仍有部分項目的醫療費用是不予給付的。若是需要接受長期醫療,其所需的龐大醫療費用,將會帶給家庭沉重的負擔,因此,不妨透過保險集合眾人的經濟力量,來彌補這些保障的缺口,做好長期醫療的保險規劃。 2012/5/18 保險業務類
201205000016 哪些是您投保時該注意的事項? 1.簽訂保險契約時,應請保險招攬人員詳細明說明保險契約內容,主動要求招攬人員提供保單條款仔細閱讀。 2.應親自填寫要保書。對於要保書的詢問事項未據實告知,保險公司即可依法解除契約,為維護自身權益,保戶應將過去的疾病史誠實告知保險公司,以避免日後產生解約及理賠糾紛。 3.瞭解保單的承保範圍,例如「保險有效期間」、「疾病」、「意外傷害事故」及「住院」等。 4.為避免事後發生爭議,請保戶在投保時應詳閱保單所記載的除外不賠項目,例如「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逐)」、「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2012/5/18 保險業務類
201205000017 保險商品樣式多,如何適合自己的商品? 保險兼具保障與儲蓄理財的功能。若為保障遺族生活及教育基金,可選擇保障性高的保險商品,如不含生存給付的定期或終身保險、傷害保險、健康保險等;若為籌備子女的教育經費或準備養老基金,可選擇儲蓄性高的養老保險或年金商品為宜。仔細盤算需要保障或準備儲蓄累積的額度,先依照目前的繳費能力,決定適當的保險金額。如果繳費能力無法一次達成需要的保險金額,可考慮於繳費能力增加時,逐次增加保險金額或再購買第二張、第三張新保單,以滿足自己的需要。每年所繳納的保險費應以不超過個人或家庭每年可支配所得減除應支付各項生活費用,即收支的餘額為宜。 2012/5/18 保險業務類
201205000018 我最近買了一份保單,保單剛收到,但是看了保單內容有點後悔不想保了,可不可以要求保險公司退費? 依據目前條款的規定,保戶在保險公司送達保單後,可以在收到第二天起算十天內不具理由向保險公司行使契約撤銷權,保險公司必須無條件將保戶所繳的保險費返還給保戶,但是必須注意的,契約撤銷權基本上只有在「個人二年期以上的壽險」才有適用。所以建議保戶收到保單後,可以先看看條款有無契約撤銷權的規定,而且要在條款規定的期限內行使,超過時間就只能以解約方式處理,而解約是會被扣解約金的。 2012/5/18 保險業務類
201205000019 95年10月1日前投保的傷害保險,是否有現行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附表「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11級75項殘廢等級之適用? 一、95年8月10日修正之「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係自95年10月1日(以下稱實施日)起實施,修正前(簡稱舊表)、後(簡稱新表)保險業所銷售之各類保險商品,其新、舊表之適用,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保險商品: 1.新契約:於實施日後均應參照新表殘廢程度。 2.有效契約:基於長期契約之對價平衡,已簽訂契約仍依各該契約條款約定(舊表)辦理。 (二)保險期間一年以下保險商品: 1.新契約:於實施日後均採新表殘廢程度辦理。 2.有效契約:實施日後,有效契約即適用新表辦理。 二、適用原則係以意外傷害事故日作為判定基準,爰此,一年期傷害保險有效契約被保險人於實施日(含)之後所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始有新表約定之適用。 2012/5/18 保險業務類
201205000020 廠商若為它的產品投保責任險而發生事故時,是先保障廠商或消費者? 同時保障廠商及消費者 一、對廠商而言,可以減輕其財務負擔,且經由保險公司理賠處理,讓廠商了解其產品製造流程之安全性,若確有產品瑕疵亦可改善其產品安全性,增進企業形象。 二、對消費者而言,避免廠商因規模不大,財務能力不足,倒閉無法負擔賠償時,藉由保險機制,仍可獲得補償,保障受害人之權益。 2012/5/18 保險業務類
201205000024 消費者平常應該注意哪一方面責任保險與法律的常識,才能在事故發生時不會手忙腳亂? 一、對業者而言: 應了解經營事業所可能面臨的責任風險,並藉由投保責任保險來轉移風險,減輕其意外事故發生後之財務負擔,能符合法令規範,提昇企業形象,使企業得以持續營運。 二、對一般民眾而言:進入公共場所或使用相關產品,亦需了解該場所或廠商業者是否為重視公共安全及投保責任保險,以維護本身的權益。 2012/5/18 保險業務類
201205000025 近年來公共意外災害頻傳,常有業者因本身賠償能力不足,造成受害者往往無法獲得賠償,請問在保險的領域中,是否有專為這種情況設計的保險? 企業機構於經營事業活動中,均可能因本身或其受僱人之過失或疏漏行為,導致意外事故發生,而造成第三人的身體傷害、財物毀損,而須對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例如:100年3月6日發生於台中阿拉夜電大火造成9死12傷的慘劇;又如飯店因管理不當,設備掉落致旅客受傷,百貨公司之電扶梯警示不當,致小朋友手夾傷。再如,產品製造人產品設計不良,製造錯誤致有瑕疵,使消費者受傷或疾病,醫師因診斷錯誤致病人病情惡化,會計師或律師因業務過失致受託客戶遭受金錢上損失等,此等過失疏漏行為致第三人之損害,均須由行為人(即加害人)對受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之風險,即所謂責任風險(Liability Risk)。 企業機構面對責任風險因受害民眾求償漸高增加其財務負擔,甚有業者本身因公共災害發生賠償能力不足,使許多受害者求償無門,釀成許多家庭悲劇。業者為了轉移責任風險最妥適的方法,可以運用保險來減輕其因責任發生所造成的財務負擔。目前我國即有專為企業機構所面臨的責任風險而設計開辦的各種責任保險,以減輕企業因意外事故所帶來之經營損失與社會問題,發揮保險維護社會安定之功能。 2012/5/18 保險業務類
201205000026 消費者如何辨識哪些公共場所有投保責任險?萬一在這些場所發生事故,如何申請理賠? 一、目前有少數業者會在營業場所顯示或說明已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然大部分業者則無明顯標誌或說明。 二、一般民眾於公共場所發生意外事故遭受損害,即有權利直接向業者請求賠償,而業者受到民眾請求損害賠償時,將會通知保險公司辦理理賠。原則上保險公司會就民眾實際損害情形及求償金額作初步了解,會參與雙方之和解,最後依據和解金額賠償,但以保險金額為限。實務作業上,有些是業者(被保險人)先行支付予受害民眾,保險公司再將賠款賠付給被保險人。有些案情,則經業主簽同意書,保險公司逕行將賠款賠付給受害之民眾。 2012/5/18 保險業務類
201205000029 已有勞保、健保、團保,為什麼還需要雇主意外責任保險? 一、一般而言,雇主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規定,對於職業災害應負補償責任,而勞、健保及團保,無法充份填補雇主侵權行為賠償責任。因此,仍需雇主意外責任保險來填補雇主對受僱員工之賠償責任。 二、雇主意外責任保險之承保範圍: (一)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在保險期間內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保險公司依前項對被保險人所負之體傷賠償責任,除保險單另有約定,以超過勞工保險條例、公務人員保險法或軍人保險條例之給付部份為限。 (二)前項保險單所稱之「受僱人」係指在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接受被保險人給付之薪津工資而服勞務年滿十五歲之人。 特別不保事項: 1.受僱人之任何疾病或因疾病所致之死亡。 2.受僱人之故意或非法行為所致本身體傷或死亡。 3.受僱人因受酒類或藥劑之影響所發生之體傷或死亡。 4.被保險人之承包人或轉包人及該承包人或轉包人之受僱人之體傷或死亡,但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5.被保險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賠償責任。但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2012/5/18 保險業務類
201301000001 旅客出入境時攜帶外幣是否有限額或須申報? 目前我國就旅客出入境時所攜帶外幣,並無攜帶限額之規定,惟依管理外匯條例第11條及洗錢防制法第10條授權規定,旅客出入國境,同一人於同日單一航次攜帶外幣逾等值1萬美元者,應向海關申報登記,違反規定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將處以沒入處分。 2013/1/2 銀行金控類
201304000001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17點係規定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經辦及相關管理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其中第2項第2款所稱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相關業務執照包括哪些?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17點第2項第2款所稱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相關業務執照,係指由國內外公正、客觀具公信力之機構,如國際金融訓練機構之Financial Training Company(FTC)、國內之台灣金融研訓院、臺灣理財顧問認證協會等所核發,涉及衍生性金融商品有關之執照或證照,內容包括美國特許財務分析師(CFA),國內之認證理財規劃顧問(CFP)、認證財務顧問師(RFC)等。另目前於台灣金融研訓院等機構接受相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風險管理等之訓練課程所取得之證書亦屬之,惟應符合上開應注意事項第17點第2項第1款所定研習課程及期間之條件。 2013/4/9 銀行金控類
201304000002 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建立後銀行辦理涉及兩岸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問答集 請參閱附件。 2013/4/12 銀行金控類
201309000001 辦理人民幣匯款應該注意哪些事項? 一、個人(自然人)辦理人民幣匯款必須持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依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五十條之三第六款規定, 每人每日匯款金額以人民幣八萬元為限。 二、目前大陸地區銀行多僅接受個人受款人留有的中文戶名,爰辦理臺灣對大陸個人跨境人民幣匯款時,應提供受款人中文戶名。 三、兩岸匯款電文中涉及中文繁、簡體字不一致的情形,大陸商中國銀行臺北分行已彙整繁、簡體字對應電報碼之統一版本,供各銀行使用,民眾匯款時只需填寫中文資料(不論繁體字或簡體字)即可完成。 四、銀行公會已於該會網站(www.ba.org.tw)建置「人民幣匯款業務專區」,提供人民幣匯款相關問答集、人民幣匯出匯款注意事項及匯款流程,相關問題可至銀行公會網站查詢或向您往來的銀行詢問。 2013/9/30 銀行金控類
201401000001 來臺觀光旅客在臺消費購物得否直接支付人民幣(商店得否因營業行為收受人民幣現鈔)。 1.來臺觀光之旅客,應將攜帶的人民幣,先在機場銀行、下榻旅館或其他合法兌換地點兌成新臺幣後,再消費購物。直接支付人民幣,容易引起交易糾紛。 2.人民幣兌換地點:(1)各地銀行、郵局、信合社及農漁會信用部、(2)經核准設立的外幣收兌處(外幣收兌處相關資訊,請至http://www.bot.com.tw/Business/Fxdesignate/Pages/default.aspx查詢)。 3.本國貨幣為新臺幣,商店應以新臺幣標價。商店不可直接收受人民幣或未經許可辦理涉及人民幣買賣,屬非法買賣外匯者,將依管理外匯條例處分(商店如有收兌外幣及人民幣需求,得洽臺灣銀行國際部,依相關規定申請設置外幣收兌處)。 2014/1/2 銀行金控類
201403000001 創意產業相關無形資產評價服務是否為專屬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公司辦理之業務? 一、「創意產業相關無形資產評價服務」尚非特許業務,一般會計師事務所、財務顧問公司等均得依據財團法人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評價準則公報第七號「無形資產之評價準則」辦理。 二、為了配合政府協助發展創意產業及金融挺創意產業方案之推動,建置創意產業無形資產評價,供金融機構作為授信融資參考之機制,實屬必要,亦為金融挺創意產業方案多項配套措施之一。而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公司係新近加入辦理無形資產鑑價行列,對創意產業之融資有助益。 2014/3/19 銀行金控類
201403000002 銀行執行個資法告知義務時,要求客戶簽署個資告知書,客戶可否拒絕? 銀行執行個資法的告知義務,與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個人資料的蒐集或處理,是不同性質的二件事。為避免發生爭議,金管會已函示各銀行,不得要求客戶簽署個資告知書。 2014/3/31 銀行金控類
201403000003 銀行可否受理持票人查詢發票人(支票存款戶)的票據信用? 銀行與支票存款戶簽訂的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中,已約定支票存款戶同意將其票據信用資料提供給他人查詢,方便持票人向銀行查詢發票人的票據信用,作為是否接受該張票據的參考,係為維護票據信用秩序及流通所必要,符合個資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為增進公共利益」及第6款「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之情形,爰銀行可受理持票人查詢發票人的票據信用。 2014/3/31 銀行金控類
201411000002 配合自由經濟示範區之金融業務開放措施-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法規鬆綁問答集 <p>請參考附件</p> 2014/11/28 銀行金控類
201412000001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相關問題適用解說問答集 請參考附件 2014/12/29 銀行金控類
201501000001 「銀行、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投資大陸地區事業管理原則」常見問題問答集 如附件 2015/1/5 銀行金控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