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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指標分類 評鑑指標 指標說明 題型
1 股東權益之維護 公司是否於股東常會開會30日前上傳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 一、為鼓勵公司儘早申報,增進資訊透明度與揭露時效,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II(C)(1)股東應充分、及時地取得關於股東大會召開的日期、地點、議程以及將於股東會上決議議案的全部資訊;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第6條,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公司及其股務代理機構,且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前項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三、本指標以公開資訊觀測站\基本資料\電子書\年報及股東會相關資料(含存託憑證資料),為評鑑資訊依據;股東常會開會30日前申報但於之後再行申請更正資料者,以最後申報日期為評鑑基準。 A
2 股東權益之維護 公司章程是否規定董事/監察人選舉全面採候選人提名制度? 一、為健全公司經營體質,保障投資大眾權益,我國公司法納入董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惟董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並非強制規定,為鼓勵上市、上櫃公司於章程中載明候選人提名制度,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II(C)(3)應協助股東有效參與公司重要的治理決策,如:董事的提名和選舉;公司法第192條之1及第216條之1;另外經濟部函釋揭示,按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度者,應載明於章程…」。準此,公司如採董事選舉提名制度,即應於章程中明確載明,尚不可選擇採用,即不得如來函載明為:「本公司董事選舉,『得』採候選人提名制度…」。同法第216條之1有關監察人選舉提名制度,亦同此意旨辦理。(經濟部94.8.12經商字第09402115470號函);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22條及第44條規定,章程中載明採候選人提名制度選舉董事/監察人。 三、本指標以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司治理\採累積投票制、全額連記法、候選人提名制選任董監事及當選資料彙總表,及公開資訊觀測站\基本資料\電子書\年報及股東會相關資料(含存託憑證資料)\議事手冊(含公司章程),為評鑑資訊依據。 A
3 股東權益之維護 公司有董事/監察人選舉案時,是否於股東常會開會40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25日前,公告全體董事/監察人候選人名單及其學歷、經歷、持有股份數額與所代表之政府機關、法人名稱及其他相關資料? 一、配合我國公司法推動董監選舉提名制度,除鼓勵公司於章程訂定採提名制度外,亦應配合法規辦理相關程序,以保障股東平等原則,擴大股東參與股東會之權利,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II(C)(1)股東應充分、及時地取得關於股東大會召開的日期、地點、議程以及將於股東會上決議議案的全部資訊;OECD原則III(A)(4)應消除跨國行使表決權障礙;公司法第192條之1,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四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二十五日前,將董事候選人名單及其學歷、經歷、持有股份數額與所代表之政府、法人名稱及其他相關資料公告,並將審查結果通知提名股東,對於提名人選未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者,並應敘明未列入之理由;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5條。 三、本指標以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查詢\採候選人提名制選任董監事相關公告(上市櫃及興櫃公司),為評鑑資訊依據。 四、公司於受評年度無董事選舉案時,本題不適用。 B
4 股東權益之維護 公司是否於股東常會議事錄紀錄議案之表決結果,包括每項議案股東同意、反對或棄權之結果? 一、為保障股東權益,確保議事程序,鼓勵股東積極參與股東會,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II (C)(2)在合理範圍內,股東應有機會對董事會提出質詢(包含有關年度外部稽核事項)、增列股東大會議程項目、及提出表決案;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8條第1項:「上市上櫃公司應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於股東會議事錄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及決議方法,並應記載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董事、監察人之選舉,應載明採票決方式及當選董事、監察人之當選權數。」;股東會議事規則參考範例第11條及第13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7條第3項規定,上市上櫃公司宜安排股東就股東會議案逐案進行投票表決。 三、本指標以公開資訊觀測站\基本資料\電子書\年報及股東會相關資料(含存託憑證資料)\股東會議事錄,為評鑑資訊依據。 A
5 股東權益之維護 公司是否於股東常會召開後當日,將每項議案股東同意、反對或棄權之結果輸入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一、為保障股東權益,確保議事程序,鼓勵公司將股東同意、反對或棄權之結果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II (C)(1)應提供股東有關股東大會日期、地點和議程的充分且及時資訊,以及股東大會將進行表決議題的完整且及時資訊;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7條第3項規定,上市上櫃公司宜安排股東就股東會議案逐案進行投票表決,並於股東會召開後當日,將股東同意、反對或棄權之結果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三、本指標以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與公告\重大訊息,為評鑑資訊依據。 C
6 股東權益之維護 公司是否於股東常會議事錄揭露出席之董事會成員名單? 一、目前國內上市、上櫃公司通常未在股東會議事錄揭露出席之董事會成員名單,為鼓勵董事會成員出席共同參與股東會,以保障股東權益,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II(C)(2)在合理的範圍內,股東應被賦予向董事會提出問題的機會(包括與年度查核有關的問題),股東應有機會提出股東大會議題並針對其發表意見。 三、本指標以公開資訊觀測站\基本資料\電子書\年報及股東會相關資料(含存託憑證資料)\股東會議事錄,為評鑑資訊依據。 A
7 股東權益之維護 公司之董事長及審計委員會成員(或監察人)是否出席股東常會? 一、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且有召集股東會之責,另外審計委員會成員(或監察人)亦應參與股東會,以保障股東權益,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II(C)(2)在合理的範圍內,股東應被賦予向董事會提出問題的機會(包括與年度查核有關的問題),股東應有機會提出股東大會議題並針對其發表意見;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 三、本指標以公開資訊觀測站\基本資料\電子書\年報及股東會相關資料(含存託憑證資料)\股東會議事錄,為評鑑資訊依據。 A
8 股東權益之維護 公司是否委任具獨立性股務代辦機構辦理股東常會事務? 一、為避免損害股東參與股東會之權益,我國法雖未有規定限制公司應委任具獨立性股務代辦機構辦理當次股東會事務,本指標仍本於鼓勵公司委任未具利害關係之股務代辦機構辦理股東會事務之精神,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Ⅲ(A)(5)股東大會議程和程序應平等對待所有股東,公司程序不應讓投票造成不必要的困難或昂貴的費用;OECD原則II(C)股東應獲得有效參加股東大會和投票的機會,並得到股東大會議事規則通知(包括投票程式)。 三、本指標以公開資訊觀測站\彙總報表\股東會及股利\股東會公告\召開股東常(臨時)會日期、地點資料彙總表,為評鑑資訊依據。 C
9 股東權益之維護 公司是否未有僅分派員工紅利及董監酬勞而未分派股利之情形? 一、為避免上市公司於有盈餘年度僅分派員工紅利及董監酬勞,而未分派股利,侵害股東權益,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II(A)股東基本權利包括:(6)分享公司利潤。 三、本指標以公開資訊觀測站\彙總報表\股東會及股利\僅分派員工紅利及董監酬勞而未分派股利之公司查詢,為評鑑資訊依據。 A
10 股東權益之維護 在受評年度前三年內,董監事酬金總額增加比率是否未大於稅後純益之增加比率? 一、為促使公司對董監事、經理人的合理薪資及報酬訂出合理標準,保障公司股東權益,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II(C)(3)應當創造便利條件,使股東能有效參與關鍵的公司治理決策,如提名和選舉董事會成員。股東應能夠對董事會成員和主要執行人員薪酬公開發表意見。董事會成員和雇員的薪酬方案中的股權部分應得到股東的批准。 三、本指標評鑑資訊依據: 1.若受評企業係有盈餘而酬金增加比率小於盈餘增加比率者或虧損而未增加董監薪酬者,得1分;有盈餘而酬金增加比率大於盈餘增加比率者或虧損而增加董監薪酬者,得0分。 2.本指標以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司治理\董監事酬金相關資訊,為評鑑資訊來源。 四、受評公司若屬最近三年度新上市櫃公司,則本題不適用。 B
11 股東權益之維護 在受評年度前三年內,公司是否並未發行超逾股本5%的員工認股權、股票員工紅利、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獎酬形式之證券或認股權,予具員工身分之董事或經理人做為酬金? 一、為避免公司經營管理階層利用發行員工認股權、股票員工紅利、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獎酬形式之證券或認股權,作為稀釋股本之手段,侵害股東權益,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II(D)若因資本結構或其他安排,使特定股東獲得不約當於其持股比例之控制權,應予以揭露;經濟部函釋,按公司法第235條規定所稱員工,除董事、監察人非屬員工外,其餘人員是否屬員工,應由公司自行認定。公司執行長如經認定為員工,而董事長兼任執行長時,係身兼二種身分,可基於員工身分受員工紅利之分派。(經濟部94.3.15經商字第09402027670號函) 三、本指標評鑑資訊依據: 1.員工認股權:公開資訊觀測站→基本資料→員工認股權→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次日暨經理人、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取得認股權憑證情形之申報資訊。 2.股票員工紅利:公開資訊觀測站→(1)彙總報表\股東會及股利\股利分派情形、(2)重大訊息與公告\公告查詢\公告種類(發行新股、公司債暨有價證券交付或發放股利前辦理之公告(公司法第252條及第273條)),查詢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新股股數、(3)股東會年報取得董事兼任員工領取相關酬金,及配發員工紅利之經理人姓名及配發情形,查詢股票紅利金額並換算為股數。 3.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股東會年報\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辦理情形。 四、受評公司若屬最近三年度新上市櫃公司,則本題不適用。 B
12 股東權益之維護 受評年度董事、監察人與大股東持股設定質押比率平均是否未逾50%? 一、我國公司法對於公司董事質押股份數額超過持有股份二分之一時,對其表決權設有限制,且證交所財務重點專區對於全體董事監察人及持股10%以上大股東總持股數設質比率達九成以上者要求揭露,考量董事、監察人與大股東質押比例過高恐影響公司股東權益,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II(D)若因資本結構或其他安排,使特定股東獲得不約當於其持股比例之控制權,應予以揭露;公司法第197條之1第2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以股份設定質權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超過之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監察人則依第227條準用;另依公開資訊觀測站「財務重點專區」資訊揭露處理原則第4點。 三、本指標以公開資訊觀測站\基本資料\董監事股權異動統計彙總表\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百分之十以上大股東質權設定彙總表之公司最近年度董事與監察人與大股東整體12個月平均之持股設定質押比率,為評鑑資訊來源。 A
13 股東權益之維護 公司是否未有政府機關或單一上市(櫃)公司及其子公司占董事會席次達三分之一以上? 一、為避免受評公司控制股東未以受評公司之股東利益最大化作為決策,而生利害衝突之疑慮,爰依受評公司是否未有政府機關或其他單一上市(櫃)公司(及其子公司)占董事會席次達三分之一作為評分標準,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III(C)應要求董事和主要管理階層向董事會揭露,他們是否在任何直接影響公司的交易或事務中有直接、間接或代表第三方的實質性利益。 三、本指標以公開資訊觀測站\基本資料\電子書\年報及股東會相關資料(含存託憑證資料),董事屬法人股東代表者,應揭露法人股東名稱及該法人之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及其持股比例;各該前十名股東屬法人股東者,尚應揭露法人股東名稱及該法人之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股東之名稱及其持股比例。另輔以上市櫃公司公告之IFRSs合併財務報表,為評鑑資訊依據。 A
14 股東平等對待 公司是否於公司網站揭露投資人關係聯絡窗口或設有股東問題回答功能? 一、為鼓勵公司於公司網站揭露投資人關係聯絡窗口或設有股東問題回答功能,發展投資人服務,並保障股東平等,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13條規定,為確保股東權益,上市上櫃公司宜有專責人員妥善處理股東建議、疑義及糾紛事項;第57條規定,上市上櫃公司宜運用網際網路之便捷性架設網站,建置公司財務業務相關資訊及公司治理資訊,以利股東及利害關係人等參考,並宜提供英文版公司治理相關訊息。 三、本指標以公司網站是否設有投資人關係處理窗口(須載有特定聯絡人及聯絡方式)專門回覆投資人問題,為評鑑資訊依據。 A
15 股東平等對待 公司對於股東常會議案是否採逐案票決? 一、於我國推動電子投票之政策下,同時鼓勵採行股東會逐案票決,以利真實表達股東對議案支持之程度,作為董事會未來決策之參考,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II(C)股東應被賦予有效參加股東大會和投票的機會,並獲悉股東大會議事規則(包含投票方法);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7條第3項規定,上市上櫃公司宜安排股東就股東會議案逐案進行投票表決,並於股東會召開後當日,將股東同意、反對或棄權之結果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三、本指標以公開資訊觀測站\基本資料\電子書\年報及股東會相關資料(含存託憑證資料)\股東會議事錄,為評鑑資訊依據。 A
16 股東平等對待 股東常會是否採行電子投票方式? 一、為落實股東行動主義,使投票更為便利,股東可不受股東會召開時間與地域之限制。配合主管機關循序漸進推動電子投票,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II(A)股東基本權利包括:(4)股東基本權利包括參加股東大會並投票、(C)(4)股東應能親自或由代理人投票。不論是親自還是代理投票,都應獲得同等效果;公司法第177條之1;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7條第1項規定,上市上櫃公司應鼓勵股東參與公司治理,並使股東會在合法、有效、安全之前提下召開。上市上櫃公司應透過各種方式及途徑,並充分採用科技化之訊息揭露與投票方式,藉以提高股東出席股東會之比率,暨確保股東依法得於股東會行使其股東權。 三、本指標以公開資訊觀測站\股東會及股利\股東會採行電子投票之上市櫃公司名單,為評鑑資訊依據。 A
17 股東平等對待 股東常會是否未有通過臨時動議之情形? 一、配合電子投票之推行,以及保護外資機構參與股東之權利,應減少臨時動議之使用造成股東突襲之爭議,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II(C)股東應獲得有效參加股東大會和投票的機會,並得到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的通知(包括投票程式);III(A)同類同級的所有股東都應享有同等待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7條第2項規定,上市上櫃公司於股東會採電子投票者,宜採用候選人提名制選舉董事、監察人,並避免提出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 三、本指標以公開資訊觀測站\基本資料\電子書\年報及股東會相關資料(含存託憑證資料)\股東會議事錄,以及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與公告\重大訊息,為評鑑資訊依據。 A
18 股東平等對待 股東常會是否未有於開會前七日內變更議程之情形? 一、配合電子投票之推行,以及保護外資機構參與股東之權利,應減少變更議程造成股東突襲之爭議,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II(C)股東應獲得有效參加股東大會和投票的機會,並得到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的通知(包括投票程式);III(A)同類同級的所有股東都應享有同等待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7條第2項規定,上市上櫃公司於股東會採電子投票者,宜採用候選人提名制選舉董事、監察人,並避免提出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 三、本指標以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與公告\重大訊息,為評鑑資訊依據。 A
19 股東平等對待 公司是否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小股東提案之受理期間且受理期間不少於十日? 一、為落實股東行動主義,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以保障小股東提案權。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II(C)(2)在合理的範圍內,股東應被賦予向董事會提出問題的機會,包括與年度外部審計有關的問題,應有機會增加股東大會議程中的議題並提出議案;III(A)同類同級的所有股東都應享有同等待遇。我國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2項,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三、本指標以公開資訊觀測站\股東會及股利\股東常會(臨時會)公告\召開股東常(臨時)會及受益人大會(94.5.5後之上市櫃/興櫃公司),以及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司治理\股東行使提案權彙總表,為評鑑資訊依據。 A
20 股東平等對待 公司是否於五月底前召開股東常會? 一、為改善股東會召開期程集中之情形,目前限制每日股東會召開之家數不得超過120家,使股東會召開更有效分散,以利股東參與股東會,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III原則(A)(5)股東大會議程和程式應使所有股東得到平等待遇,公司程式不應給投票造成不必要的困難或給投票者帶來昂貴費用。 三、本指標以公開資訊觀測站\彙總報表\股東會及股利\股東會公告\召開股東常(臨時)會日期、地點資料彙總表,為評鑑資訊依據。 四、因考量評鑑指標公布時間及公司股東常會作業所需,於第一屆公司治理評鑑時,若受評年度公司股東常會非於五月底前召開,本題不適用。 C
21 股東平等對待 公司是否於股東常會開會10日前上傳年報? 一、為鼓勵公司及早上傳年報資訊,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III(A)同類同級的所有股東都應享有同等待遇。 三、本指標以公開資訊觀測站\基本資料\電子書\年報及股東會相關資料(含存託憑證資料),為評鑑資訊依據。 A
22 股東平等對待 公司是否於股東常會開會兩個營業日前上傳英文版年報? 一、為滿足外資機構對英文資訊的需求,並提升公司資訊透明度及國際知名度,法雖無明文規範,為鼓勵公司編製英文版年報並及早上傳,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III(A)同類同級的所有股東都應享有同等待遇。 三、本指標以公開資訊觀測站\基本資料\電子書\年報及股東會相關資料(含存託憑證資料),為評鑑資訊依據。 A
23 股東平等對待 公司是否於股東常會開會30日前同步上傳英文版開會通知,並於開會21日前上傳英文版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 一、為保障股東平等,符合國際潮流,使外資機構亦能獲得平等資訊,參與股東常會,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III(C)(1)應提供股東有關股東大會日期、地點和議程的充分且及時資訊,以及股東大會將進行表決議題的完整且及時資訊。III(C)(3)應協助股東有效參與公司重要的治理決策,如董事的提名和選舉。 三、本指標以公開資訊觀測站\基本資料\電子書\年報及股東會相關資料(含存託憑證資料),為評鑑資訊依據。 A
24 股東平等對待 公司內部規則是否訂定並揭露禁止公司董事或員工等內部人利用市場上無法取得的資訊來獲利? 一、為保障股東平等,使投資者能取得公司資訊,以及避免內部人為自己獲取不當得利,鼓勵公司宜訂定及揭露禁止公司董事或員工等內部人利用市場上無法取得的資訊來獲利之規範,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III(B)應禁止內線交易及濫用權力的自我交易(self-dealing);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37條第1項規定,董事會成員應忠實執行業務及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並以高度自律及審慎之態度行使職權。 三、本指標以公司網頁揭露之資料及證交所與櫃買中心內控查核缺失彙總資料,為評鑑資訊依據。 A
25 股東平等對待 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其股票之轉讓是否依法定期間申報? 一、為瞭解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大股東是否皆依法申報持股轉讓,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III(B)應禁止內線交易及濫用權力的自我交易(self-dealing);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及第25條。 三、本指標以金管會證期局之「股權股務裁罰案件」公告,為評鑑資訊依據。 A
26 股東平等對待 公司最近三年度是否未有董事長或經理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內線交易相關規定經一審判決有罪? 一、公司董事長或經理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之內線交易相關規定者,除對公司聲譽有所侵害外,亦影響市場公平性及股東平等原則,爰訂定本指標。又為明確劃分評分標準,以經一審判決有罪者為限。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III(B)應禁止內線交易及濫用權力的自我交易(self-dealing);證交所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2條第1項第2款。 三、本指標以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與公告\重大訊息,為評鑑資訊依據。 A
27 股東平等對待 公司是否未有因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資金貸與或背書保證未依規定辦理而受主管機關處分之情事?(含與關係人交易) 一、為加強企業之公司治理推行,評估各公司對於公司是否有因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資金貸與或背書保證未依規定辦理而受主管機關處分之情事 (含與關係人交易),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III(B)應禁止內線交易及濫用權力的自我交易(self-dealing);(C)應要求董事和重要主管對董事會揭露其是否直接、間接或代表第三者,在直接影響公司的交易或事項上具有重要利害關係;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三、本指標以公開資訊觀測站\投資專區\違反資訊申報、重大訊息及說明記者會規定專區及金管會證期局裁罰公告,為評鑑資訊依據。 A
28 董事會結構與運作 公司董事長或經理人是否未因違反證券交易法、公司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商業會計法,或因犯貪汙、瀆職、詐欺、背信、侵占之罪經起訴? 一、為使投資人瞭解公司董事長及經理人遵循重大金融法規之情形,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VI(C)董事會在道德方面應遵循高標準,並考慮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證交所「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2條第1項第2款;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0條之1。 三、本指標以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與公告\重大訊息,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之函覆資料為評鑑資訊依據。 A
29 董事會結構與運作 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負責財務或會計事務之經理人,最近一年內是否未曾任職於現任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 一、為確保會計師之獨立性及公司財務報告之可信賴度,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V(C)年度查核應由獨立、稱職並符合資格之簽證會計師執行,就財務報告以及重要業務的財務狀況績效,秉持客觀意見並允當表達予董事會和股東;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第1項第6款;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第十號公報第11條。 三、本指標以公開資訊觀測站\基本資料\電子書\年報及股東會相關資料(含存託憑證資料)\年報,為評鑑資訊依據。 A
30 董事會結構與運作 公司之董事間是否不超過二人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一、為強化董事會職能,使董事會對公司財務業務做出客觀獨立之判斷,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VI(E)董事會應能夠在公司事務中做出客觀獨立的判斷;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 三、本指標以公開資訊觀測站\基本資料\電子書\年報及股東會相關資料(含存託憑證資料)\年報\附表「董事及監察人資料」,為評鑑資訊依據。 A
31 董事會結構與運作 公司之董事長及總經理(執行長)是否非為同一人或配偶擔任? 一、為使董事長及總經理之職責能明確劃分,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VI(E)董事會應能夠在公司事務中做出客觀獨立的判斷;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23條規定,上市上櫃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之職責應明確劃分。董事長及總經理不宜由同一人擔任。 三、本指標以公開資訊觀測站\基本資料\電子書\年報及股東會相關資料(含存託憑證資料)\年報\附表「董事及監察人資料」,為評鑑資訊依據。 A
32 董事會結構與運作 公司是否已設置獨立董事,且其人數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一、為強化董事會職能,使董事會對公司財務業務做出客觀獨立之判斷,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VI(E)(1)對存在潛在利益衝突時,董事會應考慮指派人數足夠且能做出獨立判斷之非執行董事;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1項。 三、本指標以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司治理\獨立董(監)事設置情形,為評鑑資訊依據。 A
33 董事會結構與運作 公司是否自願設置多於法令規定之獨立董事席次? 一、為鼓勵公司自願設置多於法令規定之獨立董事席次,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VI(E)(1)對存在潛在利益衝突時,董事會應考慮指派人數足夠且能做出獨立判斷之非執行董事;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1項。 三、本指標以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司治理\獨立董(監)事設置情形,為評鑑資訊依據。 四、若有於章程「自願」設置超逾左列法令規定之獨立董事席次即得分;若未自願設置超逾法令規定之獨立董事席次,或屬強制設置審計委員會(需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且人數不得少於三人)者,則本題不適用。 C
34 董事會結構與運作 公司之獨立董事人數是否自願較前一屆增加,或已達董事席次二分之一以上? 一、為鼓勵公司自願設置多於法令規定之獨立董事席次,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VI(E)(1)對存在潛在利益衝突的任務,董事會應考慮指派人數足夠且能做出獨立判斷的非執行董事;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1項。 三、本指標以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司治理\獨立董(監)事設置情形,為評鑑資訊依據。 C
35 董事會結構與運作 公司是否於章程訂定或實際在任之獨立董事之任期均不超過九年? 一、為使獨立董事客觀行使職權,避免因久任致降低獨立性,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VI(E)董事會應能夠在公司事務中做出客觀獨立的判斷。 三、本指標以公開資訊觀測站\基本資料\電子書\年報及股東會相關資料(含存託憑證資料)\年報\附表「董事及監察人資料」及議事手冊(含公司章程),為評鑑資訊依據。 四、若公司未設置獨立董事,則本題不適用。 C
36 董事會結構與運作 公司之獨立董事是否未同時兼任超過五家上市(櫃)公司之董事(含獨立董事)或監察人? 一、為確保獨立董事有充分時間參與公司事務之決策,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VI(E)(3)董事會成員應能有效地承擔其職責;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4條。 三、本指標以公開資訊觀測站\基本資料\電子書\年報及股東會相關資料(含存託憑證資料)\年報\附表「董事及監察人資料」及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司治理\獨立董監事兼任情形,為評鑑資訊依據。 四、若公司未設置獨立董事,則本題不適用。 B
37 董事會結構與運作 公司是否設置符合規定之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是否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少於3人,且至少1人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一、為強化公司治理,並健全公司董事會監督功能,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VI(E)(1)對存在潛在利益衝突的任務,董事會應考慮指派人數足夠且能做出獨立判斷的非執行董事。像這類重要的責任有:確保財務和非財務報告的誠實性、審議利害關係人交易、提名董事會成員、重要經理人和董事會的薪酬;OECD原則VI(E)(2)當董事會的委員會成立後,其授權、人員組成和工作程式,應由董事會做出充分的界定和揭露;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1、2項。 三、本指標以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司治理\設立功能性委員會,為評鑑資訊依據。 A
38 董事會結構與運作 公司是否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且半數以上成員為獨立董事? 一、為強化公司治理,並健全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薪資報酬制度,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VI(D)(4)使重要經理人和董事會成員之薪酬與公司和股東之長期利益相一致;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6第1項;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第8條第3項。 三、本指標以公開資訊觀測站\基本資料\電子書\年報及股東會相關資料(含存託憑證資料)\年報\附表「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資料」,為評鑑資訊依據。 A
39 董事會結構與運作 公司之薪資報酬委員會是否一年至少召開兩次以上,且委員會成員至少皆出席兩次以上? 一、為強化公司治理,並健全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薪資報酬制度,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VI(D)(4)使重要經理人和董事會成員之薪酬與公司和股東之長期利益相一致;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薪資報酬委員會應至少每年召開二次。 三、本指標以公開資訊觀測站\基本資料\電子書\年報及股東會相關資料(含存託憑證資料)\年報\附表「薪酬委員會運作情形」,為評鑑資訊依據。 A
40 董事會結構與運作 公司是否設置提名委員會且半數以上成員為獨立董事? 一、為使董事會成員之提名符合一定之程序,強化股東參與提名董事之過程,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II(C)(3)應當創造便利條件,使股東能有效參與關鍵的公司治理決策,如提名和選舉董事會成員;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27條第1項規定,上市上櫃公司董事會為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得考量董事會規模及獨立董事人數,設置審計、提名、風險管理或其他各類功能性委員會。 三、本指標以公司網站及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司治理\設立功能性委員會及組織成員,為評鑑資訊依據。 C
41 董事會結構與運作 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是否均依「上市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規範之時數完成進修? 一、為使董事會成員有效發揮職能,鼓勵公司董事持續進修以掌握最新知識,提高應變能力,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VI(E)(3)董事會成員應能有效地承擔其職責;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第參點第二項規定,新任者於就任當年度至少宜進修12小時,就任次年度起每年至少宜進修三小時。續任者任期中每年至少宜進修三小時。 三、本指標以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司治理\董事及監察人出(列)席董事會及進修情形,為評鑑資訊依據。 A
42 董事會結構與運作 公司是否揭露其所訂定之公司治理守則? 一、為瞭解公司是否訂定公司治理守則,以協助公司建立公司治理健全發展,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V(A)(8):應揭露的實質性資訊至少包括治理結構和政策,尤其是其執行所依據的任何公司治理規則或政策及程式的內容;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1條第2項規定,上市上櫃公司宜參照本守則相關規定訂定公司本身之公司治理守則。 三、本指標以公司網站、年報及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司治理\訂定公司治理之相關規程規則(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為評鑑資訊依據。 A
43 董事會結構與運作 公司是否於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揭露關於董事會成員多元化之政策? 一、為健全董事會結構,董事會成員應多元化,如具備不同專業背景(如:法律、會計、產業)、性別或工作領域等,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VI(E)(3)董事會成員應能有效地承擔其職責;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20條第3項規定,董事會成員組成應注重性別平等,並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技能及素養。 三、本指標以公司網站及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司治理\訂定公司治理之相關規程規則(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為評鑑資訊依據。 C
44 董事會結構與運作 公司是否訂定誠信經營守則或類似規範? 一、為瞭解公司是否訂定誠信經營守則或類似規範,以協助公司建立誠信經營之企業文化及健全發展,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VI(D)(7)確保適當的控制體系到位,特別是風險管理體系、財務和運營控制體系以及對法律和有關標準的遵守體系;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第1條第2項規定,各上市上櫃公司宜參照本守則訂定誠信經營守則。 三、本指標以公司網站、年報及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司治理\訂定公司治理之相關規程規則(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為評鑑資訊依據。 A
45 董事會結構與運作 受評年度公司是否至少召開六次董事會? 一、為使董事會成員能有效地承擔其職責,應透過董事會之召開取得共識,形成決議,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VI(E)(3)董事會成員應能有效地承擔其職責;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董事會應至少每季召開一次。 三、本指標以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司治理\董事及監察人出(列)席董事會及進修情形,為評鑑資訊依據;出席率之計算不包括常務董事會議及委託出席次數。 A
46 董事會結構與運作 受評年度各董事之董事會實際出席率是否平均達75%以上? 一、為使董事有更多溝通與交流之機會,對公司經營之問題能充分討論,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VI(E)3:董事會成員應能有效地承擔其職責。 三、本指標以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司治理\董事及監察人出(列)席董事會及進修情形,為評鑑資訊依據;出席率之計算不包括常務董事會議及委託出席次數。 A
47 董事會結構與運作 公司是否在董事會結束後次一營業日開盤前,公告董事會重要決議事項? 一、為使股東及時瞭解公司董事會所為之重要決議,使股東於取得充分資訊下做出投資判斷,進而保障股東權益,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V(E)資訊傳播管道,應使用戶平等、及時和低成本地獲取有關資訊;證交所「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2條第1項第11款。 三、本指標以公開資訊觀測站\投資專區\違反資訊申報、重大訊息及說明記者會規定專區,為評鑑資訊依據。 A
48 董事會結構與運作 公司董事會通過之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包含五大要素/原則,且涵蓋所有營運活動及交易循環之控制作業? 一、考量有效的內部控制體系及稽核作業是良好公司治理之基石,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公司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5至9條規定訂定內部控制制度;另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7條、保險業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4條、證券期貨業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7條規定辦理;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3條。 三、本指標以主管機關裁罰公告、證交所與櫃買中心之內控查核缺失彙總資料,為評鑑資訊依據。 A
49 董事會結構與運作 公司是否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董事會通過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且其聲明書聲明於遵循法令係採全部法令? 一、考量有效的內部控制體系及稽核作業是良好公司治理之基石,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24條及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24條。 三、本指標以公開資訊觀測站\內控聲明書公告,為評鑑資訊依據。 四、因金融及保險業適用之法規與一般行業不同,且產業監理程度較一般行業為高,為使評鑑基礎一致,金融及保險業本題不適用。 B
50 董事會結構與運作 公司每年自行檢查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的有效性,董事會是否未出具內部控制制度有重大缺失之聲明書? 一、考量有效的內部控制體系及稽核作業是良好公司治理之基石,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24條及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24條。 三、本指標以公開資訊觀測站\內控聲明書公告,為評鑑資訊依據。 四、因金融及保險業適用之法規與一般行業不同,且產業監理程度較一般行業為高,為使評鑑基礎一致,金融及保險業本題不適用。 B
51 董事會結構與運作 公司內部稽核主管/總稽核之任免是否經董事會通過,並於規定時限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核准? 一、考量有效的內部控制體系及稽核作業是良好公司治理之基石,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1條規定,公司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應經董事會通過,並應於董事會通過之次月10日前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備查。另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0條、保險業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1條、證券期貨業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2條規定辦理;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35條規定,上市上櫃公司對於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應提董事會討論。 三、本指標以主管機關裁罰公告、證交所與櫃買中心之統計報表,為評鑑資訊依據。 A
52 董事會結構與運作 公司之稽核主管/總稽核是否列席董事會並提出內部稽核業務報告,且將稽核報告(含追蹤報告)依規交付或通知各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及獨立董事? 一、考量有效的內部控制體系及稽核作業是良好公司治理之基石,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5條及16條規定,公司應於稽核報告及追蹤報告陳核後,於稽核項目完成之次月底前交付各監察人查閱。若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或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作成報告陳核,並通知監察人。如設有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應一併交付或通知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內部稽核人員除應定期向各監察人報告稽核業務外,稽核主管並應列席董事會報告。另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0及19條、保險業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1及20條、證券期貨業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6及17條規定辦理。 三、本指標以主管機關裁罰公告、證交所與櫃買中心之內控查核缺失彙總資料,為評鑑資訊依據。 A
53 董事會結構與運作 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對於檢查所發現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是否據實揭露於稽核報告,並加以追蹤? 一、考量有效的內部控制體系及稽核作業是良好公司治理之基石,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4條規定,內部稽核人員應與受查單位就年度稽核項目查核結果充份溝通,對於檢查所發現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據實揭露於稽核報告,並於該報告陳核後加以追蹤,至少按季作成追蹤報告至改善為止,以確定相關單位業已及時採取適當之改善措施。另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26條、保險業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20條、證券期貨業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5條規定辦理。 三、本指標以主管機關裁罰公告、證交所與櫃買中心之內控查核缺失彙總資料,為評鑑資訊依據。 A
54 董事會結構與運作 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是否符合主管機關所訂之適任條件並依規定持續進修? 一、考量有效的內部控制體系及稽核作業是良好公司治理之基石,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7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20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6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8條規定,內部稽核人員應持續進修並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之內部稽核講習,以提昇稽核品質及能力。 三、本指標以主管機關裁罰公告、證交所與櫃買中心之統計報表,為評鑑資訊依據。 A
55 董事會結構與運作 公司是否依風險評估結果並將主要稽核項目(含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列為年度稽核計畫? 一、考量有效的內部控制體系及稽核作業是良好公司治理之基石,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3條規定,公司至少應將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控制作業、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董事會議事運作之管理、第8條第3項所列項目、資通安全檢查以及第7條規定之銷售及收款循環、採購及付款循環等重要交易循環,列為每年年度稽核計畫之稽核項目。上市上櫃公司尚應包括薪資報酬委員會之運作;另證券期貨業應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4條第2至5項將相關稽核項目列為年度稽核計畫。 三、本指標以主管機關裁罰公告、證交所與櫃買中心之內控查核缺失彙總資料,為評鑑資訊依據。 四、因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及「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金控、銀行及保險業主要係依其業務風險特性訂定其內部稽核計畫,故本項金融及保險業不適用。 B
56 董事會結構與運作 公司執行內部控制制度相關控制作業是否未經主管機關處分或未經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發現有缺失函請派員參加主管機關指定單位舉辦之宣導課程? 一、考量有效的內部控制體系及稽核作業是良好公司治理之基石,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證交所對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作業程序第8條及櫃買中心對上櫃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作業程序第8條規定,查核結果如發現上市櫃公司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有未符規定者,應洽請受查公司研訂具體改善或解決措施,其情節重大者,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得函請其派員參加主管機關所指定單位舉辦之宣導課程。 三、本指標以主管機關裁罰公告、證交所與櫃買中心之內控查核缺失彙總資料,為評鑑資訊依據。 A
57 董事會結構與運作 公司董事會是否定期(至少一年一次)評估簽證會計師獨立性,並於年報揭露評估過程? 一、為使董事會發揮職權,定期評估簽證會計師之獨立性,確保公司財務報告之可信賴度,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VI(D)(7)董事會應履行主要職能,確保誠實、正直的會計、審計以及財務報導;維護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特別是風險管理、財務和營運控制;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29條規定,上市上櫃公司應定期(至少一年一次)評估聘任會計師之獨立性。 三、本指標以公開資訊觀測站\基本資料\電子書\年報及股東會相關資料(含存託憑證資料)\年報\附表「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為評鑑資訊依據。 A
58 資訊透明度 公司是否依上市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作業程序、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而未受違約金或更重大處分等紀錄? 一、為利投資人及時取得充分且正確之資訊,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IV(D)在利害關係人參與公司治理之過程中,他們應有權定期且及時的取得攸關、充分及可靠的資訊。 三、本指標以公開資訊觀測站\投資專區\違反資訊申報、重大訊息及說明記者會規定專區,為評鑑資訊依據。 A
59 資訊透明度 公司是否同步申報英文重大訊息? 一、為鼓勵公司揭露英文重大訊息,以利外資機構取得英文資訊,提升公司資訊透明度,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V(E)傳播訊息的管道應讓使用者平等、及時且低成本地獲取攸關的訊息。 三、本指標以公開資訊觀測站(英文版)\Material Information,為評鑑資訊依據。 A
60 資訊透明度 公司是否及時公布月營收報告? 一、為利投資人及時取得公司每月營收報告,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V(E)資訊傳達應讓使用者及時和公正並符合成本地獲取有關資訊;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公司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 三、本指標以公開資訊觀測站\營運概況\每月營收,為評鑑資訊依據。 A
61 資訊透明度 公司是否在會計年度結束後兩個月內公布年度財務報告? 一、為鼓勵公司儘早申報年度財務報告,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V(C)年度查核應由獨立、稱職並符合資格之簽證會計師執行,就財務報告以及重要業務的財務狀況績效,秉持客觀意見並允當表達予董事會和股東;(E)資訊傳達應讓使用者及時和公正並符合成本地獲取有關資訊。 三、本指標以公開資訊觀測站\基本資料\電子書\財務報告書,為評鑑資訊依據。 C
62 資訊透明度 公司期中財務報告(即第一、二、三季財務報告)是否於法令規定申報期限15天前完成申報? 一、為鼓勵公司儘早申報期中財務報告,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V(C)年度查核應由獨立、稱職並符合資格之簽證會計師執行,就財務報告以及重要業務的財務狀況績效,秉持客觀意見並允當表達予董事會和股東;(E)資訊傳達應讓使用者及時和公正並符合成本地獲取有關資訊。 三、本指標以公開資訊觀測站\基本資料\電子書\財務報告書,為評鑑資訊依據。 C
63 資訊透明度 公司是否未有遭主管機關要求重編財務報告? 一、為確保公司提供允當之財務報告,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V(B)以高品質標準揭露會計、財務和非財務資訊;(C)年度查核應由獨立、稱職並符合資格之簽證會計師執行,就財務報告以及重要業務的財務狀況績效,秉持客觀意見並允當表達予董事會和股東;(D)簽證會計師應向股東負責,在查核過程中應發揮其專業之注意義務。 三、本指標以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及公告\重大訊息第30款,為評鑑資訊依據。 A
64 資訊透明度 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是否對年度財務報告出具無保留查核意見? 一、為確保公司提供允當之財務報告,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V(B)以高品質標準揭露會計、財務和非財務資訊;(C)年度查核應由獨立、稱職並符合資格之簽證會計師執行,就財務報告以及重要業務的財務狀況績效,秉持客觀意見並允當表達予董事會和股東;(D)簽證會計師應向股東負責,在查核過程中應發揮其專業之注意義務。 三、本指標以公開資訊觀測站\彙總報表\財務報表\會計師查核(核閱)報告,為評鑑資訊依據。 A
65 資訊透明度 公司是否自願公布四季財務預測報告? 一、為鼓勵企業發布完整(簡)式財務預測報告,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證交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證交所與櫃買中心對上市(櫃)公司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認定標準。 三、本指標以公開資訊觀測站\彙總報表\財務預測\截至各季綜合損益財測達成情形(簡式)及公開資訊觀測站\彙總報表\法人說明會一覽表\法人說明會簡報檔,為評鑑資訊依據。 C
66 資訊透明度 公司是否及時向主管機關、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申報庫藏股相關作業? 一、為確保公司及時申報庫藏股相關作業,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V公司治理框架應確保及時準確地披露公司所有重要事務,包括財務狀況、績效、所有權和公司的治理;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2、3、5條。 三、本指標以金管會證期局\公告資訊\裁罰案件\股權股務裁罰案件,為評鑑資訊依據。 A
67 資訊透明度 公司年報是否揭露從總體經濟環境及公司所屬產業的趨勢概況討論? 一、為確保公司對總體經濟環境及個別產業趨勢等非財務資訊之透明度,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V(A)應揭露包括,但不限於(2)公司目標,包括倫理、環境及其他公共政策投入承諾;(6)未來風險因素及風險控管措施。一般公司應遵循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8條、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8條、銀行依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8條,及票券金融公司依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7條等規定於年報揭露相關資訊。 三、本指標以公開資訊觀測站\基本資料\電子書\年報及股東會相關資料(含存託憑證資料),為評鑑資訊依據。 A
68 資訊透明度 公司年報是否揭露長短期業務發展計畫? 一、為確保公司未來策略及發展目標相關資訊之透明度,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V(A)資訊揭露應包括,但不限於(2)公司目標,包括倫理、環境及其他公共政策投入承諾。一般公司需遵循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8條、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8條、銀行依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8條、票券金融公司依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7條等規定於年報揭露相關資訊。 三、本指標以公開資訊觀測站\基本資料\電子書\年報及股東會相關資料(含存託憑證資料),為評鑑資訊依據。 A
69 資訊透明度 公司年報是否揭露未來研發計畫及預計投入之研發費用? 一、為提升公司揭露研發等相關非財務資訊之透明度,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20條規定,公司應就財務狀況及財務績效加以檢討分析,並評估風險事項,其應記載事項包括:未來研發計畫及預計投入之研發費用。另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載事項準則第18條、銀行依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8條、票券金融公司依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7條規定,應揭露最近二年度研究發展支出及其成果,並略述未來研究發展計畫。 三、本指標以公開資訊觀測站\基本資料\電子書\年報及股東會相關資料(含存託憑證資料),為評鑑資訊依據。 A
70 資訊透明度 公司年報是否揭露主要股東名單,包含股權比例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或股權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持股數額及比例? 一、為確保公司股權結構之透明度,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V(A)(3)資訊揭露應包括主要股權結構及投票權。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1條規定,資本及股份應記載主要股東名單,列明股權比例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或股權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持股數額及比例。另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載事項準則第11條、銀行依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1條、票券金融公司依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1條規定,列明股權比例達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或股權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持股數額及比例。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19條,上市上櫃公司應隨時掌握持有股份比例較大以及可以實際控制公司之主要股東及主要股東之最終控制者名單。 三、本指標以公開資訊觀測站\基本資料\電子書\年報及股東會相關資料(含存託憑證資料),為評鑑資訊依據。 A
71 資訊透明度 公司年報是否自願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酬金? 一、為鼓勵公司自願揭露董監酬金,增進資訊透明度,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V(A)(4)資訊揭露應包括董事會成員及主要經理人之酬金政策。 三、本指標以公開資訊觀測站\基本資料\電子書\年報及股東會相關資料(含存託憑證資料),為評鑑資訊依據。 四、公司需自願揭露每一位董事、監察人個別酬金細目,方予得分;若因法令規定強制揭露個別董監酬金者,不予給分。 C
72 資訊透明度 公司年報是否揭露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一、為瞭解公司治理執行狀況之差異情形,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V(A)(8)資訊揭露應包括公司治理架構及政策,特別是公司治理守則或政策之內容及其執行情形。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及附表二之二、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載事項準則第10條及附表二之二、銀行依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及附表二之二、票券金融公司依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及附表二之二規定,公司應揭露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其中包括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59條規定,上市上櫃公司應依相關法令及證交所或櫃買中心規定,揭露年度內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 三、本指標以公開資訊觀測站\基本資料\電子書\年報及股東會相關資料(含存託憑證資料),為評鑑資訊依據。 A
73 資訊透明度 公司年報是否自願揭露給付簽證會計師及其所屬會計師事務所關係企業之其他非審計公費的金額與性質? 一、為鼓勵公司自願性揭露非審計業務之相關資訊,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V(C)年度查核應由獨立、稱職並符合資格之簽證會計師執行,就財務報告以及重要業務的財務狀況績效,秉持客觀意見並允當表達予董事會和股東。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及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規定,給付簽證會計師、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及其關係企業之非審計公費為審計公費之四分之一以上者,應揭露審計與非審計公費金額及非審計服務內容。 三、本指標以公開資訊觀測站\基本資料\電子書\年報及股東會相關資料(含存託憑證資料),為評鑑資訊依據;若係屬依規強制應揭露審計與非審計公費金額及非審計服務之內容者,本題不得分。 C
74 資訊透明度 公司年報所揭露給付簽證會計師及其所屬會計師事務所關係企業之非審計公費金額是否未超過審計公費? 一、為加強簽證會計師之獨立性,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V(C)年度查核應由獨立、稱職並符合資格之簽證會計師執行,就財務報告以及重要業務的財務狀況績效,秉持客觀意見並允當表達予董事會和股東;(D)簽證會計師應向股東負責,在查核過程中應發揮其專業之注意義務。 三、本指標以公開資訊觀測站\基本資料\電子書\年報及股東會相關資料(含存託憑證資料),為評鑑資訊依據。 A
75 資訊透明度 公司是否受邀(自行)召開至少二次法人說明會? 一、為鼓勵上市公司透過召開法人說明會與投資人溝通,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V(E)傳播訊息的管道應讓使用者平等、及時且低成本地獲取攸關的訊息;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58條規定,上市上櫃公司召開法人說明會,應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之規定辦理,並宜以錄音或錄影方式保存。法人說明會之財務、業務資訊應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之規定輸入其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並透過公司網站或其他適當管道提供查詢。 三、本指標以公開資訊觀測站\彙總報表\法人說明會一覽表,為評鑑資訊依據。 A
76 資訊透明度 公司是否建置中文及英文公司網站供投資人閱覽? 一、為鼓勵企業建置企業中、英文網站,以服務投資人,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V(E)傳播訊息的管道應讓使用者平等、及時且低成本地獲取攸關的訊息;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57條規定,上市上櫃公司宜運用網際網路之便捷性架設網站,建置公司財務業務相關資訊及公司治理資訊,以利股東及利害關係人等參考,並宜提供英文版公司治理相關資訊。 三、本指標以公司網站為評鑑資訊依據。 A
77 資訊透明度 公司網站或公開資訊觀測站是否揭露年報及公司章程? 一、為鼓勵公司揭露股東會年報及公司章程等,以利投資人能夠容易取得相關資訊,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V(E)傳播訊息的管道應讓使用者平等、及時且低成本地獲取攸關的訊息;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57條規定,上市上櫃公司宜運用網際網路之便捷性架設網站,建置公司財務業務相關資訊及公司治理資訊,以利股東及利害關係人等參考,並宜提供英文版公司治理相關資訊。 三、本指標以公司網站及公開資訊觀測站\基本資料\電子書\年報及股東會相關資料(含存託憑證資料)之年報及議事手冊,為評鑑資訊依據。 A
78 資訊透明度 公司網站或公開資訊觀測站是否以英文揭露公開資訊(需含財報資料)? 一、為鼓勵公司揭露英文相關資訊,方便外資機構取得企業相關資訊,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V(E)傳播訊息的管道應讓使用者平等、及時且低成本地獲取攸關的訊息;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57條規定,上市上櫃公司宜運用網際網路之便捷性架設網站,建置公司財務業務相關資訊及公司治理資訊,以利股東及利害關係人等參考,並宜提供英文版公司治理相關資訊。 三、本指標以公司網站及公開資訊觀測站(英文版)\Announcements,為評鑑資訊依據。所揭露之英文資訊必須至少包括完整年度及期中財務報表等公開財務資訊。 A
79 利害關係人利益之維護及企業社會責任 公司是否訂定企業社會責任政策或制度,且適時檢討實施成效,並揭露於年報? 一、為鼓勵公司訂定企業社會責任政策或制度,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第5條規定,上市上櫃公司應遵守法令及章程之規定,暨其與證交所或櫃買中心所簽訂之契約及相關規範,並宜考量國內外企業社會責任之發展趨勢、公司本身及其集團企業整體營運活動,訂定企業社會責任政策、制度或有關管理系統,經董事會通過。 三、本指標以公開資訊觀測站\基本資料\電子書\年報及股東會相關資料(含存託憑證資料)\「履行社會責任情形」,為評鑑資訊依據。 A
80 利害關係人利益之維護及企業社會責任 公司是否編製且揭露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 一、為鼓勵企業重視企業社會責任,促進公司治理,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V(A)揭露事項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重要資訊:(7)有關員工及利害關係人的事項;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第30條規定,上市上櫃公司宜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揭露推動企業社會責任情形。 三、本指標以公司網站資料及公開資訊觀測站\基本資料\電子書\年報及股東會相關資料(含存託憑證資料)\履行社會責任情形,為評鑑資訊依據。 C
81 利害關係人利益之維護及企業社會責任 公司是否設置推動企業社會責任專(兼)職單位,並於年報說明執行情形? 一、為加強企業對企業社會責任的重視,鼓勵其設置專(兼)職單位推動企業社會責任,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依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附表二之二之二;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第7條規定,上市上櫃公司為健全企業社會責任之管理,宜設置推動企業社會責任之專(兼)職單位,負責企業社會責任政策或制度之提出及執行,並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三、本指標以公開資訊觀測站\基本資料\電子書\年報及股東會相關資料(含存託憑證資料)\「履行社會責任情形」,為評鑑資訊依據。 A
82 利害關係人利益之維護及企業社會責任 公司是否設置推動企業誠信經營專(兼)職單位,並於年報揭露其運作情形及董事會督導情形? 一、為鼓勵公司設置推動企業誠信經營單位,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第14條第2項規定,上市上櫃公司為健全誠信經營之管理,宜由專責單位負責誠信經營政策與防範方案之制定及監督執行,並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三、本指標以公開資訊觀測站\基本資料\電子書\年報及股東會相關資料(含存託憑證資料)\「?實誠信經營情形」,為評鑑資訊依據。 A
83 利害關係人利益之維護及企業社會責任 公司是否揭露環境管理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設立情形? 一、為鼓勵企業設立專責單位或人員以落實環境管理,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附表二之二之二;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第15條規定,公司宜設立環境管理專責單位或人員,以維護環境管理相關系統。 三、本指標以公開資訊觀測站\基本資料\電子書\年報及股東會相關資料(含存託憑證資料)\「履行社會責任情形」,為評鑑資訊依據。 A
84 利害關係人利益之維護及企業社會責任 公司是否揭露過去兩年二氧化碳或溫室氣體年排放量? 一、為鼓勵企業重視其社會責任並揭露相關數據以逐步達成減緩全球暖化之目標,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附表二之二之二;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第18條規定,公司宜注意氣候變遷對營運活動之影響,並依營運狀況與溫室氣體盤查結果,制定公司節能減碳及溫室氣體減量策略,及將碳權取得納入公司之減碳策略規畫中,且據以推動,以降低公司營運對自然環境之衝擊。 三、本指標以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司治理\溫室氣體排放及減量資訊,及公司網站揭露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為評鑑資訊依據。 C
85 利害關係人利益之維護及企業社會責任 公司是否制定節能減碳、溫室氣體減量、減少用水或其他廢棄物政策? 一、為鼓勵公司主動積極關切節能減碳等議題,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附表二之二之二;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第18條規定,公司宜注意氣候變遷對營運活動之影響,並依營運狀況與溫室氣體盤查結果,制定公司節能減碳及溫室氣體減量策略,及將碳權取得納入公司之減碳策略規畫中,且據以推動,以降低公司營運對自然環境之衝擊。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第17條規定,為提升水資源之使用效率,上市上櫃公司應妥善與永續利用水資源,暨採行最佳可行的污染防治和控制技術,並訂定相關管理措施。 三、本指標以公開資訊觀測站\基本資料\電子書\年報及股東會相關資料(含存託憑證資料)\「履行社會責任情形」,為評鑑資訊依據。 A
86 利害關係人利益之維護及企業社會責任 公司是否獲得ISO 14000或類似之環境管理認證? 一、為鼓勵公司採用ISO 14000或類似認證建立環境管理系統,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第12條規定,上市上櫃公司應遵循環境相關法規及相關之國際準則規範,適切地保護自然環境,且於執行業務活動時,應致力於環境永續之目標。 三、本指標以公開資訊觀測站\基本資料\電子書\年報及股東會相關資料(含存託憑證資料)\「履行社會責任情形」,為評鑑資訊依據。 C
87 利害關係人利益之維護及企業社會責任 公司年報是否揭露各項員工福利措施、退休制度與其實施情形? 一、為加強企業對員工權益之重視,並揭露員工利措施等資訊,以確保公司員工權益保障之透明度,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Ⅳ(A)經法律或共同協議而確立的利益相關者的各項權利應該得到尊重;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第20條規定,上市上櫃公司應提供員工資訊,使其了解依營運所在地國家之勞動法律其所享有之權利;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公司應列示公司各項員工福利措施、進修、訓練、退休制度與其實施情形,以及勞資間之協議與各項員工權益維護措施情形。 三、本指標以公開資訊觀測站\基本資料\電子書\年報及股東會相關資料(含存託憑證資料),為評鑑資訊依據。 A
88 利害關係人利益之維護及企業社會責任 公司年報是否揭露工作環境與員工人身安全的保護措施? 一、公司應提供員工安全與健康之工作環境及定期實施安全與健康教育訓練,其相關執行情形之揭露攸關公司員工權益保障之透明度,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Ⅳ(A)經法律或共同協議而確立的利益相關者的各項權利應該得到尊重;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第21條規定,上市上櫃公司宜提供員工安全與健康之工作環境,包括提供必要之健康與急救設施,並致力於降低對員工安全與健康之危害因子及對員工定期實施安全與健康教育訓練,以預防職業上災害。 三、本指標以公開資訊觀測站\基本資料\電子書\年報及股東會相關資料(含存託憑證資料)\「履行社會責任情形」,為評鑑資訊依據。 A
89 利害關係人利益之維護及企業社會責任 公司是否於公司網頁上或年報中提供詳細聯絡資料,以作為利害關係人(如顧客、供應商、一般大眾等)於權利受侵害時之申訴管道? 一、為加強企業對利害關係人權益之重視,鼓勵其設置利害關係人申訴管道,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Ⅳ(B)在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受法律保護的情況下,當其權利受到侵害時,應能夠獲得有效賠償。 三、本指標以公司網頁及公開資訊觀測站\基本資料\電子書\年報及股東會相關資料(含存託憑證資料),為評鑑資訊依據。 A
90 利害關係人利益之維護及企業社會責任 公司是否訂定員工對於不合法(包括貪汙)與不道德行為的投訴程序? 一、為鼓勵及保護揭發企業內部弊端之行為,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Ⅳ(E)利益相關者(包括個人員工及其代表團體)應能向董事會自由地表達他們對於非法或不道德行為的關注,他們的各項權利不應由於他們的此種表達而受到影響;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47條規定,為利監察人及時發現公司可能之弊端,上市上櫃公司應建立員工、股東及利害關係人與監察人之溝通管道。 三、本指標以公開資訊觀測站\基本資料\電子書\年報及股東會相關資料(含存託憑證資料)\「?實誠信經營情形」、公開資訊觀測站\訂定公司治理之相關規程規則及公司網站,為評鑑資訊依據。 A
91 利害關係人利益之維護及企業社會責任 公司是否制定並要求與供應商合作,在環保、安全或衛生等議題遵循相關規範,共同致力提升企業社會責任? 一、為確保公司與供應商共同致力提升企業社會責任,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依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附表二之二之二,公司應於該表格中載明公司與供應商合作,共同致力提升企業社會責任之情形;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54條,上市上櫃公司在保持正常經營發展以及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之同時,應關注消費者權益、社區環保及公益等問題,並重視公司之社會責任。 三、本指標以公開資訊觀測站\基本資料\電子書\年報及股東會相關資料(含存託憑證資料)\「履行社會責任情形」、公司網站及公司編製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為評鑑資訊依據。 A
92 利害關係人利益之維護及企業社會責任 公司是否未因勞資糾紛、污染環境、產品安全或其他重大違反企業社會責任事件被主管機關處分? 一、為加強企業對利害關係人權益之重視,爰訂定本指標。 二、指標參考:OECD準則IV(A)尊重經由法律或協議成立的利害關係人權利。 三、本指標以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及公告\重大訊息第26款,為評鑑資訊依據。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