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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000001 金管會公布非法催收檢舉專線 金管會表示為促使業者加強催收手段之自律及保護消費者合理權益,業成立非法催收檢舉專線(02-89689722)。民眾與銀行往來若發現銀行資產管理公司或受委託之催收公司,有以暴力、恐嚇、脅迫或其他不法方式催收,可逕向金管會檢舉。 金管會於接獲檢舉電話時,若檢舉情節涉及不法,除將移請治安機關偵辦外,並將請相關金融機構或資產管理公司查明據報,如確有實證,金管會將禁止金融機構嗣後再將不良債權出售予涉案之資產管理公司,或禁止再將催收業務委託予涉案之催收公司。 2007/1/27 其他類
200701000008 金融改革是否造成銀行緊縮中小企業信用? 一、銀行逾放比率越高,不景氣時之放款降低幅度越大: (一)銀行局前曾調查分析,若將本國銀行按逾放比率區分為5%以下、介於5%至10%、高於10%三個群組,91年較90年之放款減少幅度分別為0.86%、2.32%及3.76%;若以90年底與89年底相較,前二群組放款均為正成長,逾放比率高於10%之群組放款則反呈減少。 (二)銀行逾放偏高,將影響其承貸意願及資金仲介功能,反倒不利企業融資之取得。 二、推動金融改革是堅定不移的施政目標,並已獲致具體成果: (一)我國金融體系自80年代以來面臨獲利下降、逾放升高等問題,金融改革有迫切之必要性,外國信評機構亦將改革成敗作為調整我國信評等級之重要參據。 (二)本國銀行逾放比率於91年第1季達到最高峰之8.04%,加計應予觀察放款後之廣義逾放比率為11.74%;持續推動金融改革後,狹義及廣義逾放比率均已降至5%以下。 (三)長期而言,惟有落實金融改革,健全銀行經營體質,方能有效發揮金融中介功能,使中小企業融資管道更順暢。 2007/1/27 銀行金控類
200701000019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7號簡介 一、因應企業經營模式逐漸集團化及國際化,並加速國內會計原則與國際融和,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參酌國際會計準則,檢討修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以反映集團整體營運績效及財務狀況。財務會計準則第七號公報於93年12月9日發布修訂,本次修訂條文對會計年度開始日在94年1月1日(含)以後之財務報表適用,亦得提前適用。 二、公報內容簡介如下: (一)合併對象:不以公司組織為限,含括創投組織、共同基金、信託基金或其他類似個體。(第8段) (二)編製範圍:不以持股控制為限,納入合併報表之範圍包括具實質控制力或潛在具有控制力之子公司。(第16、17段) (三)合併程序: 1、取得子公司年度:修訂前財會準則規定,年度中取得子公司多數股權者,合併損益表中對子公司經營成果得以下列二種方式之ㄧ處理:(1)視為期初取得子公司,在綜合損益總額下扣除取得多數股權日前子公司損益,或(2)僅列示取得日後子公司之經營成果;而修訂後規定母公司應於取得子公司控制能力之日起,開始將子公司之收益與費損編入合併報表,即修訂前(2)之處理方式。(第26段) 2、喪失子公司年度:修訂前財會準則規定喪失子公司多數股權年度,得不編製合併損益表;而修訂後規定喪失子公司控制能力之年度,應自喪失子公司控制能力之日起終止將其損益編入合併報表,故喪失控制能力之年度仍應編合併損益表。(第26段) (四)少數股權表達: 1、資產負債表:修訂前少數股權可選擇列為「負債」或「股東權益」項下;而修訂後則規定少數股權應列為「股東權益」項下。(第42段) 2、損益表:修訂前損益表主係表達合併損益(扣除少數股權損益後之結果);修訂後損益表則係表達合併總損益(含少數股權損益之結果)。(第43段) (五)首次適用年度: 1、修訂前公報規定,如母子公司會計年度未相距超過三個月,則子公司無需另依母公司會計年度編製財務報表以供合併;惟依修訂後公報規定,除非實務上不可行,子公司應依母公司會計年度另行編製財務報表。故在首次適用年度,若母子公司會計期間不同者,其合併報表涵括子公司之期間可能長於一年。(第23段) 2、屬於報表主體變動部分,不追溯重編以前年度報表。(第46段) (六)揭露事項之規範: 1、主要配合國際準則公報規定納入實質控制之子公司而增訂母子公司間實質關係本質、形式具有控制關係但未構成控制之原因等。(第44段(3)、(4)) 2、首次適用年度報表主體變動部分無需重編以前年度合併報表,惟應附註揭露母公司與首次適用年度編入合併報表,而以前年度未追溯重編併入合併報表之子公司於以前年度相互間重大交易往來情形,及按修訂後公報合併報表附註要求揭露之有關事項。(第46段(2)) 2007/1/27 證券期貨類
200703000001 電子報 請教要如何取消訂閱的電子報? 本會全球資訊網所免費提供之電子報,每封電子報上方皆提供「取消訂閱電子報」功能,直接點選後即可取消訂閱。 2007/3/20 其他類
200703000002 請問金管會組織設計原則 請問金管會組織設計原則為何? 其定位與一般的行政機關有何不同呢? 又主委算是政治任命的政務官嗎? 一、查本會組織法第1條規定,行政院為健全金融機構,維持金融穩定發展及促進金融市場發展,特設本會;復查同法第8條第1項規定,本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特任,綜理會務,執行委員會之決議,對外代表本會,二人為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六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委員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次查同法第9條規定,本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本會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 二、本會組織設計原則依上開組織法規定,係屬委員制性質,為合議制之行政機關。 2007/3/22 其他類
200704000001 公告訊息查詢 請問貴單位公告訊息查詢系統中,法令或相關訊息發布的日期與上公告訊息系統日期間存有落差,例如某一法令函釋公告發布日期為3/30,但是當日並未能於公告訊息查詢系統中顯示,需等到4/1或3/31才能查詢到,若有此一現象,請問當user再做查詢時應該將日期搜尋的範圍擴大到幾天才能避免漏掉一些重要的公告,謝謝 有關詢問本會全球資訊網站中法令或相關訊息發布的日期與上公告訊息系統日期間存有落差問題,係為內部同仁於網站上稿作業前須待公告訊息公文奉核後才能進行,因此有時會晚1至2天,不便之處尚請見諒。 2007/4/14 其他類
200705000001 請問金管會暑假期間有否提供大學生實習的機會 本會以往於暑假期間係會依照各單位所提需求,辦理各大專院校學生至本會工讀服務,惟上開工讀方案應不屬於大學實習性質。至於本(96)年度是否循例辦理工讀服務,本會刻正視經費狀況及業務需要檢討研議中,如確定舉辦,相關消息並將公布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網頁(網址:http://www.fsc.gov.tw/)。 2007/5/8 其他類
200705000002 信件處理時程 若為檢舉或申訴案件之信件.請問處理時程約為多久? 本會對於電子民意信箱之陳情案件均依「行政程序法」第七章及「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等規定辦理,另依該要點第11點規定:「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予登記、區分、統計及列入管制,並視業務性質分別訂定處理期限,各種處理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其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應依分層負責簽請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 身體健康 萬事如意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敬上 2007/5/9 其他類
200902000006 電子票證是否應記名發行,以利持卡人遺失卡片時可辦理掛失? 考量電子票證為小額支付工具之特性,基於持卡人購買之便利性,爰「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並未規定電子票證之發行應採記名方式,此仍應由各發行機構考量其業務政策及持卡人之需求,自行決定其電子票證採記名或不記名方式發行。 2009/2/19 銀行金控類
200706000001 公司行號如何申請電子公文 對於公司接收 貴會之公文除紙本外,是否可以申請電子公文?申請程序及承辦單位為何? 有關您詢問公司行號如何申請電子公文,以取代原接收紙本公文的方式,您僅須完成申請程序及系統安裝,即可接收電子公文。申請程序分為兩個步驟,首先是必須申請工商憑證IC卡(註一),接下來再到「金融市場公文電子交換系統」網站(註二)下載用戶申請表,填妥後依表中所示傳真,將有專人通知您審核結果,申請通過後即可進行系統安裝程序。 因為以上不同的程序是由不同的管理單位承辦,未來在申請或使用過程中,若有其它疑問,請參考「常見問題(註三)」,亦歡迎以下列方式連絡: 《客服專線》0800-065488 , 04-22065488 《駐點人員-服務專線》02-23485175 《客服信箱》service@sysview.com.tw 隨信檢附簡易圖示說明,當可協助您順利進行。感謝您的來信,敬祝安康。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敬啟 註一:網址http://moeaca.nat.gov.tw/ 註二: 網址http://eweb.tse.com.tw/ 註三: 網址http://eweb.tse.com.tw/faq/FAQ.htm 2007/6/20 其他類
200707000014 「內部人保留運用決定權之交付信託股份」在股份交付信託時及嗣後變動是否有歸入權之適用? 該交付信託股份若係由內部人為運用指示,再由受託人依該運用指示為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則交付信託時並非「賣出」,不會被配對計算歸入利益;而該等交付信託股份於六個月內由內部人指示受託人賣出者,則有歸入權之適用。 2007/7/3 證券期貨類
200707000083 何謂國外地下保單? 所謂「國外地下保單」,或稱為「國際保單」、「境外保單」,是指未經我國主管機關許可,在本地市場上銷售的國外保單,這些保單在國外可能是合法的保險公司所簽發,但也可能是連國外政府也未許可的非法保單。 2007/7/12 保險業務類
200904000028 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是否過高? 1.信用卡本質為消費性支付工具;循環信用功能,是提供消費者因一時財力困難,無法全額繳清時使用。 2.由於發卡機構必須負擔發卡的經營成本,且信用卡的交易成本與一般金融商品不同,因此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也較一般消費性貸款為高,民眾如果有資金需求,可選擇適當且利率較低的貸款商品。 3.為落實金融機構對信用狀況不同的信用卡或現金卡客戶給予不同的利率,以保障持卡人的權益並落實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本會已訂定「金融機構辦理信用卡及現金卡業務訂定差別利率應注意事項」,要求各發卡機構應主動按持卡人的信用狀況,訂定不同等級的信用風險,且考量資金成本及營運成本(含營運利潤)後,採取利率差別定價,並定期覆核調整。目前發卡機構均已針對客戶不同的信用狀況,給予較合理的利率。 4.另本會已要求銀行公會定期在網站(www.ba.org.tw)上揭露各信用卡發卡機構循環信用利率與相關共通性手續費,而且各發卡機構應將持卡人可能負擔的利率及各項費用,在各發卡機構網站上揭露。 5.為減輕持卡人債務負擔,並導正信用卡回歸為支付工具,本會已要求各信用卡發卡機構自99年10月26日起,須提供「個人信用貸款」及「信用卡分期」二種還款方案,供「連續使用循環信用達一年以上,且最近一年內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無帳款遲繳或信用不良紀錄」之持卡人選擇轉換,且轉換方案之還款利率應低於持卡人原適用之信用卡利率。 6.又銀行法於104年2月4日修正通過,自104年9月1日起,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 2009/4/7 銀行金控類
200908000006 雙元貨幣是否等同存款?投資時應注意事項為何? 1.所謂雙元貨幣係本金與衍生性商品結合之結構型商品,大都結合賣出匯率選擇權之價金,以提升其投資收益,惟該等商品於結算時匯率達約定之轉換條件時,銀行將依約將本金及利息轉換成另一貨幣給付予客戶,而非100%保障返還原計價幣別承作之本金;與存款不同,投資人購買時須承擔到期轉換為另一貨幣之匯兌風險,以及發行機構之信用風險。 2.此種結構型商品報償與存款不同,投資上述商品時應客觀評估投資風險,商品投資報酬率愈高,隱含之投資風險也愈高,投資人應審慎考量謹慎理財,避免造成本身資產之損失。 2009/8/25 銀行金控類
200911000041 向交通監理單位辦理汽車過戶登記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應配合辦理或注意的事項有那些? a.如果原車主未投保本保險時,應先投保取得保險公司簽發的保險證之後才可辦理過戶。 b.如果該汽車已投保本保險,可選擇下列方法辦理: I.新車主另訂立新的保險契約(汽車為一年期;機車可選擇一年期或二年期),原車主並檢附其有關文件向舊保險契約的保險公司辦理終止契約手續並退還未到期之保險費。 II.由新舊車主雙方同意直接辦理被保險人移轉程序,保險公司補發新保險證予新車主辦理車輛異動手續。但新舊車主依從人因素計算的保險費有差額時,仍有加退費問題。此外,如果舊保險契約有效期間未滿三十日時,須另再投保新的保險契約。 III.如果為機車,因為沒有從人因素產生加退費問題,故可依主管機關實施之機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權益轉移通知書辦理,保險公司收到資料後將補發轉移批單或保險證寄給新車主,以方便辦理機車的移轉手續。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201205000027 公共場所是指那些地方?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對民眾有那些好處? 一、公共場所包括下述六類: (一)甲類:辦公處所如政府機關、公私企業、金融保險、各種專門職業事務所及住宅大樓管理單位等。 (二)乙類:行號店鋪、學校。 (三)丙類:一般工廠、旅館、餐廳、百貨公司、超級市場、醫院、電影院。 (四)丁類:育樂遊藝場所、瓦斯及電焊等行業。 (五)戊類:特種營業場所如舞廳、酒廊、酒吧、咖啡室、理容院、視聽歌唱業(KTV、MTV)、浴室業及電動玩具業等。 (六)己類:使用、製造或供應危險物品之工廠或其危險程度較高之廠商者。 二、對民眾之好處: 提供民眾多一層生命及財產安全保障,而不因業者無力償付而無法獲得賠償。 2012/5/18 保險業務類
201205000028 什麼是公共意外責任險理賠範圍?什麼是不予承保的範圍? 一、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因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下列意外事故所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經營業務之行為在本保險載明之營業處所內發生之意外事故。 (二)被保險人營業處所之建築物、通道、機器或其他工作物所發生之外事故。 二、承保之意外事故要件 (1)意外事故必須是下列兩個原因之一所造成: 1.因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經營業務之行為所致者。 2.因被保險人營業處所之建築物、通道、機器或其他工作物所致者。 (2)意外事故必須是在保險期間內發生。 (3)意外事故必須是在保險單載明之營業處所內發生。 (4)意外事故必須造成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損失之結果。 (5)必須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有賠償請求。 三、不保事項 下列意外事故所致之賠償責任,不是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承保範圍,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產品責任—因出售或供應之商品或貨物所致。 (二)工程責任—因工地發生之震動或支撐設施薄弱或移動所致。 (三)僱主責任—因執行職務之受僱人發生體傷、死亡或財損所致。 (四)電梯責任—因所有、使用或管理之電梯所致。 (五)污染責任—各種形態之污染所致。 (六)專業責任—因執行醫師、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所致。 (七)託管責任—因向人租借、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受有損失所致。 (八)契約責任—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 (九)因經營非保險單所載明之業務或執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或從事非法行為所致。 (十)因故意行為所致。 (十一)因颱風、地震、洪水或其他天然災變所致。 (十二)被保險人為住宅大樓管理單位時,於住戶或承租戶住、居所室內發生意外事故所致體傷、死亡或財物受有損失。 2012/5/18 保險業務類
201003000014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問答集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問答集 2010/3/9 證券期貨類
201003000015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問答集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問答集 2010/3/9 證券期貨類
201003000011 金融商品特性及風險各有不同,並非所有商品均適合一般大眾投資,為維護客戶透過信託進行投資之相關權益,主管機關是否加強訂定相關規定要求業者遵守? 鑑於信託業近年來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受理委託人進行投資或理財規劃之規模日增,但金融商品特性及風險並不相同,金管會於99年2月修正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除就信託業得受託投資的國外或涉及外匯標的加以規範外,並針對信託業受理客戶投資的管理引進客戶分類制度,將委託人區分為專業投資人及非專業投資人,除對專業投資人考量其專業性及對創新之需求,增加金融商品服務提供之廣度外,並特別加強對非專業投資人的保障。其中,專業投資人包括專業機構投資人、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的法人或基金,以及提供三千萬元以上財力證明的自然人。未符合專業投資人條件者,都屬於非專業投資人。 另對於信託業現有客戶部分,信託業得以當面洽談、電話、電子郵件或寄發商品說明書的方式向現有客戶進行外國有價證券的推介;但為避免信託業推介不適合的商品給投資人,故特別規定如果委託人屬非專業投資人,信託業於進行推介前須先取得委託人書面同意該推介行為,同時確認委託人不屬於不活絡投資人(最近一年以信託方式進行投資的交易筆數低於5筆)或弱勢族群(年齡70歲以上、國中畢業以下或有重大傷病證明者)以及確認所推介的標的適合委託人,且推介標的以已於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的標的為限。 為進一步完備信託業監理法制,強化信託業與客戶之信賴關係及客戶權益之保護,金管會再於100年2月17日修正前揭管理辦法,將現行不同商品或行業別之管理法令或自律規範中,有關金融商品之上架審查、充分瞭解客戶作業準則、商品適合度規章、金融商品之風險分級,以及事前及事後監控機制等法令,就信託業務部分予以整合,使信託業監理法制更趨完備,信託業更積極落實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忠實義務,俾減少投資爭議,健全市場發展。 2010/3/4 銀行金控類
201003000020 證交法第43條之1第1項大量取得股權申報制度疑義問答 證交法第43條之1第1項大量取得股權申報制度疑義問答 2010/3/9 證券期貨類
201101000019 經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為警示帳戶者,在尚未解除前得否開立薪資轉帳戶。 為保障人民之工作權,依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13條第2項第5款規定,客戶開立之其他存款帳戶若經通報為警示帳戶尚未解除者,銀行應拒絕開戶之申請,但為就業薪資轉帳開立帳戶需要,經當事人提出在職證明或任職公司之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2011/1/17 銀行金控類
201102000033 稽核單位應如何辦理檢查報告管理及運用等相關事宜的查核工作? 稽核單位於辦理各單位一般業務查核,及自身單位法令遵循自行評估作業時,均必須將檢查報告(含節錄本)之管理、運用及保密等相關事宜列入查核或評估項目中,而稽核單位於辦理法遵自行評估作業時,並應由原承辦人員以外的人員負責執行。 2011/1/4 金融檢查類
201203000003 買受人買受金融機構不良債權後得否再出售或委外催收? 金融機構於95年5月後出售之非企業戶無擔保不良債權、101年11月21日後出售之非企業戶擔保貸款不良債權及102年7月31日後出售之企業戶不良債權,本會已訂有規範要求金融機構於出售時,必需與買受人約定不得再轉售予第三人;至於催收的委外,以原出售之金融機構或其指定或同意的催收機構為限。(相關規定請參考本局銀行法規資料庫檢索系統http://ilaw.banking.gov.tw/Chi/Default.asp,金管銀票字第10140003530號函釋。) 2012/3/8 銀行金控類
201203000004 遭不法催收時,應如何處理? 若遭資產管理公司或金融機構委外之催收公司以暴力、恐嚇、脅迫、辱罵、騷擾、虛偽、詐欺或誤導債務人或第三人或造成債務人隱私受侵害之其他不法之催收行為,可向內政部警政署檢舉(電話110或0800-000-110),並提供相關具體事證(如錄音、錄影、信函及照片等)交由警察機關偵辦。 2012/3/8 銀行金控類
201203000006 金融機構不當催收問題。 1.現行「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業明定委外催收機構資格條件及禁止催收行為樣態,委外機構違反規定之處置措施等事項如下: (1)催收公司資格條件:金融機構申請應收債權催收作業之委外,應事先確認受委託機構為取得「辦理金融機構金錢債權管理服務業務」設立登記之公司、或為依法設立之律師事務所,或為依法設立之會計師事務所,且無累積虧損或虧損未達實收資本額三分之一。 (2)催收人員之資格條件:催收人員應完成相關催收專業訓課程或測驗並領有合格證書,且未曾有刑法、受破產之宣告未復權、票債信不良紀錄尚未了解、無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或因違法而離職經金融機構報送聯徵中心登錄者等情事。 (3)催收行為之規定:債權催收不得有暴力、恐嚇、脅迫、辱罵、騷擾、虛偽、詐欺或誤導債務人或第三人或造成債務人隱私受侵害之其他不當之催收行為,且不得以影響他人正常居住、就學、工作、營業或生活之騷擾方法催收債務。 2.如發現受委託機構有騷擾債務人或第三人或造成債務人隱私受侵害之其他不當之債務催收行為時,請提供進一步具體事證,本會對於金融機構如有違反委外辦法規定者,均視情節輕重,命金融機構限期改善、暫停或撤銷金融機構債權委外催收作業。若催收公司經查確有非法催收情事者,本會將移請內政部警政署偵辦。 2012/3/16 銀行金控類
200706000008 依現行法令規定,發行人因轉換公司債持有人請求轉換或認股權人請求認股時,得先發放股票,嗣後再每季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上述發行新股在未申請變更登記前,其會計處理應為何? 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9條規定,股本係股東對發行人所投入之資本,並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者。公司在轉換公司債之持有人請求轉換或員工認股權證之認股權人請求認股時,如先發放股票,得暫列「預收股本」科目,嗣向經濟部申請登記時再轉列為股本。 2007/6/26 證券期貨類
201003000016 公司治理問答集 Part 6 公司治理問答集 Part 6 2010/3/9 證券期貨類
201207000001 金融機構將債權移轉予買受人後,債務人如何處理債務問題? 1.金融機構將其不良債權出售後,債務人可先洽詢原債權機構,確認移轉之債務類型、金額及買受人之名稱等資訊後,再與買受人協商還款方式。倘涉及債務人申訴債務金額疑義或不當催收之案件,出售不良債權之金融機構已設立「不良債權售後申訴處理窗口」協助債務人處理相關問題,並於銀行公會網站上設立專區公告,提供債務人查詢各申訴窗口電話。相關訊息可參考銀行公會網站,網址:http://www.ba.org.tw/。 2.若債務人另有積欠金融機構債務則可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前置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倘債務屬金融機構於98年9月23日後出售者,則前置協商成立後買受人依約應比照協商條件,債務人可洽原出售金融機構或買受人釐清出售時點。 (有關前置協商程序可參考銀行公會網站,網址https://www.twidrp.org.tw/index.jsp) 3.若協商或調解不成立者,則可考量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以獲得財務重生之機會。 4.清償債務完成後,宜取得買受人出具之清償證明,並保留相關還款約定及付款憑證等文件,以維自身權益。 2012/7/6 銀行金控類
201207000002 金融卡非約定轉帳上限為何? 金融卡非約定轉帳單日限額為新臺幣3萬元,但繳交公共事業費用、學費、信用卡費用、保險費等費用,不受新臺幣3萬元之限制。 2012/7/6 銀行金控類
201208000003 機車強制保險續保時無肇事理賠紀錄者有無減費? 機車強制險目前未施行無肇事減費。 2012/8/10 保險業務類
201209000001 個資法施行在即,貴會可否再舉辦多場次之培訓研習會 您好 有鑑於個資法施行在即,貴會可否再舉辦多場次之培訓研習會?坊間多有研習或講座多為推銷資安產品或待辦業務為主要目的,無法一窺該法全貌,民眾茫茫然仍無所適其手足,有云『徒法不足以自行』,希望金管會可加強推廣與宣導,讓大家有機會可進一步釐清與掌握! 吳小姐,您好: 來函所詢有關本會應再舉辦多場個資法研習會以加強推廣宣導的問題,因個資法係由法務部主政,相關規定之釐清與宣導宜由法務部辦理,本會已將 臺端意見移請法務部參考辦理。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2012/9/27 其他類
201212000001 金融消費評議與判決衝突請益 Dear sirs,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9條第2項前段:「金融服務業於事前以書面同意或於其商品、服務契約或其他文件中表明願意適用本法之爭議處理程序者,對於評議委員會所作其應向金融消費者給付每一筆金額或財產價值在一定額度以下之評議決定,應予接受。」實務上,多數金融機構已出具書面同意表明願意接受一定額度以下之評議決定。又申請評議非不得提起訴訟。試問當評議決定判定金融 葛蘭先生/小姐,您好: 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金保法)第30條第1項至第4項規定:「金融消費者得於評議成立之日起九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申請爭議處理機構將評議書送請法院核可。……除有第三項情形外,法院對於前項之評議書應予核可。……法院因評議書內容牴觸法令、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有其他不能強制執行之原因而未予核可者,法院應將其理由通知爭議處理機構及當事人。評議書依第二項規定經法院核可者,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或依本法申訴、申請評議。」 準此,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爭議處理程序係訴訟外之紛爭解決途徑,原則上無排除另行提起訴訟之效力。惟評議成立後,如金融消費者依金保法第30條第1項規定申請爭議處理機構將評議書送請法院核可,且經法院核可者,依同條第4項規定,評議書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至如經提起民事訴訟且法院判決確定者,該民事確定判決之效力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2012/12/17 其他類
201301000002 請將可供檢索之裁罰案件的年份延長 目前金管會或各局處之裁罰案件可供查詢檢索範圍只有兩年,部分值得金融同業在法令遵循上參考之案例並未列於其上。其實裁罰案件、重大裁罰案件或刑事案件,每年件數並不多,縱使延長網站上可供查詢之年限至五年或十年,預計應該也不至於佔太多系統資源。是否請貴會考慮將過去的裁罰案件內容再次公開在網站上,以便金融業及民眾檢索,謝謝。 有關您來函洽詢「本會及各局全球資訊網裁罰案件公告查詢」年限一節,「本會及各局全球資訊網裁罰案件公告查詢」時限業已更新為一年為原則。 2013/1/11 其他類
201301000003 馬總統: 您好:獨佔國營事業,無業績壓力,只做分內事,建議不可領高額獎金,只能領年終一或兩個月獎金,獎勵他們辛苦,因為他們無壓力,例如中央印製廠,造幣廠負責國幣防偽任務,兩場都有研發人員,研發特殊防偽設計所以現在很難看到偽幣,所以兩廠人員辛勞患患相關,要知道這本是分內工作,中央存保公司也一樣只是負責問題機構輔導及問題機構債權務和訴訟,總之這些獨佔事業無競爭壓力,只是作好分內事,本就應 楊小姐你好: 感謝您的來信,謹將您的陳情內容「獨佔國營事業,無業績壓力,只做分內事,建議不可領高額獎金,只能領年終一或兩個月獎金,獎勵他們辛苦,因為他們無壓力,例如:‧‧‧中央存保公司也一樣只是負責問題機構輔導及問題機構債權務和訴訟,總之這些獨佔事業無競爭壓力,只是作好分內事,本就應該,‧‧‧。」答覆如下: 查國營事業機構並非依事業之獨占與否或有無業績壓力核發經營績效獎金。依據「存款保險條例」第一條規定,存保制度之宗旨係為保障金融機構存款人權益,維護信用秩序及促進金融業務健全發展。為執行上述宗旨,存保公司除法定職掌外,尚需配合政府政策執行相關政策性任務,並非一般性之商業保險或單純之營利機構,其肩負之職掌及任務,並非「無業績壓力」。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存保公司)除依規定辦理存款保險事宜、加強承保風險管理、對民眾宣導存款保險保障事宜、適時對要保機構辦理查核及與國際監理機關、存保機構加強資訊交流合作外,並配合政府政策執行對要保機構輔導、監管或接管相關任務,如:民國90年起受金融重建基金委託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讓56家問題金融機構順利退出巿場以維持金融秩序,並續行處理該等金融機構之保留資產、未結事項及清理(算)事宜;另97年全球金融海嘯期間,更配合政府政策提供過渡性全額保障措施,國內未發生擠兌事件,有效確保金融之穩定,更突顯存保公司對維護金融安定之重要性。目前各要保機構之財、業務狀況均呈穩健發展,金融巿場安定,存保公司積極發揮存款保險保障存款人權益及維護金融安定之綜效。 另存保公司員工經營績效獎金之核發,係比照適用「財政部所屬事業機構用人費薪給管理要點」及「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規定辦理,並需達成相關目標,及經層層考核後始能核發。目前行政院業責成相關機關就國營事業機構組織型態及經營模式,訂定公平且足以激勵員工的績效計算及核發標準,將使未來相關獎金之核發更臻周延。 敬祝 平安快樂 2013/1/16 其他類
201504000001 民眾如何查詢在那幾家銀行有存款開戶? 1.為便利民眾對久未往來銀行存款帳戶之清理,銀行公會自103年4月28日起,免費提供協助民眾本人查詢是否於銀行開立帳戶之服務措施。民眾只要至公會網站「消費者專區」下載申請書,填妥後並檢附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正本(僅本人部分),郵寄至公會,公會將於3日內函轉會員銀行協助查復,如銀行查有開戶資料,原則將於收文日起7個營業日內,通知申請人於該行之○○分行有開戶訊息。 2.民眾於查詢得知個人之開戶資料後,如欲辦理銷戶,請直接洽詢該銀行辦理。如有遺失存摺、印鑑之情事,得併同向銀行申辦存摺、印鑑遺失,經銀行確認客戶身分後,由客戶就存摺、印鑑遺失等切結事項簽具申請書即可。 2015/4/10 銀行金控類
200911000027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修正後,有關汽車交通事故請求權應適用修正前或修正後之規定,如何區分? 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修正生效日(即2005年2月7日)起發生的汽車交通事故,適用修正後的規定,2005年2月6日(含)以前發生的汽車交通事故,仍應適用舊法令之規定。 2009/11/4 保險業務類
200706000007 興櫃股票之交易撮合方式,為何不能與一般上市櫃公司股票相同? 按興櫃股票市場成立目的之一,在於解決過去投資人對已公開發行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多有透過非法盤商仲介交易,容易衍生交易糾紛及違法詐騙的情況。興櫃市場使其得以透過合法證券商仲介及公開銷售,並降低投資人之投資風險。惟因興櫃股票並無獲利能力、設立年限、資本額及股權分散等登錄條件限制,其登錄門檻甚低,不同於上市(櫃)股票之嚴格要求。基於興櫃公司財務業務風險較高之特性,為過濾申請登錄為興櫃股票公司具備相當之品質,並保護市場投資人,爰參採美國有關佈告欄股票市場做法,實施推薦證券商制度,加重推薦證券商的責任,要求負責推薦公司登錄的推薦證券商,應提出財務業務檢查表及認購一定興櫃股票部位,並擔任所推薦興櫃股票議價交易之市場報價、成交及交割的一方,而不沿用上市(櫃)公司股票由電腦自動成交機制,以與上市(櫃)公司股票市場有所區隔。 2007/6/23 證券期貨類
200701000017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4號簡介 一、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參酌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公報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訂定公布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公報「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並規定自九十五年起開始適用,公報中明定金融商品原則上應採公平價值評價,並對避險會計之適用及會計處理作更嚴謹規範,其中有關金融商品(含衍生性商品)按公平價值評價而產生之利益及損失均可認列之規定,與現行短期投資採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下只認列損失不認列利益、衍生性商品只須?露不須入帳等規定有重大差異。 二、 公報內容簡介如下: (一)公平價值會計: 企業首先應將金融商品產生之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於原始認列時即指定為交易目的之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備供出售之金融資產或持有至到期日之金融資產等三大類。公平價值會計之基本精神為金融商品(含衍生及非衍生性金融商品)除持有至到期日之金融資產以攤銷後成本衡量外,若有明確可靠之公平價值,應按公平價值評價,因公平價值變動而產生之損失或利益,應列為當期損益或業主權益調整項目;金融商品若無明確可靠之公平價值,按成本或利息法攤攤銷後成本衡量,但須認列價值減損損失。 (二)避險會計: 1、避險係指定一個或多個避險工具,以避險工具公平價值之變動抵銷被避險項目全部或部分之公平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三十四號公報規定衍生性金融商品皆可被指定為避險工具,而非衍生性之金融資產或負債,因部分係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例如債券投資),並非均具有抵銷效果,因此原則禁止指定非衍生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作為避險工具,惟公司若指定該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規避外幣匯率變動風險時,不在此限。 2、公司須符合三十四號公報所規定之全部條件,方可適用避險會計之規定,其會計處理特色係以互抵之方式,認列避險工具及被避險項目之公平價值改變所產生之損益影響數,並依避險目的列為當期損益或業主權益調整項目。 三、因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目前尚在修正中,第三十四號公報將參酌國際會計準則修正,預計於九十四年九月發布修正。 2007/1/27 證券期貨類
200701000018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5號簡介 一、為提升財務報表透明度並與國際接軌,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公報,於93年7月1訂定發布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5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並自94年1月1日開始實施。主要規範內容係企業應於資產負債表日評估是否有跡象顯示資產可能發生減損,當有減損跡象存在,即應將資產可回收金額低於帳面價值部分認列為減損損失。續後年度資產價值如有回升,除商譽外,亦可於原認列損失範圍內認列回升利益。 二、公報內容簡介如下: 1.辨認可能減損之資產 (1)資產可能發生減損之跡象,可包括兩種資訊來源,第一、外來資訊,包括資產市場價值大幅下跌、產業經營環境產生不利之重大變動、市場要求之報酬率提高及企業股價小於其淨資產帳面價值等;第二、內部資訊,包括資產有實體毀損或過時之證據、資產使用之範圍或方式有不利之重大變動及內部報告所顯示資產之經濟績效將不如原先預期等。 (2)至於商譽則無論是否有減損跡象,企業每年應定期做減損測試。 2.辨認現金產生單位 企業在辨認資產所屬現金產生單位時,應考量各種因素,包括管理當局如何監督企業之營運(例如依生產線、經營業務、個別區域或其他方式),或管理當局如何作成繼續經營或處分企業資產及營運之決策。 3.衡量資產可回收金額 淨公平價值及使用價值兩者取高者→可回收金額;淨公平價值=資產售價-處分成本,使用價值=未來現金流量之折現值。 4.折現率:原則上係採下列二者之一: (1)類似資產於當時市場交易所隱含之報酬率。 (2)其他企業若僅持有與受評資產具類似服務潛能及風險之資產,其加權平均資金成本。 5.損失迴轉 (1)商譽減損損失不得迴轉。 (2)商譽以外之資產,損失迴轉上限=不考慮減損損失情況下,資產按原折舊或攤銷方法計提後之帳面價值。 2007/1/27 證券期貨類
200706000002 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之專業訓練機構為何?訓練機構之課程是否可列入內部稽核申報進修時數? 一、依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12月11日台財證稽字第0910006134號令、92年3月11日台財證稽字第0910169218號令、92年3月11日台財證稽字第0910168513號令、92年3月11日台財證稽字第0910167522號令及本會95年2月6日金管證稽字第0950103610號函規定,包括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內部稽核協會、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發展研究院、中華民國電腦稽核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及社團法人中華公司治理協會。 二、依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12月11日台財證稽字第0910006134號令規定,內部稽核人員每年應參加認定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稽核相關業務專業訓練課程,方可列為進修時數,至是否屬稽核相關業務專業訓練課程,請洽各專業訓練機構。 2007/6/21 證券期貨類
200706000003 有關「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第4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以書面訂定內部控制制度,含內部稽核實施細則,…」,惟歸檔是否得以「電子檔」保存?如公司無建立書面,紙本型式的內控制度是否有罰則? 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4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以書面訂定內部控制制度,含內部稽核實施細則,…。前揭「書面」之規定依「電子簽章法」第4條第2項規定,依法令規定應以書面為之者,如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經相對人同意,得以電子文件為之。復依同法第6條第1項規定,文書依法令之規定應以書面保存者,如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得以電子文件為之。故公開發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訂定及保存得依前開法令以電子文件為之。 2007/6/21 證券期貨類
200706000004 內部稽核主管之具備條件及其是否須具內部稽核人員之資格? 按現行「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1條第1項之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設置隸屬於董事會之內部稽核單位,另稽核主管係該單位主管,故其除應具備綜理內部稽核業務能力外,仍應符合91年12月11日台財證稽字第0910006134號令有關內部稽核人員適任資格條件及進修時數之規定。 2007/6/21 證券期貨類
200706000005 公開發行公司之稽核主管是否可以兼任公司發言人? 按現行「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1條第1項之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專任稽核人員,故稽核主管不得兼任與稽核工作有相互衝突或牽制之職務。 2007/6/21 證券期貨類
200706000006 稽核主管應列席每一次之董事會,是否包括非定期性之董事會? 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6條第1項規定,稽核主管應列席董事會報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6條規定,定期性董事會之議事內容包括內部稽核業務報告,至於緊急情事召集之董事會,稽核主管是否列席報告及稽核主管報告內容,非法所明定,允屬公司內部之自治事項。 2007/6/21 證券期貨類
200707000002 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業經申報生效並已發行,得否變更發行及認股辦法之認股條件。 有關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業經申報生效並已發行,得否變更發行及認股辦法之認股條件乙節,依本局網站有關員工認股權憑證疑義問答補篇(二)說明,除為適用本會先發行股票後辦理變更登記之規定,應依該問答補篇(二)規定之程序辦理外,餘不宜變更。 2007/7/3 證券期貨類
200706000009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7條第3項第5款關於發行人持有金融資產如供債務作質者,應依所擔保債務之流動性區分別列為流動及非流動資產之規定,所稱金融資產是否限列於「其他資產」項下之金融資產。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7條第3項第5款規定,發行人持有金融資產如供債務作質者,應依所擔保債務之流動性區分別列為流動及非流動資產,上述所稱金融資產,係指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6號「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第9段所定義之金融資產,非僅限列於「其他資產」項下之金融資產。 2007/6/26 證券期貨類
200706000010 關於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5條第3款規定之大陸投資資訊附表,應如何填列? 一、大陸投資資訊附表中「大陸被投資公司」一欄,其範圍包括透過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7號具控制能力(包括持股控制及實質控制)之子公司(包括國內或第三地子公司)轉投資大陸公司者。 二、大陸投資資訊附表第5欄「本期期初自臺灣匯出累計投資金額」,係指自臺灣實際匯出之資金,附表下方「依經濟部投審會規定赴大陸地區投資限額」乙欄,係指本公司之投資限額。 2007/6/26 證券期貨類
200706000011 公司編製股東權益變動表時,如遇非屬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附表格式六「股東權益變動表」所列項目者,應如何處理? 按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附表格式六「股東權益變動表」列示項目說明僅為列舉性質,公司得依實際狀況予以增刪。 2007/6/26 證券期貨類
200706000012 公司對關係人之應收帳款超過正常授信期限一定期間已轉列其他應收款是否需依資金貸與他人規定公告申報?是否需依資金貸與他人規定提董事會通過? 公司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3.7.9基秘字第167號函規定,將超過正常授信期間之應收關係人帳款轉列其他應收款,即視為有變相資金融通之情事;公司若認為轉列其他應收款之款項係屬資金貸與之性質,則應於認定為資金貸與性質時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1條及第22條規定辦理公告,並依處理準則第14條規定提最近一次董事會決議通過。 2007/6/26 證券期貨類
200706000013 依本會93年3月11日台財證六字第0930105373號函規定,於判斷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是否為重要子公司時,如係透過BVI子公司轉貸境外其他子公司,計算對該境外子公司資金貸與餘額時是否須將轉貸金額計入? 一、本會93年3月11日台財證六字第0930105373號函規定之重要子公司,係指所有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定義之子公司於最近二年度皆有所列情形或會計師認為其對受查公司財務報告影響重大之子公司,故所稱子公司係指受母公司控制之企業個體,涵蓋一般所稱之子公司、孫公司、曾孫公司…等。 二、所詢問題,於計算子公司是否為重要子公司時,對該子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金額合計數是否達到上揭函令所訂標準時,應反映至最終實質資金貸與對象,即於計算對境外子公司之資金貸與餘額時亦應將間接轉貸金額計入,舉例說明如下: A公司資金貸與BVI子公司(為一紙上公司)300萬美元,BVI子公司再轉貸境外子公司甲及乙各150萬美元,另A公司直接貸與甲公司200萬美元。 (一)計算BVI子公司是否為重要子公司:於計算對其資金貸與金額合計數是否達到上揭函令所訂標準時,應將A公司資金貸與BVI子公司300萬美元計入。 (二)計算甲公司是否為重要子公司時:於計算對其資金貸與金額合計數是否達到上揭函令所訂標準時,除應將A公司資金貸與甲公司200萬美元計入外,A公司透過BVI子公司轉貸甲公司150萬美元亦應計入。 (三)計算乙公司是否為重要子公司時:於計算對其資金貸與金額合計數是否達到上揭函令所訂標準時,應將A公司透過BVI子公司轉貸乙公司150萬美元計入。 2007/6/26 證券期貨類
200706000014 公司為購料需求開立本票予供應商是否須依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一、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4條規定,本準則所稱之背書保證,係指融資背書保證、關稅背書保證及其他背書保證,其中融資背書保證亦包括為本公司融資目的而另開立票據予非金融事業作擔保者。 二、所詢 貴公司為購料需求開立本票予供應商,如非屬為本公司融資目的者,應非本準則第4條所稱之背書保證,毋須依本準則相關規定辦理。 2007/6/26 證券期貨類
200706000015 公司為他公司背書保證以協助其取得金融機構之借款額度,應以他公司實際動用借款金額或該借款額度作為公司背書保證餘額之公告? 公開發行公司向金融機構簽具背書保證契約或票據時即發生背書保證之法律行為效力,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4條及第25條規定以該借款額度作為公司辦理背書保證餘額之公告申報。 2007/6/26 證券期貨類
200707000003 員工認股權憑證給與之對象是否包括大陸籍之從屬公司員工。 所詢員工認股權憑證給與之對象是否包括大陸籍之從屬公司員工乙節,按依本局(原證期會)91年10月28日台財證一字第0910005444號函釋示,員工認股權憑證認之股權人,除本公司員工外,亦得包括國內外子公司之員工,所稱「子公司」,係指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5號及第7號規定直接及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50%之公司;惟我國目前尚未開放大陸人士來台投資,故員工認股權憑證尚不宜發給大陸籍之從屬公司員工。 2007/7/3 證券期貨類
200706000016 請說明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為何? 一、有關「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2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公司背書保證餘額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公告申報之標準,說明如下: (一)依該條文前段規定,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且對其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達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應辦理公告申報。本段係考量公司對單一企業之整體風險,故須再就公司對該單一企業之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帳面餘額及資金貸與餘額,併同評估,若符合該段規定標準者,即應公告申報。 (二)依該條文後段規定,當公司依前段規定辦理公告申報後,背書保證餘額每增加逾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五以上者,應再辦理公告申報。係指公司依前段規定公告申報後又增加對該企業之背書保證餘額達淨值百分之五以上時,即應再辦理公告申報。 (三)如已依該條文前段規定公告申報後,嗣後對該企業之背書保證餘額減少致已低於前段公告申報標準,後續餘額如再增加時,公司應重新檢視是否達到前段公告申報標準,而非僅檢視是否達到後段公告申報標準。 二、公司應隨時檢視其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是否已達該條文前段及後段應公告申報之標準,依規定辦理公告申報,違反者本會將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規定處以罰鍰。 2007/6/26 證券期貨類
200706000017 C公司為A公司透過B公司間接持有之孫公司,今A公司為C公司背書保證, A公司於計算對C公司背書保證是否達到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5條第1項第3款應公告申報標準時,該款所稱之長期投資餘額係指A公司直接投資C公司金額或B公司投資C公司之金額?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第2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所稱「長期投資」餘額,係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告中直接及間接投資轉投資事業帳列長期投資餘額而言,是以A公司雖未直接投資C公司,惟係透過B公司間接持有C公司,於計算處理準則第25條所稱之「長期投資」餘額仍應就B公司帳上對C公司長期投資餘額按A公司對B公司之持股比例予以計算。 2007/6/26 證券期貨類
200706000018 1.貴國是否規定上市公司須於新聞日報上公告其年度及每季之財務報告? Do the disclosure rules in your country require the listed public companies to publish its annual & quarterly FINANCIAL STATEMENTS in the Daily News Papers? (Yes / 1.無此規定。NO. 2.是。Yes. 3.公開發行公司應將其財務報告檢送至證基會及證券商公會,俾供投資人至其圖書館查閱。 The public companies should submit their financial statements to the Securities and Futures Institute (SFI) and Securities Dealers’ Association (SDA), and the investors can acquire these information in the library of SFI and SDA. 2007/6/27 證券期貨類
200706000019 外國人持有公開發行公司的股票,欲辦理私下轉讓時除了證券交易稅單外,是否另須檢附投審會核准賣出的函才可辦理過戶? 如外國人係將所持有未上市、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轉讓,係屬長期股權投資之移轉,非屬本局業務,請逕洽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或財政部賦稅署。 2007/6/27 證券期貨類
200706000020 外國投資機構或自然人來台可否承作R/P交易?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三條之規定,得投資政府債券(含債券附買回交易,亦即Repo)、金融債券、普通公司債、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 2007/6/27 證券期貨類
200706000021 詢問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基於避險需要,得在國內期貨市場從事期貨交易之規定。 僑外人在國內期貨交易所從事期貨交易,已改依「華僑及外國人從事國內期貨交易應行注意事項」及期貨交易相關規定辦理。惟僑外人從事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包括新臺幣利率衍生性金融商品及轉換公司債資產交換所衍生之選擇權交易),仍受「管理辦法」第4條第2項資金運用比例限制之規範,即僑外人投資於公債、定期存款、貨幣市場工具、貨幣市場基金及從事前揭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總額度上限,不得超過其匯入資金之百分之三十(本會95年3月23日金管證八字第0950001424號令及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2年2月26日台財證八字第0920000781號令) 2007/6/27 證券期貨類
200706000022 民眾檢舉俗稱「空中交易」之地下期貨,此種非法交易流程通常係透過傳單、網站或熟人介紹等方式招攬客戶,由客戶依上開資料所載電話聯絡,並傳真身分證影本及銀行存款帳戶資料予違法業者辦理開戶,經審核通過後,客戶被告知入金帳戶;客戶入金後,依據違法業者提供之下單代號以電話下單,約定以委託後一定時間之臺灣期貨交易所某上市商品(主要為臺股指數期貨)之價格為委託價位,客戶輸贏以該商品實際成交價格為準,每日收盤後以 一、地下期貨可能之行為態樣及所涉期貨交易法相關規定: (一)按期貨交易法第8條規定「期貨交易所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及同法第45條規定「期貨結算機構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其由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兼營者,亦同」。故未經許可擅自從事臺股指數期貨契約等商品交易,如係提供交易人從事交易並予以撮合者,係違法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辦理前開交易之結算、交割及擔保期貨交易之履約者,係違法經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 (二)期貨交易法第5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非期貨商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期貨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故未經許可擅自以前開商品為標的,接受期貨交易人從事開戶 、受託、執行及結算交割等期貨交易或逕為期貨交易之相對方者,係違法經營期貨經紀商或期貨自營商業務。 (三)期貨交易法第82條規定「經營期貨顧問事業,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故未經許可而為獲取報酬,經營或提供期貨交易之分析、判斷建議者,係違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 (四)查違反前三項規定者,依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規定,處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如有發現期貨不法交易行為,可檢具相關事證,向本局(地址:10652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1段85號)或司法檢調單位(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九隊)地址:11002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4段553巷5號)檢舉。 2007/6/28 證券期貨類
200707000001 公開發行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後,因合併而成為消滅公司者,原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處理方式。 公開發行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後,因合併而成為消滅公司者,原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處理方式(包括銷除或由存續公司承受等),除應於合併契約中載明,亦應取得已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員工之同意。 2007/7/3 證券期貨類
200707000011 依委託書規則計算已發行股份總數時,是否須扣除無表決權股數? 按公司法第180條第1項規定,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總數。據此,委託書規則所稱之「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 2007/7/3 證券期貨類
200707000077 最近保險公司業務員告訴我說,銀行利率開始上升,保單的預定利率也會開始回升,現在投保的保費會比前二年便宜一些,為什麼? (一)在此要先告訴大家一個觀念,保單的預定利率是決定保險費的重要依據,基本上預定利率越高,保費會越便宜,預定利率越低,保費就會越貴。 (二)由於前幾年利率水準快速下降,而保險公司投資報酬率若無法維持超過預定利率的水準,就會產生所謂的「利差損」,所以保險公司就會藉由推出較低預定利率的保單,來減輕投資報酬率的壓力,而從去年開始利率水準已經開始反彈,所以保險公司也會推出預定利率較高的商品來吸引客戶購買,所以保費會比前二年相同的商品來的便宜,但是消費者還是要斟酌實際的需要,選擇最適合自己的保險商品。 2007/7/12 保險業務類
200707000004 上市(櫃)公司於96年度股東常會預計新增公司章程有關員工認股權憑證認股價格得低於市價發行,是否應有自97年1月1日適用之字樣?又上市公司於97年股東會同時提案修章及折價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是否可行? 一、「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56條之1條文修正案業於96年3月3日發布,自97年1月1日起施行。有關公司章程修正及股東會提案時程之適法性乙節, 依據經濟部96年4月11日經商字第09602408440號函,公司如於96年股東會修正章程並依本會法令訂定適用日期,另於97年股東會提案折價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尚無不可。 二、至97年股東會同時提案修章及折價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乙節,依據前揭經濟部函,「…復按本部60年7月14日商27951號函釋略以:『關於公司章程之修訂,在不違反法令之範圍內,一經股東會決議即生效力』。」。是以,公司如於97年股東會同時提案修章及折價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於法尚無不合。 2007/7/3 證券期貨類
200707000005 強制公開收購規範情形? (一)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3項及「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公開收購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於50日內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20%以上者,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此即所謂強制公開收購制度。 (二)依同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強制公開收 購情形: 1、與同辦法第3條關係人間進行股份轉讓。 2、依臺灣證券交易所受託辦理上市證券拍賣辦法取得股份。 3、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辦理上市證券標購辦法或依櫃檯買賣中心辦理上櫃證券標購辦法取得股份。 4、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第1項第3款規定取得股份。 5、依公司法第156條第6項或企業併購法實施股份交換,以發行新股作為受讓其他公開發行公司股份之對價。 (三)另公開收購其他相關問題,得於本局網站「證券期貨問答集」專區之「公開收購相關疑義問答」下載查詢。 2007/7/3 證券期貨類
200707000006 興櫃公司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買回庫藏股應適用之相關規定? (一)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規定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得經董事會決議買回公司股份,並依規定期限內辦理轉讓或變更登記,故前揭證券交易法及所授權訂定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以下簡稱「買回辦法」)係以上市、上櫃公司買回公司股份為規範對象,並就該等公司買回其股份之程序、方式、轉讓方法及應申報公告事項等明確規範。 (二)至未上市或未上櫃之公開發行公司(含興櫃公司)係依公司法第167條之1規定買回其股份,其股份轉讓予員工之規範,以及建議為保障投資人比照「買回辦法」訂定相關規範等,均涉及公司法規定範疇,應洽詢公司法主管機關經濟部。 (三)另「買回辦法」其他相關問題,得於本局網站「證券期貨問答集」專區之「庫藏股問答集彙整版」下載查詢。 2007/7/3 證券期貨類
200707000007 上市公司增資發行之新股,因受主管機關限制而無法上市買賣,則該增資新股可否進行場外交易。 依據財政部92年9月12日台財證三字第0920140028號函規定:「依證券交易法第139條第2項但書規定限制上市買賣之股票因不得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集中市場買賣,故不適用證券交易法第150條之規定」。故符合上述規定之增資股票,可進行場外交易。 2007/7/3 證券期貨類
200707000008 內部人及公司申報持股異動情形,發生錯誤時,是否得以更正,不予處罰之疑義? (一)按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及第25條第2項之立法意旨在使投資大眾及本會能瞭解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內部人持股異動情形,以健全證券市場機能及保障投資大眾權益。因此,內部人及公司除應按時申報外,並應正確申報內部人持股異動情形,否則課予內部人申報持股異動義務之規定將形同虛設,難達該法條之規範目的,且該條立法目的亦與內部人賣出持股獲利多寡無涉。 (二)次按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出於故意或過失者,均須處罰。另依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惟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違反第22條之2、第25條,處新臺幣24萬至240萬元,且查無其他法律得免除處罰之規定時,本會就內部人及公司故意或過失違反申報義務之行為,並無不處罰之裁量權限或給予更正之法律依據。 (三)另「內部人股權申報」其他相關問題,得於本局網站「證券期貨問答集」專區之「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股權申報問答集」下載查詢。 2007/7/3 證券期貨類
200707000009 計算公開發行公司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持股成數時,法人董事或監察人之代表人所持有之私募股票,得否作為分戶保管之標的? (一)公開發行公司法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得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3條第2項規定,將自己所持有之私募股票以分戶保管方式提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集中保管,並併入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持有股份總額中計算。 (二)另「董事及監察人法定持股成數」其他相關問題,得於本局網站「證券期貨問答集」專區之「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問答集」下載查詢。 2007/7/3 證券期貨類
200902000001 警示帳戶凡經司法機關認定無犯罪事實者,聯徵中心自97年11月14日起不再揭露解除原因。 為維護經司法機關認定無犯罪事實之帳戶所有人之權益,本局於97年9月18日邀集相關單位開會研商決議,凡經司法機關認定無犯罪事實者,聯徵中心自97年11月14日起不再揭露警示帳戶解除原因。 2009/2/18 銀行金控類
200707000010 何謂空白委託?如違反前揭規定,其委託書效力為何? 按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以下簡稱委託書規則)第10條第1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如委託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該股東於交付股東會委託書時,除應於委託書上親自簽名或蓋章外,並應親自填具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姓名;另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受委託擔任徵求人,及股務代理機構受委任擔任委託書之受託代理人者,如採蓋章方式,亦應於當場為之。違反者,依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其代理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2007/7/3 證券期貨類
200904000021 哪裡可以取得銀行業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1.銀行局網頁(http://www.banking.gov.tw)點選「消費者園地/定型化契約範本」,即可取得銀行業務的定型化契約範本。 2.目前已公告的定型化契約範本有: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定型化 契約範本、金融機構保管箱出租定型化契約範本、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範本、個人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範本、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範本、活期(儲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定型化約款範本、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範本等。 2009/4/7 銀行金控類
200707000012 任何人大量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公開發行公司股權申報規定? (一)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及「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ㄧ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以下簡稱申報事項要點)規定,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10%股份者,單獨或共同取得人均應於取得後10日內公告,並檢附公告報紙向主管機關申報;持有股份數額增、減數量達該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1%且持股比例增、減變動達1%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公告,並檢附公告報紙向主管機關申報。 (二)又依上開申報事項要點第2條及第3條規定,所稱任何人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其取得股份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所稱與他人共同取得股份,指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 (三)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相關申報書表及填表說明,可至本局網站之「申請案件表格下載」專區下載查詢。 2007/7/3 證券期貨類
200707000013 是否上市股票始有歸入權之適用? 按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157條第1項及第62條第3項規定,包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及具有股權性質之其他有價證券,均有歸入權之適用。 2007/7/3 證券期貨類
200707000060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如受全民健保給付,是否全民健保之保險人中央健康保險局可向汽車強制保險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 可以。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受害人經全民健康保險提供醫療給付者,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得向本保險之保險人代位請求該項給付。 2007/7/12 保險業務類
200707000063 消費者或是民眾如果在以上的場所發生體傷、死亡或財產損失時,該如何處理? 一、發生保險契約承保之賠償責任時,被保險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通知保險公司 被保險人知悉意外事故發生後,立即以電話、電報或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二)防止損失擴大 被保險人於意外事故發生後,立即採取必要合理措施以減少損失。 (三)提供有關文件 被保險知悉有被控訴或被請求賠償時,應將收到之賠償請求書、法院令文、傳票或訴狀等影本送交保險公司。 (四)避免逕自和解或賠償 被保險人就其責任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須經保險公司參與或事先同意。但被保險人自願負擔者不在此限。 (五)不得任意拋棄對他人之追償權 對意外事故之發生若另有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第三人時,被保險人不得對該第三人免除責任或拋棄追償權。 二、發生保險契約承保之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之賠償項目 (一)對第三人之急救費用。 (二)保險公司同意之和解賠償金,或法院確定判決之賠償金。保險公司之最高賠償責任以保險單所載明之保險金額為限。 三、發生保險契約承保之意外事故,致被控訴或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另行負擔下列費用 (一)經被保險人之委託,就民事部份以被保險人名義代為抗辯或進行和解所生之費用。(但被保險人應賠償第三人之金額超過保險金額者,此項費用由保險公司及保險人依保險金額與超過金額之比例分攤。) (二)被保險人因處理民事賠償請求所生之費用及因民事訴訟所生之費用,且事先經保險公司同意者。 四、一般民眾此時對業主有賠償請求權,因此應提供相關文件(如醫療費用單據等),以供業主向其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2007/7/12 保險業務類
200707000067 一般來說,各種事故的受害人應該向誰索賠?如何索賠?要準備什麼資料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一、一般民眾於發生意外事故遭受損害,即有權利直接向應負責任之業者請求賠償,而業者受到民眾請求損害賠償時,將會通知保險公司辦理理賠。原則上保險公司會就民眾實際損害情形及求償金額作初步了解,會參與雙方之和解,最後依據和解金額賠償,但以保險金額為限。實務作業上,有些是業者(被保險人)先行支付予受害民眾,保險公司再將賠款賠付給被保險人。有些案情,則經業主簽同意書,保險公司逕行將賠款賠付給受害之民眾。 二、相關文件例如醫院診斷證明及醫療門診費用單據等。 2007/7/12 保險業務類
200707000073 保險公司如果發生問題怎麼辦?可不可以要求存款保險補助? (一)所有行業都有經營不善倒閉的可能,保險公司也不例外。但是基本上保險與其他金融行業一樣,都受到主管機關的高度監理,目前保險法令也有相關的預警及介入機制,所以保險公司經營發生問題而倒閉的情形並不容易發生。 (二)目前的存款保險主要是針對銀行,並不包括保險公司。但是依據保險法規定,所有保險業者均須提撥保險安定基金(人身保險安定基金目前約有新台幣80餘億,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則約有20餘億),而安定基金一個主要的用途就是對於失卻清償能力的保險公司,在一定的限額範圍內墊付保戶的給付請求,所以保險公司發生問題時,保戶可以由安定基金獲得一定程度的保障。 2007/7/12 保險業務類
200707000074 哪裡可以查到保險公司的財務業務情況? 目前壽險公會及保險事業發展中心除了出版各保險公司財務業務狀況的統計年報以外,二單位的網站也都有建置各保險公司的重要財務業務資料,保戶如果有興趣,可以上網或以電話向各該單位洽詢。 (壽險公會電話: 02-25612144,網址:www.lia-roc.org.tw; 保險事業發展中心電話:02-23972227,網址:www.tii.org.tw) 此外,財產及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規定,各保險公司應將財務業務概況、各項商保險品及攸關消費大眾權益之重大訊息登載於公司網站,消費者如有需求可上網查詢。 2007/7/12 保險業務類
200707000076 最近到銀行或證券公司,櫃檯人員也會向我介紹保險商品,透過他們買保險好嗎?有什麼要注意的地方? (一)保險的行銷通路日趨多元化,尤其金控公司成立後,藉由不同子公司的合作進行交互行銷的情形越來越普遍,所以您到銀行或證券商去,聽到營業人員向您介紹保險商品的情況,相當正常。 (二)基本上透過銀行或證券營業人員買保險,要注意的地方和透過業務員購買保險基本上相同。例如: 1.了解銷售人員所代表的保險公司。 2.是否具有保險業務員的資格。 3.是否針對客戶的需求加以介紹及規劃。 4.專業能力是否足夠,是否能對客戶提出的保險問題詳細清楚的說明。 5.銷售過程中是否有誇大不實或慫恿客戶不實告知的情形。 如果對銷售人員的說明有所疑問,建議可以打電話到本會保險局、壽險公會詢問相關問題,各保險公司也有0800免費服務電話提供相關解答。 2007/7/12 保險業務類
201102000032 稽核單位提供檢查報告之情形是否均應留存書面紀錄? 一、金管會要求稽核單位應將提供檢查報告的情形留存書面紀錄,係為瞭解受檢機構運用檢查報告之情形,故稽核單位提供予機構內部其他人員、簽證會計師及委任律師等人員時,應將提供的對象、時間、用途或目的、提供方式(如現場閱覽或抄錄等)及提供範圍(如特定章節或頁數)等情形,以設簿登記等便於查考之方式留存書面紀錄。 二、至於稽核單位依相關法規應主動提供檢查報告內容的對象,受檢機構得依據自身機構管理上之需要自行決定留存書面紀錄的方式。 2011/1/4 金融檢查類
200707000078 最近看到報紙有登保險公司合併的新聞,如果我投保的保險公司與其他公司合併,我的權益會不會受到影響?我可不可以不同意將契約移轉到其他保險公司? (一)目前台灣保險業已經發生的合併個案,通常都是因為公司經營策略的考量而進行合併,還沒有因為經營不善所導致的合併,所以目前已經完成的保險公司合併案,合併公司都百分之百保證被合併公司原保戶的保險權益,所以基本上被合併公司的保戶不必擔心權益受損。 (二)不可諱言的,某些保戶購買被合併公司保險契約的原因是基於該公司的知名度或商譽,公司被併購後當然會造成保戶在情感上無法接受,而且若不同意將契約移轉至併購公司,也只有選擇解約一途。對此種情形,本會已經要求日後如果保險公司有購併的情形時,必須對被購併公司的保戶權益做妥善的安排,如果客戶不同意移轉契約要求解約時,也要以最優惠的方式處理,將保戶的不滿降到最低程度。 2007/7/12 保險業務類
200707000079 最近因為需要用錢,想要向保險公司辦理保單借款,公司告訴我利率要按照保單的預定利率加一碼計算,算算利率要5%,好像比房屋貸款的利率還高。什麼是保單的預定利率?為什麼保險公司的保單借款利率要用預定利率加碼?難道不能降低一點嗎? (一)保單的預定利率是決定保險費的重要依據,而預定利率可以用「保險公司事先承諾給客戶的投資報酬率」這樣的觀念來理解,基本上預定利率越高,保費會越便宜,預定利率越低,保費就會越貴。 (二)由於預定利率是保險公司自保戶處取得資金的代價(類似折現的觀念),保險公司在資金取得有其成本,因此保險公司在保戶要求保單借款時就會以反映成本的觀念,以預定利率加碼的做法收取部份費用成本,這也是保單借款利率以預定利率加碼作法的原因。 (三)由於目前市場利率水準甚低,以預定利率加碼的做法對於多年以前就購買保單的客戶,難免有不公平的感覺(保險公司對非保戶的借款利率可能遠低於自己),目前本會已要求業者,在決定保單借款利率時,必須從保單預定利率、資金成本、資金運用效率以及客戶權益等多方面加以考量,以訂出合理的利率水準。 2007/7/12 保險業務類
200810000005 銀行收取調降利率手續費或無摺存款手續費問題 有關各銀行之業務手續費收取標準或利率、匯率之訂定,主管機關本於尊重市場機制,不另強制規定,而由各銀行自行衡酌其作業成本、效益評估、目標客戶策略考量後訂定,以爭取交易機會。此外,銀行與客戶交易前應盡充分說明之義務,使交易相對人得以認知價格計算方式並與客戶依公平原則之約定下,向客戶收取必要之費用,避免欺罔或顯失公平之情事發生。 2008/10/16 銀行金控類
200810000006 當事人於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信用異常紀錄」揭露期限及「補充/註記資訊」內容問題 1.當事人於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信用異常紀錄」,包括授信、票信及信用卡等,相關揭露期間該中心已於網站公告,民眾可上網查詢。其中授信資料之揭露期間為:逾期、催收及呆帳紀錄,自清償之日起揭露3年,但呆帳紀錄最長不超過自轉銷之日起揭露5年。 2.「補充/註記資訊」,係提供當事人與金融機構信用往來所聲明之訊息,以做為授信及信用卡等相關業務往來之參考。內容包括: (1)特定期間內不再申請貸款、信用卡、現金卡。 (2)金融機構函請註記與當事人之往來狀況。 (3)金融機構函轉之親屬/第三人代償註記資訊。 (4)金融機構函轉銀行公會債務協商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法院 外前置協商、更生及清算等註記。 2008/10/16 銀行金控類
200810000007 參與法院外前置協商前,如何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 為利債務人辦理「法院外前置協商」事宜,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受理民眾申請「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該清冊內容包括:債務人基本資料、是否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資訊、依有無擔保分類之債務金額彙總資訊、債權金融機構資料及個人任職董監事/經理人及獨資/合夥事業負責人之企業名錄等。申請方式有本人臨櫃、委託他人臨櫃及郵寄申請三種,所須檢具身分證明文件暨申請書表格可電洽該中心02-23813939#232或至聯徵中心網站(http://www.jcic.org.tw/jcweb/zh/public/form/)查詢。 2008/10/16 銀行金控類
200902000002 銀行應於網站揭露何種定型化契約? 為便於消費者充分了解金融機構各項業務之定型化契約,金管會已要求各銀行於網站揭露下列各種定型化契約: 1.保管箱租用約定書、支票存款約定書 2.買入或託收外幣票據申請書及約定書、匯出匯款申請書 3.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消費性無擔保貸款 定型化契約、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個人網路銀行業務定型化契 約、活期(儲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定型化約款 4.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現金卡定型化契約 2009/2/18 銀行金控類
200810000008 向金融機構借款,金融機構是否有義務提供契約正本給借款人? 1.「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金融業經營行為之規範說明」 規定金融業者與借款人簽立借據或借貸契約時,原則上應簽立正本二份,由雙方各執一份,惟金融業者如因作業考量,得以註明「與正本完全相符」之影本交借款人收執。借款人向金融業者請求提供契約書時,金融業者倘拒絕提供,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虞。依上所述金融機構不提供正本時,至少應提供註明「與正本完全相符」之契約影本。 2.另依據「消費性無擔保」、「個人購屋」、「個人購車」等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相關貸款契約應以正本由借貸雙方、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各執一份為憑。但經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要求或徵得其同意者,得交付影本由金融機構註明「與正本完全相符」並加蓋本契約專用章。 2008/10/16 銀行金控類
200902000005 有關我國對連動債爭議處理與新加坡及香港政府之處理主要差異,以及我國連動債爭議和解處理情形? 1.我國對連動債爭議處理係採評議機制與推動和解雙軌制,與新加坡及香港政府之處理主要差異如下: (1)未區分和解對象:我國處理機制並未區分對象(不論有無投資經驗,以及不論為雷曼連動債或非雷曼連動債),對於投資連動債有投資爭議者,均可進入和解及評議機制協商。 (2)評議委員會依損失補償原則進行評議:銀行公會評議委員會之評議係就個案逐一檢視,考量投資人個人情形以及銀行缺失程度,危險分擔較為精確,較符合損失補償原則,損失補償比率由0%至100%。 (3)本會對於有特殊情形之連動債爭議(如97.9.1後受託投資雷曼連動債、就銀行受託投資PEM集團相關金融商品),業已督促銀行針對該檔商品通案對全部投資人提出一致性補償方案。 2.我國如同新加坡、香港之作法,積極促請銀行與民眾和解,為達成推動和解之目標管理,本會數度協調銀行研商處理共識,銀行已訂定連動債申請評議案件之處理目標,儘速以和解方式解決紛爭,並優先與高齡、低學歷及重大傷病之弱勢投資人和解。本會將持續促請銀行與民眾進行和解,以使連動債爭議能早日落幕,回歸正常業務經營。 2009/2/18 銀行金控類
200810000009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實施後,民眾如何處理其債務問題? 1.「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業於97年4月11日起實施,依該條例第151條規定,債務人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即前置協商),如協商不成立始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2.銀行公會業依上開規定建置法院外前置協商機制,民眾如欲申請前置協商只要檢具相關文件寄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可辦理,債務人毋須找代辦公司,且透過代辦公司並不會獲得更好的還款條件而且還要支付高額的代辦手續費,個人資料也有可能被不當利用,金管會呼籲債務人勿聽信不實廣告以免上當受騙。 3.另銀行公會業於其網站設立「前置協商專區」(網址為https://www.twidrp.org.tw/index.jsp),內容包括:申請之作業程序、申請文件表單下載、受理金融機構窗口等資料,供民眾連結查詢;該會亦提供諮詢專線(02)8596-1629,債務人可善加利用。 4.另依據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債務人除可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前置協商外,亦可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相關調解程序請逕向各法院或調解委員會洽詢。 5.如民眾不符合前置協商或調解之申請條件者,尚可與各債權金融機構個別協商,各金融機構已提供聯絡窗口,該窗口聯絡資料可至本會銀行局網站(http://www.banking.gov.tw)中,消費者園地的「消費金融債務專區」查詢,或至銀行公會「消費金融無擔保債務協商委員會」網站(http://www.ba.org.tw)查詢。 2008/10/16 銀行金控類
200810000010 信託業法所稱的信託業為何?非屬信託業的自然人(如律師、會計師、自己親友等)或法人得否擔任信託的受託人? 一、依信託業法規定,目前可申請經營信託業務者,除了專營信託業務的信託公司外,僅開放銀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證券商可以申請兼營信託業務。 二、因此,信託公司、銀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證券商以外的法人,或是律師、會計師、自己親友等自然人,並不是信託業法所稱的信託業,無法依信託業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以經營信託為業。 三、為避免非信託業有以經營信託業為業的營業行為,卻規避信託業法的管理,所以信託業法第33條規定: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非信託業不得受不特定多數人委託辦理信託業法第16條的信託業務。 四、非信託業者如果違反信託業法第33條規定,會受到信託業法第48條刑罰的處罰。因此,非信託業受理擔任信託案件的受託人,應注意避免違反信託業法第33條的規定。 2008/10/16 銀行金控類
200810000011 民眾向銀行購買連動債商品如發生爭議糾紛時,應如何解決? 1.民眾購買連動債商品屬投資行為,投資人應承擔價格波動風險。 2.惟銀行受託投資過程如有隱匿風險或誤導投資人情事,致生損失,投資人得向銀行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惟相關損害賠償之請求,係屬民事糾紛,故於進行司法訴訟前,本會鼓勵由銀行與投資人就個案進行協商,如投資人向往來金融機構申訴後,金融機構於30日內不為處理或雙方未能達成協議,投資人可以於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之評議申請書等詳細資料,可至該中心網站(http://www.foi.gov.tw/)查詢或洽該中心免費專線電話0800-789-885。如投資人仍不接受評議結果,可再循司法途徑由法院裁判,以主張其權益。 2008/10/16 銀行金控類
200812000001 消費者於金融機構之欠款,經列報呆帳者,倘於揭露期間清償,是否可縮短剩餘揭露期間? 原規定消費者於金融機構之欠款,經列報呆帳者,其揭露期間不論是否清償,均自金融機構轉銷呆帳之日起揭露五年。惟鑑於上開規定不利鼓勵債務人償債,經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洽商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同意後,報經本會准予變更呆帳紀錄揭露期間為自清償之日起揭露三年,但最長不超過自轉銷呆帳之日起五年。該中心並自97年12月1日起配合辦理。 2008/12/29 銀行金控類
200812000002 民眾如何知道往來的金融機構是否加入存款保險? 凡經依法核准收受存款、郵政儲金之金融機構,經中央存保公司審核許可加入存款保險者,應依規定於各營業處所明顯處,懸掛中央存保公司發給的大型「存款保險標示牌」,民眾十分容易辨識。 2008/12/29 銀行金控類
200904000007 身分證遺失,可否請主管機關通知各金融機構勿再受理該身分證之開戶事宜? 1.為加強防範不法集團冒名向金融機構申辦開戶,金管會銀行局已要求各金融機構於受理申請開戶時,應實施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並透過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以下稱聯徵中心)查詢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與通報案件紀錄及補充註記資訊。因此身分證遺失之當事人只要儘速向戶政機關申請遺失補發國民身分證,金融機構即可於查詢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時,發現該國民身分證並非最新之領補換日期,進而拒絕持該證申辦開戶。 2.另金融機構對國民身分證資料如有疑義,可依「金融機構向戶政機關查詢國民身分證資料作業程序」,向戶政機關查詢國民身分證資料是否相符,以加強查證身分資料之正確性,對防堵偽冒開戶已具相當成效。 2009/4/7 銀行金控類
201102000031 檢查報告是否可由稽核單位以外的管理單位負責保管? 金管會出具的檢查報告均須由金融機構的稽核單位指派適當專責人員(不限於稽核單位之人員)負責執行檢查報告的保管事宜,稽核單位並應確保該專責人員能夠善盡檢查報告保存(密)及管理的責任。 2011/1/4 金融檢查類
200904000001 是否只能在戶籍地的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存款帳戶? 金融機構對於未在當地設籍的客戶,如是基於工作、就學等之需要,如能了解客戶身分,就可受理開戶,說明如下: (1)由於歹徒持偽變造的身分證明文件至金融機構開立人頭帳戶,並用以從事詐騙等犯罪行為,嚴重危害民眾財產安全及金融秩序,金管會要求銀行應採取認識客戶政策,各銀行並據以訂定相關內部作業規定,並未規範僅能於戶籍地開戶。 (2)依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13條,明確規定銀行受理客戶開立存款帳戶,應實施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並明定銀行應確認客戶身分,始得受理客戶開立存款帳戶,如發現有異常情形,客戶須提出合理說明。 2009/4/7 銀行金控類
200904000002 向銀行申辦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如係足額擔保,是否仍可提供保證人? 1.銀行法第12條之1業於100年11月11日修正生效,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如已取得銀行法第12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銀行亦不得要求提供保證人,但借款人為強化自身授信條件(如借款人本身收入不高、無所得、有信用不良紀錄、所提供擔保物非自己所有等),主動向銀行提供保證人之情形,則不受上揭銀行法第12條之1限制。 2.「自用住宅放款」係指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目前確無自用住宅,為購置自住使用之住宅所為之金融機構貸款。「消費性放款」係指對於房屋修繕、耐久性消費財產 (包括汽車) 、支付學費及其他個人之小額貸款,及信用卡循環信用等。 3.所謂「足額擔保」,係指銀行對於授信戶之授信餘額,應不高於授信當時對其提出之擔保品所估價值。 4.倘借款人尚有銀行授信實務疑義,得洽詢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電話:02-85962229)。 2009/4/7 銀行金控類
200904000003 已經法院判決確定無罪或不起訴後,要如何解除警示帳戶? 1.依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3條及第10條規定,警示帳戶係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報銀行將存款帳列為警示者;警示帳戶嗣後應依原通報機關之通報,或警示期限屆滿,銀行方得解除該等帳戶之限制。 2.故銀行並無權限設定或解除警示帳戶,民眾可就近至戶籍地、現住地、通報警示之警察機關申請解除警示事宜。 2009/4/7 銀行金控類